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2015年6月17日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15年7月3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 建築工程揚塵污染防治
第二節 道路、水利工程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節 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節 城市綠化工程和道路保潔揚塵污染防治
第五節 物料堆場、露天倉庫揚塵污染防治
第六節 礦產資源開發及裸露土地揚塵污染防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活動。
第三條 揚塵是指地表鬆散顆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空氣環境中形成的一定粒徑範圍的空氣顆粒物,主要分為土壤揚塵、施工揚塵、道路揚塵和堆場揚塵。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誰轄區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污染誰防治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制定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並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綜合考評。
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
相關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全面負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人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應急預案。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採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等揚塵管理控制應急措施。
第八條 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九條 機關、學校、工廠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小區,應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負全部責任。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預算,足額撥付施工單位,專款專用。
建設單位依法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檔案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並列入評審內容。
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應當在工程承包契約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方案並報送相關管理部門。
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單位的要求,制定施工、運輸揚塵污染防治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 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範要求設定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牆;
(二)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
(三)施工工地內的車行道路採取硬化或者鋪設礁渣、礫石或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並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100米以內道路的清潔;
(六)建築垃圾和渣土不能及時清運的,完全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
(七)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定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採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八)施工工地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經批准允許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採取降塵防塵措施;
(九)土方、拆除、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採取灑水抑塵措施;
(十)在工地內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產生揚塵物料的,採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定期噴灑抑塵劑或者灑水等措施。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氣象部門發布四級或者四級以上大風天氣,不得進行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作業。
第十六條 建築垃圾、渣土的清運按照《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煤炭、礦石、砂石、灰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運輸應當保持車輛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泄漏、拋灑。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節 建築工程揚塵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由棚戶區改造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拆除時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
第二十條 在建築物、構築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的,應當採用密閉方式運輸。清理樓層建築垃圾的應當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二十一條 對建築外部進行修繕、裝飾施工的,按照建築施工揚塵防治措施執行。
第二節 道路、水利工程揚塵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 市政公用、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市政設施和交通設施的建設、維修和其他道路開挖、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建設、維修施工活動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建設、維修和養護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道路和管線敷設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採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後的溝槽,採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使用風鑽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進行灑水降塵。
第二十四條 道路路面嚴重破損的,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限制載重車輛通行或限制機動車輛通行速度等防塵措施,並及時修復破損路面。
第二十五條 除市政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維護以外的其他道路,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管護和保潔。
第三節 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棚戶區、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由棚戶區改造管理部門負責。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違法用地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違反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強制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拆除施工現場必須採取濕法作業。
拆除施工完成後應當對裸土地面及未清運的建築垃圾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
第二十八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拆除工程,應當逐步採取全封閉作業。
第四節 城市綠化工程和道路保潔揚塵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 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化工程、綠地養護和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以及生活、建築垃圾消納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進行1500平方米以上成片綠化建設作業或者施工工期在15日以上的綠化建設作業時,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不具備採取相應措施條件的,應當報請市容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 城市道路園林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種植土、棄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產生的棄土和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進行覆蓋、灑水降塵;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24小時內不能栽植的,種植土和樹穴採取覆蓋、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低於道牙3至5厘米;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進行綠化或者鋪裝透水材料。
第三十二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達到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並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氣溫高於零攝氏度的非雨雪天氣,市區主要道路適當增加灑水、噴霧次數;
(二)城市主幹道路、高架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吸塵式清掃,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吸塵式清掃;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採取有效的抑塵措施,低塵作業。
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五節 物料堆場、露天倉庫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企、事業單位物料堆場、露天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及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煤炭交易市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物料堆場、露天倉庫應當劃分物料堆放區域與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第三十五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露天倉庫等場所,以及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硬化;
(二)採用圍擋或者其他封閉倉儲設施,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備;
(三)生產用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採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四)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長期性的廢棄物堆,在表面、四周種植植物或者砌築圍牆,加以覆蓋;
(六)在出口處設定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場所,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定進行改造。
第三十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新建露天煤場,已設立的大型露天煤炭交易場所應當限期遷入全密閉煤炭交易場所。
用煤企業自用煤炭應當逐步實行全密閉儲存。
第六節 礦產資源開發及裸露土地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礦產資源開採、礦山環境治理項目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開採和加工活動的區域。
從事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開採和加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採用先進工藝、設定除塵設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三十九條 對停用的採礦、采砂、採石和其他礦產、取土用地,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畫,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第四十條 城市建成區內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硬化或者覆蓋: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的,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閒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監督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現場檢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管信息,實現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測網路和數位化管理信息共享。
第四十三條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置產生揚塵污染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信用管理系統,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析城市環境空氣顆粒物來源,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要求設定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
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應當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平台聯網。
第四十五條 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監督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及監管工作舉報制度,公布受理方式。受理舉報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將移交情況告知舉報人。
舉報事項查證屬實的,管理監督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根據監管職責由建設、城管執法、市政、交通、水務、軌道交通、棚戶區改造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要求制定和報送揚塵污染防治方案的,對建設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進行建設施工的,對建設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進行拆除施工的,對施工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要求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對承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下列規定對施工單位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市容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採取施工相應措施進行綠化作業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進行園林綠化作業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根據監管職責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根據監管職責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就《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以下說明。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清潔的空氣是人類賴以健康生存的基本條件。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環保意識的增強,要求改善環境空氣品質、保障每個市民都能呼吸清新空氣的呼聲越來越高。作為回應,市委、市政府也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污減霾措施,環境空氣品質的治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在未來和當前的一段時期,我市城市建設規模和項目仍有增無減,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道路保潔、物料堆放、交通運輸等活動中產生的揚塵污染依然嚴重。而這其中的揚塵污染與大氣總體污染之間的關聯性已經得到科學的驗證,根據環保部門對我市大氣污染情況的初步分析,作為內陸腹地的我市空氣污染物中的主要成分就是揚塵,揚塵污染已成為影響我市環境空氣品質的重要因素,它直接影響到我市空氣品質的好壞。防治揚塵污染,是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環境的必然要求。因此,為了有效遏制揚塵污染,改善空氣品質;確保揚塵污染防治具有穩定、可操作且強有力的治理舉措,實現長效管理;為廣大市民營造更加整潔、舒適的工作和生活環境,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為揚塵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二、起草《條例》的法律、法規依據起草本《條例》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時,借鑑了蘭州、成都、南京、濟南、合肥等城市好的做法和有益經驗。三、《條例》的起草過程治污減霾是我市五項重點工作之一,為了配合我市治污減霾工作的需要,從立法保障著手,2014年初,市法制辦提出了制定《條例》的調研建議,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按程式報經市人大常委會列入了市人大常委會2014年立法計畫的調研項目,2015年正式轉為制定項目,將於4月進行一審。考慮到《條例》涉及部門較多,且對推動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此由市法制辦直接負責牽頭組織起草。市法制辦從2014年上半年開始就起草《條例》進行了一系列調研,並對各地揚塵污染防治立法情況進行了借鑑研究。在此基礎上,2014年12月形成了《條例》初稿,隨後對初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徵求意見稿。2015年2月11日,市法制辦就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各區縣政府、市級相關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的意見,結合這些意見,做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公開徵求意見稿,於2015年3月3日在網上全文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同時,3月9日邀請市人大常委會相關專門委員會、市級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討論修改。之後,我辦再次召集了有相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會,還就《條例》相關內容召開了立法聽證會,並受市政府委託,召開了《條例》的民主協商會,聽取市級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代表的意見。同時,在起草過程中,市法制辦還徵求了立法顧問和專家學者的意見。3月26日,方光華副市長又主持召開了各區縣、開發區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條例》(草案)專題會。在上述基礎上我辦經修改,最終形成了提請市政府常務會審議的《條例》。2015年3月31日經市政府第10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最終形成了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四、需要說明的問題(一)關於適用範圍。從起草過程中的調研論證情況看,多數專家和人員認為,空氣是流通的,就全市範圍而言,揚塵污染防治的要求應該是一致的,揚塵污染防治的適用範圍應該確定包括農村區域在內的全市範圍。因此,《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同時,《條例》中部分揚塵污染防治規定對我市某些區域而言,要求相對較高,考慮這些區域執行的難易程度、執行成本等因素,《條例》對有關方面的揚塵防治要求限定於一定區域內。(二)關於監管體制。為了落實揚塵污染防治必地管理要求,《條例》在第五條中明確了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責任。同時,由於揚塵污染防治涉及部門較多,為構建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條例》第六條明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在第七條中規定了相關各部門的職責,並在《條例》具體管理措施中體現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相關部門各司其職的管理理念和要求。(三)關於防治措施。為了切實增強《條例》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條例》在第二章明確了一系列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具體措施。一是規定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要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採取防治措施。二是規定了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負全部責任,要求工程預算、環評檔案、招標中應當包括與揚塵污染防治相關的內容。三是要求工程監理單位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四是規定了特定時期可以對城市建成區內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作出禁止性規定。同時,《條例》第二章對建設工程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物料堆場、道路保潔作業、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等應當遵守的防塵要求也作出了規定。(四)關於監督管理。為了強化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督管理,《條例》在第三章作出了幾項具體規定。一是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二是規定市環保部門要建立監測網路和信息管理平台,實現揚塵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三是規定加強信息公開和監督曝光,及時向社會公布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部門,以及造成嚴重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四是規定施工單位揚塵污染控制情況應當納入建築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定期公布,作為招投標的重要依據;五是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微博、微信等受理方式,接受舉報和投訴。《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制定條例對於防止揚塵污染,加強治污減霾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具有重要作用,儘快出台條例十分必要。同時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會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在市人大網站上全文公布,並在《西安日報》刊登訊息,向社會公開徵集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之後,法工委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並邀請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等,赴黑河周至段河道非法采砂現場、馬鞍橋金礦選礦廠、丈八東路中鐵立豐國際項目建設工地、團結南路中華世紀城項目建設工地、熱力公司城北供熱站、大唐發電灞橋熱電廠、灞橋區城管執法局、經九路道路建設施工鳳城五路至鳳城九路段現場、太華路熱力管線敷設施工現場、北三環市政道路維修施工現場等涉及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單位和場所進行實地調研,並召集市級相關部門和開發區管委會以及西北政法大學法學專家、環境保護研究所專家等進行了座談,徵集對《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在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聯名提出關於制定《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的議案、關於儘快出台《西安市霧霾防治條例》的議案(轉為建議)的領銜代表張樹元、陶冶應邀全程參加調研活動。5月26日、6月2日法工委又召開政府部門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參加的論證會,對部門職責劃分、揚塵污染防治分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等進行了論證。此外,法工委還與西安市政協社會法制與民族宗教委員會聯繫,共同召開了政協委員專題座談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建議。在此基礎上,法工委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對條例進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之後,法工委及時將徵求意見稿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法制委委員,政府相關部門等徵求意見,並委託各區縣人大常委會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6月5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十九次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市人大城建環資委提出的書面審議意見、徵集到的有關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6月9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進行了討論,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草案)》章節的調整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在確定部門職責、劃分主體責任和處罰措施方面應當清晰和對應。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第一章總則中部門職責確定不夠清晰,第二章揚塵污染防治中,內容既包括了揚塵污染防治的單位責任、工程施工的防治措施等一般性規定,也包括了園林綠化作業、拆除作業、物料堆場等各個特殊方面對於揚塵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具體措施,因此,該章不但內容結構層次不夠清晰,而且具體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部門與責任單位和措施對應不明確,不利於條例的實施。據此,將《條例(草案)》中第七條政府部門的職責與第二章相關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措施進行歸類劃分,分為建築工程、道路水利工程、拆除施工、城市綠化工程和道路保潔、物料堆場和露天倉庫、礦產資源開發和裸露土地的揚塵污染防治六個小節作為第三章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將原第二章中有關揚塵污染防治共性的要求進行歸類,改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章一般規定。
二、關於總則
1.關於揚塵污染概念。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認為,《條例(草案)》第三條中揚塵污染概念不夠準確,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概念解釋不必寫入條例當中。在調研活動中,不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代表認為揚塵污染是眾所周知的,但《條例(草案)》的表述會使揚塵污染概念複雜化。在修改過程中也曾考慮到揚塵污染和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概念解釋規範不夠嚴謹,而且條文中揚塵污染情況和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列舉也不全面,是否將《條例(草案)》第三條概念解釋刪去。但是在徵集意見的過程中,不少受訪人員表示對於揚塵還應當明確概念,便於條例的理解和實施。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應當將環保部《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範》定義的揚塵概念,即“揚塵是指地表鬆散顆粒物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空氣環境中形成的一定粒徑範圍的空氣顆粒物,主要分為土壤揚塵、施工揚塵、道路揚塵和堆場揚塵。”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內容。
2.關於防治原則。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第四條防治原則把公眾參與作為一條原則不夠準確。徵集意見中,有專家指出,草案將環保法的原則引入兩項,作為地方立法不宜引入部分或全部引用,而應突出揚塵污染防治特點,另行確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代表陳述,誰審批誰監管、誰污染誰防治是實踐中貫徹的原則。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為避免地方立法重複上位法規定,並結合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際,應當將《條例(草案)》第四條修改為“揚塵污染防治堅持誰轄區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污染誰防治的原則”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3.關於監管職責。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徵集到的意見認為,《條例(草案)》把監管職責沒有表述清楚,特別是開發區管委會職責更不明確。據此,法制委員會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修改後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相關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全面負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4.關於新技術套用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的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套用的內容不易操作,而且屬於市場調節的行為。因此將該條規定刪去。
5.關於應急管理和停工特殊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對我市冬季乾燥氣候容易出現揚塵的時間進行評估,確定具體的禁止建築垃圾等運輸車輛通行的時間,並在條例中予以體現。在調研中建設單位代表、人大代表普遍表示冬季乾燥氣候限制部分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生產、運輸活動有利於減少揚塵污染和治污減霾,但過多的限制也導致了管理缺乏法律依據和企業生產成本增加、工期延長等問題。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應當將冬季特殊氣候或者其他特殊氣象條件等情況下的揚塵污染防治活動納入到應急管理機制中,既要明確對於特殊情況的應急預案,也要明確實施應急預案的條件和對建設單位、生產單位、運輸單位等權利進行限制的法律依據。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人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應急預案。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等揚塵管理控制應急措施。”
三、關於第二章一般規定
1.關於單位責任。徵集意見過程中,多數代表指出,現實中機關、學校、工廠、居住小區內部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並不明確,要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有必要增加一條關於一般主體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的規定,對主體責任進行明確,據此,增加“機關、學校、工廠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居住小區,應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2.關於特殊天氣施工、生產活動的限制。徵集意見中,建設單位提出特殊天氣條件下涉土作業應當禁止。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對建築工程、園林綠化規定的停工要求應當適用於所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活動、生產活動當中。據此,在一般規定中增加一條“氣象部門發布四級或者四級以上大風天氣及市人民政府發布污染天氣預警期間,不得進行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作業。”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
3.關於建築垃圾、渣土清運和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中對建築垃圾清運和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運輸規定既不明確又與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對應。在調研中,不少單位代表也提出類似問題。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建築垃圾、渣土的清運,已在我市地方性法規《西安市建築垃圾管理條例》作出規定,不宜重複。應按已有條例執行。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應當要求運輸車輛保持整潔、密閉裝載,不得沿途泄漏、拋灑。據此,增加相應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四、關於第三章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職責分節表述可以讓條例層次更加清晰,同時便於落實監管責任。因此在《條例(草案修改稿)》明確規定了建築工程,道路、水利工程,拆除施工,城市綠化和道路保潔,物料堆場和露天倉庫,礦產資源開發及裸露土地六個方面的揚塵防治管理措施,結合第二章一般規定,全面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1.關於破損道路通行和修復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對於破損道路除了及時修復外,還應當對通行予以一定限制,防止車輛通行中在破損道路上造成揚塵污染。因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規定“道路路面嚴重破損的,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限制載重車輛通行或限制機動車輛通行速度等防塵措施,並及時修復破損路面。”
2.關於背街小巷道路的管護。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除了市政道路和交通道路外,應當加強我市背街小巷等其他道路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因此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除市政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維護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管護和保潔,減少揚塵污染。”
3.關於露天煤炭堆放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應當增加一條關於進一步規範我市露天煤炭交易場所的設立和倉儲的規定。因此,增加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得新建露天煤場,已設立的大型露天煤炭交易場所應當限期遷入全密閉煤炭交易場所。用煤企業自用煤炭逐步實行全密閉儲存。”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4.關於生態恢復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有必要增加一條規定要求對停用的採礦、采砂、採石和其他礦產、取土用地,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畫,及時恢復生態植被,將此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
五、關於第四章監督管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於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加強監測。同時在調研中了解到,我市各個相關管理部門在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中已經建立部分揚塵污染防治監測設施,但監測設備未實現互聯互通,各部門間信息聯網機制也未建立,限制了揚塵污染防治監管的效能,因此增加一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管信息,實現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測網路和數位化管理信息共享”,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於揚塵污染的舉報人給予表彰或獎勵有利於加強社會監督,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揚塵污染防治。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該項規定確實可以增加社會公眾參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積極性。據此,將揚塵污染防治舉報、受理、處理、獎勵的規定修改為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
六、關於第五章法律責任
法制委員會審議中,根據修改調整後的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管理和園林綠化作業要求的有關規定,重新設定了法律責任條款,同時對於違法行為處罰也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將調整後的法律責任規範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此外,對於已有上位法規定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拒絕、阻撓檢查的法律責任條款、救濟條款等,予以刪除。
關於授予軌道交通和棚戶區改造管理部門執法權問題。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軌道交通和棚戶區改造管理部門不是行政管理部門,條例給非行政管理部門授予執法權是否合適。法制委員會認為,鑒於市政府將我市軌道交通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管理監督工作分別交由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和棚戶區改造辦公室負責,為了保障在軌道交通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應當授予軌道交通和棚戶區改造管理部門相應的執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也規定地方法規可以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因此,條例授權軌道交通和棚戶區改造管理部門在其管理職責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行政處罰權。
關於政府部門表述問題。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我市正在進行機構改革,條例中涉及的一些政府部門在機構改革中可能會被撤銷或合併,對可能被撤銷或合併的部門,條例中應避免出現,以防止機構改革後這些部門的職責無法落實。對此,法工委和市編辦進行了聯繫,市編辦表示,我市機構改革方案已經上報省政府,目前省政府還沒批覆,最終方案還不能確定。據此,在《條例(草案修改稿)》中,對政府部門按行業主管部門表述,不提及政府部門的具體名稱,政府機構改革後,按照政府部門工作職責的劃分,屬於哪個部門負責,那個部門就是這個行業的主管部門。
此外,還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改意見,按照邏輯嚴謹、表述規範的要求,對有關文字作了修改,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
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共六章五十三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符合我市實際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
2015年4月8日,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員會召開了第十八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委員會認為,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不斷增強,對環境空氣品質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近年來,市政府及相關部門高度重視環境空氣品質的改善與治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污減霾措施,強化對大氣環境污染的防治與監管,加大大氣環境污染治理力度,及時受理查處環境空氣污染行為,環境空氣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據環保部門監測分析,我市空氣污染的主要成份是揚塵,揚塵污染已成為影響我市空氣品質的重要因素。我市在揚塵污染治理方面雖採取了一些積極有效的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監管體制、防治措施、日常監督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為理順管理體制,規範管理行為,進一步明確和規範相關主體在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強化揚塵污染治理措施,依法做好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十分必要。同時,委員會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揚塵污染治理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問題
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足額撥付施工單位,專款專用”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可能與工程預算、審計等相關規定有一定的衝突,也沒有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取費標準,在實施上有一定難度。建議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文明施工費用中,避免與工程預算、審計等相關規定的衝突,並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取費標準。
二、關於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問題
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對建設單位的招投標檔案中應制定有效防止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並列入技術標評審內容的規定,突出了建設單位對施工過程揚塵防治的重要作用,同時也便於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建議《條例(草案)》增加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產生揚塵污染的規模和程度,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的內容。
三、關於裸露土地的防塵問題
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對裸露土地進行綠化和覆蓋等規定,應對其實施的時間、面積作具體規定,以便於操作。
四、關於高於路面樹坑的防塵治理問題
委員會認為,我市道路綠化的樹坑普遍高於路面,綠化養護時坑內的泥土會被沖刷到路面,產生揚塵。建議《條例(草案)》對綠化栽植和養護作出相關的規定。
五、關於揚塵治理監督曝光問題
《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部門的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部門。”委員會認為,“不力”的表述具有很大的彈性,操作中難以把握尺度。應修改為“及時向社會公布因監管失職造成揚塵污染、影響大氣質量的部門”。
六、關於法律責任問題
《條例(草案)》第四十條規定,對未報送揚塵防治方案的建設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委員會認為,建設單位未報送揚塵防治方案的處罰幅度不宜過大。建議根據建設項目的面積確定處罰標準。
委員會認為,市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結構比較合理,內容較為全面,規定比較具體明確。建議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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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塵污染該怎么防止,各部門職能如何劃分?記者日前從陝西省西安市法制辦了解到,西安市將出台陝西省首部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屆時這些問題都將被明確。目前,《西安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已經結束。
除嚴格要求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外,《草案》還劃清了各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草案》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揚塵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權對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單位應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對投訴舉報事項查證屬實的,受理投訴舉報的單位可以對投訴人、舉報人給予獎勵。《草案》指出,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與環保部門監控平台聯網,並保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和數據傳輸,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草案》明確了違規單位要受到的處罰。如:工程施工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重點污染源單位未建設、安裝、正常使用自動監控設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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