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開封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全文,解讀,

全文

(2019年10月31日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公共場所和道路清掃保潔、綠化養護、物料運輸堆存、石材木料作業、采砂取土、農業機械作業等人為活動或者裸露地面因自然力所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監管、企業主體、全民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實行源頭防治、規劃先行、綜合治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編制實施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信息共享、資金保障、責任約束機制,協調跨區域揚塵污染防治。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實施計畫,並組織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發現本區域內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及時予以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林業、黃河河務、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承擔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導則,作為管理依據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業規範,加強自律管理。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系統性國土綠化工程,採取林草植被為主體的生態系統修復、擴大水域面積等措施,加強生態系統保護。
市、沿黃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林業部門應當會同黃河河務部門,結合黃河防洪安全,在黃河沿岸建設以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為主的寬防護林帶。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價格、政府採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套用。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宣傳,對在防治揚塵污染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新聞媒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普及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揚塵污染防治意識。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揚塵污染的評估和防治措施,並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將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明確納入招標檔案;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並按照契約約定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三)將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明確納入施工、運輸、監理等契約。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對不立即整改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計畫。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工程施工、道路建設工程施工、園林綠化施工以及建(構)築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相應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施工,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設項目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按照規範要求設定硬質圍擋;
(二)暫未開工的施工工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採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三)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建設各方責任單位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環保監督員姓名、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四)施工現場出口設定車輛沖洗設施並配套設定排水、泥漿沉澱設施,施工現場道路和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築垃圾和泥土;
(五)施工現場出入口、場內主要道路和生活區、工作區採取硬化處理措施,或者鋪設其他功能相當的材料並輔以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進行抑塵;
(六)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建築土方採取遮蓋、密閉等抑塵措施;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不得無許可證清運和隨意傾倒;
(七)施工現場採取灑水、噴淋、保潔等防塵措施;
(八)施工現場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預拌砂漿,確需現場攪拌混凝土或砂漿的,採取封閉、降塵措施;
(九)規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裝線上監測和視頻監控,並與當地行業主管部門聯網;
(十)其他應當採取的防塵措施。
第十五條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除採取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相應措施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築施工外腳手架外側設定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安全網或者防塵布,防止產生高空飄塵;
(二)從樓層、腳手架、高處平台等將具有粉塵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者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者地下樓層時,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撒;
(三)開挖土方時採取分區、分段作業,對已完成的作業面及時進行覆蓋。
第十六條 城市建築物裝飾裝修施工,除採取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相應措施以外,牆體拆改、開槽切割、噴塗塗料等還應當採取局部覆蓋、遮擋、噴淋等防塵措施,禁止高空拋撒裝飾裝修垃圾。
第十七條 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拆除施工,除採取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相應措施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全程採取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方式進行濕法作業;
(二)在人口密集區和臨街區域的拆除作業應當設定防護排架並外掛密目防塵安全網;
(三)採取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爆破前應當採取內外灑水、噴淋等方式淋濕建(構)築物,爆破後立即採取相應防塵措施。
第十八條 道路、橋樑、管網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城市規劃區內河、湖、渠整治,除採取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相應措施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路面切割、路面銑刨、石材切割、清掃施工等作業採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道路基層養護期間及時採取灑水或者覆蓋等防塵措施,確保表面無浮土;
(四)路面基礎清掃採用人工灑水清掃或者使用高壓清掃車沖刷清掃,不得採取鼓風機作業;
(五)城市主要道路、橋樑等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對同步通行機動車輛的臨時道路實施硬化,採取清掃、灑水等防塵措施;
(六)道路或者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完成後,及時恢復路面或者綠化。
公路及其他線性工程的建設、養護施工及保養作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採取相應防塵措施。
第十九條 綠化施工和養護作業,除採取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相應措施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種植土、棄土不得在道路路面直接堆放。產生的棄土和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樹穴和種植土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低於路緣石;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進行綠化或者鋪裝透水材料。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以及廣場、公園、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實行沖洗、灑水、機吸或者濕吸的多機種聯合濕式作業模式,受條件限制只能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同時採取灑水措施;
(二)定期沖洗綠化帶、行道樹以及其他植物上附著的積塵,及時清理道路兩側的泥土、泥漿、垃圾;
(三)在高溫、乾燥、靜穩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氣象條件下,加大道路保潔力度,增加灑水和沖洗頻次。
第二十一條 公路、鄉鎮主要街道應當實施機械化吸塵式清掃、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
第二十二條 露天停車場的場地、通道應當硬化、綠化或者透水鋪裝,並採取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
第二十三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的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飛揚,並按照規定路線、時段行駛。
第二十四條 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露天倉庫等場所,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堆場的場坪、路面進行硬化處理,場區出入口配備車輛沖洗設施,保持出場車輛乾淨;
(二)物料堆放區域與通道隔離,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通道整潔;
(三)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設定不低於堆存物料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四)物料的裝卸採用密閉方式,露天裝卸物料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五)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六)對長期性的廢棄物料堆放場所採取覆蓋、鋪裝等防塵措施。
垃圾填埋場、建築垃圾處置場,實施分區作業,並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採取防塵措施。
第二十五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除採取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相應措施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上料、配料、輸送廊道、攪拌等生產過程實行封閉運行,加強對粉料倉收塵裝置的維護保養;
(二)骨料堆場分類加裝控制揚塵的封閉式庫房,骨料堆置於庫房之中,進出料口採取噴淋降塵措施;
(三)站內生產區域設定排水溝及沉澱池系統,用於歸集、處理生產廢水和清洗車輛的廢水;
(四)預拌混凝土罐車安裝防止撒漏接料裝置,乾混砂漿運輸車和砂漿儲罐安裝除塵裝置。
第二十六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安裝視頻監控和線上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和數據實時傳輸、真實有效。
第二十七條 擁有固定場所從事農作物脫粒、脫殼的經營者應當封閉作業空間,配備抑塵、除塵、防塵設備。
第二十八條 石材、木料加工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生產加工區域應當設定封閉罩棚,配備抑塵、除塵、防塵設備或者採取濕法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硬化、透水鋪裝或者遮蓋、固化,並採取灑水降塵等防塵措施。其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院內的裸露地面,由使用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裸露地面,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線、廣場、公共綠地的裸露地面,由其管理部門負責;
(四)儲備的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閒置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工業企業及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建(構)築物拆除、裝飾裝修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新建小區建設期間配套道路、雨污水管道、強弱電管道、綠化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綠化施工及養護、城市道路及城市廣場清掃保潔、城市道路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養護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供暖、燃氣設施等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和水運工程施工、公路運輸、公路綠化及保潔、客貨運車輛場站和區域內河航運裝卸站物料貯存及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政府土地儲備、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治、耕地開發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六)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和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設施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七)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農田整治、農田水利建設、農作物脫粒和脫殼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八)林業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和黃河灘區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同級生態環境、黃河河務、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建立黃河灘區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處置涉及黃河灘區揚塵污染防治重大事項及相關工作。
黃河河務管理部門負責黃河工程管理範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黃河灘區其他區域與土地利用有關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逐步完善環境監測、污染源監控、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揚塵污染防治監督和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現場檢查、線上監測、視頻監控等方式,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揚塵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三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工程體量、生產規模和道路通行等級等因素,商有關部門確定年度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其排放揚塵污染物的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以及揚塵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並接受社會監督。
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揚塵線上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與行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監測、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揚塵監測、監控設備以及篡改或者人為操縱、影響監測數據。
第三十五條 對突出的揚塵污染問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掛牌督辦,責成所在地政府限期查處、整改,掛牌督辦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對查處整改不力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網址等,建立揚塵污染投訴舉報處理機制。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市、縣(區)城市綜合執法、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縣(區)城市綜合執法、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應當處理的,由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許可權,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開封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制定的背景
打贏藍天保衛戰,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事關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美麗中國建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近年來,全力組織開展了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由於歷史欠賬較多,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著重解決,大氣污染防治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現實來看,揚塵對城市大氣污染的貢獻率占比較高,據有關部門檢測,揚塵污染對開封市空氣綜合指數的貢獻比超過了30%,是影響開封市當前環境空氣品質的重要因素。強化揚塵污染防治既是改善大氣環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大氣污染防治攻堅的關鍵戰役。
由於揚塵污染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公共場所及道路清掃保潔、綠化養護、物料運輸與堆存等諸多方面,綜合管控難度較大,而相關的法律、法規仍比較籠統,針對性不足等問題。為此有必要制定開封市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為全面打贏藍天保衛戰提供堅強的法制保障。
經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將《開封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列為2019年度正式立法項目。《條例》於2019年10月31日經開封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9年11月29日獲河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通過,將於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標誌著開封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法治保障更加完善,對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開封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的框架內容
《條例》在堅持法制統一的基礎上,立足於開封市實際情況,堅持問題導向,著重細化揚塵污染防治各項措施,強化揚塵防治法律責任,具有較強的立法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共分為5章47條。
第一章,總則,共10條。明確了立法目的與依據、適用範圍、概念界定、防治原則,並對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揚塵污染防治基本職責、單位和個人一般性揚塵污染防治義務、鼓勵技術創新及獎勵制度等作出規定。其中,第三條結合開封市的實際情況對揚塵污染的內涵進行了合理擴展,加入了農業機械作業問題。
第二章,防治措施,共19條。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基本職責,並對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公共場所和道路清掃保潔、綠化養護、物料運輸堆存、石材木料作業、農業機械作業等人為活動或者裸露地面因自然力所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揚塵污染防治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監督管理,共7條。針對政府有關部門具體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設以及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掛牌督辦、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製度、投訴舉報處理機制等做出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共10條。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設定了相應的罰則。
第五章,附則,共1條。針對條例施行日期進行了明確。
四、《開封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的主要特點
(一)合理界定揚塵污染概念
從目前各地揚塵污染防治立法來看,何謂揚塵污染並沒有統一的固定表述模式。結合學界理論研究、相關部門規範和部分城市揚塵立法調研,《條例》在強調揚塵的地質材料塵特點基礎上,結合開封市農業機械及農作物脫粒、脫殼等作業揚塵污染突出的現實問題,在列舉揚塵污染的具體產生源時除涉及土壤揚塵、施工揚塵、道路揚塵、堆場揚塵等四個基本範疇外還加入了農業機械作業問題。《條例》第三條最終把揚塵污染界定為: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公共場所和道路清掃保潔、綠化養護、物料運輸堆存、石材木料作業、采砂取土、農業機械作業等人為活動或者裸露地面因自然力所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二)細化部門責任、強化監督管理
為保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貫徹落實,建立各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十分重要。根據上位法規定和“管行業必須管環保”的原則,結合《開封市機構改革方案》,《條例》對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相關部門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職責予以清晰界定。其中,針對開封黃河灘區揚塵污染現象嚴重、灘區揚塵污染管理職責不明的問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黃河河務管理部門負責黃河工程管理範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黃河灘區其他區域與土地利用有關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在明確部門職責的同時,《條例》還強化了部門監管措施。《條例》第七條規定,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導則,作為管理依據並向社會公布。《條例》第三十二條至三十六條分別設定了揚塵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設與信息共享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揚塵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年度重點揚塵污染源名錄及重點揚塵污染源責任單位義務的規定、突出揚塵污染問題掛牌督辦的規定、揚塵污染投訴舉報處理的規定。
(三)細化重點領域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條例》根據開封市實際情況和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觀需要,對揚塵產生的重點領域分門別類地規定了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措施和要求。
1.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十一條至十三條分別規定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一般性揚塵污染防治義務,其中第十一條特彆強調了建設單位應將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明確納入施工、運輸、監理等契約的義務要求。
隨後,《條例》第十四條針對施工單位施工應當採取的一般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做了統一性規定。在此基礎上,《條例》第十五條至十九條分別針對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城市建築物裝飾裝修施工、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綠化施工和養護作業、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以及水利工程施工和城市規劃區內河、湖、渠整治等領域的特殊性揚塵污染防治義務做出了細化規定。
2.道路揚塵污染防治方面。結合開封市道路揚塵污染防治的現實需求,《條例》第二十條至二十三條分別針對城市道路以及廣場、公園、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公路、鄉鎮主要街道清掃保潔;露天停車場的場地、通道;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的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等應當採取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作出了細化規定。
3.堆場揚塵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二十四條針對堆放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露天倉庫等場所應當採取的一般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做出列舉性規定。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除遵守第二十四條規定外,還需要採取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特殊性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遵守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安裝視頻監控和線上監測設備並與監管部門聯網的義務性要求。
4.土壤揚塵污染防治方面。《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硬化、透水鋪裝或者遮蓋、固化,並採取灑水降塵等防塵措施,並對不同情況下裸露土地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作出明確界定。
5.開封區域特殊性揚塵污染防治方面。開封地處平原,是農業大市,是我省糧食主產區。農作物脫粒、脫殼產生大量揚塵,在不影響農民對農作物及時脫粒、脫殼的前提下,《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擁有固定場所從事農作物脫粒、脫殼的經營者應當封閉作業空間,配備抑塵、除塵、防塵設備。隨著城鎮化建設步伐加快,開封市石材木料加工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增多。為此,《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石材、木料加工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生產加工區域應當設定封閉罩棚,配備抑塵、除塵、防塵設備或者採取濕法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強化揚塵污染法律責任
為強化揚塵污染防治義務主體意識,有效改善揚塵污染形勢,本《條例》所涉及到的揚塵污染防治義務性規定基本都有相對應的法律責任,除常規性的罰款、責令停工整治、停業整治等法律責任條款,還涉及到按日連續處罰規定。依據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建(構)築物拆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工程施工、園林綠化施工等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施工現場未按照規定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的,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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