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晉中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通過日期:2019年8月30日
  • 批准日期:2019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解讀2,

條例全文

(2019年8月30日晉中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主要是指施工揚塵污染、道路揚塵污染、堆場揚塵污染、工礦企業揚塵污染、土壤揚塵污染等揚塵污染。
第四條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堅持屬地管轄、源頭控制、預防為主、損害擔責。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義務,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揚塵污染。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自覺參與防治揚塵污染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並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鼓勵、引導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套用。
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考核、掛牌督辦、約談等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和具體的防治方案,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的目標和措施,並組織落實;
(二)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信息共享、資金投入保障機制;
(三)建立應對重污染天氣揚塵防治應急機制;
(四)對揚塵污染防治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揚塵污染監測,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考核揚塵污染重點防治任務完成情況,並實施獎懲。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混凝土(瀝青)攪拌站、預拌砂漿站、水穩拌和站及其他工礦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建(構)築物拆除、裝飾裝修施工、建築材料堆放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市政維修工程施工、市政道路開挖及恢復施工、園林綠化施工和建築垃圾、生活垃圾堆放、收集、清運以及市政道路、公共場所清掃保潔等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縣、鄉公路工程施工及其附屬攪拌站、公路養護和綠化作業以及物料裝卸、運輸、堆放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國、省公路工程施工及其附屬攪拌站、公路養護和綠化作業以及物料裝卸、運輸、堆放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定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貨運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時間,依法查處相關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鎮規劃區內儲備土地裸露地面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確定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渣土資源綜合利用場所的選址。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非煤礦山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並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支付施工單位,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治理以及建(構)築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落實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制定施工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人、防治目標、防治措施、揚塵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設定連續、封閉圍擋。城市主幹道兩側項目圍擋高度不得低於2.5米,其他路段兩側項目圍擋高度不得低於1.8米,並安裝噴淋設施;
(二)施工工地內裸露場地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
(三)土方工程開工前,施工工地車行道路、作業區、生活區採用混凝土、瀝青或者細石等材料實施硬化處理,並定時灑水或者採取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四)土方工程開工前,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圍一百米內道路的清潔;
(六)建築垃圾和渣土應當及時清運,超過四十八小時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者其他有效防塵抑塵措施;
(七)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定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採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八)經批准允許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採取降塵防塵措施;
(九)拆除、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採取灑水、噴淋等降塵抑塵措施;
(十)水泥、粉煤灰、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細顆粒建築材料密閉存放或覆蓋,使用過程中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
第十四條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築施工腳手架外側設定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拆除時採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
(二)對樓層、高處平台等進行建築垃圾清理時,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樓層內清掃出的建築垃圾,應當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五條市政基礎設施、道路維修以及管線鋪設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開挖出的土堆及時清運或使用防塵布、防塵網覆蓋,回填後的溝槽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使用風鑽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進行灑水防塵;
(四)道路或者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後,及時修復破損路面或者綠化。
第十六條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的,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拆除作業採取持續灑水、噴淋等方式進行濕法作業;
(二)人口密集區以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設定防護排架並外掛密目防塵安全網;
(三)採取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爆破前採取內外灑水、噴淋等方式淋濕建(構)築物,爆破後立即採取有效防塵措施;
(四)風速四級以上易產生揚塵時,拆除施工單位停止拆除作業,並對工地採取濕化等有效措施;
(五)房屋拆除現場的車輛出口處內側,鋪設鋼板或者硬化處理,並對出口遺漏的渣土進行清掃。清運作業採用封閉式專用車輛,出口處設定洗車設施,對車輛漕幫和車輪沖洗乾淨,不得帶泥土上路。
第十七條綠化施工和養護作業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綠化作業土壤不得直接傾倒在道路上,種植土、棄土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覆蓋、灑水等降塵抑塵措施;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種植土和樹穴採取覆蓋、灑水等降塵抑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低於道牙;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覆蓋或者綠化;
(五)實施翻土施肥、消毒等工序導致裸露土地的,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按照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禁止未採取密閉措施和未加裝衛星定位系統的渣土運輸車輛上路行駛;
(二)禁止在道路路面及其兩側建築控制區內堆放粉狀物料;
(三)及時養護道路,保持路面平整、清潔;
(四)高速公路出口、城區過境路段、工業園區道路等重要路段、路口安裝揚塵智慧型監控設施。
第十九條貯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有機肥料、再生資源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放場所、預拌混凝土生產場所和石材建材加工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保持清潔;
(二)物料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設定高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
(三)生產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採取灑水、噴淋等降塵抑塵措施;
(四)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處採取吸塵、噴淋等防塵措施;
(五)在出入口設定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保持出入口周圍一百米內道路的清潔;
(六)再生資源堆放場地硬化處理,採取圍擋、覆蓋等防塵措施。
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條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相關市容環境作業質量標準,並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次道路實施無塵機掃,並根據氣象條件和揚塵污染防治需要,對道路進行灑水沖洗;
(二)過境國、省道實施無塵機掃等有效的降塵抑塵措施;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採取有效的降塵抑塵措施。
旅遊景區、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一條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全部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覆蓋。
城市建成區內的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硬化或者覆蓋: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鐵路沿線、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五)待建工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二條礦山企業應當採取設定除塵設施等措施,防治採礦場、排岩場等場所的揚塵污染;採礦場、排岩場等場所的運輸道路應當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並及時清掃、灑水。
排岩應當優先採取外圍排岩、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採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尾礦庫、排岩場應當採取設定圍擋、覆蓋防塵網、復墾等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對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揚塵污染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並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揚塵線上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與主管部門聯網。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揚塵監測、監控設備以及篡改或者人為操縱、影響監測數據。
第二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公布違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名單,並錄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大氣污染應急預案。在揚塵污染髮生或者可能發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或者大氣污染達到應急預案規定的條件時,根據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建(構)築物拆除施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或者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由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前款規定處罰,市政道路範圍內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執法,其他公路由市、縣(市、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執法。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物料堆放場所責任單位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堆放再生資源,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採取防塵措施的,由市、縣(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礦山企業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由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拒不接受現場檢查或者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五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直接責任的部門在相關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0月12日,晉中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晉中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新聞發布會,據悉該條例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是晉中市制定的第二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專項法規。
為了貫徹中央、省委、市委一系列環保要求,落實好大氣污染防治法,晉中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晉中市實際及時制定出台了《晉中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晉中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共六章三十六條,主要規定了防治職責、防治措施、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四個方面的內容。為提升、改善全市人民生活環境,條例將適用範圍確定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揚塵污染防治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強化頂層設計、釐清部門職責是治理好揚塵污染的關鍵一環,條例的第二章也對監管職責進行了重點規定。防治措施是條例的核心章節,本著具體、有效、可操作的原則,將符合上位法精神的、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同時為強化揚塵污染的日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相關部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強日常監督和現場檢查。重點是堅持依法立法的原則,所有設定的行政處罰,嚴格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
近年來,晉中市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晉中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的制定出台,既是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需要,也是落實環保法規的具體舉措,同時條例明確了主題責任,依法加強治理,形成了治理空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的長效之舉。

解讀2

10月12日,山西省晉中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會議通報了《晉中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的主要內容、監管重點以及貫徹實施的相關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根元,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劉繼恆,市司法局局長邵安智,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喬迪,市城市管理局四級調研員張禮臣出席會議。
《晉中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晉中市制定的第二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專項法規,該條例於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批准,將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起草制定,條例共六章三十六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規定了防治職責、防治措施、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四個方面的內容。結合晉中市實際,條例主要從適用範圍及揚塵污染定義、防治職責、防治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五個方面進行了規定和說明。該條例標準文本公布在10月9日的《晉中日報》上,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和市人大常委會微信公眾號上已有登載,可隨時下載、閱讀。
晉中市人大常委會機關部分同志,司法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商務局、公路分局、交警隊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支隊的同志參加了本次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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