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0月29日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徵求意見稿,條例的說明,政策解讀,審議意見,

條例全文

(2019年10月29日宿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揚塵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堆放與運輸、園林綠化施工、道路養護與保潔、裝飾裝修、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生產等活動以及裸露地面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建設施工單位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統籌協調、信息共享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
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有關規定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揚塵污染防治的新技術、新材料研發套用,推廣先進適用的揚塵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依法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工程,將揚塵污染的評估和防治措施列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二)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按省規定的標準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撥付施工單位;
(三)在施工承包契約、工程監理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揚塵防治措施;
(四)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並落實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用於揚塵污染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施工揚塵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主出入口外牆上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及責任人、防治措施、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且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以及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條 城市、鄉鎮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範要求在施工工地周圍設定密閉圍擋或者圍牆;
(二)對裸露的地面、堆放的砂石、開挖和回填的土方、尚未清運的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和廢棄物料等,覆蓋防塵布或者符合環保要求的密目式防塵網;施工工藝和技術規範要求裸露的地面除外;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安裝或者設定車輛沖洗設備、設施,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清潔;
(四)施工工地產生泥漿的,設定泥漿池、泥漿溝,防止泥漿溢流;廢棄泥漿採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五)經批准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對攪拌場點採取封閉、噴霧等防塵抑塵措施;
(六)土方工程在非雨雪天作業時,在作業面周圍採取空中噴霧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 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的作業區、生活區進行混凝土硬化,道路強度、厚度、寬度滿足安全通行、衛生保潔的需要;
(二)建築施工腳手架外側設定不低於2000目/100cm2的密目式防塵網,拆除腳手架時採取先清理殘留灰渣或者噴霧加濕等防塵抑塵措施;
(三)樓層內、高空平台的建築垃圾清理,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並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撒。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及地下管線等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工程,回填後的溝槽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抑塵措施;
(三)使用風鑽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進行灑水防塵。
市政工程屬於應急搶修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但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採取防塵、抑塵措施,並及時清理殘留物料。
第十三條 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全程採取噴水、灑水等濕法作業,並硬化渣土清運道路、出入口道路、物料堆放和車輛清洗等場地。
第十四條 氣象預報風力達到五級以上時,應當停止下列施工或者作業:
(一)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爆破、拆除;
(二)道路施工中的灰土混合攪拌;
(三)建設工程施工中的粉狀土方回填。
第十五條 工業企業、港口、碼頭、火車站、建設工地等貯存堆放易產生揚塵物料的場所,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保持道路清潔;
(二)物料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設定高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進行完全覆蓋;
(三)物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露天裝卸作業的,在裝卸時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
(四)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處採取吸塵、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
(五)對廢棄物料的臨時堆場採取圍擋、覆蓋等防塵抑塵措施。
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條 運輸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滴漏,並按照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
第十七條 園林綠化和養護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園林綠化土方施工場地進行圍擋;
(二)對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行道樹樹穴、尚未清運的種植土、廢棄物料,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抑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帶,其回填土的邊緣低於路沿石的深度不少於三厘米;
(四)對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進行覆蓋或者綠化;
(五)及時清掃殘留在路面的種植土、廢棄物料。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在不結凍的情況下推行機械化濕法低塵清掃方式,並按照作業規範要求,合理安排道路清洗時間,適時增加作業頻次,提高作業質量。
城市道路、住宅小區實行人工清掃的,採用灑水或者低塵清掃方式。
第十九條 裝飾裝修施工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裝飾裝修材料採取覆蓋措施,粉狀材料進行密封存放;
(二)機械剔鑿作業時採取局部覆蓋等防塵抑塵措施;
(三)密封清運高層或者多層建築裝飾裝修垃圾,禁止高空拋撒。
第二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專用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規範處置行為,推進資源綜合利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場所揚塵污染、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等企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建築(含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除工程等施工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及公路管養、物料堆放運輸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及依法拆除違法建(構)築物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定渣土、砂石、預拌混凝土及砂漿、建築垃圾等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與集體土地徵收後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對縣(區)以及有關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進行考核;對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實施掛牌督辦或者對該地區主要行政負責人實施約談。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監控網路,定期公布揚塵污染防治信息;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日常監管取得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分析城市環境大氣顆粒物來源,確定和公布揚塵污染重點防治單位,實施重點監管。
第二十四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機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揚塵防治工作的需要,可以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監督檢查,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採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方作業和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措施。被責令停止施工的單位應當立即執行有關的應急措施。
緊急情況消除後,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公告終止應急預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有關施工單位終止執行有關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網站等,方便公眾舉報、投訴。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處理,並將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立即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工程建設單位未對暫時或者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採取防塵降塵措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及地下管線等市政工程施工單位未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園林綠化和養護施工單位未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建工程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未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未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建(構)築物爆破、拆除、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停止施工或者作業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貯存堆放易產生揚塵物料的單位和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生產企業未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或者停業整頓。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城市道路運輸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散落滴漏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承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在國道省道運輸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承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者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除第二十九條第五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受到罰款的行政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舉報和投訴未及時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三)揚塵污染信息等應當依法公開而未公開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進行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揚塵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裝修裝飾、建(構)築物的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生產、道路養護、園林綠化施工等活動以及泥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屬地管理、業主督促、企業落實、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的目標和措施;
(二)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信息共享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
(三)制定重污染天氣揚塵防治應急預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會同有關管理部門考核大氣環境改善目標、揚塵污染重點防治任務完成情況;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場所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加強監測、檢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管養道路施工和保潔、城市道路臨時挖掘占用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當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的應急措施。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除等施工揚塵的防治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預拌混凝土及砂漿企業、裝修裝飾工程的揚塵污染監督管理工作,加強揚塵污染監控,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路,實施信息共享,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根據當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的應急措施。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建設工程及道路管養施工、物料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當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的應急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建築垃圾、商砼等易產生揚塵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查處上述車輛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收儲地塊裸露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農業農村、水利等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適時組織聯合執法檢查。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建設單位承擔建設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應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足額撥付施工單位,專款專用;並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好揚塵防治措施。
暫時不能開工的施工工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工程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施工的,承擔與施工單位同等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並落實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施工主出入口外牆上或類似醒目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及責任人、防治措施、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且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以及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範要求設定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牆;
(二)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覆蓋防塵布或者密目式防塵網;
(三)施工工地內的車行道路硬化,並輔以灑水抑塵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圍五十米內道路的清潔;
(六)建築垃圾和渣土不能及時清運的,完全覆蓋防塵布或者密目式防塵網;
(七)施工作業產生泥漿的,設定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採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八)經批准允許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須採取封閉、降塵防塵措施;
(九)土方、拆除、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採取灑水抑塵措施;
(十)在工地內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產生揚塵物料的,採取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定期灑水等措施;
(十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未採取防塵措施的,不得進行土方回填、轉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十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內容。
第十二條 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的作業區、生活區採取砼硬化,道路強度、厚度、寬度滿足安全通行、衛生保潔的需要;
(二)建築施工腳手架外側設定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拆除腳手架時採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
(三)對樓層、高處平台等進行建築垃圾清理時,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樓層內清掃出的建築垃圾,應當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三條 市政設施、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線鋪設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回填後的溝槽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風鑽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進行灑水防塵;
(四)及時修復破損路面。
第十四條 建(構)築物拆除工程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拆除施工現場採取濕法作業;
(二)拆除工程的建築垃圾集中堆放,採取覆蓋、密封、灑水等防塵措施,及時清運,不得在工地圍擋外堆放;
(三)拆除工程已完工的待建工地應當及時移交工程建設單位,不能在七日內開工建設的應當對裸露地面採取覆蓋、綠化等防塵措施。
具體做到10個100%:工地揚塵防治公示牌設定率,工地標準化圍擋率,沖洗台設定率,出場車輛沖洗率,工地現場裸露土方覆蓋率,工地主要道路和操作場地出入口硬化率,噴淋、霧炮設定率,土方外運渣土車密閉化運輸率,場區道路及出入口左右50米每日沖洗率和揚塵防治責任人履責到位率100%。(詳見宿遷市徵收拆遷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標準化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綠化施工和養護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園林綠化施工場地必須進行圍擋,圍擋要美觀;
(二)種植土、棄土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種植土和樹穴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低於路沿石3-5厘米;
(五)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覆蓋或者綠化。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未採取密閉措施的運輸揚塵污染物料車輛上路行駛;
(二)禁止在道路路面及其兩側堆放粉狀物料;
(三)禁止無牌無證工程運輸車輛上路行駛;
(四)主要道路平交路口、城區道路沿線門店與道路銜接地面硬化、綠化;
(五)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運輸車輛按照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
(六)道路清掃實行濕法低塵作業方式,保持道路清潔;
(七)及時養護道路,保持路面平整。
第十七條 貯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放場所、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生產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保持清潔;
(二)物料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設定高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
(三)生產原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在密閉車間進行;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採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四)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處採取吸塵、噴淋等防塵措施;
(五)廢棄物料及時處置。臨時堆場應採取圍擋、覆蓋等防塵措施;
(六)在出入口設定運輸車輛沖洗保潔設施。碼頭、填埋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拒不接受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市、縣(區)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 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對承運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五 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物料堆放場所、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生產場所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物料堆放場所、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生產場所責任單位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築工地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舉報和投訴未及時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三)揚塵污染信息等應當依法公開而未公開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進行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9年* 月*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宿遷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9年10月29日審議通過,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現就《條例》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的框架
《條例》分為五章,共有三十七條,依次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二、《條例》的主要特點
條例以解決突出問題為導向,以具有可操作性實效性為主要原則,總結固化了宿遷在揚塵污染防治過程中的成功經驗,主要特點有:一是部門職責明確,清晰合理界定各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防止多頭管理和推諉扯皮。二是操作性強,既通過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明確建設工程揚塵防治的一般性規定,又緊貼不同類型建設工程揚塵污染特點和重點防治領域,制定有針對性的防治措施。三是充分保障被管理對象權利,針對建設、施工單位反映強烈的管控“一刀切”問題,規定要加強揚塵監控分析,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管,同時對要求施工單位停工的主體、條件進行嚴格限定。
三、主要制度設計
(一)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協同防治制度。建設單位首先在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防治責任,足額撥付給施工單位防治費用,然後施工單位負責制定落實具體的防治措施,再由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條例第七、八、九條)
(二)建設工程揚塵防治的一般性制度。對不同類型建設工程的揚塵防治措施提取公因式,規定建設工程一般都要採取圍擋、覆蓋、設定車輛沖洗設施、保持出入口清潔等七項具體防治措施。(條例第十條)
(三)房屋建築工程揚塵防治制度。除滿足一般性的規定外,另外要求工地的作業區、生活區進行混凝土硬化,腳手架外側要設定防塵網,清理建築垃圾要灑水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撒。(條例第十一條)
(四)市政工程揚塵防治制度。除滿足一般性的規定外,要求在進行路面切割、開挖、回填等施工時,還應採取灑水、噴淋等防治措施。同時,針對市政工程中的應急搶修特殊情況,規定相應的防治措施。(條例第十二條)
(五)拆除工程揚塵防治制度。除滿足一般性的規定外,還要全程採取噴水、灑水等濕法作業。(條例第十三條)
(六)大風天氣揚塵防治制度。在氣象預報風力達到五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爆破拆除,粉狀土方回填,道路施工中的灰土混合攪拌。(條例第十四條)
(七)資源綜合利用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專用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規範處置行為,推進資源綜合利用。(條例第二十條)
(八)部門統一與分工監管制度。由生態環境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管,住建、城管、交通、自然資源、水利、公安等部門分別具體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條例第二十一條)
(九)目標考核制度。市政府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考核,對未完成的地區實施掛牌督辦或者約談。(條例第二十二條)
(十)揚塵監控制度。生態環境局建立揚塵污染監控網路,根據監控情況定期分析確定揚塵污染重點防治單位,實施重點監管。(條例第二十三條)
(十一)檢查巡查制度。為減少對項目建設的影響,規定生態環境局可以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條例第二十四條)
(十二)應急處置制度。在重污染天氣下,可以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方作業和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措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予審議。

政策解讀

《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宿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9年10月29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台,對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具有積極作用。現就《條例》作如下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一直以來,我市高度重視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環境空氣品質治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加之近年來城市拆遷、房地產開發面積不斷擴大,揚塵污染已成為影響我市環境空氣品質的重要因素。現行法律規章對揚塵污染防治雖然有所要求,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部門職責不清,監管作用難以有效發揮,不適應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形勢和生態環境工作發展需要,制定《條例》勢在必行。旨在通過地方立法,鞏固現有空氣污染防治成果,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過程中的不足和空白,為我市揚塵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指引。
二、揚塵污染防治的適用原則有哪些?
《條例》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建設施工單位負責的原則。
三、《條例》明確了那些具體防治措施?
《條例》明確了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具體防治責任,既明確了城市、鄉鎮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的共性要求,又規定了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和養護施工等具體個性化防治措施。如: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工程施工不僅要符合在施工工地周圍設定密閉圍擋或者圍牆等具體7條共性措施外,還要符合下列規定:施工工地的作業區、生活區進行混凝土硬化,道路強度、厚度、寬度滿足安全通行、衛生保潔的需要;建築施工腳手架外側設定不低於2000目/100cm2的密目式防塵網,拆除腳手架時採取先清理殘留灰渣或者噴霧加濕等防塵抑塵措施;樓層內、高空平台的建築垃圾清理,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並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撒。既細分了共性防治措施,又詳定了具體要求,體現了實用性、科學性、可操作性。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部門職責是如何分工的?
《條例》首先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統籌協調、信息共享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
然後重點明確了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利、城管、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職責。揚塵污染來源廣泛,涉及不同部門的職責,具體而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放場所揚塵污染、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等企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建築(含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除工程等施工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港口、碼頭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及公路管養、物料堆放運輸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水利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及依法拆除違法建(構)築物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定渣土、砂石、預拌混凝土及砂漿、建築垃圾等物料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與集體土地徵收後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其他負有揚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施工單位在揚塵污染防治中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條例》明確,施工單位應當制定並落實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用於揚塵污染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施工揚塵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主出入口外牆上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及責任人、防治措施、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
六、《條例》規定了哪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條例》共用9條詳細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條例》明確:違反《條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未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此外,《條例》還對建(構)築物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未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的,貯存堆放易產生揚塵物料的單位和預拌混凝土及砂漿生產企業未採取揚塵防治措施的,包括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者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明確了具體法律責任。揚塵污染防治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因此,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宿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已經宿遷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省公安廳、司法廳、住建廳、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生態環境廳、應急管理廳等單位及部分立法專家的意見,向宿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饋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宿遷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6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為了加強揚塵污染防治,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宿遷市人大常委會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條例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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