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宜昌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19年11月29日
全文,公告,議案的說明,
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裝修和拆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恢復治理、物料和固體廢物貯存裝卸與運輸、道路保潔等活動中以及因土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健全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健全大氣污染公共監測機制和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機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依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各級各類經濟開發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具體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違法建(構)築物拆除、道路清掃保潔、市政公用設施維修、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生活垃圾收集清運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消納利用場所的規劃選址,負責儲備土地以及採礦作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港口碼頭物料堆場以及主管範圍內道路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確定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運輸車輛行駛路線和通行時間,查處上述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水利和湖泊、林業和園林、經濟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研發套用防治揚塵污染的新技術、新材料,推廣建設項目裝配化施工等新工藝。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揚塵污染防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聘請揚塵污染防治監督員、設立揚塵污染投訴舉報電話等方式,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都有權進行勸阻、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九條 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採取相應防治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承擔建設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包括施工揚塵對環境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招標檔案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並在建設工程契約中明確約定;
(三)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專項用於揚塵污染防治,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契約時,應當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四)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明確監理單位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五)負責停工或者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按照規定製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向建設單位和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在施工中應當嚴格執行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的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建(構)築物裝修以及拆除工程等施工現場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硬質圍擋應當連續設定,城市主幹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周邊的圍擋高度不得低於二百五十厘米,其他區域圍擋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八十厘米,在建工程外立面應當使用密目式安全網實現全封閉圍護;
(二)城市建成區內,不得現場露天攪拌混凝土、消化石灰以及拌石灰土等;
(三)爆破、拆除、開挖、填築等容易產生粉塵的土石方工程作業,應當採取噴淋、灑水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內以及工地出口至鋪裝道路間的車行道路,應當採取鋪設鋼板、混凝土等方式進行硬化處理,並保持路面清潔;
(五)施工工地的出入口設定車輛沖洗設施,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六)及時清運建築垃圾,並投放到指定地點;在工地內堆置超過四十八小時的,應當覆蓋防塵布、防塵網,或者定期噴灑抑塵劑、灑水;
(七)綠化建設、路面養護和修築、下水道疏浚等建設工程,應當及時清理廢棄物;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項目,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露天開採礦產資源採取噴淋、集中開採、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措施;
(二)礦山企業對採礦場、排岩場等場地的運輸道路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並及時清掃、灑水;
(三)排岩優先採取外圍排岩、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採取濕法噴淋等措施;
(四)尾礦庫、排岩場採取設定圍檔、覆蓋防塵網(布)、復綠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加工礦石、砂石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應當密閉進行。
第十四條 貯存或者裝卸礦石、礦渣、礦粉、石灰、水泥、混凝土、砂石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的碼頭、堆場、倉庫,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硬化場坪、路面,場區和道路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沖洗等作業方式,保持整潔;
(二)物料應當密閉貯存;不能密閉的,應當設定高於堆放物高度百分之十以上的嚴密圍擋,並灑水、覆蓋防塵網;
(三)物料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應當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應當噴淋、灑水;
(四)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卸處吸塵、噴淋;
(五)廢棄物料應當及時處置,臨時堆放的,應當設定圍擋或者覆蓋;
(六)長期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的大型堆放場所,應當濕法噴淋、覆蓋防塵網、噴灑抑塵劑、復墾綠化;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加強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設定圍擋或者採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五條 運輸礦石、砂石、灰漿、垃圾、土方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安裝電子定位裝置,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在規定的場所傾倒。
前款規定的車輛應當及時沖洗,上路行駛過程中保持清潔。
第十六條 道路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道路路面應當保持整潔;路面破損的,應當及時修復。
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道路灑水或者噴淋按照規定的作業時間、頻次、方式進行,並保持作業車輛乾淨;
(二)城市主要道路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洗和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道路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範。
廣場、公園、車站、市場、停車場和其他公共場所,應當參照前款規定進行保潔。
第十七條 對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鎮裸露地面、山體,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組織實施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等防塵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污染。
停工或者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覆蓋防塵網(布);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硬化。
採礦、采砂、施工完畢後的裸露地,開採企業、建設單位應當實施生態治理,恢復植被或者景觀。
居住區、單位內的裸露地,相關權利人或者管理者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未利用的城市裸露地,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分類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操作細則。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對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
第二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監管網路系統,實行信息聯網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大氣顆粒物來源進行調查,分類採集揚塵污染源基本信息,建立污染源資料庫,定期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
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安裝自動監控設備,與揚塵污染防治監管信息系統聯網,並保證其正常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擅自拆除自動監控設備或者篡改、操縱、影響監測數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對有關應急措施的實施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未依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及其主要負責人違法行為予以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納入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建設工程、建(構)築物裝修以及拆除工程作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未依照第一項規定設定圍擋的;
(二)未依照第三項規定採取噴淋灑水等措施的;
(三)未依照第六項規定清運、投放建築垃圾,或者堆置建築垃圾未採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加工礦石、砂石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未密閉進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貯存或者裝卸礦石、礦渣、礦粉、石灰、水泥、混凝土、砂石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依照第二項規定密閉貯存或者設定嚴密圍擋的;
(二)未依照第三項、第四項規定進行裝卸作業的;
(三)未依照第五項規定處置廢棄物料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裸露地面採取覆蓋、綠化、鋪裝或者硬化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告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六屆第十八號
《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已由宜昌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10月25日通過,並經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19年11月29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12月19日
議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草案)》議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揚塵是影響環境空氣品質的重要因素,對可吸入顆粒物PM10貢獻率最大,也是我市城區占比排在前三位的首要污染物之一。從2014年起,我市制定並實施一系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環境空氣品質得到顯著改善。但是,在當前和未來一段時期,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揚塵污染依然嚴重。為有效遏制揚塵污染,形成揚塵污染防治長效機制,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規為揚塵污染防治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起草過程
2019年1月17日至3月13日,我局委託湖北民基律師事務所,在充分調研、聽取專家意見及學習借鑑外地經驗基礎上起草了《宜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初稿。3月14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協調會,對《條例》起草工作進行統籌安排。3月下旬至4月上旬,市政府辦公室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市直部門(含所屬行業協會)徵求意見,隨後我局又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後經市司法局審核,形成《條例(草案)》。4月13日,經市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立法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借鑑了深圳、佛山、鹽城、張家界、鄂州、荊州等城市好的經驗做法。
四、主要內容
《條例》主要從揚塵污染的防治職責、防治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各部門監管職責。《條例》規定,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公安交警、水利和湖泊、林業和園林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能。
(二)明確不同污染源的防治要求。《條例》以建設工程施工揚塵、道路揚塵、粉狀物料貯存場揚塵、城市裸土揚塵等為防治重點,對建設工程施工、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建築拆除施工等十一類本市常見的揚塵污染源明確了具體防治要求,讓各單位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有了詳細參考標準。
(三)細化揚塵污染違法行為處罰認定標準。《條例》針對上位法未明確的四種違法行為,結合我市實際並參考外地做法,分別創設了行政處罰條款,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了明確的處罰依據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