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張家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張家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於2017年8月30日張家界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張家界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張家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7/10/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裝修裝飾、建(構)築物的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礦山開採、石材建材加工、道路保潔、園林綠化施工等活動以及泥地裸露產生的空氣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誰管轄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專項規劃,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域,制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域的目標和措施。建立大氣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應急預案;
(二)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鼓勵、支持行業協會和有關企業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行業和企業自律管理;
(三)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制度、績效考核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制度。
各級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管理許可權對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揚塵污染控制區域的目標和措施,對本轄區的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制止,並向市或者區縣有關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街道辦事處依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及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的產品生產和運輸、市政設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建築裝修裝飾等建設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區內的建築垃圾、砂石、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和堆放,以及道路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和處理等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人民防空、公安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工程建設單位承擔建設過程中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預算,足額撥付施工單位,專款專用。
工程建設單位依法提交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建設單位在招標檔案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應當在建設工程契約中明確約定。
工程建設單位自行組織施工的,承擔與施工單位同等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八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工程施工期間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落實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信息。
第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監理內容,發現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用地範圍內的公共活動區域採取綠化、道路硬化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範要求設定圍擋或者圍牆;
(二)施工工地內的裸露地面覆蓋防塵布或者防塵網;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安裝車輛沖洗設備,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四)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一百米以內道路的清潔;
(五)施工工地作業產生泥漿的,應當設定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溢流,廢棄泥漿採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第十二條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的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並採取灑水、噴灑抑塵劑等措施;
(二)建築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安全網或者防塵布,拆除時應當採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
(三)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場地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四)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施工單位應採取完全覆蓋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措施;
(五)土方作業階段,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灑水、覆蓋等抑塵措施,達到作業區揚塵不擴散到界外,施工現場非作業區目測無揚塵的要求。
第十三條 建築裝修裝飾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易產生揚塵污染的裝飾裝修材料應當採取覆蓋措施,粉末狀材料應當密封存放;
(二)機械剔鑿作業時應當採取局部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作業中產生的裝修裝飾垃圾應當及時清運,投放到指定地點。
第十四條 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採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採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挖掘地面和清掃施工現場時,進行灑水降塵;
(四)對機動車輛通行的臨時道路實施硬化、灑水和清掃。
路面嚴重破損的,道路管理單位應當採取限制載重車輛通行或者限制機動車輛通行速度等防塵措施,並及時修復破損路面。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拆除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採取全封閉作業,並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二)建築垃圾應當集中堆放,採取覆蓋、密封、灑水等防塵措施,及時清運,不得在工地圍擋外堆放;
(三)已拆除完工的待建工地暫時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設定圍牆或者圍擋,對裸露地面採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第十六條 實施綠化作業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綠化作業土壤不得直接傾倒在道路上,種植土、棄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覆蓋、灑水防塵;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種植土和樹穴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於路緣石五厘米以上;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應當覆蓋或者綠化。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單位實施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時,應當達到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並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次道路、高架道路應當實行機械化吸塵式清掃,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吸塵式清掃,並對道路沖洗後兩側的泥土、泥漿及垃圾及時清理;
(二)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採取灑水等有效的抑塵措施;
(三)下水道的清疏污泥應當在當日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旅遊景區、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洗車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採用全密閉化車輛運輸,保證車廂密閉完整、不留縫隙,運輸途中不得泄漏、散落。
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作業場所,按規定的運輸時間、路線行駛,並在規定場所傾倒。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專用的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規範處置行為,推進資源綜合利用。
第二十條 堆放工業物料、工業固體廢棄物、建築物料、建築渣土、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物料堆場、露天倉庫應當劃分物料堆放區域與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場地地面應當硬化;
(三)採用圍擋或者其他封閉倉儲設施,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抑塵設施;
(四)需要頻繁裝卸作業的,應在密閉車間進行。堆場露天裝卸作業的,採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五)採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六)臨時性的廢棄物堆場,應當設定圍擋、防塵網等;長期性的廢棄物堆場應當加以覆蓋,並在場地四周種植植物或者砌築圍牆。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劃定禁止從事礦石開採和加工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區域。
礦山應當實施分區作業,採用先進工藝、設定除塵設施等措施,防治採礦場、砂石廠、尾礦庫、排岩場的揚塵污染,並制定生態治理方案;對採礦場、砂石廠、尾礦庫、排岩場的運輸道路應當進行鋪裝或者硬化處理,並及時清掃、灑水。
排岩應當優先採取外圍排岩、及時綠化的作業方式,作業時應當採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對停用的採礦、采砂、採石和其他礦產、取土用地,採礦企業應當按照生態治理方案,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第二十二條 從事石材建材加工等活動,應當設定封閉車間,並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三條 混凝土攪拌站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區域、定崗位、定職責、定操作流程,落實專人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倉上料口應當採用密閉性良好的接口裝置,加強對粉料倉收塵裝置的維護保養,切實發揮收塵作用;
(三)對混凝土攪拌站物料堆放場採取建設密閉或者半密閉罩棚、擋風牆等防塵措施;場外臨時堆存的砂、石應當採用防塵網和防塵布覆蓋;
(四)混凝土攪拌站出入口及場區地面應當硬化,設定必要的車輛沖洗設施,並且有專人負責清掃灑水、保潔,保證車輛輪胎乾淨,不帶泥沙,無粘結物上路,確保不產生揚塵;
(五)設定罐車專用清洗設施和砂石分離機,污水漿通過沉澱池處理後重複使用;
(六)罐車筒體外觀、進料口、出料槽等部位均不得有砼結塊和積垢,並應當安裝防止水泥漿撒漏的接料裝置,保持車體整潔。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裸露土地,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硬化或者覆蓋。其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業主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閒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五條 霧霾等重度污染天氣或四級以上大風天氣期間,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建築物拆除等作業,採取增加灑水頻次等應急措施。
第四章 公眾參與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揚塵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參與揚塵污染防治的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網站等媒體應當積極進行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揚塵污染防治信息的權利,對違反揚塵污染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其他監督方式。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處理,在處理完畢後7日內反饋處理結果,並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八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 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各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進行日常巡查、現場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真實資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督促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本年度轄區重點揚塵污染源。
負有揚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應當將重點揚塵污染源監督管理及違法處罰情況依法公開發布,並將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控制情況納入工程建設信用管理體系,並定期公布。
第三十一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重點工地應當安裝、使用經過質量認證的揚塵污染自動監測設備,接入住房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測管理系統,並依法公開檢測信息。重點工地範圍及具體監測的辦法由住房與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揚塵污染自動監測設備以及篡改或者人為操縱、影響監測數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履行揚塵污染監理責任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落實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一般要求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落實房屋建築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未落實建築裝修裝飾施工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未落實綠化作業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其他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執行特殊天氣應急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揚塵污染自動監測設備以及篡改或者人為操縱、影響監測數據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未落實礦山企業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落實石材建材加工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未落實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落實渣土運輸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駛。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落實堆放物料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根據監管職責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揚塵污染信息等應當依法公開而未公開的;
(二)對舉報和投訴未及時處理或者未按規定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三)包庇、縱容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在揚塵污染防治中失職瀆職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縣城建成區和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實施城市綜合管理的,經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後,應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綜合執法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張家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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