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11月6日
  • 批准時間:2017年1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新聞發布會,

條例全文

(2017年11月6日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預拌混凝土生產、市容保潔、綠化作業等活動以及因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人力作用下產生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協調跨區揚塵污染防治,並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考核。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並負責對企業事業單位物料堆場(倉庫)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動,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渣土資源綜合利用處理場、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建設用地、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軌道交通、港口碼頭建設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動,公共停車場、公路保潔和綠化作業、港口碼頭物料堆場、交通運輸工程建設用地、違反公路管理建(構)築物拆除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利設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市政給排水設施建設和拆除工程等施工活動,河道管理範圍內砂場以及水利工程建設用地、違反水資源管理的建(構)築物拆除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綠化作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煤炭經營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煤炭經營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道路保潔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礦山、違反土地管理的建(構)築物拆除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對違反城鄉規劃的建(構)築物拆除等的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鼓勵防治揚塵污染新技術的研發套用,推廣建設項目裝配化施工等新工藝。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投訴、舉報和獎勵工作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投訴舉報揚塵污染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防治措施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括施工揚塵對環境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根據工程總量等因素,確定揚塵污染防治所需費用;
(三)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應當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四)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付計畫;
(五)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
(六)負責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
第十條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將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用於揚塵污染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施工揚塵條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揚塵治理情況納入日常工作,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在作業時,應當採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並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自律管理。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舉報方式與途徑等信息張貼在施工圍擋外圍,接受社會監督;
(二)在施工現場配備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按日做好包括覆蓋面積、出入洗車次數及持續時間、灑水次數及持續時間等內容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記錄;
(三)在施工工地周圍設定連續硬質密閉圍擋或者圍牆。施工工地位於城市主要幹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圍擋或者圍牆高度不低於兩百五十厘米;其餘區域的,圍擋或者圍牆高度不低於一百八十厘米。圍擋底部設定不低於三十厘米的硬質防溢座。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需要拆除圍擋、圍牆及防溢座的,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不具備條件設定圍擋或者圍牆的,採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不得有泥漿、泥土和建築垃圾;出入口內側應設定混凝土撓搗的洗車設施和沉澱池,配備高壓沖洗裝置;確實不具備條件設定混凝土撓搗的洗車設施和沉澱池的,應當設定車輛沖洗設施,確保駛離工地的機動車沖洗乾淨;
(五)按時對作業的裸露地面進行灑水;四十八小時內不作業的裸露地面採取定時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超過四十八小時不作業的,採取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超過三個月不作業的,採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生活區、主要通道等區域進行硬底化,並安裝噴淋設備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
(七)在施工工地堆放的砂石等工程材料密閉存放或者覆蓋;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和建築垃圾,無法及時清運的,採用封閉式防塵網遮蓋,並定時灑水;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八)土石方、地下工程、拆除和爆破等易產生揚塵的工程作業時,採取灑水、濕法施工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九)設定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施工作業產生的泥漿不溢流;
(十)在施工工地依法使用袋裝水泥或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採取封閉、降塵等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運送散裝物料、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採取覆蓋措施,禁止高空拋擲、揚撒。
第十四條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建築施工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布)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設施。
第十五條建(構)築物拆除的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的規定。
建(構)築物拆除後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應當及時移交;未能及時移交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單位不能在四十八小時內開工建設的,應當採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道路和管線鋪設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還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採取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應當進行覆蓋或者採取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條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還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爆破作業時在基坑上部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爆破後及時灑水;
(二)混凝土噴射作業時,採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回填溝槽,採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條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時,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九項和第十項規定。
第十九條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堆場(倉庫)的經營管理者,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物料堆場地面進行硬底化處理,實行密閉管理;不能密閉的,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連續硬質密閉圍擋,並安裝噴淋設備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
(二)在密閉式堆場裝卸或傳送物料的,在裝卸處配備吸塵裝置、噴淋設備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在非密閉式堆場裝卸或傳送物料的,採取覆蓋或者設定自動噴淋系統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在出口處設定洗輪機、洗車池,四周設定排水溝和沉澱池,配備高壓沖洗裝置,駛離作業場所的車輛應當沖洗乾淨;
(四)劃分物料區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並及時清洗;保持其出入口通道的清潔,不得有散落物料。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砂場經營者應當依照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做好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條運輸煤炭、垃圾、砂石、渣土、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全封閉裝載,並保持車體整潔,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二十一條道路保潔的作業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道路保潔的有關規定進行作業;在乾燥等容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增加市區主要道路的灑水次數;
(二)城區主要道路實行高壓清洗等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清掃沖刷方式;
(三)人工方式清掃作業的,採取灑水等有效的抑塵措施。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參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
第二十二條道路綠化的作業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不得在路面裸露堆放泥土,產生的垃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採取灑水、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及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於路緣石;
(四)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綠化帶實施翻土施肥、消毒時,應當採取定時灑水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條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全部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採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其他城市建成區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採取地面硬化或者覆蓋等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管理單位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五)空閒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負責。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監管職責分別制定建設工程、物料堆場、裸露地面、城市道路、公路等揚塵污染防治操作細則。
第二十五條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巡查機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揚塵污染監控網路,定期公布揚塵污染防治信息,牽頭組織建立全市揚塵源污染防治監管信息系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日常監管取得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信息共享,作為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分析城市環境大氣顆粒物來源,並根據行業特點、氣候環境、違法情形等條件,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
第二十七條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應當設定自動監控設備,與市揚塵源污染防治監管信息系統聯網,不得破壞、擅自拆除或者閒置,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要求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採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被責令停止施工的單位應當立即執行有關的應急措施。
緊急情況消除後,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發布公告終止應急預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有關施工單位終止執行有關的應急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實施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實施;其他的依法由有關部門實施。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十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有關單位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進行道路綠化作業的,責令作業單位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責令建設單位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執行揚塵污染防治應急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關經營管理者未按要求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運輸車輛未採取全封閉運輸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運輸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五條重點揚塵污染源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以破壞、擅自拆除或者閒置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方式逃避監管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一)建設工程施工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三)建(構)築物拆除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重點揚塵污染源逃避監管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設、道路與管線鋪設、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軌道交通建設、水利設施建設、港口建設等工程。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2017年12月18日,《佛山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解讀新聞發布會在佛山市新聞發布廳召開,出席本次發布會的領導有:城管辦專職副主任程斌、市交通運輸局總工程師單雲、市法制局法規科科長陳泳檳,市環保局的總工程師趙穎。以下為新聞發布會實錄:
主持人(趙穎):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歡迎參加《佛山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解讀新聞發布會。
首先,我向大家介紹一下今天參加發布會的相關部門的代表,他們是:城管辦專職副主任程斌、市交通運輸局總工程師單雲、市法制局法規科科長陳泳檳。我是市環保局的總工程師趙穎。發布會主要有兩個議程,由我通報一下《條例》主要內容,然後請記者朋友提問,預計時間是一個小時。
接下來,我向大家簡要發布《佛山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的立法背景及重點亮點內容解讀。
主持人:《佛山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2017年11月6日經佛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30日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自2018年1月1日實施。
一、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來,佛山市以環境空氣品質提升為核心,多措並舉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空氣品質明顯改善。根據科研單位的分析,揚塵源是我市PM10的首要污染來源,是PM2.5主要排放源之一。2012年我市PM2.5源解析表明,PM2.5來源中揚塵源占比超過20%,比其他城市高出接近一倍。近幾年來,通過各級建設、城管、交通、環保、公安等政府部門長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日夜加強監管,強化工地降塵、道路灑水保潔和渣土車管理等措施,揚塵對PM2.5的貢獻率已經降到10%左右。但各級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面臨施工單位不履行揚塵防治責任或揚塵防治措施不到位等情況,揚塵污染容易反彈,需要長期投入大量的執法力量、耗費大量的行政成本來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管。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依法管控揚塵源,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後,明確規定對不落實揚塵防治措施的單位可以實施處罰,但法律法規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具體防治措施和處罰界定等方面有待地方進一步明確,為適應我市空氣品質改善和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新形勢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制定《條例》。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五章三十九條,包括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一)第一章總則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據、管轄範圍和定義、立法原則,市、區、鎮(街道)三級政府以及村(居)的相關職責和義務,環保部門以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職責部門的責任分工,以及建立投訴舉報和宣傳教育制度等;(二)第二章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責任義務,對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堆場(倉庫)、預拌混凝土生產、物料運輸、道路保潔、道路綠化以及裸露土地等領域的揚塵防治提出具體要求;(三)第三章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有關部門制定揚塵污染防治操作細則,為各方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做出指引。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揚塵污染監控網路、揚塵源監管信息系統,建立單部門巡查和多部門聯合執法檢查、重點揚塵污染源管理以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等機制;(四)第四章法律責任主要包括:針對違反《條例》規定設定的法律責任,以及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職或者履職不到位的追責規定;(五)第五章附則:明確建設工程的概念,以及條例施行時間。
三、《條例》的重要事項說明
(一)壓實政府主導和監管部門的行業主管職責
我市揚塵源數量多,分布區域大,涉及領域廣,監管難度比較大。《條例》明確了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職責;對於揚塵監管涉及的各個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揚塵污染防治"的“一崗雙責”的原則,細化各部門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責任,所以今天由我們這幾個部門召開新聞發布會;構建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通力協作、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
(二)明確揚塵污染防治具體責任及措施
一是突出防治關鍵主體,明確建設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條例》抓住揚塵污染防治的關鍵所在,規定建設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程造價、施工報建、工程實施等階段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規定了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算時確定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和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支付計畫,負責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施工、監理單位分別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和監理責任。
二是明確具體實施主體,明確作業各方的共治責任。規定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運輸單位等應當制定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專款專用,用於揚塵防治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施工揚塵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明確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揚塵治理情況納入日常工作,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明確運輸散裝物料的車輛應該全封閉裝載,並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
三是分門別類明晰責任,明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重要共性要求和特殊要求。《條例》針對我市揚塵污染防治的嚴峻形勢,突出重點,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一般共性要求。並在此基礎上,根據各類工程的特點,對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領域,如道路和管線鋪設工程、軌道交通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堆場、道路保潔等,都按其不同的特性,分別規定了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四是細化量化防治措施,增強《條例》的實用性、指引性和可操作性。《條例》結合有關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範和實踐經驗,對揚塵污染防治的重點措施進行了細化量化。比如對工地細化規定了設定圍擋或者圍牆的高度、圍擋底部設定硬質防溢座的高度、裸地不作業時限等具體量化要求。比如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自覺接受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的信息公開要求,配備揚塵污染防治管理人員,記錄每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等等。從內容上看,條文比較具體細化,避免了"二次立法",達到立法管用、可行的目的。
(三)最佳化健全監督管理機制
一是採取科技手段監管揚塵。《條例》明確提出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揚塵污染監控網路,並定期公布揚塵污染防治信息;牽頭建立全市揚塵源污染防治監管信息系統,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確保日常監管取得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管信息及時共享,作為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應當設定自動監測設備,與市揚塵源污染防治監管信息系統聯網,不得破壞、擅自拆除或者閒置,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
二是鼓勵行業自律和強化社會監督。《條例》規定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並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自律管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投訴、舉報和獎勵工作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宣傳,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僅有權投訴舉報揚塵污染行為,同時也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各級政府、環保以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三是明確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時期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條例》規定根據應急需要採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被責令停止施工的單位應當立即執行有關的應急措施。這是特別在《條例》裡邊設定的這樣一個條款。
(四)規定從嚴處罰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情形
一是明確挪用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法律責任。為確保建設工程揚塵防治措施的資金專款專用,《條例》明確了施工單位挪用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法律責任。
二是提高罰款的下限。為提高違法成本,加大處罰的震懾力,《條例》根據上位法相關規定和我市揚塵污染防治實際工作需要,將工地揚塵有關條款的處罰金額下限由一萬元提高至五萬元。
三是強化拒不接受檢查和逃避監管的責任追究。《條例》規定對於拒不接受檢查的予以處罰,同時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對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逃避監管的,予以處罰。
四是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計罰。《條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關於按日連續計罰的相關規定,明確建設施工施工、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建(構)築物拆除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以及重點揚塵源逃避監管的,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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