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三明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三明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於2020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三明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時效性: 有效
  • 制定機關:三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日期: 2020/7/24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及所轄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的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裝飾裝修、物料堆存和運輸、綠化養護作業、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保潔等活動中以及地面裸土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本條例所稱的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構)築物拆除、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多方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規劃和實施方案,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保障機制,並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管理範圍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本區域內揚塵污染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負責工業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養護維修施工、裝飾裝修、城市道路運輸、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保潔、綠化養護作業、垃圾填埋場和消納場、砂石等非工業物料露天堆場、露天貨運機動車停車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待開發場地、暫不能開工、土地一級開發的建設用地以及違反城鄉規劃和土地管理的建(構)築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和公路、水路運輸以及港口碼頭貯存物料和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被徵收建(構)築物拆除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參與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的權利。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式,為公眾參與和監督揚塵污染防治提供便利。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覺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義務,執行揚塵污染防治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揚塵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開展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宣傳,督促會員企業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揚塵污染。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含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二)簽訂施工承包契約應當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並督促其落實;
(三)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四)對暫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採用遮蓋、臨時綠化、透水鋪裝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制定和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具體實施方案,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構)築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公路和港口工程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施工工地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負責人、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實施情況台賬;
(四)揚塵污染防治經費專款專用;
(五)結合工程特點對項目管理人員、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培訓教育,並配備人員負責工地日常灑水抑塵、清掃保潔;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建設工程實行分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所承建項目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組織落實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勞務分包、專業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在施工過程中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工作。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內容;
(二)監督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使用情況;
(三)監督檢查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發現揚塵污染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對不立即改正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施工場地邊界按照標準設定硬質、連續的封閉圍擋,並保持整潔;
(二)施工工地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噴淋噴霧系統,配置使用移動噴霧裝置、灑水車等降塵設備;
(三)現場攪拌砂漿的,採取集中、封閉攪拌方式,並採取持續噴淋等抑塵措施;
(四)施工現場進行土石方、切割、抹灰、鑽孔、鑿槽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時,採取濕法作業、密閉作業等抑塵措施;
(五)施工工地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或者覆蓋,並集中、分類堆放,裝卸、搬移時採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六)施工產生的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在四十八小時內清運,在場地內臨時堆存的,使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七)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區和堆放區的地面採取硬化等防塵措施;
(八)施工工地出入口按照規定設定車輛沖洗設施,並定期清掃周邊道路,保證出場車輛和周邊道路清潔;
(九)根據揚塵污染防治需要採取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等措施,降低揚塵污染。
第十二條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施工腳手架外側設定符合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或者阻燃防塵網,腳手架上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噴淋設施;
(二)清理樓層、腳手架、高處平台等處的建築垃圾採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並封閉清運,不得高空拋撒;
(三)按照規定安裝、使用遠程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線上監測設施,並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聯網。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地下管線以及公路建設工程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臨時通道採取適度硬化等防塵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溝槽回填後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路面基層養護期間採取灑水、覆蓋等防塵措施。
城市道路(公路)及地下管線的養護維修作業,應當遵守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
第十四條 建(構)築物拆除施工,除按照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城市主幹道、景觀地區、繁華區域的拆除工程設定防護排架並外掛雙層密目式安全網;
(二)採取擇時、濕法作業,拆除過程中持續加壓灑水或噴淋;
(三)需要採取爆破拆除作業的,在作業區外圍採取灑水、噴濕等抑塵措施,並在作業的三日前以公告等形式告知周圍單位和居民。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五級以上時,應當停止建(構)築物爆破或者拆除作業。
第十五條 商鋪門店裝飾裝修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在裝飾裝修施工外圍按照標準設定硬質封閉圍擋;
(二)牆體拆改、鑽鑿切割、垃圾清理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採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三)裝修垃圾在圍擋內集中堆放,並及時清運至指定地點。
其他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揚塵,並及時清理裝修垃圾。
第十六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物料貯存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設定不低於堆放高度的封閉圍擋,並加以覆蓋;
(二)裝卸時採取密閉、噴淋、灑水等抑塵措施;
(三)劃分場內堆放區域與道路的界限,堆場的場坪、路面採取鋪裝、硬化等防塵措施;
(四)堆場出口應當硬化,並按照規定設定車輛沖洗設施,車輛經沖洗乾淨方可駛出,出入口處道路應當及時清掃和沖洗。
港口碼頭、垃圾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七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規定條件,配備衛星定位系統,按照規定路線和時間行駛,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拋撒滴漏造成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 綠化養護作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種植土、棄土、垃圾在作業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清運;
(二)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未能栽植的,採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三)公共綠地、綠化帶等各類綠地翻、覆土作業時,採取灑水等抑塵措施,樹池、花壇內覆土不得高於邊沿。
第十九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並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推行清潔動力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二)採取人工方式清掃的,合理安排作業時間,並採取有效抑塵措施;
(三)在高溫、乾燥等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增加城市道路灑水、沖洗、噴霧頻次。
廣場、公園、停車場、車站、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前款規定對環境衛生責任區域進行灑水抑塵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條 城市建成區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人,並採取綠化、硬化、透水鋪裝或者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單位管理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沿線坡地,由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四)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閒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內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明確控制目標和控制措施,並加強對城市建成區等人口密集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信息資源,實現揚塵污染防治監測網路和數位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託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測。
第二十三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日常巡查、現場檢查,督促落實防治措施,及時發現、查處違法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污染天氣應急方案。根據應急需要,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土石方作業、建(構)築物爆破或者拆除作業以及其他可能加重大氣污染的施工活動。採取應急措施應當事先告知相關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投訴舉報和協調處理工作機制,設定統一的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電話等,及時受理投訴舉報,移交相關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未採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施工單位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商鋪門店經營者或者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其經營管理者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或者停業整治。
經營管理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運輸車輛未採取密閉、覆蓋等措施防止物料拋撒滴漏的,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立即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綠化養護作業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怠於履行監測、巡查等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未按照規定及時調查處理或者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的;
(三)揚塵污染防治信息等應當依法公開而未公開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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