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22年3月1日,《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下稱《條例》)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內容解讀,

內容解讀

  加強地方立法提供法治保障
  鞏固藍天保衛戰成果
  打贏藍天保衛戰,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為進一步強化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完善揚塵污染防治機制,加大環境保護力度,鞏固好藍天保衛戰成果,不斷擦亮“河源藍”名片,自2020年以來,我市針對上位法對揚塵污染監管部分職能、具體防治措施等方面的規定較為巨觀以及在實際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執法主體不清、職能交叉、防治措施不夠明確等問題,開始著手制定切合本地實際、具有地方特色、可操作性強的地方性法規。
  2020年、2021年,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的制定列入市人大立法計畫正式項目,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不斷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通過寄送函件、新聞媒體公告、開展專題座談、論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注重充分發揮基層立法聯繫點密切聯繫人民民眾的優勢,組織法工委、城建環資工委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到各縣區基層立法聯繫點開展立法調研,暢通基層意見收集渠道,打通立法與民意“最後一公里”。2021年12月1日,《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通過,成為我市制定的第五部地方性法規。
  據了解,《條例》所稱的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生產、建(構)築物拆除、物料裝卸與運輸及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綠化作業、礦產資源開發及地面裸露等所產生的地表鬆散粉塵顆粒在自然或者人為作用下進入到空氣中所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條例》共五章三十四條,分為總則、防治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對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揚塵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重點領域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揚塵污染格線化監管、部門聯動執法及巡查機制、監控與信息共享公開等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科學分工形成監管合力
  打好揚塵污染防治組合拳
  揚塵污染防治在各行業、領域之間存在重疊,涉及各級政府眾多職能部門,為避免因為職責不清、分工不科學而造成監管漏洞、法規執行不夠到位等問題,《條例》第一章對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條例》明確了生態環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的職責。同時,《條例》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投訴和舉報工作制度。對於查證屬實的舉報,給予舉報人獎勵。
  細化措施明晰職責範圍
  共同守護“河源藍”
  為了精準解決揚塵污染問題,《條例》明確了應當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主體範圍,把從事可能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裸露土地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都納入揚塵污染防治體系進行監管,明確了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責任。在充分吸收河源本地實踐中形成的好的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細化了建設工程施工、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物料運輸、物料堆場、市容保潔、裸露地面、礦山等防塵措施,增強了可操作性。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工地未設定硬質密閉圍擋、未採取相關措施沖洗車輛、未按照要求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或者顆粒物線上檢測系統、未在相關區域採取硬底化或者覆蓋灑水等行為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而關於“泥頭車”違法運輸的情況,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未配備衛星定位裝置、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要求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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