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於2019年12月30日商丘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商丘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4/20
商丘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於2019年12月30日商丘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商丘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於2019年12月30日商丘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
監測數據顯示,濮陽市表征揚塵污染的鈣離子平均濃度是周邊城市的1.5~3.6倍,且月均值高於周邊地市。我市大氣環境保護任重道遠。為提高我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針對性、科學性、有效性,市委要求儘快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立法。在國家、省已...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鎮...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發現本區域內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及時予以勸阻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
《安陽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於2011年7月6日由安陽市人民政府印發。該《辦法》共2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條例正文 安陽市人民政府通知 安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陽市市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土石方作業、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四條 ...
第三十三條 對機動車尾氣排放污染的管理,依照《徐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 縣(市)、賈汪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具體規定。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統籌協調、信息共享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組織劃定城市揚塵污染控制區,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開發區(園區)、旅遊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禁止貨車超限超載上路、超速行駛;(二)禁止未採取密閉措施的運輸揚塵污染物料車輛上路行駛;(三)禁止在城市建成區道路上設定減速帶等障礙物;(四)禁止在道路路面及其兩側堆放...
城市規劃區以外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誰管轄誰負責、誰審批誰監管、誰污染誰擔責的原則,實行源頭防治、城鄉共治、綜合治理。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等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區道路、垃圾填埋場、建築垃圾消納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內的散裝渣土、垃圾、煤炭、砂石等...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或者未在規定的場所傾倒物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未採取密閉化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第二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揚塵污染防治活動以及監督管理...
《臨汾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為有效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加快創建省級環保模範城市步伐而制定的辦法。檔案通知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臨汾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臨政辦發〔2010〕29號 各...
第十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建(構)築物拆除、裝飾裝修施工、建築材料堆放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內市政維修工程施工、市政道路開挖及恢復施工、園林綠化施工和建築垃圾、...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預拌混凝土和砂漿生產、已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裸露地面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公園廣場等露天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保潔綠化、生活和建築垃圾...
第十四條 市政公用設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一)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採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
(四)尾礦區、排岩場採取設定圍檔、覆蓋防塵網(布)、復綠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五條城市建成區內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裸露土地,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硬化...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城市道路運輸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第十八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三明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於2020年4月29日三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