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商丘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商丘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於2019年12月30日商丘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商丘市城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商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4/20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的揚塵污染防治與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園林綠化、物料堆放和運輸、固體廢物填埋、回收和利用等活動中以及因地表裸露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組織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依法受理、處理投訴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揚塵污染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
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並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建設項目在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綠色施工的要求,實行招投標源頭控制。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採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第九條 施工單位施工應當制定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施工工地設定硬質圍擋或者圍牆,並採取灑水等抑塵措施;
(二)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採取覆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覆蓋材料符合綠色環保要求;對已風化、破損達不到防塵效果的防塵網及時更換;
(三)施工現場出口處設定車輛沖洗設施並配套設定排水、泥漿沉澱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築垃圾和泥土;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材料堆放區、材料加工區、生活區和主要道路等進行硬化,並輔以灑水、噴淋、沖洗等抑塵措施;確因生態和耕種等原因不能硬化的,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五)施工現場實行監督員、管理員、格線員聯合管控機制,並在顯著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和監督員、管理員、格線員信息及職責;
(六)規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裝線上監測監控系統,並與主管部門聯網;
(七)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採取有效抑塵措施;
(八)其他應當採取的防塵措施。
第十條 建(構)築物拆除,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九條相關規定外,拆除時應當採取有效抑塵的灑水、噴淋等措施;拆除完成後,對裸露地面採取覆蓋、綠化等防塵措施。
第十一條 市政公共設施、園林綠化、道路和管線鋪設施工單位施工,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九條相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的,不間斷在作業表面採取灑水、噴霧等抑塵措施,作業完成後,及時清理現場;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方式施工的,已回填後的溝槽,採取覆蓋或者灑水等抑塵措施;未及時回填的,進行覆蓋;
(三)因工程技術標準要求,確需晾曬土方的,可以在一定區域內晾曬,晾曬完成後或者在晾曬期間遇到產生揚塵的天氣時,及時收攏覆蓋。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設施設定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理並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對不立即整改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推行機械化清掃等低塵作業方式;
(二)根據氣象條件和揚塵污染防治的需要,增加灑水、噴霧、清掃等頻次;
(三)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符合作業規範。
第十四條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堆放場所、生產場所以及固體廢物填埋、回收、利用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地、路面進行硬化;
(二)採取密閉方式貯存;不能密閉的,堆場周邊設定高於堆存物料的圍擋,料堆採取相應的覆蓋、噴淋等抑塵措施;
(三)露天裝卸物料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輸送物料在裝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四)粉碎、篩分、攪拌等生產加工時,採取有效抑塵、防塵、收塵措施。
第十五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並按照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第十六條 裸露土地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進行硬化、鋪裝或者覆蓋。
第十七條 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後,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發布的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執行相應的揚塵管理和控制應急措施。
重點建設項目、重大民生工程和應急搶險項目,按照規定審查批准後,可以實行揚塵污染管控差別化執行機制。
重污染天氣預警解除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發布預警解除公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告知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終止執行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城市管理、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未按照規定路線、時間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施工單位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由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託,按照本條例做好本轄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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