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鎮江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鎮江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於2021年4月28日鎮江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5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鎮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6/4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和美麗鎮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房屋建築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建築物裝飾裝修、綠化施工、水利基礎設施施工、交通設施施工、道路養護保潔、物料堆放運輸和加工等活動以及城鎮建成區內泥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並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信息共享、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內的公共活動區域採取綠化、道路硬化等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區域揚塵環境質量監測,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和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房屋徵收拆除工程、預拌混凝土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處置、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城市道路橋樑養護維修工程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包括港口碼頭在內的交通建設工程、城鎮規劃區內國道省道農村公路建設及養護工程,以及港口碼頭、道路貨物運輸場站物料裝卸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以及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的建(構)築物拆除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自覺遵守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揚塵污染行為,有權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等,明確受理範圍和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投訴舉報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部門,有權處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投訴舉報人。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經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按照約定履行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並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根據項目特點制定、落實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施工現場主出入口顯著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及責任人、防治措施、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第八條 工程施工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定設定圍擋或者圍牆。
(二)施工工地內裸露泥地、土方以及砂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採取覆蓋密閉式防塵網或者防塵布、噴灑抑塵劑或者灑水等有效措施。
(三)施工工地車行道路進行硬化處理,並及時清掃、沖洗;在出入口內側安裝沖洗設施,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工地。
(四)開挖土方時採取分區、分段作業,對已完成的作業面及時回填或者覆蓋。
(五)施工作業產生揚塵的,採用噴淋、灑水、外掛密閉式防塵網或者防塵布等有效防塵措施;產生泥漿的,設定泥漿池、泥漿溝,並採用密封式罐車清運。
(六)集中堆放、覆蓋建築垃圾,並及時密封清運。
(七)建築面積超過一定規模建築工地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顆粒物線上監測設備,並與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聯網,保證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實時傳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防塵措施。
鼓勵推廣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防塵措施。
第九條 下列工程施工除符合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分別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房屋建設、建(構)築物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外腳手架的外側設定密閉式防塵網或者防塵布,拆除腳手架前採取先清理殘留灰渣等有效防塵措施。
(二)市政道路或者綠地內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後,三日內恢復原貌。暫不能恢復原貌的,採取有效覆蓋措施。
(三)綠化工程施工作業中,及時清理廢棄土壤,種植土和樹穴採取覆蓋、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綠化帶的回填土邊緣低於路沿石上沿五厘米,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及時採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
(四)城市河道清理出的淤泥、垃圾以及堤壩加固、護坡整治等施工材料採取覆蓋措施,施工結束後及時清運。
第十條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應當定時清掃、保潔,綠地保持整潔。城市道路保潔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區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濕法低塵清掃,其他道路逐步實行機械化清掃;
(二)在高溫、乾燥、靜穩等容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氣象條件下,增加灑水以及沖洗頻次,加大道路保潔力度。
第十一條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建材、化工、火電等工業企業,港口、碼頭、車站、停車場等場所,混凝土(瀝青)攪拌站、預拌砂漿站、水穩拌和站等物料堆場和裝卸作業,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物料堆放採用密閉倉儲設備,或者採取設定不低於堆放高度的嚴密圍擋、遮蓋、噴淋、防風抑塵網等有效防塵措施;
(三)裝卸物料採取密閉、噴淋、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
(四)採取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料和卸料處加裝除塵裝置,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五)場坪、路面進行硬化處理,配備車輛沖洗設施,保持出場車輛潔淨。
第十二條 運輸煤炭、細顆粒物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規定條件,保持車號牌清晰,採取密閉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
第十三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實施單元、分層作業,採取覆蓋、固化、綠化、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有效防塵措施,配置沖洗設施並清洗車輛。
第十四條 城鎮建成區內裸露泥地,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採取透水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城鎮建成區內裸露泥地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用地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收儲的土地,由土地收儲管理機構負責。
(五)閒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管理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五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防塵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城市道路運輸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十八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