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渭南市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渭南市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於2020年11月2日渭南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6日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渭南市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渭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25
第一條 為了防治建築工地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陝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公民在自有宅基地上進行的施工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工地揚塵污染,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建(構)築物和拆除施工過程中以及施工場所內建築物料、建築垃圾的存儲、堆放、清運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源頭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五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將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建立揚塵污染綜合防治體系。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委託負責轄區內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為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為城市規劃區外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七條 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對建築工地揚塵污染實施線上監測和視頻監控,實現數據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八條 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實施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自律管理。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應當包括施工揚塵對環境污染的評價內容和防治措施;
(二)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按時足額支付;
(三)監督揚塵防治配套設施在開工前安裝到位;
(四)暫時不能開工的建築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
三個月的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依法需要備案的及時向主管部門備案;
(二)保證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運行;
(三)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揚塵污染源;
(四)合理使用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保證專款專用;
(五)在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立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公示牌,公布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相關責任人、揚塵監督管理部門等信息;
(六)大、中型工地應設專職人員負責揚塵控制措施的實施和監督。各工地應有專人負責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閉、覆蓋、灑水作業以及車輛清洗作業等,並記錄揚塵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十一條 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施工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人信息;
(四)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計畫使用情況;
(五)揚塵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配備情況、使用規定以及相關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下列防塵措施:
(一)建築工地周圍應當設定硬質封閉圍擋,高度不低於2.5米;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場內施工道路、材料堆放加工區、辦公區等區域應當硬化、綠化或者固化地面;
(三)建築工地出入口內側應當設定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澱設施,防止泥水溢流。車輛駛出工地前應當進行沖洗,不得帶泥上路;
(四)按規定路線進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裝載,確保不遺撒外漏;
(五)土方、拆除工程應當分段作業,採取灑水、噴淋等抑塵措施;
(六)施工工地內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工程渣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應當密閉遮蓋或者在庫房記憶體放;
(七)在裝卸水泥、灰土、砂石、工程渣土、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中,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止揚塵污染;
(八)建築工地內的裸露地面應當採取覆蓋防塵網、防塵布,定期灑水抑塵或者植被綠化等方式,防止揚塵污染;
(九)城市市區施工工地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其他區域的建設工程在現場攪拌砂漿機的,應當配備降塵防塵裝置;
(十)施工期間,應當在工地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設定有效抑塵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
(十一)清理樓層建築垃圾應當灑水、噴淋,密閉清運;
(十二)物料、渣土或者廢棄物縱向輸送作業,應當從電梯孔道、建築內部管道、密閉輸送管道輸送,或者打包裝框搬運,不得凌空拋撒;
(十三)施工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建築垃圾,應及時清運。堆置超過一周的,應當覆蓋防塵網、防塵布,定期噴灑壓塵,防止風蝕起塵及水蝕遷移;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城市建成區、景觀區的拆除工程,應當全封閉作業,工地周圍設定拆除警示標誌。
爆破作業的拆除工程,在爆破作業區外圍灑水噴濕。
拆除工程完成後不能及時開工建設的,應當採取覆蓋、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依據監理契約將建築工地揚塵防治情況納入日常工作,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出現重污染天氣、四級以上大風天氣狀況時,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施工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
停工通知應當書面告知。情況緊急的,可以先予口頭通知,但應當及時送達書面通知。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在作業處採取防塵措施。
第十六條 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施工揚塵影響情況,確定施工單位的保潔責任區,一般設在施工工地周圍20米範圍內。
第十七條 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將產生揚塵污染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信用管理系統,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拆除、停止運行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或者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由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項,施工單位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進出工地的運輸車輛未採取密閉措施防止遺撒外漏的,由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九)項規定,由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拒不停工的,由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投訴、舉報和獎勵制度。
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的行為。
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經查證屬實的舉報,可以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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