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管理辦法》共二十六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明市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三明市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管理辦法》共二十六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明市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管理辦法》共二十六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文三明市建築工程施工揚塵防治管理辦法1第一條為了防治建築工程施工揚塵污染,促進文明施工,提升環境空氣品質,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
本條例所稱的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裝飾裝修、物料堆存和運輸、綠化養護作業、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保潔等活動中以及地面裸土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本條例所稱的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構)築物拆除、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並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公路、水利工程施工、建(構)築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向...
《昆明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是2022年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雲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昆明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昆明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施工揚塵污染,是指建築施工現場工程施工以及建築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等在清運、堆存過程中產生的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第四條 建築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防治結合、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
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辦法適用於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第三條 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築、道路與管線、市政公用設施、港口建設等)、房屋拆除、採石取土、物料運輸與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養護綠化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
揚塵線上監測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綜合工程面積、工程造價、施工區域、施工成本、施工周期等情況,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對城鎮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防治揚塵...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農村居民自建房屋建設工地除外。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地揚塵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水利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建(構)築物拆除、園林綠化等工程施工及其物料運輸、堆放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第四條 市、...
針對揚塵污染防治,《辦法》要求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制定並落實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開展施工作業,採取工地周邊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施工道路硬化、出入車輛清洗、建築垃圾車輛密閉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 措施。防治辦法 福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2001年11月1日福州...
第二條 各縣(市)、區(含市內五區、礦區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正定新區等特定區域)(以下簡稱各縣(市)、區)凡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施工及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是指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和建築物、構築物...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設施工、房屋拆除、道路與管線施工、物料運輸和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作業等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塵污染。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水泥、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築垃圾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
第九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監督管理職責分別制定建設工程施工、物料堆放與運輸、園林綠化與養護、道路養護與保潔、裝飾裝修、礦產資源開採與加工、預拌混凝土(砂漿)生產、工業生產等揚塵污染防治操作細則。第十條 城市、縣城建成區的建築工地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裝揚塵污染線上監測和...
(五)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並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育才生態區管理委員會參照前款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負責堆場、露天倉庫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拆除工程、道路挖掘施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築物拆除、道路保潔、物料運輸與堆存、採石取土、養護綠化等活動產生的鬆散顆粒物質對環境空氣和人體健康造成的不良影響。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與管理活動。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構)築物拆除等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設施工、道路與管線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物料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本辦法所稱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建築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
(二)建築施工腳手架外側設定不低於2000目/100cm2的密目式防塵網,拆除腳手架時採取先清理殘留灰渣或者噴霧加濕等防塵抑塵措施;(三)樓層內、高空平台的建築垃圾清理,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抑塵措施,並密封清運,禁止高空拋撒。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橋樑、廣場及地下管線等市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外...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細則,對發現的揚塵污染行為及時制止,並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對拒不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及時報告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第十條 城鎮建成區和其他人口集中地區,以及公路兩側一定範圍等需要重點保護的區域內的房屋建築、交通、水利等建設工程施工,應當採取下列措施防治...
(三)在招標檔案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應當在建設工程契約中明確約定;(四)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監理單位落實揚塵污染防治監理責任;(五)負責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從事房屋建築、市政...
(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制定全市揚塵污染防治總體方案,協調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產生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與拆除、建築物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施工以及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用地、市政園林綠化...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道路清掃保潔、道路臨時挖掘、燃氣和市政熱力管線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砂石料運輸、港口物料堆場以及主管範圍內道路(包括國道、省道...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區範圍內城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建築工程、拆房、市政設施施工、物料運輸及堆放和道路挖掘、養護、保潔等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第四條 建築工程、拆房、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揚塵,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建築物拆除、物料的運輸和堆放、道路的挖掘和保潔、養護綠化以及其他活動產生的大氣顆粒物。前款所稱的物料,包括煤炭、砂石、灰土、灰漿、灰膏、水泥、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等易產生空氣顆粒物的物料。第三條 本市市區範圍內揚塵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建築物拆除、物料運輸、裝卸與堆放、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養護綠化、採石取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等活動中以及因其他工業生產或者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政府...
第五節 礦產資源開採、裸露地面污染防治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築施工、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建(構)築物拆除、裝飾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