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20年12月24日
全文
(2020年10月30日銅陵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一節 一般防治措施
第二節 工程施工污染防治
第三節 砂漿混凝土攪拌、物料貯存運輸污染防治
第四節 道路保潔、綠化作業污染防治
第五節 礦產資源開採、裸露地面污染防治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築施工、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建(構)築物拆除、裝飾裝修、道路施工、河道整治、砂漿混凝土攪拌、物料貯存和運輸、公共場所和道路保潔、綠化作業、礦產資源開採等活動以及因城市建成區內裸露地面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前款所稱的物料,包括砂石、灰土、灰漿、灰膏、水泥、煤炭、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工業固體廢棄物等易產生粉塵顆粒物的物料。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源頭預防、分類施策、綜合治理、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負責、單位施治、區域聯動、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目標責任制考核,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最佳化產業結構、運輸結構、能源結構,加強城鄉綠化,逐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鄉鎮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辦事機構按照職責做好管轄範圍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其他相關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對砂漿混凝土攪拌、非煤礦山生產環節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對能源礦產資源開採、地質環境治理等活動和已收儲土地等地塊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拆除、裝飾裝修工程,城市公共綠化項目施工等活動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城區內道路清掃保潔、物料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劃定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運輸貨運車輛禁行、限行的區域和時間,配合相關主管部門對未採用密閉方式運輸、沿途遺撒泄漏等違法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公路、橋樑、水運等工程建設與拆除,公路養護保潔和綠化作業,職責範圍內道路上物料運輸以及港口物料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水利管理部門負責對水利工程建設與拆除以及河道管理範圍內砂場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覺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義務,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揚塵污染,對污染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和不依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與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以“12369”平台為基礎建立健全揚塵污染投訴受理快速處置工作機制。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企業,應當宣傳普及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科學知識,倡導文明、節約、低碳、綠色的生產方式、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一節 一般防治措施
第十條 從事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作業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負責和參與作業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實施精細化管理,作業場地(所)大氣顆粒物濃度符合相關標準。
(二)從事工程施工、砂漿混凝土攪拌、道路保潔、綠化作業、礦產資源開採等作業活動,應當採取濕法作業或者作業前進行潤濕處理。
(三)礦山資源開採、工程施工、混凝土攪拌站等生產活動作業場地(所)應當採取圍擋、遮蓋、噴淋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並按行業規範要求硬化地面和運輸通道,運輸車輛、非道路移動機械出入口應當設定清潔設施。
(四)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五)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遺撒泄漏,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裝卸物料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六)從事土方挖填、土地平整、建築垃圾清運、建(構)築物拆除、地面鋪裝、人工清掃保潔等活動應當分段作業、擇時施工。
第十一條 配套建設的揚塵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配套建設的揚塵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二條 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時,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方案,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的預警信息,並按照預警級別,採取應對措施。
第二節 工程施工污染防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防治費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成本,並在開工前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第十四條 從事房屋建築、建(構)築物拆除、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河道整治、公路建設等施工單位,應當承擔工程施工期間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定、落實具體的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工程施工除應當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施工現場出入口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信息。
(二)施工現場應當設定密閉硬質圍擋, 城區主要幹道、景觀地帶以及人口密集區域,其邊界應當設定高度二百五十厘米以上的圍擋,其餘區域設定一百八十厘米以上的圍擋。
(三)施工現場應當綜合採用清洗、清掃、覆蓋、綠化、噴淋、噴霧、吸塵、封閉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四)施工現場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經批准可以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採取密閉攪拌並配備、使用防塵除塵裝置。
(五)施工現場建築結構腳手架外側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密目防塵網或者防塵布。
(六)施工中產生的棄土、 棄料及其他建築垃圾,應當採用專用垃圾道、封閉式容器或者袋裝等辦法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集中堆放並覆蓋。
第十六條 城市建築物裝飾裝修工程除應當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裝飾工程現場確需切割、鑽孔作業的,應當採用濕法作業或者採取其他有效的防塵措施。
(二)施工現場塗料、油漆施工過程中應當設定有效遮擋,減少粉塵飛揚。
(三)確需在現場切割配置岩棉、玻璃棉板等易產生揚塵污染材料的,應當在封閉的空間內進行,並採用布袋式吸塵器等器具防止碎屑、纖維飄散。
(四)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固體、可燃液體等廢料,應當按照規定的位置、方式和時間堆放和清運。
第十七條 城市建成區建設用地範圍內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築物,除應當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易產生揚塵污染的拆除工序應當採取噴淋、灑水、噴霧等防治措施,嚴禁沖淋水溢出場外。
(二)在臨街和人口密集區域進行拆除作業時,應當設定防護排架並外掛密目安全網。
(三)拆除工程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至指定場所進行處置;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有效覆蓋。
第十八條 道路建設工程除應當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路路肩、邊坡等裸露地面應當根據場地使用情況,進行硬化、綠化或者覆蓋防塵材料等。
(二)施工期間應當按照施工現場臨時交通封閉方案的要求做好現場圍蔽工作。
(三)工程開挖作業應當採取分段開挖、回填等方式,開挖產生的土石、破碎物以及已回填的溝槽,應當採取灑水、覆蓋、硬化等措施。
第三節 砂漿混凝土攪拌、物料貯存運輸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 砂漿混凝土攪拌除應當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砂漿混凝土攪拌應當採取密閉、圍擋、灑水、沖洗等防塵措施。
(二)攪拌主機除與各類材料枰體和除塵設備連線口外,不應有其他出口。
(三)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配備使用防滴漏、遺撒裝置。
鼓勵、支持發展全封閉混凝土、砂漿攪拌。
第二十條 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除應當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物料堆場應當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港口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抑塵控塵措施。
第二十一條 裝卸、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除應當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輸車輛應當潔淨上路,車身外側不得夾帶物料、泥砂。
(二)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衛星定位系統,並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
第四節 道路保潔、綠化作業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 道路保潔應當按照保潔級別標準作業,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路保潔應當根據路況和氣象條件,擇時選擇適宜的濕法清掃、路面沖洗、真空吸塵等作業方式。
(二)城區道路推行使用低塵機械化清掃作業方式;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
(三)路面破損的,應當採取防塵措施並及時修復。
(四)清疏雨污管道的淤物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清運,不得在道路上堆積。
車站廣場、碼頭、停車場、公園、城市廣場、街頭遊園以及專用道路等露天公共場所,應當保持整潔,防止揚塵污染。
鄉鎮、村的主要街道、露天公共場所應當保持清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三條 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綠化作業產生的垃圾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清運完畢。
(二)為栽植行道樹開挖樹穴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完成栽植;不能完成的,應當對樹穴和栽種土採取覆蓋等有效抑塵、控塵措施。
(三)綠化種植土回填後,應當對種植區採取灑水等有效抑塵、控塵措施。
(四)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地面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鋪裝透水材料。
第五節 礦產資源開採、裸露地面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 礦山資源開採除應當符合一般防治措施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爆破穿孔作業應當採用帶有收塵淨化裝置的鑿岩設備或者採用濕法方式作業。
(二) 礦石破碎加工、儲存應當採用全封閉作業設施,配備收塵裝置或者符合粉塵防治技術標準的其他降塵抑塵裝置。
(三) 礦石加工區實行圍擋封閉,圍擋高度不低於一點八米。圍擋底邊應當封閉並設定沉澱井,防止泥砂溢出。
(四) 礦山主要運輸道路和礦石加工區道路應當實施混凝土硬化,裸露場地應當採取覆蓋或者綠化措施。
(五) 礦區、礦石加工區出口應當配備車輛沖洗設施,駛出的機動車輛應當沖洗乾淨,運出的礦石、固體廢棄物等應當封閉運輸。
已經關閉或者廢棄礦山的生態修復,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徽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城市建成區裸露地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揚塵污染防治:
(一)待開發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負責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臨時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線、公共綠地的裸露地面,分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組織按照規划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權人或者管理單位負責採取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粉塵顆粒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監管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生產作業活動產生的揚塵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大氣污染,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有關設施、設備、物品依法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建設與完善揚塵污染監控、監測網路,實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管信息互聯互通。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布揚塵污染監管信息、違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名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城市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拆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公路、橋樑、港口等工程施工過程中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水利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施工過程中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砂漿混凝土攪拌生產過程中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十條規定,物料貯存過程中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採取密閉等防塵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在城市道路範圍內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在城市道路範圍以外公路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規定,非煤礦山企業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經改正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築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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