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0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27日
  • 發布單位:安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工程建設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保潔、綠化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以及城鎮規劃區內裸露土地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遵循誰管轄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實行各負其責、防治結合、綜合治理。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慶經開區、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長效管理和資金投入保障機制,並將揚塵污染防治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逐步加大投入,專項用於揚塵污染治理項目建設。
第二章 防治職責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安慶經開區、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對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相關工作,及時制止揚塵污染違法行為,並向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配合有關部門查處。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部門,協調和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管理職責。組織開展揚塵污染檢測,確定和公布重點揚塵污染源。負責石材加工企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商用混凝土拌和站、瀝青混凝土拌和站預拌砂漿站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施工、建築垃圾運輸和處置、城市道路清掃保潔、生活垃圾運輸、城市規劃區內公共區域砂石等物料露天堆場、露天停車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渣土車、混凝土攪拌車、建材車運輸揚塵整治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礦山、已收儲地塊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路建設及其附屬攪拌站、道路管養施工、公路保潔和綠化作業、港口碼頭物料堆場及物料裝卸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及其附屬攪拌站、河道管理範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運輸重型貨運車輛禁行、限行區域和時間的劃定。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工業企業生產範圍內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鐵路施工、儲煤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重點工程處負責其承擔的建設工程施工及其附屬攪拌站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對有爭議的管轄問題,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並作為不可競爭費用納入工程建設成本。
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時,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轉入施工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專戶。施工單位申請揚塵污染防治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資金撥付時應附揚塵污染防治清單。
第九條 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揚塵線上監測設施和視頻監控設備,並與行業主管部門聯網。不具備聯網條件的,項目完工前,保存完整的視頻監控資料。
第十條 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施工、河道整治、建築物拆除、礦產資源開採、物料運輸和堆放、砂漿混凝土攪拌及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相關建設、施工、材料供應、建築垃圾、渣土運輸等單位,應當採取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完善污染防治設施,落實人員和經費,全面推行標準化、規範化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並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公示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的技術標準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對施工單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工程建設單位以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房屋建築工程施工應當按照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印發的《安徽省建築工程施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的要求,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並設定噴淋設施,出入口設定車輛沖洗設施;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採取硬化處理措施;
(三)施工現場採取灑水、覆蓋、鋪裝、綠化等降塵措施;
(四)施工現場建築材料實行集中、分類堆放,採取覆蓋、灑水、倉儲等措施;
(五)易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採取封閉運輸;
(六)及時封閉清運建築垃圾,不得凌空拋灑;
(七)外腳手架設定懸掛密目式安全網的方式封閉;
(八)建築垃圾運輸、處理時,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清運到指定的場所處理;
(九)啟動Ⅲ級(黃色)預警或者氣象預報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土方挖填、轉運和拆除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
第十二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標準》要求,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路面挖掘、路面切割、路面銑刨、石材切割等作業,及時採取噴淋、灑水等措施;
(二)採取分段開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溝槽,及時採取覆蓋、灑水等措施;
(三)路面基層採用人工灑水清掃或者使用車輛灑水沖刷,施工吹灰不得採用鼓風機吹掃;
(四)道路基層養護期間採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五)道路或者綠地內管線敷設工程完工後,一周內恢復路面或者景觀,不得留裸露地面。
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應當按照《標準》要求,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二、三、六、八、九項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實行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方式作業;
(二)人口密集區及臨街區域拆除作業,設定防護排架並外掛密目式安全網,推倒拆除物時應當採取防塵措施;
(三)建築物拆除後,拆除物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取有效覆蓋措施;場地閒置三個月以上的,用地單位對拆除後的裸露地面採取綠化、圍擋或者覆蓋等措施。尚未收儲土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由屬地政府負責。
第十四條 綠化施工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綠化作業土壤不得直接傾倒在道路上,種植土、棄土應當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覆蓋、灑水防塵;
(二)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種植土和樹穴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應當覆蓋或者綠化。
第十五條 城市建築物裝飾裝修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易產生揚塵污染的裝飾裝修材料採取覆蓋措施;
(二)牆體拆改、開槽切割等採取局部覆蓋、噴淋等防塵措施;
(三)裝飾裝修垃圾及時清運,不得凌空拋灑。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應當達到本地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並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主道路實行機械化吸塵式清掃,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吸塵式清掃,並對道路兩側的泥土、泥漿及垃圾及時清理;
(二)沖洗綠化帶、行道樹以及其他植物上附著的積塵,並實行錯時作業;
(三)高溫、乾燥、靜穩等不利氣象條件和污染天氣增加灑水頻次。
旅遊景區、廣場、公園、車站、市場、洗車場等露天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推行城鄉環衛一體化保潔,鄉鎮、村的主要街道、露天公共場所應當保持清潔。
第十七條 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堆場、倉庫、混凝土攪拌站、瀝青攪拌站、預拌砂漿站、水穩拌合站生產應當按照《標準》要求,落實各項大氣污染防治措施。
(一)堆場的場坪、路面採取硬化處理;
(二)圍擋或者天棚儲庫,配備噴淋或者其他措施;
(三)出入口設定車輛沖洗設施;
(四)裝料、卸料處採取吸塵、噴淋、灑水等措施。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砂場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防塵要求。
第十八條 裝卸和運輸煤炭、水泥、砂土、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應當採取遮蓋、封閉、噴淋、圍擋等措施,防止拋灑、揚塵。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應當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並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運輸到指定場所進行處置;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有效覆蓋。
第十九條 從事石材等易產生揚塵的建材加工活動,應當設定封閉車間或者半封閉罩棚,並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非煤礦山企業對產生揚塵的作業場所的收塵、防塵措施依照《安徽省非煤礦山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區露天貨運機動車停車場地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採用高大喬木、綠植作為隔離,或者設定硬質密閉圍擋;
(二)採取硬化處理,場內裸露地面採取綠化或者鋪裝等措施;
(三)配備車輛沖洗設施。
第二十一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臨時綠化或除塵措施。
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其他裸露土地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實施硬化或者透水鋪裝。其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單位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內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其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市政道路、河道管理範圍、公共綠地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已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負責;
(五)空閒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六)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二條 港口碼頭揚塵防治,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防塵要求:
(一)進出港的重載散貨運輸車輛應該覆蓋嚴實;
(二)港區內道路每天清掃應當不少於兩次,灑水不少於四次。惡劣大風天氣時要加大清掃、灑水頻率。遇冬季嚴寒天氣,道路結冰,不適合灑水時,可加大清掃除塵次數;
(三)港口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監控系統需滿足港區作業範圍全覆蓋、全時段監控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不得新建露天煤場,已設立的大型露天煤炭交易場所應當限期遷入全密閉煤炭交易場所。非規劃區內設立的,應當做好圍擋、覆蓋、灑水、保潔等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用煤企業自用煤炭應當逐步實行全密閉儲存。
第二十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到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範圍。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體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 市、縣(管委會)、鄉三級人民政府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揚塵污染防治應對,重點揚塵防治項目應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進行管控。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信息,實現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測網路和數位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路,科學設定監測點,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定期向社會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產生揚塵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施監督管理和現場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其他相關主管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者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揚塵污染的行為進行舉報。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公布違反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負責人名單,錄入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對直接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慶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慶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安慶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7日

解讀

為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市生態環境局結合本市實際,擬定了《安慶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及依據
根據2019年6月安慶市區大氣污染源調查及污染源解析結果,揚塵污染是PM2.5 的重要來源,貢獻率達31.1%。治理揚塵污染是降低PM2.5較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對防治大氣污染、打贏藍天保衛戰具有重要意義。去年,我市完成省政府下達的環境空氣品質考核目標任務,揚塵污染防治也取得積極成效。但是,揚塵污染本身點多線長面廣,需要進行長期的制度化規範化防治,否則一旦鬆懈,極易反彈。
根據《安徽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實施方案》及《2019年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要求,2019年起,安徽省對各市實施降塵考核,要求我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於5噸/月·平方公里,每月公布各市和區縣降塵量監測結果,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考核。
揚塵污染防治監管職責分散在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多個部門,職責不清、職能交叉、管理盲區還一定程度的存在;物料砂石露天堆場、露天貨運機動車停車場地、石材木料加工等領域揚塵治理還缺乏相關治理標準,這些都需要通過規範性檔案來統籌規範。因此,為進一步加強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界定防治職責,明確防治措施,加強監督管理,有必要出台《安慶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二、《辦法》的起草過程
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上位法,借鑑合肥、滁州、西安、鞍山、張家界、鹽城、濟寧等地經驗,在徵求並採納各地及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安慶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送審稿)》。該《辦法》於4月22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並於9月24日市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是總則。規定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工程建設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保潔、綠化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以及城鎮規劃區內裸露土地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揚塵污染防治遵循誰管轄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二是防治職責。分別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安慶經開區、高新區管理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市直有關部門的責任。
三是防治措施。包括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築物,綠化施工,城市建築物裝飾裝修,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堆場、倉庫、混凝土攪拌站、瀝青攪拌站、預拌砂漿站、水穩拌合站生產,從事石材等易產生揚塵的建材加工活動,城市規劃區露天貨運機動車停車場地,建設用地,港口碼頭等應採取的防塵措施。
四是監督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管格線化管理體系,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五是法律責任。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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