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城市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和規範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創建文明、和諧、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城市管理條例
  • 批准日期:2017年3月31日
  • 施行時間:2017年7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審查結果的報告,

條例全文

安慶市城市管理條例
(2017年2月22日安慶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創建文明、和諧、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城市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對城市規劃建設、市政設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環境保護、物業管理、安全與應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務和秩序進行管理的活動。
市區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縣(市)轄區內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第三條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公眾參與、權責一致、協調創新的原則。
城市管理工作應當不斷創新治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實施格線化管理,發揮社區作用,動員公眾參與。
第四條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實施屬地管理、重心下移,建立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為基礎,部門聯動、權責統一的管理體制。
縣級人民政府是管理區域內城市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所屬各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城市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委員會由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專家、市民代表等人員組成。
第六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職責,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依法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有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繼續行使監督管理權,協助和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民政、水務、林業、旅遊、衛生、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調配合,依法加強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和居民履行城市管理義務,協助和監督城市管理活動。
第八條城市管理活動中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城市管理活動中應當加強城市管理隊伍建設,加強人員教育培訓,建立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城市管理規範
第十條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公共空間、環境治理、公園和風景區管理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發揮城市整體功能、實現城市長效管理的需要,科學論證、民主決策,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各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
城市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妥善處理新城區開發與老城區更新的關係,優先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十一條供水、排水、燃氣、電力、通訊、郵政等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協助城市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依法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未取得許可的,不得從事建築垃圾運輸活動。
禁止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三條占用、挖掘市政設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影響道路交通通行的,應當報經建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並予以公告;
(二)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標誌和有效防護設施;
(四)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期滿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區等採取硬化處理措施,出入口位置配備車輛沖洗設施;
(二)施工現場採取灑水、覆蓋、鋪裝、綠化等降塵措施;
(三)產生揚塵的建築材料採取封閉運輸,建築垃圾採取封閉清運,嚴禁拋灑;
(四)駛離工地的車輛進行沖洗,保持車體清潔;
(五)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六)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設定視頻監控設施;
(七)施工現場圍擋牆體應當與美化城市街景相結合,並按要求設定公益廣告。
第十五條城市公廁規劃、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環境協調的原則。
環境衛生等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公廁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功能完善、衛生安全。
公廁使用者應當保持公廁清潔衛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公廁設備和設施。
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賓館、酒店等對外開放衛生設施。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公眾集中區域或者居民居住區域設定統一的信息公開張貼欄,並負責日常維護和保潔。
在公共場所張貼、懸掛宣傳品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零星宣傳品張貼在信息公開張貼欄;
(二)未經批准不得在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和懸掛商業宣傳品;
(三)不得影響城市交通、環境衛生和市容市貌。
禁止在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
第十七條沿街建(構)築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維護和保持建(構)築物外立面的外觀清潔、安全牢固。
第十八條城市商業戶外廣告、櫥窗廣告和招牌的設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相關技術、安全規範;
(二)不得妨礙城市公共設施功能,不得影響交通、消防安全以及公眾工作和生活;
(三)廣告內容文明健康,設施外型美觀、安全牢固和亮化功能完好。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外立面設定商業廣告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定規劃。設定大型商業戶外廣告的,經商業廣告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
第十九條交通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科學、合理設計公交運營線路,方便市民出行;公共客運經營者應當在重大活動期間、尖峰時段和人流量大的地段及時合理調度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可以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封堵、占用道路、橋樑、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三)禁止翻越道路分隔欄桿、向車外拋撒物品以及在機動車道內兜售物品、散發宣傳品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停車場規劃與建設工作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分期建設,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建管並重原則。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臨時設攤經營區域時應當合理設定臨時停車場所。
鼓勵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停車場對外開放。
不得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停車泊位設定障礙物,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住宅小區應當設定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沒有條件設定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做到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應當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占用結束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綠化樹木。確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應當經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批准。
在不得妨礙他人工作、生活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合理利用屋面、坡面、陽台、橋體、牆體等立體空間,發展垂直綠化。
第二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環境衛生責任區主體應當履行清掃保潔義務。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確責任區域、責任單位、責任人並公布;
(二)責任區內環境衛生保持整潔,環境衛生設施保持完好,無亂搭亂建、亂牽亂掛、亂擺亂賣、亂塗亂畫等行為;
(三)責任區內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雜物;
(四)責任區內的車輛停放有序。
第二十三條在不影響城市交通和環境衛生的情形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劃定臨時設攤經營區域並公布。
在臨時設攤經營區域內的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範圍經營;
(二)按照規定配備經營和衛生設施,保持整潔完好、擺放有序;
(三)按照規定處理廢棄物和污水,保持地面清潔;
(四)使用電、燃氣等清潔能源。
第二十四條城市化管理區域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二)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採用其他超出規定標準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宣傳商品或者進行流動性商業宣傳;
(三)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醫院、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四)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排風扇、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五)在公園、廣場、街道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的音量,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六)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生活;
(七)十二時至十四時、十九時至次日七時禁止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使用電鑽、電鋸、電刨、衝擊鑽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具進行裝飾作業;
(八)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除搶修、搶險作業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因為特殊施工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報經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准並公布。
高考、中考等重大社會活動期間,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對噪聲控制採取臨時性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條餐飲油煙污染防治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二)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防止對附近居民的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二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並設定明顯的禁放、限放警示標誌。
第二十七條飼養犬類等寵物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干擾他人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
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束牽引帶;
(二)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三)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物;
(四)乘坐電梯、上下樓梯的,主動避讓他人;
(五)不得攜帶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圖書館、商場、候車室等公共場所。攜帶導盲犬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在住宅小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動建(構)築物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侵占、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搭建建(構)築物;
(四)擅自改變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途;
(五)擅自改變建(構)築物外觀;
(六)占用公用綠地種植蔬菜,飼養家禽家畜;
(七)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八)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焚燒垃圾,燒香祭祀;
(九)在建(構)築物上塗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商業宣傳品;
(十)堵塞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
(十一)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
(十二)高空拋物等危害人身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和業主有權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制定相應的城市管理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
第三章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運用適當的執法方式,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
第三十一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
(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二)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面的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四)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五)水務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方面的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需要集中行使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意見,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市縣兩級、以縣級為主的執法體制。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承擔跨區域和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以及市轄區規劃建設、園林等違法違規案件的行政處罰職責。
第三十四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持證上崗,著裝和標識統一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十六條城市管理應當建立城市管理投訴舉報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受理投訴舉報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三十七條城市管理執法過程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城市管理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違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需要有關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出具意見的,有關城市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面意見;
(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對行為人依法符合補辦有關手續條件的,應當徵求有關城市管理部門意見,有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三)需要進行認定或者鑑定的,應當提請有關部門、單位或者法定專業鑑定機構進行認定或者鑑定,有關城市管理部門或者法定專業鑑定機構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或者法定的期限內進行認定、鑑定,並書面告知;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查詢、複印相關資料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
第三十八條城市管理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並附已有的相關材料。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有關部門意見不一致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城市管理違法行為多發領域的問題,應當向有關部門通報,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相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核實當事人的身份等相關信息;
(三)以勘驗、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四)在現場設定警示標誌;
(五)詢問案件當事人、證人等;
(六)查閱、調取、複製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檔案資料等;
(七)依法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設施、財物;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詢問(調查)筆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現場的,執法人員應當寫明情況或者由有關基層組織、所在單位的代表、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條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執行。
當事人提供送達地址或者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送達。
採取直接、留置、郵寄、委託、轉交等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通過當地報紙、入口網站等方式公告送達。
第四十一條被扣押的物品屬於非法物品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爛、變質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在二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在登記後依法予以處置。
解除扣押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認領。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逾期不認領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認領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無人認領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置。
第四十二條對正在實施的違法建設,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查封施工現場、現場制止等措施,及時消除危害後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城市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糾正,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案件而不及時移送或者拒不移送的;
(二)繼續行使依法已經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的;
(三)拒絕提供或者不按規定提供解釋或者專業意見的;
(四)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四十四條城市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職責的;
(二)不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三)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對投訴、舉報不查處或者不及時回復的;
(五)未經投訴人、舉報人同意,泄漏其信息的;
(六)挪用、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沒收、查封、扣押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以及罰款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下列阻礙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形之一,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執法車輛通行或者破壞執法車輛等執法裝備的;
(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致使執法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擾亂執法部門辦公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對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干擾執法人員正常生活的;
(五)損毀、隱匿已查封、扣押的物證、施工工具、施工材料、施工現場的;
(六)其他阻礙城市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二、三項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故意損毀公廁設備和設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兩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將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車場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並處所占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綠化樹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四、八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三、五、六、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中考、高考期間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清除,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城市管理規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以及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安慶市城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7年2月22日經安慶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我受安慶市人大常委會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請予審查。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安慶市歷史悠久,是千年古城,也是中國較早接受近代文明的城市之一。隨著安慶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的不斷推進,老城區配套不斷升級,新城區高水平快速發展,城市面貌日新月異,城市功能逐步完善,但城市管理中新舊矛盾疊加的問題也日益凸顯;其中,老城區人口密度較高、交通擁堵,新城區管理職責不清、管理體制不順,更是成為制約安慶建設現代化區域性中心城市和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瓶頸問題,亟待解決。為了建立科學高效的城管執法體制,更加有效解決城市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水平,制定《安慶市城市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安慶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後,市人大常委會即將《條例》立法提上了議事日程,並啟動相關工作。2016年8月中旬,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於提請審議〈安慶市城市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2016年9月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安慶市城市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2016年11月29日,第三十次會議進行了第二次審議。2017年2月22日,第三十二次會議進行了第三次審議並表決通過。
三、《條例》有關情況的說明
(一)關於《條例》的體例
《條例》分為五章五十九條,分別是總則、城市管理規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律責任、附則。
(二)關於城市化管理範圍
《條例》規定適用的地域範圍為本市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市轄區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縣(市)轄區內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三)關於城市管理體制
為解決當前城市管理體制不順、職責邊界不清、執法協作不通暢的問題,《條例》規定了在城市管理方面“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實施屬地管理、重心下移,建立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為基礎,部門聯動、權責統一的管理體制。縣級人民政府是管理區域內城市綜合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條例》規定了在城市管理執法方面“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市縣兩級、以縣級為主的執法體制”,充分貫徹落實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中關於城市管理工作要以“下移執法重心,實施屬地管理”的原則及要求。
(四)關於城市管理重點
在實際的城管執法實務中,一直存在諸多妨礙市民生活、引起市民反感的老大難問題。因此,《條例》對管理內容進行了系統的梳理,專門就建築垃圾管理、占用挖掘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城市公廁管理、建(構)築物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停車設施管理、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定管理、應急管理等城市管理主要事項,特別是一些最棘手、最頑固、最熱點的社會問題,例如小廣告、路邊攤、渣土車、違建行為、噪聲擾民、飼養犬類寵物等作了具體規範,便於相關部門和基層組織依法協同配合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五)關於執法原則
在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新理念指引下,《條例》的制定過程中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指導意見關於“改進執法方式”的要求,明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運用適當的執法方式,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的規定,力求建立和諧的政民關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六)關於程式約束
程式公正是公平執法的保證。行政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要嚴格按照程式法律規範的要求辦事,《條例》對此作了比較系統的規定。對“投訴舉報制度”、“城市管理部門執法協作” 等內容作出相應規定,力求強化城市行政管理行為程式的規範化。
(七)關於附則
根據省人大法工委的指導意見,在附則中對相關上位法的適用進行了規定,特別將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也列入其中,以確保《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在適用上合理對接。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安慶市城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7年2月22日經安慶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此前,按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規批准工作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及有關委員會對送請徵求意見的《條例(草案)》在安慶市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前均作了全面認真的研究,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研究後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基本被採納。《條例》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審查。經審查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將《條例》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3月21日下午,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條例》審查意見的匯報,決定將《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查批准。

審查結果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月30日上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審查了《安慶市城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安慶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條例》,有利於規範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創建文明、和諧、宜居的城市環境,是必要的;贊成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30日晚上,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有關《條例》審查情況的說明,並於31日上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法規不相牴觸,根據《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予以批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