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

《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安慶市政府同意,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1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安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保護規劃
第一條 為加強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安徽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安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保護的關係,保持、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歷史城區的保護工作由迎江區人民政府、大觀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開展。
歷史城區以外其他區域的保護工作,由所在區域的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開展。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監督、管理工作。
市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文物保護工作。
市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公安、生態環境、水利、林業、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為: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組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修編及實施;
(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指導、監督有關單位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和建設工作;
(四)協調解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
(五)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與調配使用;
(六)開展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組織的聯繫等工作;
(七)負責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的其他工作。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承擔辦公室職能,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各項規劃和建設的審查,為管理委員會等行政決策部門提供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建設、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推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管理工作步入民主化、科學化、制度化的軌道。
第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提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意見和建議,舉報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發現有保護價值的街區、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各類規劃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其他專項保護規劃,並按照規定批准。
第十一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規劃期限應當與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相一致。
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在政府網站或者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三條 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四條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保護和延續城市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保護城市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和文物古蹟等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根據歷史文化遺存的性質、形態、分布和空間環境等特點,確定保護的原則和重點;
(三)注重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制定規劃措施,保護和合理利用歷史文化遺產;
(四)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定。
第三章 保護範圍與內容
第十五條 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重點是歷史城區,
具體範圍:城區內宜園路、紡織南路、菱湖南路、德寬路、熱電路以南,大王廟以東,湖心南路以西,沿江中路以北。其中包括倒扒獅、大觀亭2個歷史文化街區,迎江寺、清真寺、任家坡、世太史第4個歷史地段,大王廟傳統風貌保護區。
第十六條 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內容為:
(一)保護安慶歷史城區整體格局;
(二)保護反映歷史風貌的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以及傳統風貌保護區;
(三)保護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優秀近現代建築;
(四)保護與歷史城區密切相關的風景名勝、自然地貌、古樹名木;
(五)保護與傳承民俗精華、傳統工藝、傳統文化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十七條 歷史城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具體保護內容為:
(一)保護與城市形成相關的地理環境要素及自然山水環境;
(二)保護歷史演變形成的“四方城、月城”等老城平面輪廓;
(三)保護傳統道路格線局;
(四)保護傳統商業歷史軸線;
(五)繼承歷史城區環境空間處理手法和傳統建築藝術設計手法,保護與控制歷史城區的空間視廊以及天際線。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劃定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控制街區周邊的景觀環境,保持街區原有的空間格局與尺度,不得改變街巷肌理;
(二)街區的核心保護範圍內,除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得新建、擴建建(構)築物;
(三)街區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符合歷史文化街區風貌保護和視覺景觀要求,其高度、體量、色彩和風格應當與街區風貌、特色相協調。
第十九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建成三十年以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市人民政府可以認定公布為歷史建築:
(一)具有突出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具有較高的建築藝術價值;
(三)體現一定的科學技術價值;
(四)具有其他價值特色。
建成不滿三十年,具有特殊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可以認定為歷史建築。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控制建築高度,不得破壞主要觀景點與主要景觀對象之間的視線通廊,保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定的保護
範圍內建築高度的分區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條 審批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徵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改善歷史城區內的供水、供氣、公廁等基礎設施,並根據城市建設實際情況,編制保護範圍內市政基礎設施的配套完善計畫,落實年度配套任務。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要加強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以及傳統風貌保護區和歷史建築周邊的市容管理,嚴控周邊亂擺亂設攤點,加大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違法建設的查處力度。
第二十四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用途管制和規劃許可。
第二十五條 保持歷史城區原有道路骨架及歷史上形成的街巷格局和空間尺度,保護歷史城區建築高度、建築色彩、城市景觀線、渠道水系、古樹名木等歷史風貌。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在歷史文化街區主要出入口位置設立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損毀、非法移動、拆除保護標誌。
第二十七條 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以及傳統風貌保護區範圍內的建築,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保護:
(一)不可移動的文物,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保護;
(二)歷史建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保護;
(三)其他建築,按照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其他專項保護規劃的要求進行保護。
第二十八條 開展歷史文化街區及歷史建築的普查,建立詳細保護名錄和檔案。重點對市區倒扒獅和大觀亭2個歷史文化街區及其歷史建築保存數量、居住人員、房屋產權、基礎設施、古樹名木等現狀進行詳細調查,建立完整的保護檔案資料。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歷史建築進行掛牌保護,並由所在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建立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制度。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有歷史建築,其代管人為保護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代管人、使用權人均不明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指定保護責任人,並予以公示;
(二)非國有歷史建築,其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代管人為保護責任人;無代管人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代管人、使用人均不明確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化和旅遊、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指定保護責任人,並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條 歷史建築進行修繕前,應當申報修繕設計方案,審批機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及專家進行論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三十二條 在保持原有傳統風貌的前提下,鼓勵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按照保護要求和技術規範,對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以及傳統風貌保護區內歷史建築及時修繕,同時配套建設公共基礎設施。積極爭取利用國家政策和項目資金,逐步改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居民的生活環境和市政基礎設施。
第三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以及傳統風貌保護區範圍內嚴格控制戶外廣告的設定。招牌、指示燈、路燈、公用電話、果皮箱、路名指示牌、公交站點牌、消防栓、雕塑、城市小品等城市家具和市政工程建設的外觀,應當進行充分論證,尺度、形式、色彩、材料、風格等方面要與歷史文化名城的風格相協調,並且方便使用。綠化的布局應符合該地段的歷史傳統。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應當有計畫地利用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有紀念意義的建築物和設施。
第三十五條 深入研究歷史文化遺產的價值,充分挖掘歷史文化名城的豐富內涵,加快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保護利用步伐。
第三十六條 鼓勵根據歷史建築的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利用,可以用作紀念館、展覽館、博物館,以及文化創意產業、地方文化研究等場所。
第三十七條 在保護歷史風貌特色的前提下,積極發展特色文化產業,舉行民俗展覽、民間文化展演,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匯集名優風味小吃,推介安慶地方文化產品與土特產品,激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利用機制。
第三十八條 對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歷史事件、地名典故、詩詞歌賦、地方小調、傳統工藝、飲食文化、民風民俗等文化遺產,進行蒐集、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三十九條 鼓勵舉辦具有安慶民俗風情特色的各類傳統文化活動。鼓勵個人進行民間工藝品收藏、交易展示、民俗旅遊等保護利用活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涉及文物古蹟、古樹名木等的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各縣(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讀

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黨中央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發展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就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發表了一系列重要講話,尤其是在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上明確指出,要把長江文化保護好、傳承好、弘揚好,延續歷史文脈,堅定文化自信。《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也明確提出,要強化歷史文化保護、塑造城市風貌。同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明確指出,制定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為做好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方案》明確要求,歷史文化名城所在市縣要制定名城保護條例或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我市作為2005年國務院公布的第103座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具有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尤其是近現代城市發展史,在我國具有重要地位。安慶國家歷史文化保護工作涉及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省第十一次黨代會報告要求,“十四五”期間我市將建成聯動長三角與中部地區的區域重點城市,文化強市建設邁出更大步伐,安慶優秀文化影響力進一步提升。
2020年9月和10月,省和國家分別對我市開展了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調研評估,在反饋的整改問題清單中,要求我市儘快出台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強化名城保護法規支撐。我市在整改報告中明確表示,立即著手制定名城保護條例。2021年7月,我局向市人大報備,並列入五年(2022-2026年)立法規劃。同時,自2022年起,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每年開展一次自評估工作, 制定地方性法規作為自評估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2022年8月,住建部第三方評估組即將對我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開展調研評估,名城保護地方性法規檔案列入需要提供的資料清單。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安徽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參考省內外有關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方面的法規或規章(省內亳州市和壽縣,以及江蘇省蘇州市和淮安市、甘肅省張掖市等),在實地考察紹興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並赴住建部對接最新政策要求的基礎上,對照《安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10年-2030年)《安慶市倒扒獅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安慶市大觀亭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等有關規劃資料以及其他一些基礎性資料,形成了《辦法》草案。
2020年8月,市住建局書面徵求了各縣(市、區)政府、市經開區管委會、市高新區管委會以及各相關部門意見,對各方面提出的具體修改意見,逐一進行分析研究,對其中合理可行的意見全部予以採納,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辦法》。在市住建局入口網站公開徵求了社會公眾意見(公示時間30天),通過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2021年3月8日,通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委員會2021年第四次議題審查小組會議審查後,形成了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辦法》。
四、工作目標
制定《辦法》的目的,就是要正確處理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發展的關係,切實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保護責任不清、保護規劃剛性不足、保護措施落實不力等問題。
五、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43條,除總則、法律責任、附則外,主要包括保護規劃、保護範圍與內容、保護措施和合理利用4個部分,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保護管理體制
《辦法》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的具體職責;確定由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指導、聯繫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工作,明確承擔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職責的部門及其職能;確定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各項規劃和建設的審查。
(二)關於保護規劃、保護內容
《辦法》明確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其他有關保護規劃的審批程式,細化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要求;明確了規劃編制過程中專家論證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環節,以及保護規劃的修編和報批程式;明確了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重點、範圍,以及歷史文化名城、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內容或要求,對歷史建築進行了明確界定,系統構建了歷史文化名城、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以及歷史建築四個層次的名城保護體系。
(三)關於保護措施
《辦法》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定的保護範圍內建築高度進行分區控制,明確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及公示要求,確定了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市容管理、用途管理和規劃許可等方面的責任主體和具體要求,提出了歷史風貌管控方面要求,規定在歷史文化街區主要出入口位置設立保護標誌;建立了歷史建築保護制度,明確了歷史建築的修繕程式和要求,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以及傳統風貌保護區範圍內戶外廣告的設定要求。
(四)關於合理利用
《辦法》明確了歷史文化遺產的利用要求,列舉了歷史建築的活化利用形式,提出了激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利用機制的有效途徑。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保障措施主要涵蓋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資金保障、細化保護措施、鼓勵創新利用4個方面內容。一是設立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進一步加強安慶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二是市、區人民政府要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三是通過14條保護措施,明確了名城保護範圍內的各項工作要求。四是鼓勵積極探索各種形式的保護方式,創新歷史文化資源利用模式。下一步,將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黨委政府主體責任,加強部門間協作聯動,積極爭取名城保護方面資金,逐步改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居民的生活環境和市政基礎設施,推進歷史文化資源的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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