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力處理標準(試行)

2021年11月1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發布《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力處理標準(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力處理標準(試行)
  • 發布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
全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檔案,制定本標準。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進行通報批評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文物保護利用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不力的。
(二)未按規定認定公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和歷史地段、歷史建築等,或者未按規定核定或登記公布不可移動文物,並且達到一定數量的;或者未能依法依規落實上述保護對象各項保護要求和措施的。
(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以及名城內的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和歷史地段、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及相關城鎮格局、自然景觀、人文環境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力的。
(四)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及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長期缺乏修繕、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相關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完善,建設工程沒有處理好與歷史建築的關係,民眾反映強烈甚至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發生重大文物違法行為、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者連續多次發生文物違法行為,或者對文物違法問題和安全事故隱瞞不報、遲報謊報、查處不力的。
(六)未按要求制定出台、執行落實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文物保護的相關管理規定、保護規劃、技術導則,造成保護對象嚴重破壞的。
(七)被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約談後,仍未及時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或者持續發生破壞行為的。
(八)出現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瀕危名單
(一)歷史城區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觀和環境遭受新的破壞,被破壞的範圍累計達到歷史城區範圍20%以上,或者成片拆除反映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區域的用地面積達1公頃以上,或者其他破壞行為導致名城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影響,社會影響惡劣、民眾反映強烈的。
(二)歷史文化街區的歷史肌理、歷史街巷、空間尺度和景觀環境遭受破壞,被破壞的範圍達到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20%以上,或者拆除後,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面積小於1公頃的,或者長期不進行保護修繕,社會影響惡劣、民眾反映強烈的。
(三)因保護不力造成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滅失,影響名城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
(四)違法違規撤銷、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民眾反映強烈的。
(五)被2次通報批評後,整改不到位,或者未開展整改工作,或者仍然出現破壞行為的。
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撤銷其名城稱號
(一)歷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環境、歷史風貌等被嚴重破壞,歷史文化價值嚴重受損,且已經無法挽回的。
(二)在歷史文化街區大拆大建,核心保護範圍內被成片拆除的用地面積達1公頃以上,或者保護不力、拆真建假,導致歷史文化名城內已沒有符合標準的歷史文化街區的。
(三)因保護不力造成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滅失,嚴重影響名城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且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民眾反映十分強烈的。
(四)歷史建築、不可移動文物遭到大規模拆除的。
(五)列入瀕危名單後沒有按期限要求進行整改,或整改後仍達不到預期效果,且拒絕繼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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