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與利用,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鄉建設和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7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8年9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

條例全文

(2018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名錄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五章 保護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分級管理、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負責對下列事項進行論證、協調和審議:
(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及其他歷史文化資源保護重大事項;
(二)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重慶市主城區傳統風貌保護與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三)重要歷史文化資源申報;
(四)其他重要事項。
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轄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日常巡查、現場維護、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歷史文化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風貌區範圍內的文物保護與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風貌區的保護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修復建設。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保護和管理。
第八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投資、提供保護線索、志願服務、技術培訓等方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和利用。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損害歷史文化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文物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接受舉報、投訴,並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保護名錄
第十一條 本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實行保護名錄製度。
第十二條 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申報,依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
市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區縣(自治縣)、鎮、村、街區,可以申報市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
(一)保存文物較為豐富;
(二)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集中成片;
(三)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四)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報市級歷史文化名城的,在其申報的保護範圍內還應當有兩個以上歷史文化街區或者傳統風貌區。
第十四條 未被確定為歷史文化街區,符合下列條件的區域,可以申報傳統風貌區:
(一)彰顯傳統風貌特徵的建築集中成片,或者傳統街巷保存較為完整;
(二)空間格局、景觀形態、建築樣式等較完整地體現地方某一歷史時期地域文化特點。
第十五條 建成三十年以上,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築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歷史建築:
(一)能夠反映重慶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徵和山水環境地域特色;
(二)與重要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歷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關;
(三)代表性、標誌性建(構)築物或者著名建築師的代表作品;
(四)建築樣式、結構、材料、設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能夠反映重慶地域建築特點或者具有科學研究價值;
(五)建築形體、空間、色彩、細部和裝飾等具有一定的藝術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
(六)具有其他重大歷史文化意義的碼頭、渡口、索道、橋樑、隧道等建(構)築物。
第十六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保護範圍內,不屬於不可移動文物,也未公布為歷史建築的建(構)築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傳統風貌建築:
(一)對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形成具有價值和意義;
(二)具有一定建成歷史,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
傳統風貌建築通過經批准的保護規划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普查工作;對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線索應當組織核實。具有保護價值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並通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預先保護對象進行保護,並製作預先保護通知送達所有權人、使用人。自預先保護通知送達之日起滿一年,預先保護對象未納入保護名錄的,預先保護自行失效。
預先保護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預先保護對象。因預先保護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預先保護對象進行審查論證,確定擬納入保護名錄的對象,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報送審批前,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公告,徵求公眾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二十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而沒有申報市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向其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申報建議;仍不申報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認定其為市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納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嚴重損毀或者滅失,或者保護層級和類型發生變化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及時提出保護名錄調整方案,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二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規劃,應當自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編制完成。
第二十三條 保護規劃應當確定強制性內容和一般技術性內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保護範圍、保護對象和重要管控要求。保護範圍應當包括歷史城區和其他需要保護、控制的區域。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保護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保護範圍,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重要的傳統格局、街巷肌理、歷史環境要素,建築風貌和高度等重要管控要求。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保護範圍、核心保護要素和重要管控要求。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保護規劃的其他內容為一般技術性內容。
第二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達到專項規劃深度。歷史文化名鎮、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應當達到詳細規劃深度。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應當達到村規劃深度。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的強制性內容應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應當與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或者村規劃銜接。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可以作為規劃管理和建設的依據。確需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或者村規划進行修改的,應當同步修改。
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的道路與交通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綠地與廣場、消防、地名等專業規劃,有關部門在上報審批前,應當徵求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市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的保護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主城區的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區縣(自治縣)的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保護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向社會公布。
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組織編制機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修改保護規劃強制性內容的,組織編制機關可以申請修改保護規劃:
(一)新發現重要歷史文化資源或者歷史文化資源與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的;
(三)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保護規劃的;
(四)依法應當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保護規劃強制性內容的,組織編制機關經必要性論證後,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必要時,組織編制機關可將必要性論證意見和保護規劃修改方案一併報送審批。
修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強制性內容的,還應當報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修改保護規劃一般技術性內容,主城區的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其他區縣(自治縣)的報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市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責任人為市人民政府。
(二)市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責任人為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三)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的保護責任人為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了保護管理機構的,該機構按照批准的職責履行保護責任。
(四)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但有使用人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且使用人不明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指定保護責任人。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歷史建築保護名錄公布後十個工作日內將保護責任告知保護責任人。
第三十條 市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保護責任:
(一)保持保護範圍內建(構)築物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保持保護範圍內空間環境的整潔美觀;
(三)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質災害等工作。
法律、法規及保護規劃對保護責任人的責任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保護責任:
(一)對歷史建築進行日常維護和修繕,保持原有建築的外部造型、風貌特徵;
(二)保障結構安全,確保消防、防災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發現險情及時採取排險措施,並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三)轉讓、出租、出借時,告知受讓人、承租人、使用人對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
法律、法規及保護規劃對保護責任人的責任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檢查、隱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繕計畫,並督促相關部門或者個人按照年度修繕計畫開展修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承擔歷史建築的保護修繕費用。
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修繕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資金補助及設計方案援助,或者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進行產權置換、收購,予以保護修繕。
保護修繕資金補助相關標準,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歷史建築應當按照保護規劃和本市歷史建築修繕技術標準進行修繕。
對歷史建築進行修繕涉及外部造型、風貌特徵、主體結構或者保護規劃強制性內容的,保護責任人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手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規劃手續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第三十五條 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服從規劃管理。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除建設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活動應當嚴格控制建(構)築物的高度、體量、色彩等,並與核心保護範圍的歷史風貌相協調。
在傳統風貌區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在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不得影響歷史建築安全,不得破壞歷史建築外部造型和風貌特徵。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歷史建築安全,避免對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三十七條 歷史建築應當原址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並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 未開展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工作的區域,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徵收過程中,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資源調查工作。調查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徵收範圍內的建(構)築物。
第三十九條 確定為歷史建築的農村居民住宅,因保護需要統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權人可以另行申請宅基地,建設自用住宅。
第四十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應當在主要出入口設定保護標誌牌。保護標誌牌應當自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設定完畢。
保護標誌牌應當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組織設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牌。
第四十一條 市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損害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責令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情況繼續惡化。
第四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名錄,建立保護檔案。保護檔案應當包括歷史文化價值、保護規劃、測繪信息資料、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等。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理和維護歷史文化資源信息庫,並實現信息共享。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城鄉建設、民政、國土房管、環境保護、城鄉規劃、城市管理、文物、工商、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採集、提供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的相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函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附圖、附屬檔案中載明保護對象和保護範圍。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或者不動產權證中對歷史建築予以註明。
第四十四條 因保護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被許可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其他部門對保護責任人提供規劃方案設計、施工現場指導、維修維護使用等技術援助。
第四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市級部門可以通過政策激勵、資金補助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具備傳統建造技藝的工匠和傳統建築材料生產、供應單位參與保護工作。
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為具備傳統建造技藝的工匠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和免費培訓。
第四十七條 本市建立保護聯動機制。城鄉建設、國土房管、城鄉規劃、文物、環境保護、消防等部門應當加強應急處置、許可審批和執法查處等方面的聯動協作。
第四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財政、城鄉建設、民政、國土房管、城鄉規劃、文物、移民、民族宗教、國資、旅遊、環境保護、消防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保護相關的資金籌集、房屋修繕、土地管理、歷史資源利用、消防設計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或者技術標準。
第五章 保護利用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進行保護傳承、合理利用,推動旅遊和文化產業發展,但不得破壞當地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歷史文化資源。
第五十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的實際情況和保護規劃,可以對人口規模及結構進行調整,與保護利用要求相協調。
鼓勵原住居民依據保護規劃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從事當地特色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
制定保護規劃、特色產業政策等,應當徵求原住居民的意見。
第五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進行業態策劃,規定各類業態構成比例,控制商業開發,鼓勵開展當地傳統手工業、特色產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二條 利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進行旅遊開發的,應當編制旅遊專業規劃。旅遊專業規劃應當與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五十三條 鼓勵通過政策引導、費用減免、資金補助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投入保護利用。
第五十四條 鼓勵通過減免國有歷史建築租金、放寬國有歷史建築承租年限、減免歷史建築土地使用權續期費用、獎勵容積率等方式促進保護利用。
歷史建築的利用不得損害其文化形象和價值特徵。在符合結構、消防等專業管理要求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鼓勵根據歷史建築的特點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區服務、文化展示、參觀遊覽、公益辦公等。
第五十五條 歷史建築可以通過依法轉讓、抵押和出租等形式進行保護利用。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及時將歷史建築產權轉讓登記的信息與歷史建築所在地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等實現信息共享。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歷史建築轉讓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保護責任告知受讓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活動的,依照《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查處。
第五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開展普查工作、未組織核實保護線索或者未對預先保護對象採取預先保護措施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設定保護標誌牌的;
(三)未建立保護檔案的;
(四)因保護不力導致本行政區域保護對象的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經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後,逾期未採取補救措施的;
(六)未指定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的;
(七)未制定年度修繕計畫,或者未督促相關部門或者個人按照年度修繕計畫開展修繕工作的;
(八)徵收過程中,應當開展而未開展歷史文化資源調查即啟動拆除工作的;
(九)未依法核實、處理單位或者個人舉報和投訴的;
(十)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照法定許可權、依據、程式組織編制、修改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核實、處理單位或者個人舉報和投訴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保護管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保護不力導致本轄區內保護對象的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損害的;
(二)未及時發現和制止破壞保護對象的行為或者未及時向負有查處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導致保護對象的歷史文化價值受到嚴重損害的;
(三)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保護責任人告知保護責任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條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保護責任,造成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履行保護責任;逾期不履行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預先保護對象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保護規劃和保護修繕方案的要求進行施工,對歷史建築造成損壞或者對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的,由城鄉建設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定、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牌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歷史文化資源,是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非物質文化遺產,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傳統村落,古樹名木等具有歷史價值的保護對象。
(二)傳統風貌區,是指歷史遺存較為豐富,能夠比較完整、真實地反映重慶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地區。
(三)傳統風貌建築,是指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保護範圍內,除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外,具有一定建成歷史,對歷史地段整體風貌特徵形成具有價值和意義的建(構)築物。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歷史文化是城市的靈魂,見證了城市生命歷程,是城市特色的重要體現、城市文明的現實載體。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上強調,要保護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延續城市歷史文脈。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重慶作為1986年國務院公布的第二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具有3000多年優秀歷史和燦爛文化,廣泛分布著從古代巴渝文化到明清移民、近代開埠、建市、抗戰陪都、西南大區、三線建設等歷史時期的文化遺產。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歷史文化保護工作,2015年批准公布了《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2018年《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指出,要延續城市文脈,留住重慶記憶。目前,我市正全面提升城市品質、加快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為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歷史文化保護責任不清、保護規劃剛性不足、保護措施不力等問題,適應新形勢下歷史文化保護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地方法規,為我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起草審查過程和主要內容
2018年1月,市規劃局起草形成了《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送審稿)》,提請市政府審查。市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進行了認真審查:一是廣泛徵求意見。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市政府法制信息網和市國土房管局網站公開徵求了社會意見;書面徵求了各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被徵收人代表、行業協會和評估機構意見。對收到的87條意見進行了認真梳理,採納合理建議57條。二是召開會議論證。分別召開了市級部門、區縣和專家論證會,對存在分歧的問題專題進行了研究,現已基本達成共識。三是邀請市人大城環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提前介入指導。四是充分學習借鑑了成都、廣州等城市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在此基礎上,經反覆修改完善,於2018年5月2日經市第五屆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形成了提請審議的《草案》。
《草案》共7章65條,除總則、附則、法律責任外,主要包括保護名錄、保護規劃、保護措施和保護利用4個部分內容。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了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三層七類”保護體系,即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地段、歷史文化資源點3個層次和歷史文化村鎮、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風貌區、風景名勝、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和保護建築、世界文化(或自然)遺產和主題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7種類型。因此,《草案》在適用範圍中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分為了國家級和市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7種類別,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區等因另有法律法規規定,本《草案》不再重複(第二條)。
(二)關於保護名錄。《草案》建立了3項制度:一是建立了保護名錄製度,明確了各類保護對象的條件(第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二是建立了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制度,以便於準確掌握全市歷史文化資源狀況(第十九條);三是建立了預先保護制度,防止保護對象在申報過程中發生損毀(第二十條)。
(三)關於保護規劃。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剛性,《草案》明確規定了3個方面制度性要求:一是明確了保護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及深度要求(第二十四、二十五條);二是明確了保護規劃與相關規劃的關係(第二十六條);三是明確了保護規劃編制、修改的程式和要求(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
(四)關於保護措施。為了增強保護措施的針對性、實效性,《草案》主要規定了3個方面舉措:一是建立了保護責任人制度,並明確了保護責任內容(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條)。二是為避免“大拆大建”,對歷史建築的遷移、拆除進行了限制,對保護修繕提出了要求。同時,為了提高保護修繕的積極性,促使保護責任人更好地履行義務,規定了修繕補助、宅基地補償等舉措(第三十三至四十條)。三是規定了技術援助、鼓勵傳統技藝傳承等相關措施(第四十六、四十七條)。
(五)關於保護利用。合理利用是實現保護與利用的統一、傳承和保護好歷史文化資源的必然要求,為最大限度發揮歷史建築使用價值,支持和鼓勵歷史建築的合理利用,《草案》設專章對保護利用作出規定,分別對原住居民參與、業態策劃、歷史建築的使用和交易等內容進行了規範。
綜上所述,《草案》內容合法,措施可行,切合我市實際,未創設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法律責任設定符合立法許可權規定。
《草案》連同以上說明,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草案)》的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2018年7月23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經兩次審議後,文本比較成熟,建議提請表決。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會同市規劃局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了逐條梳理研究,對二次審議稿進行了修改。經2018年7月25日市五屆人大法制委第五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的《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第二款中關於“市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報”的規定,與上位法的表述不一致,建議修改為“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表決稿採納了該意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二次審議稿第四十條第二款應當明確由市級部門統一保護標誌牌的樣式,表決稿將該款修改為“保護標誌牌應當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樣式組織設定”。
此外,表決稿還對一些文字進行了修改。
表決稿如獲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建議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表決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市人大常委會: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計畫,市人大城環委積極推進《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立法工作。我委與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規劃局一起開展條例起草、論證工作,赴北碚金剛碑、合川淶灘、大足雍溪等地進行了調研。4月25日,市人大常委會張定宇副主任率我委赴市規劃局進行了調研,專題聽取了草案起草情況的匯報,就加快立法進度、提高文本質量、確保按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提出了要求。在收到市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後,委員會認真開展調研論證。5月14日,我委書面徵求了市五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報名參加該項立法的市人大代表意見。並對各方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分析,仔細研究。5月22 日,委員會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在2013年12月召開的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上強調,要讓居民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要傳承文化,發展有歷史記憶、地域特色、民族特點的美麗城鎮;要融入現代元素,更要保護和弘揚傳統優秀文化,延續城市歷史文脈。2014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歷史文化是城市的靈魂,要像愛惜自己的生命一樣保護好城市歷史文化遺產。要本著對歷史負責、對人民負責的精神,傳承歷史文脈,處理好城市改造開發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關係,切實做到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我市具有3000年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蘊含著真實的、獨特的歷史遺存和寶貴的精神資源,廣泛分布著從古代巴渝文化到明清移民、近代開埠、建市、抗戰陪都、西南大區、三線建設等歷史時期的文化遺產。1986年,我市被命名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以立法形式保護好、傳承好歷史文化,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歷史文化保護重要指示、關於我市“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和“四個紮實”要求,特別是加快建設山清水秀美麗之地指示的重要舉措。
(二)解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突出矛盾的迫切需要。直轄以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歷史文化保護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我市原有抗戰遺址767處,現存僅395處,占51.5%;已有近一半的抗戰遺產因為保護不力而永遠消失。保存完好併合理利用的僅占約1/6,保存狀況較差的有101處,亟待搶救的有63處,許多抗戰遺產被用於與其歷史內涵不匹配的用途,面臨著文化意義喪失的困境。1979至2010年間,我市原二戰盟軍招待所、原國民政府大樓、山城寬銀幕電影院等代表性歷史建築和臨江門、白象街、彈子石老街、寸灘老街、魚洞老街等多處歷史文化片區被相繼拆除。從名城名鎮名村的層面來看,我市現有的75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中,有相當一部分沒有得到有效保護,一些名鎮、名村還存在拆舊建新等現象,造成歷史環境破壞嚴重,整體性和真實性難以得到保存等。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科學規劃、強化引導、明晰責任,依法保護。
(三)完善歷史文化名城法治保障體系的迫切需要。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與《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共同構成國家層面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制度。為更好地對本地特色資源和文化進行保護、管理和利用,各地先後出台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從全國範圍看,同時被命名為中國歷史文化名城的省會城市(或直轄市)共23座,其中15座城市已經頒布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條例或辦法,占總數的65%。四個直轄市中,《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已經頒布實施,廣州、杭州等城市已經開始修訂名城保護條例,浙江、江蘇、雲南等省份也已建立較為完整的保護法規體系。我市僅在2009年頒布、2016年修訂的《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2005年頒布的《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和2015年頒布的《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地方性法規中有原則性規定。市政府針對單個保護對象制定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缺少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專項地方性法規,亟需通過地方立法加以完善。
二、對《草案》的原則性意見
5月2日,市政府第8次常務會審議原則通過了《草案》。《草案》共7章65條,除總則、附則、法律責任外,主要包括保護名錄、保護規劃、保護措施和保護利用四個部分。委員會審議認為,《草案》文本貫徹落實了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注重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有關要求貫徹到相關規定中,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充分借鑑各地立法經驗,《草案》文本比較成熟,可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對《草案》部分條文的具體意見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問題。由於條例上位法的名稱是《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起草論證過程中,就條例的名稱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了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體系表述為“三層七類”,即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地段、歷史文化資源點三個層次和歷史文化村鎮、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風貌區、風景名勝、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和保護建築、世界文化(或自然)遺產和主題遺產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七種類型。為此,《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將保護對象明確為“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包括國家級和市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如果沿用上位法的名稱,不能涵蓋本條例的所有保護對象。我市獨特的巴渝文化以及明清移民、近代開埠、建市、抗戰陪都、西南大區、三線建設等歷史時期的文化遺產,不少傳統風貌區、優秀歷史建築面臨破壞危險,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等保護存在立法空白,需要在本條例中進行立法保護。此外,北京市和廣州市等都是採用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名稱。我委認為,《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這一名稱符合我市實際,能夠較好地體現我市條例的特點。
(二)關於條例與《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關係問題。在條例的論證過程中,有意見認為,《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五章也設有名鎮名村保護章節,其內容與本條例類似,應考慮與其關係問題。我委研究後認為,兩部條例針對的管理對象不完全相同。《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針對的是國家級和市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等。《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不僅包括國家級和市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還包括中國傳統村落,全國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全國特色景觀旅遊名村等內容。由於管理對象不完全相同,因此兩部條例的管理規定,審批流程等也不一樣,不能簡單合併或刪除。此外,《草案》在起草論證過程中,已經注重了與《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銜接,兩者不存在相衝突的條款。
(三)部分條文修改具體意見:
1.刪除第四條第二款中的“的具體”。
2.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好國家級和市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的認定工作。”修改為“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好國家級和市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認定工作。”
3.將第八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4.在十九條“區縣(自治縣)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普查工作”中,增加“首次普查應當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5.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預備保護名錄的對象進行預先保護,並及時書面告知所有權人、使用人,同時告知其保護責任。自預先保護通知送達之日起滿12個月,預先保護對象未納入保護名錄的,預先保護決定自行失效。”
6.將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修改為“修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強制性內容的,還應當報告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及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和市人大常委會。”
7.在第二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本章最後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與評估。檢查與評估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8.將第三十條第三項中的“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為所有權人”修改為“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
9.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名錄,建立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資源保護檔案。保護檔案應當包括歷史文化價值、保護規劃、測繪信息資料、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等。”
10.將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和支持原住居民依據保護規劃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從事當地特色產業的生產經營等相關活動。”
11.應對第五十八條、五十九條、六十條的法律責任,按照立法技術規範和上位法規定等要求,進行相應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的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2018年5月,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適應新形勢下歷史文化保護的新要求,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與利用,促進城鄉建設和社會文化協調發展,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將草案通過區域網路推送給全體市人大代表、部分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徵求意見,並發布到網際網路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聽取了6個區人大常委會對草案的修改建議;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審議中的重點問題研究論證。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制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結合市人大城環委的審議意見以及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見,會同市相關部門和單位對草案進行了修改。經2018年7月12 日市五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次審議稿)。
一、關於條例的名稱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本條例名稱與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名稱表述不一致,且針對性、有效性不夠,建議與上位法名稱表述保持一致。法制委員會採納了該意見,將條例名稱修改為《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對草案中涉及“歷史文化名城”概念的有關條款作了相應修改。
二、關於保護職責劃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條和第三十條關於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的規定中,市政府、區縣(自治縣)政府、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責任劃分不明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責任主體規定存在漏項;有的部門職責比較龐雜,缺乏統籌。建議進一步完善市政府、區縣(自治縣)政府、鄉鎮街道的責任劃分。
法制委員會採納了上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以下幾方面的修改:一是為保持草案有關職責規定內容的完整性,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九條增加了市人民政府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責任人的規定。二是明確規定名鎮、名村、街區和傳統風貌區的保護責任人調整為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鎮名村的保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名鎮名村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對名鎮名村的防火、防盜、防洪防汛、防震、防地質災害、防蟲蟻等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名鎮名村安全”。草案的規定與該法規規定不一致,故對草案第四條和第三十條作了相應修改。三是細化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職責規定,由其統籌保護工作。四是重新界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職責的規定,增加了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保護工作的內容。
三、其他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關於保護的範圍規定不夠明確,條文有交叉重疊的情況,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對草案第二條進行了相應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草案第七條關於保護資金的規定分類表述,並建議“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修改為“將保護必需的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法制委員會與市規劃局等相關部門研究認為,針對該條款市規劃局與市財政局已充分溝通協調,並徵求了區縣政府的意見,目前表述更有利於保護工作。為此,對草案未作這方面的修改。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將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的“預備保護名錄”改為“預先保護對象”,先明確預先保護對象,再報有關部門並組織專家對其審查論證,確定是否納入保護名錄。二次審議稿採納了這條意見。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草案第六章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在內容上不夠完善,行政責任的表述不夠準確。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些意見,對草案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作了相應修改。
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對一些文字進行了修改,並對個別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報告,請一併審議。

解讀

市委市政府一直以來高度重視我市歷史文化保護,經過市人大、各區縣政府、市規劃局等有關部門以及相關專家的共同努力、通力協作,2018年7月26日,重慶市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並將於2018年9月1日實施。
一、立法背景
歷史文化是城市的靈魂,見證了城市生命歷程,是城市特色的重要體現、城市文明的現實載體。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做好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近年來,重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歷史文化保護工作,陳敏爾書記強調,增強文化自信,強化責任擔當,以更高的站位和標準加強歷史文化保護。政府工作報告要求,要延續城市文脈,留住重慶記憶。
重慶歷史文化資源豐富,建城 3000年,定名800年,是山環水繞、江峽相擁的山水之城,是1986年國務院公布的第二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具有悠久的歷史文化傳統和優秀的人文精神積澱,具有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截止目前,包括6個歷史文化街區、20個傳統風貌區、18箇中國歷史文化名鎮、28個市級歷史文化名鎮、1箇中國歷史文化名村、28個市級歷史文化名村、74箇中國傳統村落、176處歷史建築、25908處不可移動文物等。
二、起草過程
目前,我市正全面提升城市品質、加快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為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歷史文化保護責任不清、保護規劃剛性不強、保護措施不力等問題,以更高的站位和標準加強歷史文化保護,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2015年,我局牽頭啟動《條例》起草工作,多次組織市級有關部門及法律專家開展論證工作,並形成立法調研報告、論證報告、《條例》草案、立法論證材料等成果。2017年12月,《條例》送審稿完成,上報市政府審查。2018年,《條例》進入審查流程,5月2日通過市政府常務會審議,5月29日通過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7月26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條例》,將於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六十五條,主要包括六大方面內容:
(一)建立分工明晰、責任明確的管理體系
針對因權責不清導致保護工作滯後,保護管理效能不高等問題,《條例》細化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職責,明確了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市、區縣(自治縣)、鄉(鎮)三級管理體制,以及各級政府的職責分工,同時還規定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城鄉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明確專門的保護資金
為保證政府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保護工作上的投入,《條例》規定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項目安排,將保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保護和管理。
(三)設立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系列制度
為規範重慶各類歷史文化資源的普查、申報與批准。《條例》建立三項管理制度:一是保護名錄製度,明確了納入保護名錄的對象,規定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歷史建築和傳統風貌建築等七類保護對象的認定標準及批准程式。二是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制度,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普查工作。三是暫未登錄對象預先保護制度,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預先保護對象進行保護,並及時書面告知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其保護責任,並規定預先保護通知送達之日起滿一年,預先保護對象未納入保護名錄的,預先保護決定自行失效。防止未登錄對象在申報過程中發生損毀。
(四)確立更加剛性的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為解決保護規劃實施指導性不強、與控規關係不清晰等問題,《條例》規定了三個方面制度性要求:一是明確了保護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及深度要求。二是明確了保護規劃與相關規劃的關係, 規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的強制性內容應當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還規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經依法批准後,可以作為規劃管理和建設的依據。三是明確了保護規劃編制、修改的程式和要求。
(五)督促歷史文化資源修繕工作
為了督促歷史文化資源修繕工作開展,《條例》主要規定了五個方面舉措:一是建立保護責任人制度,規定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並明確了保護責任內容。二是轉變城市更新的路徑,規定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徵收過程中,應當核實歷史文化資源,未完成的,不得拆除徵收範圍內的建(構)築物,並對歷史建築的遷移、拆除進行了限制。三是建立年度修繕計畫,督促修繕,規定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年度修繕計畫,並督促相關部門或者個人按照年度修繕計畫開展修繕工作。四是設立宅基地置換制度,規定因保護需要統一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可以另行申請宅基地建設自用住宅,促進集體用地的歷史建築得到有效保護。五是提供資金補助,保障修繕,明確了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修繕費用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向區縣政府申請資金補助及設計方案援助。
(六)強調活化利用增設保護利用專章
針對實際工作中對於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等保護對象活化利用不足的問題,《條例》設立保護與利用專章,對人口結構調整、業態策劃、保護與旅遊開發的關係、歷史建築的使用和交易等內容進行了規範,明確了歷史建築可以通過依法轉讓、抵押和出租等形式進行保護利用,並鼓勵通過減免國有歷史建築租金、放寬國有歷史建築承租年限、減免歷史建築土地使用權續期費用、獎勵容積率等方式促進保護利用,實現保護與利用的統一,實現歷史文化保護的可持續發展。
《條例》的出台為處理好保護與利用、傳承與創新的關係,讓優秀歷史文化活在當下、服務當代提供了明確具體、極具操作性的法治保障。為了進一步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我們將藉助《條例》審議出台的契機,通過多種途徑開展保護宣傳、培訓等工作。以共抓大保護的精神,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歷史文化遺產,延續城市文脈,彰顯城市特色,建設“山水、人文、城市”三位一體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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