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重慶市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與利用,促進城市建設發展與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相協調,豐富歷史文化名城特色與內涵,經市政府同意,對優秀近現代建築規劃採取保護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優秀近現代建築規劃保護的指導意見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3〕78號
渝府辦發〔2013〕7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強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與利用,促進城市建設發展與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相協調,豐富歷史文化名城特色與內涵,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優秀近現代建築保護和利用的通知》(渝府發〔2008〕71號)有關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優秀近現代建築規劃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優秀近現代建築是指從十九世紀中期至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期間建設的、反映一定時期城市建設歷史與建築風格、具有較高藝術水平的建築。保護和利用城市優秀近現代建築,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是全市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優秀近現代建築的調查和初選工作,匯總後報市規劃局。市規劃局要會同市文物局組織專家審查,擬訂優秀近現代建築名錄,報市政府核定公布。
三、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府公布的優秀近現代建築名錄,在建築的明顯部位設定保護標牌、製作保護告知書,限定使用性質,告知使用人和所有權人的保護責任義務,接受社會和公眾監督,並報市規劃局備案。
四、優秀近現代建築應遵循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在不改變建築外觀和內部主要結構的前提下,使用人和所有權人可以適度、合理地利用。鼓勵將優秀近現代建築作為展覽、文化、辦公設施或用於適宜的商業用途,禁止採取構成損害、污染以及有損其文化形象的使用方式。
五、列入名錄的優秀近現代建築的土地房屋權利人,應依照《重慶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條例》規定,依法申請土地房屋登記。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現代建築,其轉讓和抵押登記,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辦理。國有的不得轉讓、抵押,非國有的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
市國土房管局要會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協助當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好優秀近現代建築的確權工作。
六、對列入名錄的優秀近現代建築,要及時劃定保護範圍界線和建設控制範圍界線,對建築的風格、高度、體量和色彩、使用性質等制定規劃控制導則。對優秀近現代建築分布較集中、成片的區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編制保護規劃,並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管理依據。
七、優秀近現代建築實行原址、原貌保護。禁止擅自拆除、遷移優秀近現代建築。
確因公共事業建設需要須對優秀近現代建築進行遷建的,優先採取就地平移的方式。經論證確無平移條件的,才可異地重建。重建方案由市規劃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論證,並充分聽取專家及公眾意見後,報市政府審批。
優秀近現代建築確因安全原因需要進行改建、擴建,或在其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建(構)築物的,由市規劃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嚴格審查和審批。
異地重建的優秀近現代建築,其權利人應負責測繪、攝影、保存資料,並將資料檔案移交市規劃局統一管理。
對優秀近現代建築進行保護和利用,涉及建設活動的,應由具備甲級建築設計、乙級(二級)以上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承擔有關工作。
屬文物保護單位的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養、修繕和遷移,應當符合文物保護有關規定。
八、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修繕應按照現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開展;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技術規範標準的,可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後,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在現狀基礎上予以修繕。
九、位於拆遷範圍內的優秀近現代建築,應在規劃公示函中註明保護與利用要求,與新建建築統籌布局。屬國有的優秀近現代建築及其對應的土地,不得重新出讓和劃撥。新建建築與優秀近現代建築應統一規劃,不得影響優秀近現代建築的展示和公共性。建設項目中保留的文物保護單位及優秀近現代建築,可以不計入該項目的容積率和建築密度指標。
十、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拆除位於優秀近現代建築周邊,影響其安全及環境景觀的違法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疏通消防通道,改善周圍環境。
十一、市政府將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工作納入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市規劃局會同市級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檢查,對違反優秀近現代建築保護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因工作不力造成優秀近現代建築損毀、消失的,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和《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報請市政府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行政責任。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