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破壞行為加強保護性建築保護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央新型城鎮化會議和市四屆規委會一次、二次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堅決制止破壞行為加強保護性建築保護工作的通知》(建規〔2014〕183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堅決制止破壞行為,加強保護性建築保護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堅決制止破壞行為加強保護性建築保護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85號
渝府辦發〔2015〕8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新型城鎮化會議和市四屆規委會一次、二次全會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堅決制止破壞行為加強保護性建築保護工作的通知》(建規〔2014〕183號)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堅決制止破壞行為,加強保護性建築保護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保護內容和要求
(一)保護內容。
保護性建築是指納入法定保護體系的各類建築遺產,及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各類建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結合我市實際,保護性建築主要包括:
1.經批准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定級文物點中的各類建築遺產;
2.經批准公布的優秀歷史建築(含已公布的優秀近現代建築和尚未公布但已列入預備名錄的優秀歷史建築);
3.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風貌區、傳統村落、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少數民族特色村寨等各類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各類建築;
4.各類主題遺產(抗戰遺址、革命遺址、工業遺產、名人故居、重點寺觀教堂等)中未納入文物保護範圍的保護建築;
5.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各類建築。
(二)保護要求。
1.確定名錄、公布名錄、建立檔案。各區縣(自治縣)政府要在2015年6月底前通過普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保護性建築的基本情況,確定和公布保護性建築名錄,並建立檔案。公布方式為發布正式檔案,並在政府網站公布。
市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單位職能職責及時公布全市性的重點保護性建築。市規劃局負責公布重慶市優秀歷史建築,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風貌區、工業遺產、名人故居中的保護性建築,以及其他具有保護價值的各類建築;市文物局負責公布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抗戰遺址、革命遺址、文物點中的保護性建築;市城鄉建委負責公布傳統村落、特色景觀旅遊名鎮名村中的保護性建築;市民族宗教委負責提供少數民族特色村寨、重點寺觀教堂中的保護性建築名單,會同市規劃局審定後公布。
2.制定保護實施計畫。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在2015年8月底前,制定完成本行政區域保護性建築保護實施計畫。全市要在2015年10月底前制定完成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實施行動計畫,並將各區縣(自治縣)保護性建築保護實施計畫作為專項內容納入全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實施行動計畫。
3.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強化規劃實施管理。在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中,應將保護性建築的保護作為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合理確定保護原則,劃定保護範圍,提出分類保護要求,明確保護措施。在城鄉規劃審查工作中,加強對保護性建築的保護措施、保護區劃等內容的審查。在規劃管理工作中,嚴格規劃許可制度,對涉及保護性建築的各類建設活動全過程嚴格依法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對涉及保護性建築的建設項目,未劃定保護範圍和未落實保護措施的,不得批准用地,不得進行規劃許可,不得開工建設。
4.改善民生,做好保護性建築修繕和設施更新。將保護性建築保護工作與改善民生相結合,堅持保護第一、合理利用的方針,注重完善基礎設施、修繕建築本體、改善民眾的生活條件。不僅要對保護性建築本體進行保護,還應當保護其歷史環境、整體風貌和空間特色。
5.建立社會公眾監督機制。公布保護性建築名錄,建立保護性建築保護工作監督檢查機制,公布監督電話號碼,接受民眾監督。對擅自拆除、破壞、損害保護性建築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及時查處。
6.建立保護長效機制。在房地產開發、危舊房改造、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農房整治、高山生態扶貧搬遷等各類開發和建設活動中加強保護性建築的保護工作,禁止大拆大建、拆古建新。制定完善各類開發與建設中有關保護性建築的保護措施。研究修繕、設施更新、展示、利用等方面的可持續保護的政策措施。運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維護其使用價值,延續其生命周期。鼓勵產權人、使用人自覺承擔保護義務。逐步建立長效保護機制,形成全社會積極保護保護性建築的良好氛圍。
二、落實保護責任
對保護性建築的保護是一項系統工作,按照“政府負責、部門聯動、公眾監督、分類指導”原則,在市政府統籌領導下,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職責,開展保護工作,落實保護責任。
(一)區縣(自治縣)政府職責。
1.將保護性建築保護納入本行政區域“十三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建立保護性建築保護經費保障機制,安排本級財政預算。將保護性建築的保護工作作為專項內容之一納入本行政區域年度目標考核。
2.在2015年6月底以前完成本行政區域內保護性建築普查,公布名錄。通過普查,掌握本行政區域保護性建築的數量、分布、特徵、保存現狀、環境狀況,並建立名錄。公布本行政區域內保護性建築名錄,設立現場標記,實行分類掛牌保護,建立、完善保護性建築的動態保護檔案。
3.2015年8月底前,制定完成本行政區域保護性建築保護實施計畫。明確具體任務、責任分工、牽頭單位、保障措施、進度安排。
4.將保護性建築的保護作為城鄉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合理確定保護原則,劃定保護範圍,提出分類保護要求,明確保護措施,並在相關城鄉規劃編制中予以落實。對涉及保護性建築的各類建設,實施全過程保護與管理。
5.在保護的基礎上,通過原功能延續或更新,以及文化展示、旅遊等方式,合理使用保護性建築,防止不當使用或過度使用;結合民生改善做好保護性建築的修繕和設施更新工作。對保護性建築進行外部修繕的,應經區縣(自治縣)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批准前應組織有關專家審查,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涉及文物建築的,按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加強對保護性建築歷史環境、整體風貌和空間特色的保護。對附屬於保護性建築的綠化、樹木(古樹名木)和小品等,要一併予以保護;對破壞保護性建築周邊景觀的建構築物、標示標牌等應分步驟、有計畫地拆除。
6.建立社會公眾監督機制,並根據保護工作實際,配備相應的力量,加強對保護性建築的日常管理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造成保護性建築違法拆除、破壞,或違反法定程式擅自遷移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7.建立本行政區域保護性建築保護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及時匯總保護工作情況,每年向市政府上報本行政區域內保護性建築保護的有關工作。
(二)市政府部門職責。
1.市規劃局負責指導、督促各區縣(自治縣)政府開展優秀歷史建築的認定及規劃管理工作,推進保護規劃全覆蓋及規劃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與修繕技術導則,開展主城區保護性建築定位入庫工作及紫線劃定工作。
2.市文物局負責指導、督促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做好不可移動文物中保護性建築的保護工作。指導劃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中保護性建築修繕的技術指導,積極引導不可移動文物中保護性建築的合理利用。
3.市城鄉建委負責指導、督促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對城鄉建設、基礎設施和道路橋樑管網建設、軌道交通建設、城市危舊房改造、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農房整治、重點建設等各類開發建設活動以及村鎮建設中保護性建築的保護工作,指導保護性建築修復建設。
4.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指導、督促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對房地產開發和土地徵收、整治儲備、劃撥、出讓以及城市房屋徵收拆遷、農村宅基地復墾中保護性建築的保護工作。指導、督促區縣(自治縣)政府在城鄉土地房屋確權、產權產籍管理中的保護性建築保護工作。指導制定非文物類保護性建築(公房)修繕計畫,並組織實施。
5.市農委負責指導、督促高山生態扶貧搬遷、新農村建設中保護性建築的保護工作。
6.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將保護性建築保護工作納入全市“十三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會同市扶貧辦、市城鄉建委負責指導、督促高山生態扶貧搬遷中保護性建築保護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統籌落實保護性建築保護經費,將其納入市級財政年度預算。
8.市民族宗教委負責指導、督促少數民族特色村寨以及寺觀教堂中保護性建築的保護及修復工作。
9.市交委、市市政委、市水利局、市園林局、市移民局、市旅遊局、市國資委等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在鐵路、高速公路、橋樑、水利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綠地公園建設和移民搬遷、旅遊開發等各項建設和維護活動中加強對保護性建築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
10.市監察局負責依法受理有關主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破壞保護性建築的違法違紀線索,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各區縣(自治縣)政府應加大保護工作力度,堅決制止破壞行為,防止拆除保護性建築行為發生,切實做好保護性建築的保護工作。
市規劃局、市文化委、市城鄉建委要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對各區縣(自治縣)保護性建築保護工作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對不履行保護性建築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情況不好的,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提請市政府督查室進行專項督查。針對擅自拆除、破壞保護性建築的典型案件,要會同市監察局進行查處,提請市政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拆毀、破壞保護性建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九條、《重慶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嚴肅追究責任。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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