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通知,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精神,加快推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建設,切實維護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和改進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通知
  • 渝辦發:〔2011〕317號
  • 頒布: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主題詞:民政  未成年人△  保護  通知
  • 生效日期:2011年11月11日
高度重視,明確職責,加強領導,健全領導機制,健全部門協調機制,強化監督管理,加強能力建設,加強宣傳引導,

高度重視

高度重視,增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責任意識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係到社會和諧安定,關係到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落實。及時有效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我市採取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救助保護措施,加大了主動救助力度,加快了基層救助服務網路和救助保護設施建設,開展了人性化、關愛型救助服務,有效地維護了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但由於受人口流動加速、一些家庭監護缺失等因素影響,我市未成年人流浪現象依然存在,甚至出現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和實施其他違法犯罪等問題。因此,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從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維護社會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務院的決策和部署上來,堅定信心,抓好落實。要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堅持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優先、救助保護和教育矯治並重、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齊抓、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結合的原則,不斷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創新工作方法,加大政府投入,切實解決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安置、源頭防治等難點問題,切實地維護好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其健康成長。

明確職責

明確職責,強化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舉措
(一)加強救助保護體系建設。全市各級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機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救助點、村(居)委會救助信息員三級救助保護網路。要進一步加強救助保護設施建設,不斷完善救助服務網路。我市現階段沒有救助保護設施的區縣(自治縣),要在“十二五”期間完成救助保護設施建設;已有救助保護設施的區縣(自治縣)要進一步健全功能,尤其是完善教育矯治、心理干預、康復培訓、文化娛樂等設施和功能。各救助保護機構的建設應符合國家相應規範。要依託現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開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救助服務點,負責為轄區內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宣傳、勸導、救助、轉送等服務。村(居)委會應當明確一名救助信息員,負責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救助服務點傳遞流浪未成年人的有關信息。
(二)採取更加積極主動的救助保護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充分發揮交巡警平台、派出所在街面和社區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發現流浪未成年人,應當及時護送到發現地的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發現成年人攜帶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的,公安機關應就地或帶到有關場所進行調查、甄別。對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攜帶子女流浪乞討的,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引導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無力自行返鄉的,由救助保護機構接送返鄉,公安機關予以協調配合。對有組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嫌疑者,要依法查處。民政部門以及各級救助機構要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引導護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市政部門發現流浪未成年人,應當告知並協助公安或民政部門將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在車站、碼頭以及繁華地段設定醒目的救助標識牌,載明救助保護機構的地址和聯繫電話。對突發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民政和市政等部門應當直接護送到定點醫院進行救治。衛生部門要確定定點醫院,落實政策措施,切實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醫療救治工作,尤其是對愛滋病等嚴重傳染性疾病患者,應當指定專門醫院予以及時救治。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組織和動員居民提供線索,勸告、引導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機關、救助保護機構求助,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
(三)嚴厲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要始終保持嚴打高壓態勢,不斷深化打拐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拐賣、拐騙兒童、強迫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對其性侵害行為。要進一步強化專案偵查工作,堅持順線追蹤、深挖幕後,徹底摧毀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團伙。要進一步強化社會面巡邏查控和重點人員、重點場所的治安管控力度,及時發現並查處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要進一步強化接處警工作,凡接報或發現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案件線索的,要第一時間出警、第一時間核查甄別。要進一步加強公安派出所、交巡警平台等街面執勤的協調配合,對巡查中發現的組織未成年人乞討和其他強迫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活動,要按照“誰發現、誰處置”的原則,做好先期處置工作。要進一步加強警務合作,健全完善跨部門、跨警種、跨地區打擊拐賣犯罪工作機制和未成年人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一律採集生物檢材,及時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實現信息共享、協同作戰,不斷提高打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違法犯罪的能力。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調查、取證和解救工作。
(四)加強流浪未成年人的回歸與安置。民政部門、救助保護機構和公安機關要密切配合,綜合運用救助保護信息系統、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和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方式,及時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對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要及時安排接送返鄉,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在購票、進出站、乘車等方面積極協助。流出地救助保護機構應當通知返鄉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救助保護和幫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護機構要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確無監護能力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協助監護人及時委託其他人員代為監護;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經反覆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繼續查找的同時,要通過救助保護機構照料、社會福利機構代養、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顧。各級救助保護機構對半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將其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或精神病院。無兒童福利機構、精神病院的區縣(自治縣),也可安置到相鄰區縣(自治縣)或市級兒童福利機構、精神病院,其經費由送出地財政承擔。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要按戶籍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以便就學、就業等正常生活。對在打拐過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嬰幼兒,民政部門要將其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撫育,公安機關要按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五)強化流浪未成年人源頭預防和治理。全市各級政府要不斷強化源頭預防和治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是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要加強對家庭監護責任的指導和監督,對困難家庭予以幫扶,提升家庭撫育和教育能力,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村(居)委會要建立隨訪制度,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或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要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其改正;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學校要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加強學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輔導,根據學生特點和需要,開展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使學生掌握就業技能,實現穩定就業;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進行重點教育幫扶;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教育資助和特別關懷。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適齡兒童輟學、失學信息通報制度,指導學校做好勸學、返學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要積極做好協助工作。
全市各級政府要進一步落實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和扶貧開發等政策,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納入重點青少年群體教育幫助工作、“春蕾計畫”、“安康計畫”和親職教育工作的總體計畫。教委、殘聯要將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納入殘疾未成年人康復、教育總體安排。充分發揮志願者、社工隊伍和社會組織作用,鼓勵和支持其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矯治等服務。
(六)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全市各級救助保護機構要堅持實行親情化、關愛型服務,對進入救助保護機構的流浪未成年人依法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時,為其提供文化及法制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技能培訓等救助保護服務。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要協助法律援助機構或司法機關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救助保護機構要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幫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替代教育。對沾染不良習氣或有輕微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要通過思想、道德、法制教育,矯治不良習慣,糾正行為偏差。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年齡較大、不適應繼續接受義務教育或有務工願望的,要在人力社保部門的指導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鼓勵其自強、自立。對流浪殘疾未成年人,衛生、殘聯等單位要指導救助保護機構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康復訓練。要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教育保障制度,教育政策要向流浪未成年人傾斜,教育捐款、捐贈及公益性資助的使用要優先考慮流浪未成年人。

加強領導

加強領導,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機制

健全領導機制

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全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重慶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解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困難,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指導和督促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建立相應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領導機制。

健全部門協調機制

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需要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和分工合作,全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加強聯繫,互相支持,齊心協力,共同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強化監督管理

全市各級政府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救助保護信息系統建設,定期通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情況,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加強監督考核。對重複流浪嚴重、流出量大的重點流出地區進行警示和掛牌督辦整改。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平安建設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體系;對工作不力,導致出現“一票否決”情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加強能力建設

全市各級政府要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要充分發揮現有救助保護機構、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的作用,不斷完善救助保護設施。要加強救助保護機構工作隊伍建設,合理配備人員編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對救助保護機構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定和崗位聘用。救助保護機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加強救助保護機構的安全檢查和指導,協助救助保護機構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各級財政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保障工作。

加強宣傳引導

全市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的作用,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要加強對《婚姻法》、《收養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意識。加強輿論引導,弘揚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社會力量通過開展慈善捐助、實施公益項目、提供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充分發揮志願者、社會工作者的作用,積極探索救助服務社會化,營造關心關愛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年11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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