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2012年5月23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2〕68號印發《六安市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切實增強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準確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進一步明確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主要任務;明確職責,落實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各項措施;全面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各項工作機制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 單位: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時間: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 作用: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
通知,實施意見,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六政辦〔2012〕6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六安市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實施意見

六安市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切實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意見》(國辦發〔2011〕39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11〕87 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增強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近年來,市政府高度重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但由於我市流動人口逐年增多、一些家庭監護缺失和社會不良因素影響,未成年人流浪現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現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問題,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關係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係到社會和諧安定,關係到以人為本執政理念的落實。及時有效地開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救助保護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二、準確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貫徹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方針,健全機制,完善政策,落實責任,加快推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建設,確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減少未成年人流浪現象,堅決制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基本原則
堅持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優先。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作為首要任務,加強對家庭監護的指導和監督,及時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嚴厲打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受保護權。
堅持救助保護和教育矯治並重。積極主動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維護其權益;同時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強化心理疏導和行為矯治,幫助其順利回歸家庭。
堅持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實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和扶貧開發等政策,強化家庭、學校、社會共同責任,不斷淨化社會環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實行屬地管理原則,落實政府責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強各方協作,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的積極性,形成救助保護工作的合力。
三、進一步明確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實行更加積極主動的救助保護。開展主動救助,引導護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確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時救助。
(二)加大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加強接處警工作,認真核查甄別,嚴厲打擊針對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幫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時回歸家庭。開展以“保護兒童、告別流浪”為主題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並印發通知。開展街頭主動救助,在火車站、汽車站設有救助服務點,積極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做好接護送返鄉工作,妥善安置或幫助流浪未成年人回歸家庭。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積極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技能培訓等救助保護服務,為流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五)強化未成年人流浪的源頭預防和治理。家庭、學校、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教育、保護職責,共同做好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工作。
四、明確職責,落實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各項措施
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是一項系統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民政部門:發揮牽頭部門作用,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措施,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聯動機制。一是要進一步加強救助保護設施建設,健全救助管理制度,配備專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救助的功能。二是要實施積極主動救助措施,引導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配合財政、公安、衛生部門做好流浪乞討危重病人及對突發急病和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治,及時辦理入院手續和經費結算工作;三是要利用救助保護信息系統,積極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接護送工作;四是要協助法務部門依法開展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技能培訓等救助保護服務。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幫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或替代教育,加強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五是各縣區民政部門應積極做好無法查明戶籍所在地的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安置工作,設有縣級社會(兒童)福利中心的縣區,應首先做好接收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安置工作;沒有設立福利中心的縣區,應積極設立安置點,進行集中安置或家庭寄養救助。
公安部門:一是發現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應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對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進行調查、甄別,對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採用脅迫、誘騙等方式組織、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應當給予治安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充分利用警務進社區的工作優勢,建立社區流浪未成年人發現和報告機制,及時發現和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二是嚴厲打擊拐賣、拐騙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各級公安機關要深化“打拐”專項行動,嚴厲打擊拐賣、拐騙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行為。對來歷不明的流浪未成年人要一律採集血樣,輸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比對。要強化街面巡邏查控和重點人員、重點場所的治安管控力度,以車站廣場、繁華街區、旅遊景點、地下通道、橋樑涵洞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和露宿場所為重點區域,及時發現並查處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權益的違法犯罪活動。要進一步強化接處警工作,凡接報或發現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案件線索的,要在第一時間出警、第一時間核查甄別。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執勤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對巡查中發現的組織未成年人乞討和強迫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活動,要按照“誰發現、誰處置”的原則,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各鄉鎮公安派出所發現流浪未成年人,一方面積極利用公安和救助信息比對系統尋找父母或監護人,另一方面通過當地鄉鎮政府,按屬地管理原則,臨時安置在鄉鎮敬老院並納入孤兒救助保障,不得遺棄。
城管部門:一充分利用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及時發現和勸導流浪未成年人,並將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二發現涉嫌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及時通報公安機關進行處置。
衛生部門: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急病救治綠色通道,設立為重病人救治定點醫療機構,指導監督定點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及時收治流浪乞討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及危重傳染病人。指導定點醫院按照“先救治後結算、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實施醫療救治工作,確保在第一時間救治患病的流浪乞討人,並給予醫療費用的減免優惠。
教育部門:一要強化控制輟學失學責任制,建立適齡兒童輟學失學監控機制,二要及時安排返鄉適齡流浪未成年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指導中等職業學校做好接收工作,對職業學校接收的家庭經濟困難並符合條件的返鄉未成年人予以資助或減免學費;對不適合入校接受教育的,要支持救助保護機構開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矯治。三要負責配合市流浪兒童保護教育中心開展流浪兒童教育轉化工作。
人社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勞動年齡內符合條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納入就業扶持政策體系。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對未成年人及流浪乞討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已發生費用應予以及時辦理。
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救助工作實際需要,負責落實本級財政預算,以確保救助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並做好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安置點建設資金保障工作。
綜治部門:將救助保護流浪乞討未成年人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考評內容。
法務部門:一要堅持未成年人利益優先原則,依法辦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二要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未成年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配合公安機關打擊與流浪乞討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三要協助民政部門做好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服刑人員子女司法援助工作。
團市委和婦聯: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 “春蕾計畫”、“安康計畫”和親職教育工作的總體計畫。在有條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設立社工工作站,動員、組織青少年事務專職社會工作者、青年志願者、巾幗志願者和社會熱心人士參與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勸導、服務、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開展志願者“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媽媽”等活動,倡導和推進社會熱心人士支持、參與照顧和家庭寄養等安置工作,推動穩定、有效支持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殘聯:要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幫助開展殘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業安置等工作,將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納入“扶殘助學項目”和“春雨行動”的資助範圍,依法保護未成年殘疾人的權益。
文明辦: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作為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考核體系之中。
火車站:要在購票、進出站、乘車等方面積極協助,提供便利。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至少一名信息員,負責做好本轄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的協調、聯繫工作。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作用,組織和動員居民提供線索,勸告、引導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機關、救助保護機構求助,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村(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加強對家庭履行監護責任的指導和監督,建立隨訪制度,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予以勸誡、制止或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各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對廣大民眾提供的流浪未成年人信息,公安、民政、城管等各部門都要實行“首接負責制”,積極予以協調處置。
五、全面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各項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六安市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各縣區政府及開發區、試驗區管委要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統籌協調本轄區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建立工作制度,落實工作經費,指定專人負責。
(二)加強能力建設。要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積極組織人員參加上級專項業務培訓或自辦業務培訓,每年不少於1次。要加強救助保護機構工作隊伍建設,配備與救助保護管理工作任務相匹配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開展專業化、人性化的救助保護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要充分發揮現有救助保護機構、各類社會福利機構的作用,不斷完善救助保護設施,在主要位置安裝攝像頭等安保監控設施且監控視頻資料保存符合規定。
(三)經費保障。救助管理機構救助經費列入市、縣(區)財政預算,並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上級救助專項補助資金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足額落實到位。同級財政建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救助專項補助資金財政專戶。
(四)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充分發揮志願者、社工隊伍和社會組織作用,鼓勵和支持其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對有條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監護管理、學習教育的社會福利機構或民間慈善組織,可委託其提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矯治等服務。
(五)加強宣傳引導。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宣傳力度,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在全社會牢固樹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意識。加強輿論引導,弘揚中華民族恤孤慈幼的傳統美德,鼓勵社會力量通過開展慈善捐助、實施公益項目、提供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營造關心關愛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
救助保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是一項社會性、民眾性、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社會事務管理工作,我們要把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實抓好,進一步推動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一個溫暖和諧的生活、學習的環境,切實維護好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為維護我市社會穩定,創造和諧六安、幸福六安發揮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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