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救助管理機構的規範化建設,切實保障受助人員的生存權、發展權等多項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81號,以下簡稱《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民政部《關於印發〈救助管理機構基本規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範〉的通知》(民發〔2006〕118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11〕88號)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成辦發〔2010〕70號)的要求,制定本規程。
一、救助對象,二、進站管理,三、站內管理,四、出站管理,五、安全管理,
一、救助對象
本規程所規定的救助對象為:
(一)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二)遭遇臨時生存危機人員。
二、進站管理
(一)進站接收程式
1.詢問求助人員基本情況,了解求助人員的需求,甄別鑑定是否符合救助條件。對於公安、城管等單位護送來的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吸毒人員要堅持“先救治後救助”的原則,救助管理站一律暫不予接收,向護送單位說明拒收原因,並由護送單位直接交相關機構救治;對於無護送單位的由救助管理機構視情況妥善處理。
2.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實施保護性救助。
3.對求助人員進行入站前的健康情況詢問、目測觀察,必要時請醫務人員到現場作出診斷。
4.與護送單位辦理人員交接手續。
5.資料錄入:
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求助人員,按照民政部“救助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逐項輸入基本信息,並由本人簽字按手印確認。24小時內無特殊情況必須將受助人員資料錄入系統。
6.特殊情況處置
(1)對被帶至救助管理站門外遺棄的特殊人員,工作人員到現場詢問了解情況,同時向負責人報告,做好詳細情況記錄(如時間、車牌、單位或個人資料等),視情況妥善處理。
(2)對街頭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應由發現單位或個人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就近醫院及時救治(必要時可通知當地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待病情穩定後,由醫院通知救助管理站現場鑑定,屬於救助對象的,辦理救助手續後轉入定點醫院繼續救治。
(3)對被護送來站的求助人員中,如發現有吸毒人員或疑似吸毒人員,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成辦發〔2010〕70號)要求,應通知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4)受助人員經定點醫院救治病情穩定並出具手續後,應由醫院送回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應嚴格把關,並辦理入站手續。
(二)安全檢查
工作人員應通過安檢門、安檢器等設施設備對受助人員及其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三)物品管理
1.受助人員生活必需品可帶入生活服務區。
2.受助人員隨身攜帶的食品及一般物品,可掛牌存放,做好登記,並將暫存牌對應號交由本人保管,且作為退還領取物品的憑證。對於受助人員的貴重物品,應由工作人員登記上冊並出具憑證,由受助人員簽字確認。
3.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受助人員的貴重物品,必須由兩名工作人員共同見證簽字保管。
4.違禁物品、危險物品、鮮活動植物及不宜保存的物品等,不得帶入救助管理機構。
5.對受助人員隨身攜帶的藥品要予以存放,確實需要服藥的受助人員要經醫務人員診斷後提供。
三、站內管理
(一)生活管理
1.住宿
值班人員負責分配受助人員床位,按照1人1鋪的標準執行,要將年老、體弱、殘疾人、行動不便的受助人員安排在便於觀察的區域。
對雖符合進站條件,但情緒不穩定的受助人員應先安置在觀察室觀察,待情緒穩定後方可轉入普通救助區。
2.就餐
(1)工作人員應組織受助人員有序就餐,就餐後應督促受助人員將碗筷洗淨、消毒。
(2)就餐應優先照顧年老、體弱、殘疾等行動不便的受助人員,就餐後工作人員應安排將其碗筷洗淨、消毒。
3.特殊對象管理
對少數民族或有宗教信仰的受助人員,應尊重其宗教信仰與民族風俗習慣。
(二)查詢查證
1.救助管理站應對每一名受助人員進行詳細詢問,對受助人員基本情況進行詳細查證,確保查證情況真實可靠,並做好查證記錄。
2.在詢問及查證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及受助人員的情況,提出救助方式和離站建議。
3.對因年老、年幼或殘疾無法認知自己行為及無表達能力的受助人員要加大查證力度。對一時無法查明其親屬或所在單位,也無法查清其戶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救助已滿十天的受助人員應由救助管理機構負責繼續查證,同時填寫《受助人員延長救助期限報批表》交救助機構負責人覆核並簽署意見,報本級民政部門備案。
(三)需求評估
1.有條件的救助機構應對受助人員中的未成年人開展家庭監護和需求評估。
2.根據評估結果開展延伸救助。
(四)學習教育
1.救助管理機構應組織受助人員進行學習教育。
2.制定學習教育計畫和教育內容。教育內容包括《救助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受助人員管理規定》、安全應急救援常識等。未成年人的教育應結合需求評估的結果,擬定替代教育的教育方案。
(五)衛生管理
1.每天定時組織受助人員對生活區域進行衛生清掃,加強衛生檢查,保持場所乾燥通風、乾淨整潔。
2.受助人員床上用品應定期消毒、換洗。
(六)醫療救治
1.對站內突發疾病的受助人員要及時診斷治療,需住院治療的,及時通知或送往指定醫院救治。
2.受助人員住院期間,應與醫院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明確雙方責任。
四、出站管理
(一)離站宣傳
應與受助人員議定:
1.是否同意救助管理站提供的離站方式。
2.對救助過程有無需要說明、申明的問題。
3.離站以後發生一切問題,責任自負。
(二)認領接回
受助人員家屬或戶口所在地政府來接,由值班人員辦理認領移交手續。未成年人的認領應由監護人持戶口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方可辦理,認領人應填寫《認領書》,經核實後,由工作人員辦理物品清退、離站手續等工作。
(三)放棄救助
1.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助人員在救助期間自願放棄救助的,應填寫“受助人員離站申請”,經救助管理機構相關負責同志簽字同意後,辦理物品清退、離站手續後方可離開。該受助人員材料由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銷號歸檔。
2.對擅自離開救助管理站的人員,視同放棄救助,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確認後,在受助人員材料上寫明情況,記錄事情發生經過,由救助管理機構相關負責人簽字後將其材料交還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銷號歸檔。
(四)護送和資助返鄉
1.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救助對象可按規定提供乘車憑證自行離站;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一般不得安排自行離站,應按規定通知接回或護送,特殊情況經救助管理機構負責人同意後,視情況處理。
2.對非本市戶籍的受助人員,資助或護送至成都市救助管理站進行救助;對與當地毗鄰的周邊市州所轄縣市區戶籍的受助人員可直接資助返鄉,也可通知其家人或戶籍地相關部門接回。
3.本市戶籍的受助人員,由各救助管理站提供乘車憑證至其戶籍地,需要護送的由各救助管理站直接送往其戶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機構,或通知其家人接回。
4.及時護送殘疾人、未成年人和其他行動不便者等特殊困難受助人員返鄉,做好護送途中安全工作。
(五)終止救助
受助人員如有故意提供虛假情況、不服從管理等違規行為,經覆核後報請救助管理機構負責人同意,辦理終止救助離站手續。
(六)違法犯罪
救助管理機構發現受助人員為犯罪嫌疑人的或受助人員在救助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置。
(七)死亡
1.受助人員死亡的善後工作及資料歸檔應指定專人負責。
2.受助人員死亡的,應及時通知司法鑑定所進行死亡鑑定,司法鑑定所出具死亡報告後方可辦理善後事宜。
3.無法查明身份的死亡人員,由救助管理機構在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後15天無人認領的,按照殯葬管理相關規定作出妥善處理。
4.有家屬或單位的死亡人員,通知其親友或單位辦理相關善後事宜;因故不能來的,需出具街道、鄉(鎮)的相關證明及家屬或單位委託書後,救助管理機構方可代為處理善後事宜。
(八)安置
1.臨時安置:對查找不到家庭住址的受助人員可以進行臨時安置,臨時安置期限為兩年。在臨時安置期間,醫療機構和救助管理機構應採取多種方式,積極查詢受助人員家庭地址,一經查實,救助管理機構要將受助人員送往其戶籍所在地救助管理機構。
2.長期安置:臨時安置超過兩年,經反覆查詢也無法查明家庭住址的受助人員,可報當地民政部門進行長期安置。
五、安全管理
(一)要建立和完善人身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等各類應急預案,提高安全意識。
(二)救助管理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求助電話24小時有人值守;站內有受助人員時,至少應安排兩人留站值班,有女性受助人員時至少一名值班人員需為女性;值班人員至少每半小時巡視一次,並做好巡視記錄;巡視中發現有突發疾病或其它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置。
(三)要在救助管理站內公共區域和觀察室安裝技防設備,由專人24小時監控,技防資料應保存15天以上;觀察室應設定透明觀察視窗和呼叫鈴,確保受助人員安全。
(四)制定規範的安全巡查制度,排查安全風險點,安全管理崗位職責落實到位。
(五)一旦發生食物中毒、各類疫情、火災火情及受助人員傷亡等事故,應立即報告並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六、適用範圍
本規程適用於本市各級政府舉辦的救助管理機構。
七、實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