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開展“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哈爾濱市開展“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為鞏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成果,深化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和源頭防治工作,幫助流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校園、融入社會、健康成長,根據省10部門《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黑民事〔2013〕133號)要求,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以“合力保學、快樂成長”為主題的“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復學和教育轉化工作,幫助其接受義務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升思想道德、文化素養和法制觀念,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實現自尊、自信、自強、自立;通過推進控輟保學工作,提高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通過關愛幫扶和源頭預防工作,加強未成年人親職教育指導,引導父母履行未成年人監護責任,加大對農村貧困家庭扶持力度,提高家庭監護能力和養育水平,為流浪未成年人健康快樂成長創造有利條件和環境,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現象。
二、主要任務
專項行動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12月31日結束,主要任務為:
(一)制定實施方案,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2013年9月20日-2013年10月20日)
根據省專項行動方案,市民政局牽頭與綜治辦、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政局、人社局、扶貧辦、團市委、婦聯聯合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對專項行動進行部署,明確實施專項行動的要求和責任。各區縣(市)和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專項行動的要求,結合實際,認真制定本地區、本系統實施方案,進行具體部署。
在哈爾濱市流浪乞討人員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聯席會議領導下,成立市“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成員及聯絡員名單見附屬檔案1),辦公室設在哈爾濱市救助管理站,負責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和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及督促檢查,同時做好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區縣(市)專項行動情況及數據的匯總統計和上報工作。各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進一步加強溝通協作,科學施策,合力推進。各區縣(市)民政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會同相關部門成立“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議事協調機構,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任務。
各區縣(市)制定的實施方案、領導機構、聯絡員名單,於10月20日前上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全面摸底調查,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基礎台賬(2013年10月20日-2013年11月10日)
各區縣(市)要按照“明確重點、全面排查、逐人核錄”的原則,根據要求開展本轄區流浪未成年人摸底排查工作,並依託社區、村對轄區內處於困境中及有外出流浪傾向的未成年人進行調查摸底,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和潛在外出流浪未成年人台賬,全面細緻掌握流浪未成年人的底數、人員結構、分布和現實狀況等情況。各區縣(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於11月10日前將排查情況報送至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排查統計表見附屬檔案2)。
(三)開展集中行動,落實幫扶和源頭預防措施(2013年11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 綜合評估,幫扶救助。各區縣(市)要對轄區戶籍人口中的流浪未成年人逐一進行個人需求和家庭監護情況評估,綜合分析、評估本地區未成年人流浪及失、輟學原因,根據實際情況,嚴格落實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政策。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機構要會同教育部門,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千方百計讓流浪失學兒童能夠進入學堂,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上學的未成年人,要積極協調,採取中途插班等辦法保證流浪孩子有學可上,有技術可學。對暫時查找不到監護人和戶籍地的,應當幫助其在流入地就近入學。對困難兒童及家庭要進行幫助,通過低保、慈善、捐贈等方式提前介入、提前救助。注意與源頭救助工作相結合,確保實效。
2.廣泛宣傳,營造氛圍。開展專項行動期間,各相關部門、各區縣(市)要綜合運用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媒體、宣傳手冊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未成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救助保護政策措施和救助保護渠道,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要採用新聞發布、媒體專訪、專題報導、微博直播等多種形式,積極宣傳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和典型案例,介紹救助保護工作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
3.信息反饋,督導檢查。各相關部門、各區縣(市)要建立專項行動情況通報和信息報送制度,及時向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專項行動進展情況、經驗做法、存在問題以及專項行動數據、動態匯總、音像資料、匯總表等。重大情況及突出個案隨時上報。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適時編制工作簡報通報工作進展情況,並將工作情況、成效、經驗上報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和國家民政部。
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組成督導組赴各地督導檢查,協調推動各地、各有關部門落實工作方案。
(四)專項行動情況匯總上報(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10日)
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區縣(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於2013年12月10日前,向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報送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及《哈爾濱市“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情況匯總表》(見附屬檔案3)。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對匯總材料及數據進行基本情況分析的基礎上形成全市專項行動工作總結,於2013年12月20日前上報省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三、職責分工
按照省10部門《通知》精神,並結合《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哈政辦發〔2012〕5號)要求,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民政部門
1.負責牽頭實施“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
2.會同有關部門全面開展流浪乞討、失學輟學、留守流動、監護缺失等困境兒童的調查摸底和定期走訪工作,防止因生活貧困、監護缺失、家庭暴力、教育不當或社會不良因素影響外出流浪。對流浪未成年人逐一進行個人需求和家庭監護情況評估,提出義務教育或替代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培訓等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幫助適齡適學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復學。將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家庭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範圍,將符合條件的孤兒全部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切實幫助其解決實際生活困難。
3.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委會完善本轄區救助保護工作體系,一是建立救助服務點,設立救助信息員,發動社區志願者組成救助服務隊,做好本轄區流浪未成年人和困境兒童的排查登記,建立基礎台賬和隨訪制度,並定期向相關部門報送流浪未成年人和困境兒童有關信息。引導護送流浪未成年人向救助管理站求助,或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發現存在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報告公安部門給予嚴厲打擊;二是做好本轄區流出返鄉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和回歸安置,幫助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決生產、生活等實際困難,避免他們再次流浪乞討。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或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要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其改正,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是做好源頭預防,對問題家庭要加強家庭監護指導和干預,對生活困難的,落實義務教育、職業教育、社會保障和扶貧開發等政策,加大扶貧幫教力度,防止未成年人因生活貧困、災病致貧等原因外出流浪乞討。
4.救助管理機構要堅持“發現一人、救助一人”的原則積極組織開展主動救助和集中救助工作。要強化站內服務管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服務,加強思想品德、法制觀念、社會生活等方面的知識教育和替代教育,提供生活技能、心理疏導、康復訓練等服務,切實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對有不良行為或家庭監護問題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適當延長救助時限,幫助其糾正心理、行為偏差,提供家庭監護輔導服務。對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有關規定送往專門學校進行教育矯治。對本地的流浪未成年人開展回訪,協調區縣(市)民政部門落實相關救助政策,防止未成年人再度外出流浪。會同本地相關部門、社區、村(居)委員會開展救助保護工作。
(二)綜治部門
負責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評體系,對專項行動不力、流浪乞討現象嚴重的地區實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責任查究。
(三)教育部門
1.對適齡適學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要協調安排其返校復學,接受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或特殊教育;對在救助保護機構接受義務教育並達到國中文化程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頒發國中畢業證書。
2.進一步強化控制輟學、失學責任制,建立完善適齡兒童失學輟學情況動態監控機制,指導中國小校加強適齡兒童受教育情況全程管理,全面了解學生學籍變動情況,重點掌握本地義務教育階段留守兒童輟學失學情況,及時動員幫助輟學失學兒童返校復學。
3.切實加強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科學規劃建設農村寄宿制學校,改善農村寄宿制學校辦學條件和生活設施,滿足邊遠地區貧困學生、留守兒童、孤兒等特殊群體學生的寄宿需求。指導中國小校按照《中國小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年修訂)》(教基一〔2012〕15號)要求,認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高度關注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家庭有問題的學生,及時掌握他們的思想、心理狀況,幫助解決他們在生活、學習、情緒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強化學校與家庭的溝通聯動,做好寒暑假期間學生關愛和隨訪工作,發現學生開學未及時返校,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勸導返校工作。
4.認真落實國家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的各項政策措施,杜絕因貧輟學失學現象;指導學校對返校復學的流浪未成年人給予特別關懷,安排心理老師或社會工作者對其進行情緒疏導和心理健康教育,幫助其順利融入校園。
(四)公安部門
加強轄區實有人口管理,嚴厲打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積極協助民政部門和救助保護機構護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充分利用警務進社區的工作優勢,建立社區流浪未成年人發現和報告機制,及時發現和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利用人口信息系統積極協助救助管理機構查找未成年人戶籍地、住所地、家庭等相關信息;對公安機關發現的突發急病或患有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應當直接護送到定點醫院進行救治。
(五)法務部門
依法為符合條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時維護其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摸底排查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生活貧困、監護缺失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進行救助幫扶。
(六)財政部門
統籌安排救助資金,加大對專項行動資金保障力度。
(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會同民政部門組織開展包括勞動預備制培訓在內的職業培訓,幫助其掌握職業技能,提高就業能力;對符合條件的16周歲以上流浪未成年人開展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幫助其及時實現就業。
(八)扶貧部門
把符合“雨露計畫”資助條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納入培訓範圍,提高其就業創業能力。

(九)共青團組織
對監護能力不足或監護方式不當的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心理諮詢、學習輔導、技能培訓等方面的志願服務。
(十)婦聯組織
發揮親職教育指導、青少年關愛工作優勢,指導留守兒童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承擔教育責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市級相關部門、各區縣(市)要高度重視“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繼續鞏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成果,完善主動救助機制,加強流浪未成年人隱性乞討現象綜合治理,全面梳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落實工作措施,建立長效機制,爭取在返校復學、教育轉化、控輟保學、關愛幫扶和源頭防治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二)強化協作配合,落實保障措施。相關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科學施策,合力推進,定期研究解決專項行動難點問題,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強化工作落實;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和流入地要加強溝通協作和服務轉介,做好安置幫扶和源頭防治工作,實現流浪未成年人接得回、留得下、入學順、過得好。
(三)引導社會參與,提升工作水平。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196號)、《黑龍江省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黑財社〔2012〕43號)要求,指導救助保護機構使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購買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機構的專業服務,積極鼓勵支持社會組織申報“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開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服務。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落實《民政部關於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233號)要求,動員社會各方面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主動救助、專業救助、預防幫扶等服務,利用社會力量充實救助保護工作隊伍,提高救助保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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