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2011〕39號)精神,鞏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成果,深化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和源頭防治工作,幫助流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校園、融入社會、健康成長,民政部、中央綜治辦、教育部、法務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決定,在全國聯合開展以“合力保學、快樂成長”為主題的“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在全國開展“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的通知
- 介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
- 總體要求: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 開展合力保學:做好返校復學工作。各地應根
介紹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2011〕39號)精神,鞏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成果,深化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矯治和源頭防治工作,幫助流浪未成年人順利回歸校園、融入社會、健康成長,民政部、中央綜治辦、教育部、法務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決定,在全國聯合開展以“合力保學、快樂成長”為主題的“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總體要求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通過開展“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進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復學和教育轉化工作,幫助其接受義務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升思想道德、文化素養和法制觀念,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實現自尊、自信、自強、自立。推進控輟保學工作,提高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做好關愛幫扶和源頭防治工作,加強未成年人親職教育指導,引導父母履行未成年人監護責任,加大對農村貧困家庭扶持力度,提高家庭監護能力和養育水平,為流浪未成年人健康快樂成長創造有利條件和環境,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討現象。
(一)做好返校復學工作。各地應根據流浪未成年人的個體特點,因地制宜分類開展有針對性的返校復學工作。民政部門要對流浪未成年人逐一進行個人需求和家庭監護情況評估,提出義務教育或替代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職業培訓等建議,幫助適齡適學流浪未成年人在戶籍地返校復學。對經評估不宜在戶籍地返校復學的,民政部門應與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協商後,幫助其選擇返校復學地區;對暫時查找不到監護人和戶籍地的,應當幫助其在流入地就近入學。對適齡適學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要協調安排其返校復學,接受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或特殊教育;對在救助保護機構接受義務教育並達到國中文化程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頒發國中畢業證書。對不適宜返校復學但有就業意願的適齡流浪未成年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民政部門組織開展包括勞動預備制培訓在內的職業培訓,幫助其掌握職業技能,提高就業能力;對符合條件的16歲以上流浪未成年人開展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幫助其及時實現就業。
(二)加強思想教育轉化。救助保護機構要在民政、教育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照料服務,加強思想品德、法制觀念、社會生活等方面的知識教育和替代教育,提供生活技能、心理疏導、康復訓練等服務,切實承擔臨時監護責任。要充分尊重流浪未成年人的合理願望和要求,根據其身心特點科學制定實施教育轉化計畫,幫助其樹立積極向上、健康快樂的人生態度。對有不良行為或家庭監護問題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適當延長救助時限,幫助其糾正心理、行為偏差,提供家庭監護輔導服務。對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流浪未成年人,必要時按照有關規定送往專門學校進行教育矯治。 (三)完善控輟保學機制。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控制輟學、失學責任制,建立完善適齡兒童失學輟學情況動態監控機制,指導中國小校加強適齡兒童受教育情況全程管理,全面了解學生學籍變動情況,重點掌握本地義務教育階段留守兒童輟學失學情況,及時動員幫助輟學失學兒童返校復學。要切實加強教育基礎設施建設,科學規劃建設農村寄宿制學校,改善農村寄宿制學校辦學條件和生活設施,滿足邊遠地區貧困學生、留守兒童、孤兒等特殊群體學生的寄宿需求。要指導中國小校按照《中國小心理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2年修訂)》(教基一〔2012〕15號)要求,認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要高度關注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家庭有問題的學生,及時掌握他們的思想、心理狀況,幫助解決他們在生活、學習、情緒等方面遇到的問題。要強化學校與家庭的溝通聯動,做好寒暑假期間學生關愛和隨訪工作,發現學生開學未及時返校,要及時報告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勸返工作。
(四)細化關愛幫扶措施。民政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生活困難家庭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範圍,將符合條件的孤兒全部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切實幫助其解決實際生活困難。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就學的各項政策措施,杜絕因貧輟學失學現象;要指導學校對返校復學的流浪未成年人給予特別關懷,安排心理老師或社會工作者對其進行情緒疏導和心理健康教育,幫助其順利融入校園。司法行政部門要依法為符合條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及時維護其合法權益。民政、教育、共青團、婦聯等部門要對監護能力不足或監護方式不當的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心理、社工等專業化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提升親職教育和撫育能力,對監護人確實無法履行監護責任的,協調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寄養家庭或愛心人士代為監護。扶貧部門要把符合“雨露計畫”補助條件的扶貧對象家庭納入補助範圍,幫助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就業生產能力。
(五)加大源頭防治力度。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全面開展流浪乞討、失學輟學、留守流動、監護缺失等困境兒童的調查摸底和定期走訪工作,防止因生活貧困、監護缺失、家庭暴力、教育不當或社會不良因素影響外出流浪。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建立困境兒童台賬和監護隨訪制度,教育幫助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公安機關要加強轄區實有人口管理,嚴厲打擊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積極護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司法行政部門要開展服刑在教人員未成年子女摸底排查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生活貧困、監護缺失的服刑在教人員未成年子女進行救助幫扶。共青團、婦聯組織要積極發揮親職教育指導、青少年關愛工作優勢,幫助指導留守兒童父母及其他監護人承擔撫養教育責任。
三、加強組織協調,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制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繼續鞏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專項行動成果,完善主動救助機制,加強流浪未成年人隱性乞討現象綜合治理,將“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成立領導小組或協調機構,全面梳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認真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明確職責分工,細化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建立長效機制,爭取在返校復學、教育轉化、控輟保學、關愛幫扶和源頭防治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二)強化協作配合,落實保障措施。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進一步加強協作配合,科學施策,合力推進。各級綜治組織要將專項行動進展情況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考核評價內容,並會同民政等部門適時進行督導檢查。民政部門要切實發揮牽頭作用,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研究解決專項行動難點問題,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強化工作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救助機構專業技術崗位設定與專業人才培訓。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和流入地要加強溝通協作和服務轉介,做好安置幫扶和源頭防治工作,實現流浪未成年人接得回、留得下、入學順、過得好。
(三)引導社會參與,提升工作水平。各地財政、民政部門要按照《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1〕190號)、《民政部、財政部關於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196號)要求,指導救助保護機構使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購買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機構的專業服務,積極鼓勵支持社會組織申報“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開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服務。各地民政部門要認真落實《民政部關於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233號)要求,動員社會各方面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主動救助、專業救助、預防幫扶等服務,利用社會力量充實救助保護工作隊伍,提高救助保護水平。
(四)注重宣傳引導,及時總結報告。各地要綜合運用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媒體、宣傳手冊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未成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救助保護政策措施和救助保護渠道,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要採用新聞發布、媒體專訪、專題報導、微博直播等多種形式,積極宣傳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和典型案例,介紹救助保護工作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要建立專項行動情況通報和信息報送制度,按季度報送《“流浪孩子回校園”專項行動情況匯總表》(見附屬檔案)和專項行動進展簡報,重大情況及時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