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實施細則
為了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精神,切實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制定《撫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於2011年12月7日由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撫府辦發〔2011〕46號印發。《實施細則》共16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1年12月7日
- 相關檔案:撫府辦發〔2011〕46號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撫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撫府辦發〔2011〕4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金巢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撫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實施細則
撫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實施細則
為了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的精神,切實做好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特制定此實施細則。
第一條 民政部門依託現有的救助管理設施,設定適合流浪未成年人成長需要的救助保護機構和明確相關職能,大力宣傳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積極意義,引導廣大市民、企業關注和關愛流浪未成年人群體;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提供低保、特困戶救助、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積極配合法務部門做好對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護工作;督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逐步完善硬體設施和內部運行機制,採取多種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鄉和安置;協助教育、公安、司法、衛生、勞動保障等部門對流浪未成年人開展知識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治、醫療救治、技能培訓等救助保護活動,幫助流浪未成年人獲得謀生技能,為其回歸家庭、社會、獨立生活創造條件。
第二條 加強各部門間的協作,由民政部門牽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會商機制,調動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積極性,形成救助保護工作的合力。
第三條 積極開展主動救助,引導護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護機構接收救助。對護送來的流浪未成年人,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應予接收,並在《護送流浪未成年人登記表》上籤收。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至15天,救助期滿或生活無著情形消除後,受助人員應及時離站返鄉。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在對受助人員提供食宿的基礎上,應積極做好聯繫返鄉接回工作。
第四條 城管部門在本市街道發現流浪乞討的無法核定監護人在場的未成年人,應立即予以核實,將其護送至指定救助機構,並填寫《護送城市流浪乞討兒童登記表》。對突發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應當直接護送到定點醫院救治。
第五條 公安機關發現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應當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進行調查、甄別,對有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處;對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攜帶流浪乞討的,應當批評、教育並引導護送到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救助,無力自行返鄉的由救助保護機構接送返鄉,公安機關予以協助配合。嚴厲打擊拐賣未成年人犯罪,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和被強迫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未成年人,要一律採集生物檢材,檢驗後錄入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比對,及時發現、解救失蹤被拐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公安機關要綜合運用救助保護信息系統、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打拐DNA(脫氧核糖核酸)信息庫和向社會發布尋親公告等方式,及時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第六條 對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繼續查找的同時,要通過救助保護機構送往社會福利機構代養、家庭寄養等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顧。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公安機關要按戶籍管理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以便於其就學、就業等正常生活。對在打拐過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嬰幼兒,民政部門要將其安置到社會福利機構撫育,財政部門要解決安置及生活經費,公安機關要按規定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第七條 衛生部門負責對在本市流浪乞討的流浪未成年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進行救治。有關部門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未成年人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傳染病人後,應將其護送到市政府指定的醫院(市第一醫院、市第二醫院、市第三醫院)進行救治(以下簡稱收治醫院),收治醫院必須做好接收流浪未成年人病人的交接登記手續。
第八條 對在本市流浪乞討的未成年人需要急救的危重病人,公安、民政、城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執行公務的工作人員可以直接送就近醫院救治或撥打120電話,並協助護送其到就近醫院,交醫院先行救治之後再補辦交接手續,填寫《撫州市流浪乞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交接登記表》。
第九條 收治醫院對護送來的流浪未成年人重傷病人員應予接收,並及時進行救治;在收治醫院醫治的傷病人員,確認有親屬的,收治醫院應通知其親屬來院辦理病人接回手續,病人的醫療費用由其親屬負責;收治醫院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經救治病情穩定後,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負責調查精神病人的個人情況。精神病人經醫治,恢復認知能力,能講清姓名、住址的,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負責與其親屬或所在單位聯繫接回。親屬或所在單位不來接回的,救助站應上報民政主管部門。省內的由市民政部門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門接回;省外的報省民政廳,由省民政廳通知流出地省民政部門接回;流浪未成年人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在護送途中死亡,能查明情況的,護送單位要及時通知死者親屬辦理相關手續;對無法聯繫死者親屬的,按照撫州市《無人認領屍體處理辦法》處理。經收治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收治醫院要及時通知死者親屬辦理相關手續;對無法聯繫死者親屬的,按照《無人認領屍體處理辦法》處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的被救助人員突發精神病的,由救助站將精神病人護送到指定醫院進行醫治。
第十條 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負責調查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個人情況,對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要及時安排接送返鄉,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要在購票、進出站、乘車等方面積極協助。流出地保護機構應當通知返鄉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保護和幫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護機構要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監護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對確無監護能力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協助監護人及時委託其他人員代為監護;對拒不履行監護責任、經反覆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第十一條 對監護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服刑人員子女也可以由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送往福利機構提供生活照料。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可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設立警務室,協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教育部門應指導救助保護機構幫助流浪未成年人接收義務教育或替代教育。對於返鄉回原籍安置的適齡未成年人,應及時接收其入學,按照國家有關資助政策給予資助和關懷。積極探索形式多樣、效果實在的良性教育模式,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與正常兒童無異的學習環境。
第十三條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幫助和精神關懷,幫助受助未成年人樹立健康向上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幫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會,促進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保護流浪未成年人應當適應其身心特點,以和藹、文明的方式開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受助未成年人的合理願望和正當要求,嚴禁毆打、辱罵、恐嚇、體罰受助未成年人。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內開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職業技能培訓納入管理,積極支持救助保護機構對受助未成年人進行職業技能培訓,並加強監督與指導。對年滿16周歲有就業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為流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創造條件;法務部門要堅持未成年人利益優先原則,依法辦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殘聯要將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納入“扶殘助學項目”和“春雨行動”的資助範圍,依法保護未成年殘疾人的權益。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乞討人員救助資金保障工作,建立穩定的專項經費保障機制,救助中心所需的經費和專項救助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同時,會同主管部門及審計等有關部門對流浪未成年人乞討人員救助資金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各級民政、公安、衛生、城管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檢查督促,確保職責落實。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救助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不作為或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同級人民政府監察部門查處,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及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