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批覆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批覆,原則同意《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批覆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2015〕7號
渝府〔2015〕7號
市規劃局、市文化委:
你們《關於報請審批〈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請示》(渝規文〔2014〕33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二、《規劃》是指導我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管理的重要依據,全市各類涉及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的專業、專項規劃編制必須與《規劃》相協調。
三、堅持《規劃》確定的真實性、整體性、活態保護、地域特色、適度利用等保護原則,嚴格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傳統風貌區、歷史文化村鎮、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含優秀近現代建築)和保護建築(含傳統風貌建築)、風景名勝、非物質文化遺產、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和主題遺產等7類歷史文化資源,實現傳承歷史文脈、彰顯傳統風貌、歷史資源和地域文化與城市風貌有機結合的保護目標,不斷增強重慶歷史文化名城魅力。
四、加強對保護對象的管理。嚴禁對保護對象大拆大建,嚴禁人工新建“歷史建築”。建立重慶市歷史文化資源信息庫,持續開展各類歷史文化資源的普查、評價、申報、登錄工作。突出歷史文化資源特色,深入挖掘現有歷史文化資源的歷史和傳承,加大宣傳力度,進一步發揮歷史文化資源的經濟社會效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涉及的重大項目及資金安排,按“一事一議”原則報市政府審定。
五、加強《規劃》實施管理。在《規劃》劃定保護範圍內從事一切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避免發生破壞和影響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建設行為。
六、你們要根據本批覆精神,加強對《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其他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依法服從規劃管理。如需修改,須按規定程式報批。
重慶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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