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8年12月13日發布,自1998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8年12月13日
  • 實施日期:1998年12月1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城市規劃與開發建設
  重慶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報請審批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方案的請示》(渝府文〔1997〕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年至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重慶市是我國直轄市之一,西南地區和長江上游重要的中心城市,全國重要的工業基地、交通樞紐和貿易口岸。重慶市的城市建設和發展應堅持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按照直轄市的建設要求,發揮中心城市作用,完善城市功能,把重慶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科學和教育事業發達、社會文明、設施完善、環境優美,具有“山城”、“江城”特色的現代化城市。
三、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2500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範圍。在規劃區內,實行城鄉統一的規劃管理。要充實、調整主城的功能,最佳化產業結構和用地布局,逐步形成以高新技術和第三產業占較大比重的產業結構。主城要繼續保持“多中心、組團式”的布局,要控制主城的開發強度,完善主城的基礎設施,提高主城的整體環境水平,採取效措施,開拓外圍組團,改變人口和產業過於集中在主城的狀況。
四、嚴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規範,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到200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312萬人以內(其中主城250萬人),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220平方公里以內(其中主城175平方公里以內),不得突破;到2010年,城市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438萬人以內(其中主城320萬人),建成區建設用地控制在329平方公里以內(其中主城240平方公里以內),不得突破;到2020年的城市實際居住人口和建成區建設用地規模另行報批。
五、進一步完善和深化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各級城鎮要統籌規劃,最佳化產業結構,合理安排各項基礎設施,充分發揮各級城鎮的職能,逐步形成以中心城市為依託,層次分明,規模適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鎮體系。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下做好縣域規劃、鎮(鄉)域規劃,推動城鄉社會、經濟協調持續發展。要按照中央“開發性移民”的方針,搞好三峽庫區淹沒城鎮的搬遷規劃、建設工作,促進三峽庫區的經濟發展。要將三峽庫區移民工程同建設長江三峽風光帶結合起來,切實按照保護為主,永續利用的原則,有計畫地開發利用風景名勝和旅遊資源。
六、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基礎設施規劃要適當超前並分期實施,正確處理好遠期與近期建設的關係。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快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步伐,儘快改變城市交通擁擠、供水不足、排水不暢、污水處理率低、環衛等設施缺乏的狀況。要統籌安排區域性基礎設施的建設,嚴格控制好江北機場預留發展用地和淨空條件,並做好第二機場的規劃論證工作。要開展渝懷鐵路的前期準備工作,控制好鐵路場站建設用地。要做好公路主樞紐規劃,加快渝萬、渝黔和國道319線等高速公路和公路主幹線的建設。要加大長江、嘉陵江、烏江等河道的綜合整治與開發的力度,疏通沿江交通,統籌安排港口的建設。要做好城市防災工作,進一步搞好防洪工程的規劃和建設。
七、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重慶市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要保護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要按規劃要求保護重慶市的歷史街區,特別要重視對“湖廣會館及東水門”、“磁器口”、“紅岩村”等具有悠久歷史和革命傳統的保護。在城市規劃和建設中,塑造好重慶市特有的天際輪廊線,充分體現“山城”、“江城”的特色。
八、切實注意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大力加強城市環境的綜合整治。鑒於重慶市環境保護所面臨的嚴峻形勢,要特彆強化環境保護意識,堅持不懈地進行環境整治工作。要按規劃劃分的環境功能區的要求調整不合理的工業布局,最佳化產業結構。要調整能源消費結構,加大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的比重。控制火電廠的建設,加強超高壓電網建設和城市配電網改造建設。要保護好城市水源,加大水源保護區內工業廢水的治理力度,儘快實現達標排放。要大力植樹造林,提高城市的綠化覆蓋率,嚴格保護主城各組團之間的綠化隔離帶。生態環境保護要以防治鄉鎮企業污染,發展生態農業,治理水土流失為重點,加強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認真解決三峽庫區開發性移民中的生態環境問題。要制訂實施、落實環境保護規劃的具體措施,使城市的環境質量儘快得到明顯的改善。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是重慶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城市的一切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抓緊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深化各項必要的專業規劃。進一步完善和健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法規,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要依法統一管理規劃區內的各類開發區,不得下放規劃管理權。駐重慶市各單位要模範遵守有關法規及城市規劃,支持重慶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齊心協力,把重慶市建設成為現代化的城市。
請你市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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