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江津區城鄉總體規劃(2013年編制)》的批覆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江津區城鄉總體規劃(2013年編制)》的批覆,時間2014年3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重慶市江津區城鄉總體規劃(2013年編制)》的批覆
  • 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江津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報批江津區城鄉總體規劃(2013年編制)的請示》(江津府文〔2013〕12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重慶市江津區城鄉總體規劃(2013年編制)》(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江津區是重慶工業化、城鎮化的主戰場之一,是積聚新增產業和人口的重要區域,是重要的先進制造業基地和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示範區,以及川渝、渝黔合作共贏先行區。實施《總體規劃》,要以人為本,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素質和生活質量。要最佳化城鎮布局,提高城鎮建設水平,把江津城區作為城鎮化主要載體,促進功能組團、鎮的合理分工、功能互補、協同發展。要保護好各類生態資源,不斷改善環境質量,把江津區建成宜居宜業的山水園林城市。
三、科學引導城鄉空間布局。要按照五大功能區戰略布局的要求,立足江津區功能定位,在全區範圍內合理分布產業要素和人口。至2020年,全區常住人口155萬人,其中城鎮人口115萬人,城鎮化率74%。全區城鎮建設用地規模135平方公里,形成江津城區,雙福、珞璜、支坪3個功能組團,白沙、油溪、石蟆、李市4箇中心鎮,以及中山、塘河等18個一般鎮的“城區—功能組團/鎮”的城鎮體系等級結構。
四、合理控制城市規模。至2020年,江津城區城市人口52萬人,城市建設用地規模54平方公里,分為幾江片區和德感片區,形成“一城兩片”的城市空間結構。要積極引導產業與城市人口分布,促進建設用地集約節約利用,防止城市人口規模盲目擴大與過度積聚。
五、完善城鄉基礎設施體系。要統籌城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江津區與主城區交通的一體化進程,建立公路、鐵路、軌道交通、水運相協調的城鄉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最佳化城市道路網布局,形成環狀對外路網體系,以及由快速路、主次幹道和支路構成的功能明確、級配合理的城市路網體系。堅持公交優先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軌道交通、普通公交在內的公共客運服務系統。重視鎮鄉村交通建設,規劃建設鎮鄉村客運站。要統籌規劃和建設城鄉給水、排水、污水、燃氣、電力和固廢垃圾處理設施,逐步建成覆蓋全域的市政基礎設施。要充分重視防災工作,建立包括防洪、抗旱、抗震、防地質災害、消防、人防在內的城鄉綜合防災體系。
六、注重生態文明建設。著力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減少城鄉建設對自然的干擾和損害,實現水環境、大氣環境、固廢處理、噪音污染治理的各項環境保護目標,改善環境質量。高度重視生態保護,增強水源涵養能力和環境容量,按規定對生態保護區域進行管制,包括四面山及駱崍山等各級風景名勝區,四面山、滾子坪等各級自然保護區,大圓洞和雲霧坪等各級森林公園,清溪溝國家級水利風景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連片區域、縉雲山和中梁山“四山”管制區及因災害原因設立的特別管制區。
七、提高城鄉人居環境水平。統籌安排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文化、體育等城鄉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逐步實現公共服務城鄉均衡化。江津城區與功能組團要按照承擔全域綜合服務中心的職能要求,布局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醫療、社會福利和體育活動設施。鎮要按照區域綜合服務中心的要求,布局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社會福利等設施。中心村要立足滿足農村生產生活基本服務的要求,布局衛生室、國小等設施。
八、重視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要妥善處理城鄉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聶榮臻故居和石門大佛寺摩岩造像等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夏公館和張爺廟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吳芳吉墓和鄰母洞碑群等區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保護。認真做好中山鎮、塘河鎮、白沙鎮和石蟆鎮等各級歷史文化名鎮,以及雙鳳場、真武場等各級歷史文化街區的整體保護。
九、嚴格實施《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是江津區城鄉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各類涉及城鄉空間發展和建設的規劃以及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依法公布《總體規劃》,加強《總體規劃》的宣傳,強化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規劃的意識;要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詳細規劃;要結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確定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內容和建設時序;要依法對規劃區範圍,包括各類開發區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區級規劃管理權不得分解下放;要統籌區內各單位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共同努力把江津區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你區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要維護規劃的嚴肅性,保持其穩定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總體規劃》,確需修改的,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市規劃局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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