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

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九江市歷史建築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9日
  • 發布單位九江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傳統地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正確處理好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歷史建築的普查、申報以及指導歷史建築的維護修繕等工作。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進行的建設活動依法辦理規劃手續,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中,配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等保護規劃的編制。
市文廣新旅部門負責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歷史文化名城的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城市管理、民族宗教、民政、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林業、教育、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國有資產管理、史志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研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的重大事項,監督檢查保護規劃實施情況,對城區保護狀況進行評估。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害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鼓勵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和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十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注重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保護與之相聯繫的建(構)築物、街巷、山河水系、綠地等物質形態和環境要素,充分展示歷史文化傳統。交通、市政公用、綠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專業規劃應當與保護規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九江市歷史城區北至長江江邊,南至長虹大道,西至長江大道,東至環城北路和長虹北支路,面積約661.97公頃。範圍包括九江老城、租界區、甘棠湖與南湖、南潯鐵路九江老火車站和一二三馬路區域。
第十二條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除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之外,還應當明確歷史文化街區的功能定位、合理利用發展指引。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要嚴格保護空間格局和傳統風貌,保護構成歷史風貌的環境要素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文景觀。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內新建、改建建築的高度、體量、色彩要與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十三條經依法批准的保護規劃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須由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保護規劃,按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後實施。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為九江市歷史城區保護責任人,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責任人。
第十五條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第十六條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擅自開山、採石、開礦、取土、挖沙、圍填水面、抽取地下水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傳統街巷、道路等;
(三)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歷史建築構件;
(四)在歷史建築上刻畫、塗污、設定招牌、戶外廣告等;
(五)在歷史建築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
(六)其他破壞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的活動。
第十七條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並遵循下列規定:
(一)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新建、擴建活動;
(二)不得擅自改變歷史文化街區空間格局和建築物原有
的立面、色彩;
(三)對現有道路、街巷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傳統格局和空間環境,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損害保護對象;
(四)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在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和歷史建築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由消防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二十條歷史建築根據其價值、特色、完好程度以及存續年份等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進行保護,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還原歷史建築原貌。
第二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歷史建築保護圖則,並在歷史建築顯著位置設定保護標誌,建立檔案。
第二十二條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和保護責任,並簽訂保護責任書。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歷史建築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保護責任人,報市、縣(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
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保護責任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請批准。
所有權為非國有的歷史建築維護修繕,市、縣(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資金補助。
第四章 保護利用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利用的科技創新、研究能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擔或參與名城相關項目和課題。通過政策引導、資金資助、簡化手續等方式促進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勵歷史建築的合理利用:
(一)鼓勵社會資本和個人參與歷史建築的保護和利用;
(二)根據歷史建築的特點,可將歷史建築用作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傳統文化研究等保護性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對轄區內的名鎮或名村制定相關保護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九江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山管理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廬山西海風景名勝區、八里湖新區、鄱陽湖生態科技城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駐市各單位:
《九江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已經2019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2020年1月10日

政策解讀

九江歷史文化遺存豐富, 1991年即列入到首批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制定《九江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既是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具體要求,也是加強我市歷史文化遺存保護、提升城市品質的重要舉措。現就辦法的制定過程和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確保辦法內容規範、程式到位
《九江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共六章29條,第一章總則,規定製定目的、適用範圍、保護原則、政府職責、部門職責、資金保障等。第二章保護規劃,規定歷史城區範圍、歷史街區保護規劃、規劃執行等問題。第三章保護措施,規定歷史城區及街區保護責任人、名城保護要求、歷史街區保護要求、歷史建築維護等。第四章保護利用,規定名城保護利用、歷史建築保護利用。第五章法律責任,嚴格依據上位法的規定,針對監督管理工作人員設定處罰。第六章附則,規定《辦法》施行時間為發布之日起30日後,有效期5年。
《辦法》制定過程中,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借鑑外地成功經驗,加強同市司法局工作對接,取得支持和指導。
二、立足九江實際,界定適用範圍和保護範圍
《辦法》第二條對適用範圍作了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文物、歷史建築、古樹名木、傳統地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辦法》第十一條對歷史城區保護範圍作了規定。九江市歷史城區北至長江江邊,南至長虹大道,西至長江大道,東至環城北路和長虹北支路,面積約661.97公頃。範圍包括九江老城、租界區、甘棠湖與南湖、南潯鐵路九江老火車站和一二三馬路區域。這是基於前期已經過調查研究的省政府已批覆的《九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界定的範圍。
三、堅持齊抓共管,明確政府和部門職責
《辦法》明確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協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為與申報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工作相銜接,《辦法》按照機構改革後的機構設定,確定住建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方便工作的上下銜接。由於歷史建築保護工作與保護規劃、文物保護工作關聯度大,《辦法》細化了自然資源、文化主管部門的職責。
四、堅持保護為先,細化保護措施
《辦法》第十五條提出了原則性保護要求,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為防止隨意拆毀、遷移和損壞等情形發生,《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範圍內的活動做了限制。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分別規定了消防安全、歷史建築保護措施。
五、支持合理利用,以利用來促保護
《辦法》第二十四條提出了要對歷史街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合理利用。第二十五條規定了採取各種方式開展對歷史建築的保護利用,讓歷史建築“活起來”。
《辦法》具體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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