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

為了加強黃岡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14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嚴格保護、分類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風貌,正確處理歷史文化遺產繼承保護與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文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不可移動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發改、城管執法、商務、生態環境、民宗、公安、財政、教育、農業農村、民政、史志研究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巡查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工作提供諮詢、論證和評審等服務。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有權提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意見和建議,對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檢舉。
  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以捐贈、投資、成立公益性組織、提供技術和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知識活動,弘揚本地優秀歷史文化,增強全體市民的保護意識。
  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古蹟和紀念展館(地)等可結合實際實行“市民免費開放日”。
  第二章 保護名錄
  第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行名錄製度(以下簡稱保護名錄)。保護名錄包括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等保護對象。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統,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納入信息管理系統統一管理。
  第十條 除國務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外,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示,經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調整保護名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和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或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建議將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列入保護名錄。
  第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歷史風貌區、傳統風貌建築;
  (二)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
  (三)包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在內的不可移動文物;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地方紅色文化、特色文學,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民間傳統工藝等;
  (五)古河湖水系、古樹名木、古橋、古道、古塔、古城牆、古井、古牌坊、古代石刻等歷史環境要素;
  (六)近現代工業遺產;
  (七)古遺址、古文化遺蹟、古墓葬群;
  (八)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傳統地名;
  (九)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對象。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定期開展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工作,發現具有保護價值且尚未列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建築物、構築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工藝等口述資料、歷史環境要素等,要實施預先保護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預先保護對象確定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代管人發出預先保護通知,並在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示欄上發布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拆除預先保護對象。
  第十四條 未確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公布為歷史風貌區:
  (一)具有比較完整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區域;
  (二)空間布局、景觀形態和建築形式具有典型性和鮮明性,能夠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的地方特色的區域;
  (三)具有豐富的歷史文化遺存的區域。
  第十五條 建成五十年以上,未確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符合《湖北省歷史建築認定標準(試行)》的建(構)築物,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公布為歷史建築。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本級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做好行政區域內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收集、整理工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和資料庫,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化建設相結合,積極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
  第三章 保護規劃
  第十七條 黃岡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下列重點保護內容:
  (一)歷史文化街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保留傳統格局的街巷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保護規劃涉及的重點保護區域,螺螄山遺址區、禹王城遺址區、古墓葬區、黃州宋城和東坡遺址、遺蹟等保護對象;
  (三)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內容。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按照法定程式組織編制、審批、公布和備案,其他各類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劃依法批准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並公布。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除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之外,還應當明確歷史文化街區的功能定位、合理利用發展指引。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單獨編制,其規劃深度應當達到國家有關規劃編制的要求,並可以作為該街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條 歷史風貌區保護規劃、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按照管轄職責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各地應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申報和管理,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編制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按審批程式報送規劃審批,並加強對保護規劃實施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本級行政區域內歷史城區保護責任人。
  黃州區人民政府是黃岡城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責任人,歷史文化街區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為直接保護責任人。
  按屬地管理原則,保護對象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一級人民政府為直接保護責任人。保護對象跨地域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報請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二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和核心保護範圍內活動,應當符合《黃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求。
  依據《保護規劃分類保護要求》分區控制周圍建築高度和《黃岡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求,市區歷史城區內不得破壞龍王山-東坡赤壁-漢川門-漢川門路、黃州文廟-考棚街-安國寺等主要觀景點與主要景觀對象之間的視線通廊。
  第二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並遵循下列規定:
  (一)除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新建、擴建活動;
  (二)不得擅自改變歷史文化街區空間格局和建築物原有的立面、色彩;不得隨意通過設定戶外廣告、招牌、裝飾裝修(主要指所有權人)等形式,破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外觀風貌;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腐蝕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害歷史建築的物品;
  (四)對現有道路、街巷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傳統格局和空間環境,並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損害保護對象;
  (五)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應當以非機動車通行為主,適當限制機動車通行。
  (六)拆除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內依法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等活動,在使用性質、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應當與歷史文化街區的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歷史環境要素和景觀特徵,不得危及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築安全。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時,應當同時提交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的具體方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前,應當組織文物影響評估,徵求同級文化旅遊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和公眾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建築設定專門的保護標誌。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化旅遊主管部門建立歷史建築檔案資料,並指導歷史建築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設定保護標誌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遮擋、塗改或者損毀標誌牌和保護標誌牌。
  第二十六條 歷史建築應當確定保護管理責任人。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有歷史建築,其代管人為保護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代管人、使用權人均不明確的,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文化旅遊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指定保護責任人。
  (二)非國有歷史建築,其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無法與所有權人取得聯繫,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其代管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無法與所有權人取得聯繫,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又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確的,按屬地管理原則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共同指定保護責任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與非國有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簽訂歷史建築保護協定,對保護責任人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七條 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依法合理使用歷史建築,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和維護修繕標準,負責歷史建築的日常保養、安全防範和修繕工作。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有權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和文化旅遊主管部門請求提供歷史建築保護、修繕維護方面的信息和技術指導。
  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確不具備維護、修繕、搶救能力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予以一定比例的資助,或採取依法置換歷史建築產權等方式予以保護利用。
  第五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並加強對合理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指導全市保護名錄所列對象的利用方案,通過歷史文化名城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提供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合理利用的政策指導信息。
  第三十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取得歷史建築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在符合結構、消防等專業管理要求和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對歷史建築進行保護性利用,依法享有其經營收益。
  鼓勵和引導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對其開展以旅遊業、文化產業和傳統手工業為主的有償經營活動。鼓勵保護責任人將歷史建築對公眾開放。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對符合條件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作為辦公場所納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在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中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展示活動。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下列項目和活動在歷史文化街區開展:
  (一)傳統手工作坊,民間工藝及旅遊產品製作銷售;
  (二)傳統娛樂業,民間藝術表演,民間工藝品收藏展示交易;
  (三)民俗飯店,旅館以及為旅遊服務的非機動車運輸。
  第三十三條 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的合理利用應當充分挖掘和弘揚其文化內涵,支持開展文化創意、文化研究、文化體驗、開辦展館和博物館等特色經營性活動或者公益活動。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簡化手續、減免費用、開發權益獎勵以及資金扶助等措施支持對保護名錄對象的合理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之前印發實施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黃岡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岡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黃岡高新區管委會、黃岡白潭湖片區籌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黃岡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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