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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襄陽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襄陽古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建設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襄陽古城是指襄陽城牆與護城河圍合範圍的歷史城區。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是指北以漢江南岸為界,西、南均以護城河外沿岸為界,東以環城東路為界,東北角以閘口路為界。
第四條 襄陽古城保護管理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襄陽古城保護管理工作,將襄陽古城保護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制定並公布襄陽古城保護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襄城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襄陽古城保護管理有關工作。
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襄陽古城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執法、市場監管、水利和湖泊、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古城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襄陽古城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負責對古城保護規劃、保護名錄編制、調整,古城修繕以及建設管理等重大事項進行評估論證,提出決策諮詢意見。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襄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襄陽古城保護資金,並分別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襄陽古城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古城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設立基金、提供技術、志願服務或者開展文化研究交流等方式,依法參與古城保護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古城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襄城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古城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古城保護知識,增強全民古城保護意識。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襄陽城牆保護規劃,組織編制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襄陽古城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制定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階段性實施計畫。
涉及襄陽古城的旅遊、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市政、消防、水利、園林等專項規劃,應當與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編制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提交襄陽古城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論證,依法報經批准後公布實施。
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在報送批准前,應當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經依法批准的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嚴格實施,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修改論證報告,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按照原審批程式報送審批。
第十二條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除實施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確定的項目,以及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不得突破相關規劃確定的控制性指標,不得破壞古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周邊一定區域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在高度、體量、色彩、風格等方面保持與古城整體風貌相協調。
第十三條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現存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不符合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的,經部門認定、專家評審以及市人民政府決定,依法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四條 襄陽古城保護對象主要包括:(一)襄陽古城傳統格局、整體歷史風貌、空間尺度和城牆城河體系,以及與襄陽古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二)襄陽北街、綠影壁巷等歷史風貌區;(三)襄陽城牆、襄陽王府綠影壁、襄陽學宮大成殿、襄陽譙樓、襄樊碼頭等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四)昭明台、單氏故居等歷史建築和具有保護價值的工業遺產類建築、保護性建築;(五)傳統民居、古碑刻、古井、古樹名木,及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址遺蹟、紀念性設施;(六)古街巷名、歷史建築名稱;(七)傳統文藝、傳統技藝、傳統習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八)其他需要保護的對象。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分類制定襄陽古城保護名錄。經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襄陽古城保護名錄。
編制襄陽古城保護名錄,應當經襄陽古城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評估論證並向社會公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由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文化和旅遊、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分類設定保護標誌,建立保護檔案。
第十六條 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普查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歷史文化資源,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的,經襄陽古城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評估論證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將其列入保護名錄。
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可以向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提出將其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程式對建議保護對象進行認定,符合保護要求的,依法列入保護名錄。
第十七條 納入保護名錄的各級文物,依照文物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保護。
納入保護名錄但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主管部門會同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根據不同文物保護需要,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布。
第十八條 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築、傳統民居、紀念性設施、保護性建築等的修繕活動,應當按照襄陽古城保護利用相關規劃要求和相關技術規範,制定修繕方案,經襄陽古城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評估論證後依法實施。
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文物等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襄陽古城維修技術規範,對歷史建築、傳統民居等的形態、色彩、體量、高度、施工工藝等作出規定。
制定襄陽古城維修技術規範應當經襄陽古城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評估論證,並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依法徵得文物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國有歷史建築的修繕和維護由使用人負責,非國有歷史建築的修繕和維護由所有權人負責,市人民政府、襄城區人民政府可以適當給予資金補助和技術支持。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襄城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二十條 保持以十字街為骨架的“棋盤式”街巷格局、走向和寬窄尺度,街巷路面鋪裝應當與古城風貌相協調。改變歷史名稱的街巷,應當在顯著位置對街巷歷史脈絡進行展示。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襄陽古城開發總量,疏解城市功能,最佳化空間布局,增加公共綠化,完善公共基礎設施,提升人居環境。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制定並實施古城常住人口疏減計畫,逐步實現古城人口規模與保護利用協調發展。
第二十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對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作出規劃、建設許可前,應當徵求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的意見;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依法徵得文物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四條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實施公共運輸優先發展策略,倡導綠色低碳出行。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最佳化古城內外交通線路,完善公共運輸服務設施,加強無障礙設施的配套建設和改造,為居民、遊客、經營戶等提供交通便民服務。
第二十五條 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襄陽古城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徵求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門意見後,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襄陽古城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有關單位和個人防火安全責任;(二)古城消防安全布局和防火設施、器材配置標準;(三)古城防火安全技術防範措施;(四)古城防火巡查檢查、大型活動管理等安全管理措施;(五)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歷史街巷、古民居等特殊對象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六)古城防火應急疏散預案和處置機制。
第二十六條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消防、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工業等各類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入地埋設,原有地上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應當逐步改造。入地改造確有困難的管線附屬設施建設,應當採取隱蔽裝飾措施,確保與古城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街巷道路兩側安裝和設定廣告、店鋪招牌、燈箱、櫥窗、電子顯示屏、遮光(雨)棚等設施,應當與古城風貌相協調;現有與古城風貌不相協調的,應當依法有計畫逐步予以改造,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在街巷道路兩側安裝空調外機和無線電發射設備等,應當隱蔽安裝或者進行必要的裝飾,不得破壞古城景觀。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襄城區人民政府採取以下措施,合理利用襄陽古城:(一)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簡化手續等方式支持合理利用活動;(二)通過收購、產權置換等方式對古城內的歷史建築、傳統民居進行保護利用;(三)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符合保護利用要求的市場主體,對古城內具備開發利用條件的歷史街巷、歷史建築和傳統民居等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發展文化旅遊業及相關產業。
第二十九條 鼓勵在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依法開展下列活動:(一)設立主題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二)開展古城傳統文化研究交流活動;(三)舉辦具有襄陽地域特色的民俗傳統文化活動;(四)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開展民間工藝品開發、收藏、展示、交易等活動;(五)利用傳統民居,經營發展特色文化、餐飲、民宿等旅遊服務項目;(六)其他有利於古城保護和歷史文化傳承的活動。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扶持政策,鼓勵對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發掘、搶救、整理、傳播、研究和利用。
第三十一條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開展影視拍攝、大型公益活動、民眾文化活動以及戶外商業活動等,應當在活動方案中明確消防安全、環境衛生等保護措施,經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依法徵得文物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損壞、擅自拆除列入保護名錄的不可移動文物、建(構)築物;(二)破壞、擅自占用傳統民居、古碑刻、古井及其他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址遺蹟、紀念性設施;(三)在文物、歷史建築等保護對象上亂貼、亂刻、亂畫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其保護標誌;(四)改變歷史街巷寬度、走向,擅自挖掘地下空間;(五)砍伐、損毀古樹名木;(六)擅自改造沿街建築外立面;(七)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八)違反相關規劃和技術規範鋪設、改造、延伸水、電、氣、網路通信等管道和設施;(九)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生意;(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拆除,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標準在街巷道路兩側安裝和設定廣告、店鋪招牌、燈箱、櫥窗、電子顯示屏、遮光(雨)棚等設施設備,影響古城風貌的;(二)在街巷道路兩側安裝空調外機、無線電發射設備等設施,未進行隱蔽安裝或者未做必要裝飾,破壞古城景觀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規定,在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生意的,由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襄陽古城保護利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各位同志、各位來賓、記者朋友們:
大家下午好!下面,我就條例的出台背景、立法過程和主要內容向大家作一下簡要的介紹。
一、條例的立法背景
襄陽市是1986年國務院公布的第二批歷史文化名城。襄陽古城歷史文化資源豐富,保留著像古城牆、護城河、綠影壁等歷史文化遺存,是襄陽歷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載體。近年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視襄陽古城保護工作,先後出台了《襄陽古城牆保護條例》《襄陽古城保護與發展三年行動計畫》,有力地推動了古城保護工作有序開展。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古城保護與發展、保護與利用、保護與建設等一系列新問題、新矛盾日益凸顯,亟需要系統性、權威性的法規將保護經驗和成果進行固化,從法治層面解決好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實現襄陽古城的科學有效保護。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條例納入2019年度立法計畫後,襄城區政府迅速組建起草專班,擬出條例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依法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今年2月以來,市人大常委會先後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三次會議審議。期間,將條例草案二審稿、三審稿先後上報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徵求意見。同時,通過實地調研、學習考察、論證評估等形式,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特別是基層幹部民眾和古城保護專家的意見和建議。9月11日,在武漢邀請10位省級專家對條例草案進行評估論證。10月18日,市委常委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對條例制定修改提出明確要求。10月30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條例;11月29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全票通過本條例。目前,條例的正式文本已通過《襄陽日報》和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對外公布。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總則,規劃和保護,管理和利用,法律責任,附則五章,共三十七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關於古城保護管理體制。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襄陽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19〕9號)要求,條例做到“三明確一引入”:明確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襄陽古城日常保護管理工作,明確市、區兩級政府的分級主體責任,明確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和有關部門職責,實行責任清單制;引入專家諮詢評估機制,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智庫支持”的齊抓共管工作格局。
(二)關於規劃和保護。條例進一步理順了相關規劃之間的銜接關係,強化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的實施保障,避免規劃隨意更改,出現法規與規劃“兩張皮”的現象。一是明確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古城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階段性實施計畫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襄陽城牆保護規劃編制。二是明確涉及古城的旅遊、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相銜接。三是細化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的編制和修改程式,明確規定,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在報送批准前,應當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四是明確在古城內從事建設活動不得突破相關規劃確定的控制性指標,不得破壞古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古城周邊一定區域的建設活動,也要確保與古城整體風貌相協調。同時在保護對象上充分體現襄陽特色。五是實行古城保護名錄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保護規範。
(三)關於管理和利用。按照“先救後保再控”的思路,一是分類明確古城保護範圍內應當禁止實施的行為規範。二是嚴格規定交通管制、消防應急、戶外設施、業態發展等重點事項,控制襄陽古城開發總量,疏解城市功能,最佳化空間布局,提升人居環境。三是明確古城內歷史建築的修繕和維護規範,明確不同屬性歷史建築的修繕和維護主體責任,強化城區政府的屬地管理責任。四是明確市、區兩級政府促進古城合理利用政策引導措施,鼓勵對古城內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傳承,要求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在作出規劃、建設許可前,應當徵求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的意見;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依法徵得文物部門同意。
(四)關於法律責任。條例儘量減少可能與上位法交叉、重複的行政處罰規定,對上位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僅設定兜底條款;對《襄陽古城牆保護條例》《襄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重複設定相關處罰;對我市機構改革後已明確了行政執法主體的,在條文中予以確定;對上位法只規定行政處罰種類,沒有明確處罰幅度的,結合實際,合理設定處罰幅度。
(五)關於第五章附則。規定條例施行日期為2020年3月1日。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希望襄城區政府、襄陽古城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切實提高對條例重要性的認識,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條例的宣傳普及、培訓解讀工作,嚴格規範執法,確保條例得到正確有效的實施。同時,我們也希望廣大市民學習了解這部與我們生活密切聯繫的條例,自覺遵守有關規範,以主人翁的精神,為保護好古城共同努力。
政策解讀
襄陽是一座有著2800多年建城史的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襄陽古城歷史文化資源豐富,保留著像古城牆、護城河、綠影壁等歷史文化遺存。
近年來,襄陽高度重視襄陽古城保護工作,先後出台了《襄陽古城牆保護條例》,制定了《襄陽古城保護與發展三年行動計畫(2018—2020年)》,正在編制《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等,有力地推動了襄陽古城保護工作。
《條例》進一步理順了相關規劃之間的銜接關係,強化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的實施保障,避免規劃隨意更改,出現法規與規劃“兩張皮”的現象。
《條例》按照“先救後保再控”的思路,控制襄陽古城開發總量,疏解城市功能,最佳化空間布局,提升人居環境。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要求,不得突破相關規劃確定的控制性指標,不得破壞古城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襄陽古城保護範圍周邊一定區域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襄陽古城保護與利用規劃,在高度、體量、色彩、風格等方面保持與古城整體風貌相協調。
《條例》還鼓勵對古城內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傳承,要求古城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在作出規劃、建設許可前,應當徵求襄陽古城管理委員會的意見;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還應當依法徵得文物部門同意。
襄陽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成佳剛表示,《條例》的頒布實施,將助推襄陽古城保護進入法治軌道,實現古城保護體制有序,保護對象清晰,保護措施規範。同時,對於弘揚襄陽城市精神、打造文化戰略高地、加快建設生態文明古城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不可估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