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研究制定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關於印發《辦法》的通知,管理辦法條文,

關於印發《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9]1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附屬檔案: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九年五月四日

管理辦法條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是國家寶貴的自然和文化遺產。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有關規定,中央財政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安排專項補助資金,用於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劃編制等工作。
第三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使用範圍:
(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保護補助資金使用範圍:
1.風景名勝區規劃編制、世界遺產保護整治和申報等工作。
2.景區內綠化、林木植被、古樹名木的保護。
3.景區內古蹟維修、休息場所、安全措施的修建;道路、路燈、環境衛生、導遊標誌、防災避險等公共設施的維護與建設。
(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使用範圍:
1.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編制。
2.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的修繕。
第四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申報程式:
(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保護補助資金申報程式:
1.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向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2.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上報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3.申報的專項資金補助項目應附項目批准檔案。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的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原則上每年不超過2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達10處以上的省份原則上不超過3個)。
(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申報程式:
1.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部門向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
2.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上報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3.申報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的,該街區已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劃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項目申報應附經依法批准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在規劃圖中標明申請資金補助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位置和範圍。
申報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修繕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的,該修繕設計方案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提出,且修繕設計方案經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通過;項目申報應附經批准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並在規劃圖中標明擬修繕建築的位置和範圍。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報的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個。
第五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申報時間: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於每年5月底前,將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申報檔案上報財政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財政部組織有關專家對各省級財政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專項資金補助項目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專家組審查意見,分別提出本年度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分配方案,並於7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年度分配方案,審核並分別下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支出預算,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九條 各地財政部門應及時將專項補助資金核撥給項目單位。
第十條 專項補助資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同時應與地方財政部門安排的預算內資金及其他資金配套綜合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項目單位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專項補助資金項目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並組織驗收;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地方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和財政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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