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歷史建築修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建築保護,規範歷史建築修繕管理,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九江市歷史建築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歷史建築修繕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日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九江市歷史建築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市中心城區範圍內歷史建築的修繕管理。
第三條歷史建築修繕應當遵循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保護優先的原則,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
歷史建築修繕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質量標準和保護圖則的要求。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歷史建築修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歷史建築修繕監督、修繕計畫編制、補助資金申報等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籌措、安排歷史建築維護、修繕資金。各區可結合實際情況並參照本辦法,安排區級財政預算對歷史建築修繕另行予以補助。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歷史建築修繕設計方案等規劃批准手續,在歷史建築修繕完成後依法出具規劃核實意見。
市文物、城管、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歷史建築修繕管理工作。
第五條歷史建築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歷史建築修繕管理職責落實到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轄區內歷史建築開展日常巡查,並定期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通報巡查情況。
第六條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鄉鎮(街道)通報的巡查情況,並結合權屬所有人的意見編制含有修繕內容、資金預算的區歷史建築年度修繕計畫,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於每年10月份組織專家對各區編制的年度修繕計畫進行現場評估,評估情況報市政府確定是否列入下一年度修繕計畫。
歷史建築瀕危急需搶救的可以優先列入年度修繕計畫。
第七條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負責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保護責任人不明的由歷史建築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修繕。
第八條對歷史建築不涉及體現歷史風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構造、裝飾的輕微修繕由保護責任人自行修繕。
對歷史建築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築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向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同級文物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第九條辦理歷史建築修繕規劃審批,保護責任人應當向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修繕設計方案;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經批准的修繕工程竣工後,保護責任人應當在一個月內將修繕工程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影像、電子文本等檔案資料,提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歷史建築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對列入年度計畫的歷史建築修繕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根據其產權性質及修繕工程造價確定。
(一)所有權屬直管公房性質的,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修繕造價的60%,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
(二)所有權屬單位自管產、個人私產的,補助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修繕造價的30%,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五萬元。
(三)修繕費用已從其他資金渠道列支的,不再安排修繕補助。
同一歷史建築五年內只能申請一次修繕補助資金,因不可抗力導致同一歷史建築在五年內再次面臨損毀危險的除外。
第十二條修繕補助資金使用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歷史建築修繕工程竣工後,保護責任人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申請書、權屬證明材料、有關部門認定的工程決算書、施工契約、規劃核實意見。
(二)審核。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保護責任人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提出具體補助方案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三)撥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確定的補助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後,市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的批示,撥付相關資金。所有權屬市直單位的,資金由市財政直接撥付至市直單位,所有權為個人或屬各區的,按照屬地原則,資金由市財政撥付至區財政,再由區財政進行撥付。
第十三條修繕補助資金的使用應當專款專用,補助資金的預算申請、使用管理、發放等按照市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弄虛作假、挪用、侵占,否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歷史建築修繕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申請人通過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修繕補助資金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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