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安慶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日
條例批准,條例全文,總則,規劃建設,安全管理,應急管理,法律責任,附 則,解讀,

條例批准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安慶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決議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查了《安慶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由安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

(2018年10月21日安慶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規劃、建設以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廢棄處置等活動的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且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
第四條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廢棄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危險化學品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承擔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廢棄處置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執法監督、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負責化工、化學製藥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依法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廢棄處置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負責依法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四)海關依法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五)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六)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專業相關人員資質認定,負責運行的油氣管線的安全監管,負責港區規劃紅線內危險化學品碼頭、倉儲經營、作業區以及管線的安全監管。鐵路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託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民用機場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儲存、裝卸的安全監督管理。
(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經信、商務、教育、科技、農業、住建、城管、林業、糧食、發改、水利、文化等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履行下列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
(一)排查本行業、領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分布檔案,建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資料庫;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制定本部門危險化學品監管的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三)負責本行業、領域事故風險和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本行業、領域內危險化學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本行業、領域內危險化學品單位建立並實行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
(四)按照規定上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參與本行業、領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
(五)及時移送本行業、領域內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罰的危險化學品案件線索,並形成記錄備查;
(六)參加危險化學品聯合執法檢查。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針對城鎮不同區域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活動依法實行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降低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保障,將下列經費納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
(一)查封、扣押的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儲存、處理費用;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應急搶險裝備器材和防護用品的費用;
(三)獎勵單位或者個人舉報危險化學品違法行為的費用;
(四)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購買應急救援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費用;
(五)應當納入年度本級財政預算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各類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危險化學品監管職責。各類化工園區或者化工集中區等依法規劃的專門區域(以下簡稱化工專門區域)應當實施安全生產一體化監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行園區封閉化管理。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強化監督與便利服務相結合原則,科學設定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程式,最佳化工作流程,簡化辦事環節,實施網上公開辦理,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危險化學品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

規劃建設

第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由發改、國土、規劃、安監、環保等相關管理部門實行聯合審核。
建設化工專門區域應當嚴格控制安全風險,合理布置內部功能分區,充分考慮運輸車輛停放和廢棄化學品處置等配套設施。
化工專門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周邊區域應當按照確保全全的原則實施規劃控制。
第十四條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應當進入化工專門區域,但是,下列項目除外:
(一)加油站、成品油油庫;
(二)氧、氮、氬、二氧化碳工業氣體分裝;
(三)醫用氧分裝;
(四)為其他行業企業配套建設項目;
(五)港區(鐵路、航空)建設項目;
(六)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
第十五條未進入化工專門區域的現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不得進行擴大規模、增加生產品種等擴能改造建設。
鼓勵企業進行改善安全條件的技術改造。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周邊有其他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時,批准建設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技術規範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以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城市管理、港口等行業管理部門劃定、審定的安全保護範圍和控制要求,在規劃環節加強對有關建設項目的準入管理。
第十六條不在化工專門區域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評估未達到相關安全標準的,應當改造達標、搬遷入園或者關閉退出。
第十七條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企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配套建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其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二)本條例頒布實施前建設的項目或者企業未落實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對未經規範設計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進行安全設計核查,消除安全隱患。
(三)安全設施“三同時”以及安全設計核查應當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行業管理部門。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市行業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化工專門區域內的企業場所對外出租的,應當符合區域產業規劃,並報區域管理機構備案。經區域管理機構備案的承租方從事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活動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的要求開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
各類產業園區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場所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等活動。

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全員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制度。
鼓勵和支持危險化學品單位採用先進成熟的技術和設施設備,提高安全生產水平;鼓勵危險化學品單位購買社會化服務。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運輸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購買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包括工藝操作、危險作業、開停車以及檢維修等全環節在內的過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責任人、崗位職責,並組織有效實施,加強過程安全管理。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單位應當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建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源長責任制。
第二十條禁止擅自在生產裝置上進行危險化學品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
涉及危險化學品研製開發的企業應當建立過程安全管理體系,開展新工藝的安全風險評估,並加強研製過程的安全管理,確保研製開發過程安全。
化工專門區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涉及危險化學品研製開發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負責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研製開發企業及其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進口單位應當申請對其生產、進口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鑑定。經鑑定分類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危險化學品相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二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使用過程記錄製度,如實記錄危險化學品的品種、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情況和儲存數量、裝置、設施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定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或者場所。儲存設施或者場所以及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和儲存數量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儲存劇毒、易制爆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有專人負責管理,嚴格執行“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帳”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將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許可情況向同級有關管理部門以及企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通報。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不得超許可範圍經營危險化學品。
經營許可證不含儲存許可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不得存儲危險化學品。
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登記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場所地址應當一致;因故遷移的,應當依法重新辦理經營許可證,並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為施工工地、農田作業、水利建設以及應急救援等大型機械設備提供現場成品油加油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二)依法取得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
(三)加油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應當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
(四)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五)應當配備押運安全員,並保證所運輸的成品油處於押運安全員的監控之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商務、市場監督、公安、環保等部門制定現場成品油加油服務的具體管理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七條市域外註冊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在本市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承運人、託運人或者危險化學品購買以及銷售單位應當將承運企業資質、危險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運輸路線和時間等情況向本市、縣(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並接受其監督。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與安監、公安、市場監督等部門共享的危險化學品車輛信息監控系統,負責監管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動態信息。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安監、交通、環保等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因運輸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道路的,應當事先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指定行車路線和時間,並發給臨時通行證明。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設或者確定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公共專用停車場。
交通、環保、消防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職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進行監管:
(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停放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
)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殘液處置及廢水、廢氣處理的監督管理。
)消防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停車場消防設施配備的監督、檢查及驗收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法停放的監督管理,嚴禁危險化學品車輛停放在學校、醫院、居民區、道路平交路口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十條兩個以上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危險化學品裝卸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明確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和相關各方的安全職責,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運輸單位在裝卸現場應當遵守所在單位(廠區、貨場等場所)的安全規章制度,接受其安全方面的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普通貨物託運和承運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瞞報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貨物託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穿越廠區外公共區域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以下簡稱長輸管道)所有權或者運行管理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管道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有關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管道單位應當將管道巡查和管理人員名單報管道穿越區域縣級人民政府管道安全保護管理部門,按月報告隱患排查情況;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報告。
非管道單位原因造成的長輸管道隱患,由屬地人民政府協調,督促隱患整改。
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是危險化學品設備、容器、包裝物等廢棄物處置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誰產生誰處置”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廢棄物妥善儲存、處置;不具備自行處置能力的,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處置。
第三十四條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
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公安機關應當配合環保部門做好劇毒化學品廢棄物的轉移處置的監管工作。
第三十五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行誠信管理,將危險化學品單位的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制定危險化學品聯合執法辦法,保障公共安全。

應急管理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制定落實全員應急管理制度,並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危害、影響範圍和應急措施向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區域公開,並及時更新有關信息。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設定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範、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各類產業園區應當建立或者整合本區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儲備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實行事故應急救援的統一指揮。
事故應急救援的統一指揮體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儲存條件的,由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生產裝置上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實驗的,由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進口單位未申請對其依法生產、進口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鑑定或者分類的,由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定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或者場所的;
(二)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提供現場加油服務的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及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取得成品油批發經營批准證書從事提供現場加油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商務管理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或者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提供現場加油服務的企業用於現場加油的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按規定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配備押運安全員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提供現場加油服務的企業未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市域外註冊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在本市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承運人、託運人或者危險化學品購買以及銷售單位未將承運企業資質、危險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運輸路線和時間等情況向本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未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組織定期演練的,由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未按規定在作業場所設定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範、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的,由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 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中“違法所得”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生產、加工產品的,以生產、加工產品的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二)銷售商品的,以銷售收入作為違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產中介、租賃等服務的,以服務收入或者報酬作為違法所得;
(四)銷售收入無法計算的,按當地同類同等規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平均銷售收入計算;
(五)服務收入、報酬無法計算的,按照當地同行業同種服務的平均收入或者報酬計算。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

解讀

12月12日,記者從人大常委會召開的《安慶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條例11月23日已經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批准,將於2019年5月1日起實施。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程學東,秘書長程春生出席發布會。
該條例是我市審議通過的第一部關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也是全國設區市中首部關於危險化學品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並對市及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定期開展危險化學品法律法規執行情況檢查作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在現場加油服務、化學品研製開發企業監管、危險化工企業應急信息公示、危險性不明化學品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填補了相關法律法規的空白,體現了安慶特色。
我市是全省重要的化工城市,化工企業數量和產能均居全省前列。目前共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38家,經營企業675家(其中在營加油站238家、油庫3家);危險化學品運輸公司19家;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發證3家,主要涉及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細化工、化肥、農藥等10餘個行業、上千種產品。
化工產業是我市首位產業和支柱產業,更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極。安全生產事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是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的標誌,是黨和政府對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要求。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始終順應社會關切,堅持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係,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大力實施安全發展戰略。通過開展安慶石化油氣輸送管線遷線工程建設,深化重點領域安全整治,深入推進危化品安全綜合治理等重點工作,增強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全市安全生產整體水平,確保了人民民眾安康幸福、共享改革發展和社會進步成果。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市落實高質量發展理念的重要舉措,標誌著首位產業進入了規範化、法治化發展軌道,對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加快推進高質量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近年來,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始終堅持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原則,以創造性立法引領推動地方改革發展。條例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出現的車輛流動加油、新型醇基燃料推廣,以及高新區鳳凰創業園化工研發企業的入駐等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條例內容充分體現了立法先行先試,開展試驗性、自主性立法的成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為其他地方立法甚至全國該領域立法提供了有益經驗和借鑑。
該條例分為總則、規劃建設、安全管理、應急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共51條。法規內容清晰明了,具有貫徹中央最新精神,落實綠色發展理念;規範執法監管職責,明確執法監督主體;嚴格政府部門行為,強化服務監督意識;突出把握問題導向,解決管理實際問題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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