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定義
通俗地講,放射性物品就是含有放射性核素,並且物品中的總放射性含量和單位質量的放射性含量均超過免於監管的限值的物品。目前國家規定的豁免值是指不超過國家標準《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GB11806-2004)中放射性核素的基本限值。
放射性射線
放射性物品發射的放射線大致分五種: α射線、β射線、γ射線、x射線、中子流。前三種射線是放射性同位素的核自發變化(衰變)所放射出來的,有的放出一種,有的能同時放出幾種。
α射線的電離特性強,主要危險是進入人體造成內照射引起傷害;β射線穿透能力強,外照射危害比α射線大,γ射線的穿透能力比β射線大50~100倍,比α 射線大1000倍;對人的傷害主要是外照射破壞人體細胞;中子流在自然界不單獨存在,只有在原子核分裂時,從原子核里釋放出來,穿透力也很強。
分類
放射性物品按物理狀態分,有固體、晶粒、粉末、液體、氣體等幾種。
按品種分,有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化學試劑和化工製品,放射性礦石和礦砂,塗有放射性發光劑的工業成 品。
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和危害程度,可將其分為一類、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
一類放射性物品,是指I類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廢物、乏燃料等釋放到環境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重大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二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Ⅱ類和Ⅲ類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廢物等釋放到環境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一般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三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Ⅳ類和V類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廢物、放射性藥品等釋放到環境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較小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運輸要求
物資部門在託運放射性貨物(包括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化學試劑和工業製品、放射性礦石和礦砂、塗有放射性發光劑的工業成品或帶有放射性物質的其他物品)時,均應提供“放射性貨物劑量檢查證明書”,並按“放射性貨物運輸包裝等級表”的規定選用相應的包裝。運輸部門應按放射性物品的不同類別採取相應安全技術措施,作業 人員應按“裝卸放射性貨物容許作業時間”進行作業。
管理條例
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加強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的監督管理,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促進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套用。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我國嚴格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將其納入到法治軌道。當前,放射性物品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等。
輻射防護
人體外部受過量的射線照射,稱外照射;放射性物品被吞食或吸入人體內,人體受到過量的射線照射,稱內照射。內照射往往比外照射危害更大。放射性物品的包裝、儲存和運輸,必須按國家規定嚴格執行。
外照射的防護方法主要是減少接觸時間、遠離放射源和採用不同禁止材料防護;內照射的防護方法主要是防止放射性物品通過消化系統、呼吸系統和破壞皮膚進入人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