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特點
放射性物品運輸是核能開發和核技術套用中普遍存在而且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易發生事故,造成嚴重輻射危害和社會影響的薄弱環節。隨著我國核電事業的發展以及核技術在工業、農業、軍事、醫學、科研等領域的套用日益廣泛,放射性物質的運輸活動越來越頻繁(目前國內運輸火暴規模每年達百萬件以上)。目前,我國放射性物品運輸的主要特徵為:
(一)種類多
放射性物品種類繁多,其輻射強度和危害性差別也很大,有的放射性物品可以直接用手觸摸而不會對人體造成任何損傷(例如鈾礦石濃縮物),有些放射性藥品甚至可以直接注入人體,有些放射性物品輻射強度很高,在沒有禁止體的情況下人員根本無法接近(例如核電站乏燃料)。
(二)運輸容器是首要安全手段
放射性危害的控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僅僅依靠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或者是行政管理措施是不現實的。最好的辦法是在開始運輸前,對擬運輸的放射性物品進行安全、可靠包裝。這種運輸容器必須具有一定結構強度(包容放射性物品)、輻射禁止能力(控制外表面輻射劑量水平)、防止核臨界事故措施(防止核臨界事故發生)、散熱能力(控制貨包外表面溫度在人可接觸範圍)。經過合理包裝的放射性物品運輸風險大大降低,運輸過程一般不比採取特殊操作管理措施。
(三)技術性強
放射性危害的控制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普通的承運人和公眾一般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必須由具備相應知識、技能和條件的單位和人員對其負責。
(四)具有流動性
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危險特徵明顯不同與固體設施涉及的放射性物質套用和處理等情況。運輸情況分為正常運輸和事故運輸兩類。事故發生可能在運輸途中,也可能在儲運廠,或者裝卸過程中。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管的法規框架
放射性物質具有較大的危險性,國際上把放射性物質列為第七類危險品。世界各國豆漿放射性物質運輸作為危險品運輸來處理,相關的國際組織和放射性物質運輸比較多的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和標準。
(一)國際原子能機構
國際原子能機構自1957年成立以來制定了許多有關放射性物質運輸的檔案,其中最主要、最核心的檔案是《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條例》,自1996年開始國際原子能機構正式將該檔案編入其安全標準叢書,即6號叢書。目前國際原子能機構的運輸安全標準已被幾乎所有的相關國際組織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許多成員國採用,成為有關國際組和各個國家制定放射性物質運輸管理法規和安全標準的準則和基礎。此外,國際原子能機構還圍繞該條例制定了許多配套的、支持性的檔案,以幫助和指導有關國際組織和國家實施運輸安全標準。
除了國際原子能機構外,國際鐵路合作組織、國際民航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等在其鴿子制定的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檔案和聯合國制定的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中都有對放射性物質運輸的要求,這些要求都是以國際原子能機構的運輸安全標準為基礎的,是一致的。
(二)美國
美國是是世界上和工業發展歷史最長的國家,積累了豐富的運輸經驗。在總結研究和實驗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有關運輸的實踐經驗,美國制定了大量的有關放射性物質運輸(主要是乏燃料和核材料運輸)的法規、標準和技術報告,成為世界上放射性物質運輸法規和標準最全面、最完善的國家。
美國負責放射性物質運輸安全監管的機構主要是核監管委員會(NRC)和運輸部(DOT)。在美國,標準都是推薦性的,因此美國有關放射性物質運輸的強制性安全要求主要體現在NRC和DOT制定的聯邦法規中。NRC制定的有關放射性物質運輸的聯邦法規主要是10CFR71《放射性物質的包裝和運輸》,該法規在技術要求方面基本類似於國際原子能機構的運輸安全標準,可以說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的運輸安全標準與美國的管理要求相結合的產物。針對放射性物質運輸,主要是易裂變材料和高放廢物運輸監管的重要事項和有關運輸的重要技術問題,NRC編寫或者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研究和實驗後編寫了大量的技術報告,這些報告對有關單位執行放射性物質運輸的安全要求提供了良好和具體的指導參考。
(三)法國
法國的基本管理法規是以國際原子能機構的6號叢書《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條例》為基礎建立起來的,所以安全方面的管理要求是通用的。另外,作為歐盟成員國之一,法國在公路、鐵路運輸方面分別遵守有關歐盟協定,1996年12月分別以公路危險貨物的國際貨運歐盟協定(ADR)和鐵路危險貨物的國際貨運規程(RID)為藍本並以法令的形式修訂了這2個法規。對於內陸水運(ADN)危險貨物國際貨運歐盟協定、萊茵河危險貨物國際貨運歐盟協定(CCNR)、法國也在1998年3月以法令的形式修訂了國內相應的法規(ADNR)。對於危險貨物的海運是以國際海事組織(IMO)的規程(IMDG)為基礎於1997年11月修訂了國內法令(RSN),自1996年1月起,制定了輻照燃料、鈽和高放廢物的海運規程(INFCode)。在空運方面,於1997年5月以危險貨物安全運輸的技術指南為基礎修訂了相關法令(OPS1)。除了IAEA的基本安全要求之外,法國還實施聯合國和歐盟的有關放射性物質運輸的安全規定。法規體系比較完整。
(四)中國
我國放射性物品運輸始於20世紀50年代末期。在20世紀60-80年代,我國基本沒有開展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監管工作,放射性物品(主要是核燃料循環設施生產的產品)大多按軍品運輸。直至1989年,《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GB11806—89)的發布施行,才開啟了我國對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的安全監管工作。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涉及環保、公安、交通、鐵路、民航、衛生等多個部門。《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運輸條例》)實施前 ,國家頒布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 等一系列與放射性物品運輸相關的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多為原則性規定,沒有明確劃分各部門職責,使得國內放射性物品運輸監管存在交叉、重 復、真空等一系列問題,影響了我國放射性物品運輸行業的發展。
另外,作為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的成員國,我國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如《運輸條例》出台前,未明確裝運高活度放射源 B(U)型運輸容器設計批准的制度],不僅影響我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和公共安全 ,與我國所承擔的國際履約責任也不相符,同時也影響我國核燃料、放射源等放射性物品的進出口。
鑒於上述情況,早在1993年,由國家核安全局牽頭,會同衛生部、公安部、交通部、原郵電部、民航總局和原中國核工業總公司等有關部門著手制定《運輸條例》,並於1995年列入國務 院的立法計畫。經多年的溝通協調,並 經多次徵求意見,2009年9月7日,國務院第8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運輸條例》,2010年9月25日,環保 部發布 了《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這些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管法規的發布,是我國放射性物品運輸行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同時開啟了我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管的新篇章。
我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管的內容
目前,我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管的主要制度(內容)包括:
(一)分類管理制度
我國對放射性物品的運輸採取分類管理制度。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運輸容器設計、製造、使用等環節的各項管理制度均分類對待。分類管理重點放在那些放射性活度高、危害大,而且一旦釋放倒環境會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重大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對於比活度低、危害小,而且發生頻繁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則要相應的簡化管理,例如一些放射性藥品,其半衰期短、時效性強,往往需要在生產之後幾個小時內運往醫院。
(二)運輸容器的設計和製造管理制度
我國將運輸容器的管理作為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管的核心內容。設計是決定運輸容器安全性能的源頭,我國規定了放射性物品運輸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滿足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設計單位應當對其設計運輸容器的安全性能進行全面的評價,並如實記錄,其中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需在首次用於製造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製造是運輸容器的設計要求得到實現的關鍵環節,我國規定了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產品的質量負責,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對產品進行嚴格質量檢驗。國家對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單位實行資質許可,對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單位實行備案管理。
(三)託運人安全責任制度
我國施行託運人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制度。託運人應當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合法證明。託運人對核與輻射安全負責是通過履行如下要求實現的:在託運前對放射性物品進行相應的包裝;向承運人提交運輸說明書,明確承運人應該在運輸過程中所採取的行動,例如對貨包的裝載、堆放、搬運、操作和卸載等的補充要求,對運輸方式、運輸工具和行車速度的限制,對運輸路線的指示;向託運人提交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指南和安全防護指南;在必要的情況下還需要配備防盜、防破壞設備,甚至配備安全保衛武裝力量;負責辦理與放射性物品運輸有關的行政審批手續。當然,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不同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其安全要求也有很大差別,並不是每一放射性物品託運人都需要一一完成上述所有要求。
(四)登記審批制度
一類放射性物品具有大量的放射性,在運輸過程中存在比較高的潛在風險,為了保證一類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安全,加強對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監督管理,我國貫徹預防為主的環境保護方針,對一類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實行登記審批制度。託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託運人應當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准。一類放射性物品啟運前,託運人應當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准書、輻射監測報告,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以便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能夠及時準確地掌握轄區內高風險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情況,有計畫地、有針對性地實施監督管理。
存在問題
隨著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的發展,我國放射性物質的運輸安全面臨著更為嚴峻的挑戰,需進一步規範:
(一)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運輸面臨嚴峻挑戰
我國核電廠乏燃料的運輸任務已變為現實,但缺乏規範化運輸的行政法規和經驗,以前只進行過少數研究堆和核電廠的乏燃料運輸活動,運輸車隊龐大,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公共資源,對於運輸量不大、運輸次數很少來說還可以承受,對於核電廠乏燃料的頻繁運輸,不可能按這樣的運輸方式進行。我國軍工核設施關閉和退役活動以及現有各種核設施的改造、治理等活動相繼展開,這些環節產生的各种放射性廢物必須運往國家指定的區域處置場處置,這些廢物的運輸任務也非常急迫。
(二)放射源的運輸規模呈上升趨勢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個領域的進一步開放,放射源的套用領域正逐步擴大,這意味著運輸規模擴大,而各种放射源套用單位的管理能力參差不齊,放射源經常交給私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運輸,從而導致放射源的丟失、被盜或其他事故發生的風險增加。
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影響公眾健康和安全,也影響到環境安全,影響國家安全和形象,甚至整個核能開發和核技術利用事業的健康發展。
因此,對放射性物質運輸的統一、有序、有法可依的監管是非常必要並且是非常迫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