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定。

修訂信息,徵求意見稿,

修訂信息

 2023年11月7日,應急管理部發布通知,公布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企業(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級、評估、監測監控、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城鎮燃氣、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用於國防科研生產的重大危險源以及港區內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標準辨識確定,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裝置、設施或者場所)。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是本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並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明確本企業每處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及其安全責任,分別從總體管理、技術管理、操作管理對重大危險源實行安全包保。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具體辦法由應急管理部另行規定。
第五條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對本轄區內的重大危險源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化工園區、工業園區、開發區等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應當加強區域內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降低多米諾效應的影響。
第六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採用有利於提高重大危險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
應急管理部門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以下簡稱監測預警系統)。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相關信息接入監測預警系統,利用信息化、數位化、智慧型化手段提高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質量和效果。
第二章 辨識、分級與評估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對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並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並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危險化學品企業可以組織本企業化工安全專業的註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危險化學品企業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企業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也可以單獨進行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重大危險源分級方法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確定。
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涉及爆炸物的,或者涉及有毒氣體或易燃氣體且其設計最大量與《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中規定的臨界量比值之和大於或者等於1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36894)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等有關標準要求進行安全評估,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及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個人和社會風險值及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標準限值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採取相應的降低風險措施。
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客觀公正、數據準確、內容完整、結論明確、措施可行,並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四)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僅適用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情形);
(六)與周邊單位、場所、人員的日常和事故狀態下的相互影響及多米諾效應情況;
(七)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八)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和監控措施;
(九)事故應急措施;
(十)評估結論與建議。
危險化學品企業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的,其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重大危險源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分級及安全評估:
(一)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或者儲存單元(含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
(三)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
(四)重大危險源周邊生產安全環境因素髮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
(五)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完善安全包保責任制度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其得到執行。
第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或者儲存方式及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完善控制措施,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一)重大危險源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間斷採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並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
(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緊急停車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具備緊急切斷功能;
(三)對重大危險源中涉及有毒氣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的重點設施,設定緊急切斷裝置;涉及有毒氣體的設施,設定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有毒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並經安全完整性等級評估,確定相應的安全儀表等級;
(四)重大危險源所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設定視頻監控系統,攝像頭設定的數量和位置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記錄的電子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
(五)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具備自動化控制和緊急停車功能;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注水措施;
(七)重大危險源(包括暫時停用的)監測監控有關數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入監測預警系統,並有效運行;
(八)涉及重大危險源的石油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配備緊急切斷系統,達到大型規模的還應配備雷電預警系統。
危險化學品企業還應當安裝人員定位系統,對重大危險源裝置、設施或者場所周邊的人員位置實現自動識別和及時預警。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並由有關責任人員簽字。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重大危險源監控、報警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並且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難以立即排除的,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數位化建設並有效運行,實現相關信息可查詢、可追溯,並將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時向應急管理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使其了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熟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熟練操作應急救援器材和個體防護裝備,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應急措施。
第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包保責任制公示牌,安全警示牌註明重大危險源級別和危險化學品名稱、設計最大量、危險特性、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
安全包保責任制公示牌應當註明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姓名以及對應安全包保責任和聯繫方式,接受員工監督。
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包保責任制公示牌可以單獨或者合併設定。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將重大危險源相關安全風險、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
第二十條 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開車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包保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等,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安全風險自查評估,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開車安全:
(一)開車過程計畫起止時間;
(二)開車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隱患問題和對策、應急處置措施及演練情況;
(三)確認開車與周邊場所、人員、環境相互影響的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五)安全設施設備及附屬檔案校驗情況;
(六)相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從業資質情況。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開車前安全風險自查評估內容。
生產裝置停車超過6個月後開車,還應當對生產裝置相關設備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等情況。
檢維修計畫停車後開車,還應當確認檢維修項目的驗收情況。
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後開車,還應當確認隱患整改和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依法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可以與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應急預案一併制定,也可以單獨制定。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或者兼職消防隊、工藝處置隊等應急救援隊伍,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化工園區、工業園區、開發區等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並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對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配備攜帶型有毒有害氣體檢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涉及劇毒氣體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兩套以上(含本數)氣密型化學防護服;涉及易燃易爆氣體或者易燃液體蒸氣的重大危險源,還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攜帶型可燃氣體檢測設備。
第二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應急安全教育和培訓。
應急救援人員應當具備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經過培訓合格後,方可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畫,並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一)對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並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二)對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並及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
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檔案、資料: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徵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五)安全包保責任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以及有關數據接入監測預警系統情況;
(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情況資料和評估報告;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九)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姓名、對應安全包保責任、聯繫方式及其包保履職記錄;
(十)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包保責任制公示牌的設定情況;
(十一)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分級情況及相應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後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檔案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實現重大危險源備案的信息化管理,並和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重大危險源出現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或者變更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檔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新建、改建和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首次試生產引入物料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級、安全評估和登記建檔工作,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並將監測監控有關數據接入監測預警系統。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人員,加強資料歸檔和統計分析。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化工園區、工業園區、開發區等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應當利用監測預警系統等信息化手段,開展重大危險源線上巡查抽查,建立線上核查和線下執法融合機制。重點對下列情形進行巡查抽查:
(一)脫崗、睡崗的;
(二)生產裝置或者儲存設施存在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的;
(三)工藝或安全儀表報警未及時處置的;
(四)特殊作業過程無人監護的;
(五)包保責任人未按規定履職的。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及時將轄區內上一年度重大危險源的匯總統計分析信息報送至上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重大危險源經過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在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完成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申請核銷。
申請核銷重大危險源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載明核銷理由的申請表;
(二)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人、聯繫方式;
(三)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核銷的檔案、資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即時予以核銷並出具證明文書;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書面告知申請企業。必要時,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聘請有關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相關信息系統及時錄入重大危險源的核銷材料和相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檢查,並督促危險化學品企業做好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級及安全評估、登記建檔、備案、監測監控、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及演練、核銷和安全管理工作。對重大危險源的首次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安全包保責任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和落實情況;
(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分級及安全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情況;
(三)重大危險源有關安全設施設計情況;
(四)重大危險源的運行、作業安全管理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有關數據接入和運行情況;
(六)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的檢測、檢驗、維護、保養及運行情況;
(七)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修訂和演練情況;
(八)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九)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包保責任制公示牌設定情況;
(十)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配備情況;
(十一)其他預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與地方同級消防救援機構建立聯合會商研判、聯合檢查督導、信息共享、應急聯動、聯合培訓宣傳等機制,推動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整頓完成後開車的,應當經作出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複查同意,方可開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化工園區、工業園區、開發區等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的監督檢查,確保重大危險源與周邊單位、居民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目標和敏感場所之間保持適當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分級及安全評估或者安全評價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製定安全包保責任制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要求採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五)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及相關標準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監測監控的;
(七)未對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測、檢驗的;
(八)未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的;
(九)未按照本規定製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十)未將重大危險源相關安全風險、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
第三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包保責任制公示牌的;
(二)未對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報警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第三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明確每處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及其安全責任並建立包保履職記錄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以及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並保障其完好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開車前安全風險自查評估的;
(五)未在首次試生產引入物料前按照有關規定將有關數據接入監測預警系統或者未有效運行的;
(六)未安裝人員定位系統並對重大危險源裝置、設施或者場所周邊的人員位置實現自動識別和及時預警的。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整改、消除或者限期整改、消除,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危險化學品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企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的;
(三)構成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的;
(四)涉及有毒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未按規定配備獨立安全儀表系統的;
(五)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和緊急停車功能的;
(六)全壓力式液化烴球形儲罐未按照有關規定設定注水措施的;
(七)涉及可燃和有毒氣體泄漏的罐區未設定檢測報警裝置的。
第四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或者租藉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省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依照本規定製定本轄區內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1年8月5日公布、2015年5月27日修改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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