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全文
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一)各縣區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的原則,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和組織實施危化品安全發展規劃和危化品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產業發展方向,確立危化品安全生產年度目標。
2、落實安全生產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縣區政府(含廣元經濟技術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下同)主要負責人對本轄內的危化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總責。
3、將危化品安全監督管理情況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未落實危化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問責。
4、完善危化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督促負有危化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對危化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廢棄物處置以及相關的環境保護等各個環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5、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準入、確保全全”的原則,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化品的生產、儲存(以下簡稱“化工園區(集中區)”)。化工園區(集中區)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加強化工園區(集中區)安全生產規範化建設,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給予政策、資金、物資等保障。
7、加強危化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從人員、職責、經費、裝備、其他必要手段等方面確保危化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建立危化品安全監管信息平台,提高危化品安全監管的技術含量和信息化、智慧型化水平。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危化品安全宣傳教育,加強對本區域內危化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負有危化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二)有關職能部門依照規定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1、安監、公安、質監、環保、交通運輸、衛生計生、工商、郵政、鐵路、民用航空等10個部門單位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2、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督促危化品從業單位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危化品建設項目的立項核准和備案;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危化品產業發展規劃,落實列入國家淘汰落後產能計畫的危化品行業工藝、設備目錄的企業關閉工作,落實處於人口稠密區化工企業的搬遷工作。加強家具廠、製鞋廠、製革廠等各類企業使用危化品的安全監管;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加強危化品儲存、使用安全管理,以及開展危化品安全知識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督促危化品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並足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情況;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危化品企業及管道周邊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和建設過程的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對建築施工領域使用危化品的安全監管;農業部門負責加強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指導,開展培訓,組織推廣安全、高效農藥;商務部門負責危化品經營市場的規劃和建設,加強對商貿流通行業使用危化品的安全監管;氣象部門負責危化品企業防雷設施設備的安全監管;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城鄉規劃管理,負責核發危化品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危化品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危化品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市天然氣綜合利用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油氣輸送管線(長輸管線)安全保護工作,加強對天然氣工業園區的安全監管;
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各類凍庫、自來水廠、游泳池、餐飲場所、衛生醫療機構、消殺企業等非化工行業使用危化品的安全監管。
(三)落實特定區域(港口、碼頭、航空港、鐵路貨場等區域,下同)監管部門的危化品安全監管責任。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特定區域危化品倉儲設施消防條件審查及日常安全檢查。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港口、碼頭的危化品安全監管,督促危化品港口企業嚴格按照標準規範建設危化品倉儲設施,加強危化品倉儲經營管理,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手續,確保特定區域危化品儲存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範要求。民用航空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航空港區域危化品安全監管,對危化品在航空運輸流程中各環節進行監督管理,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手續,確保特定區域危化品運輸、儲存各環節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範要求。鐵路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鐵路貨場區域危化品監督檢查,督促鐵路運輸企業和單位加強鐵路貨場區域安全管理,確保鐵路貨場區域危化品儲存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範要求。
夯實基礎,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危化品從業單位(危化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單位,下同)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按照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和“五落實五到位”的要求,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組織建立、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崗位與職責相匹配,許可權與職責相匹配。加強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將安全生產目標分解到各部門、各崗位,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產自查制度。危化品從業單位應當每季度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自查並形成自查書面材料存檔,同時抄送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自查。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情況;
2、落實安全投入保障情況;
3、落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與管理能力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情況;
4、危險工藝運行和重點監管危化品品種安全管理情況;
5、落實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風險辨識防控及現場監控措施情況;
6、特殊作業環節、變更、承包商安全管理執行情況;
7、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8、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9、編制應急預案、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演練並進行評估情況;
10、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檢測及日常維護管理情況;
11、安全設施、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定期檢驗、檢測情況。
(三)建立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立完善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全面辨識事故風險點,劃分風險級別,開展風險告知和培訓,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和責任。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照《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導則》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四)加強重點環節、部位、裝置的安全管理。
1、加強特殊作業許可管理。認真落實《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GB30871-2014)各項規定,堅決防止特殊作業環節事故發生。
2、加強危化品“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化品品種、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兩重點一重大”裝置全面實現控制系統自動化;溫度、壓力、組份等參數實現自動連鎖;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對重大危險源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要求,建立完善規章制度和落實各項管控措施。
3、建立安全生產設備設施檢修報廢制度,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嚴禁擅自停用報警系統、連鎖裝置。
4、危化品應當按規定儲存在具備儲存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所和儲存室內,實現分區、分類、分庫儲存。
5、建立產品流向登記管理制度,嚴格產品流向管理,杜絕流入非法渠道。
6、建立產品運輸查驗制度,對運輸危化品的企業、車輛、人員以及規定荷載量一一進行查驗登記,對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還應查驗準運證和運輸通行證。
7、強化承包商管理。嚴格審查承包商資質,將承包商作業人員納入本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對象,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定,對承包商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五)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做好預案制定、評審、備案、演練、修訂、培訓等工作;建立完善應急回響機制和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強化事故監測預警和應急指揮調度;加強與周邊企業、單位、社區和有關管理部門的銜接,建立聯動機制;強化事故應急救援細胞建設,加強一線作業人員應急知識和事故處置能力培訓,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器材。
嚴格監管,切實加強危化品各環節安全生產
嚴格化工園區(集中區)安全管理
各級政府在引進入園企業時,要統籌考慮產業發展規劃、化工園區(集中區)安全容量和產業鏈安全,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不能引進入園。安全監管部門要作為成員進入各級政府規劃委員會。要加強對化工園區(集中區)的安全管理, 明確入園企業進入和退出機制,化工園區(集中區)設立前應當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設立後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核定安全容量,實施總量控制,降低區域風險,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應由具備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要建立專門的安全監管機構,並根據風險大小、企業數量、生產工藝要求等建立與之配套的安全監管、隱患排查、風險評估、應急救援等工作機制,構建一體化的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平台。
建立和完善危化品從業單位準入和退出機制
1、嚴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嚴格把好項目準入關口。要嚴格危化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高建設項目本質安全水平。所有新建的危化品項目應當進化工園區;凡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裝置,應當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凡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和首次工業化設計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基礎設計時開展危險與可操作分析(HAZOP)。新建、改建、擴建危化品生產、儲存裝置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的要求。
2、嚴格危化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準入條件。要綜合運用城鄉規劃、安全許可、環境治理、產業政策等,對以下5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化品從業單位一律依法依規堅決取締、關閉、轉產、搬遷:
(1)未經規劃許可,或者超越規劃許可範圍生產、經營(含儲存)、使用危化品的;
(2)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含儲存)、使用許可證等相關資質,擅自從事危化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3)危化品企業在役生產、儲存裝置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的;
(4)經停產停業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5)列入國家淘汰落後產能計畫的危化品行業工藝、設備目錄的。
加強特定區域安全管理
加強特定區域的危化品安全管理,督促倉儲企業嚴格按照標準規範建設危化品倉儲設施,加強危化品倉儲經營管理,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手續,確保特定區域危化品儲存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範要求。
嚴格危化品過程控制
1、加強生產、儲存環節安全管控。全面掌握企業工藝類型、主要危化品種類和特性、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和重大危險源情況。督促企業全面辨識評估風險點,落實風險管控責任和措施,做好易燃、易爆、易中毒區域的辨識劃分,加強危險區域設備安全和作業安全管理。按照“自動化換人、機械化減人”的思路,全面實現過程控制自動化、實時監控遠程化、重要參數連鎖化,不斷提高企業本質化安全水平。大型化工裝置安裝緊急停車系統,重大危險源安裝獨立儀表系統。強化危化品罐區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84號)等有關罐區安全管理各項規定。未經正規設計的在役化工裝置,必須開展設計診斷。
2、加強經營環節安全管控。按照“經營企業進市場”的要求,加快推進集倉儲、配送、物流、銷售於一體的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建設,引導現有經營企業進專業市場經營。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的要求,規範經營場所經營行為。將閉杯閃點≤60℃的含有易燃溶劑的合成樹脂、油漆、塗料、輔助材料等納入危化品經營許可範圍。建立產品流向信息台賬,規範產品購銷渠道,防止丟失和流入非法渠道。
3、加強使用環節安全管控。危化品使用單位的生產、儲存設施和廠房布局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進行設計;未經正規設計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診斷,並出具診斷報告。構成危化品重大危險源的使用單位,要對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的要求,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使用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使用的品種、數量、存放地點和管理人員情況向當地公安和安監部門備案
4、加強道路運輸環節安全管控。認真貫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嚴格危化品道路運輸許可。從事危化品運輸的企業,必須配備至少1名危化品專業技術人員,杜絕安全條件達不到要求的運輸企業從事危化品道路運輸。具有資質的危化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嚴格使用專門的運輸車輛,不得超過規定荷載運輸危化品,不得將危化品與普通貨物混裝混運,化學性質相互禁忌或滅火方式不同的危化品嚴禁混裝混運。從事危化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危化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運輸劇毒化學品應當嚴格按照公安機關開具的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載明事項進行運輸。加強危化品運輸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從業人員崗前和上崗再培訓,使從業人員熟悉所運輸危化品的特性,熟練掌握道路運輸裝卸和運行基本要求、運輸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方式,確保運輸中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安全、高效、快速處置。開展危化品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培訓,促進企業提高制度建設、運輸組織和運行監控的規範化水平。
5、加強廢棄物處置環節安全管控。嚴禁危化品廢棄物未經無害化處理隨意丟棄和掩埋,具有自主處理能力的生產經營單位要將處置方案報當地安監、環保、公安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不具備處置能力的應當將廢棄物交由具有資質的專業處置單位進行處理。
加強危化品事故應急處置
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回響機制,強化預案管理,認真開展應急演練,切實提高處置能力。採取多種形式和渠道,向民眾大力普及危化品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依託公安消防部隊,組建危化專業救援隊伍;依託華油、中石油、中石化元壩淨化廠等3個大型企業,採用地企共建模式,建立3支專業救援隊伍;強化化工企業兼職救援隊伍建設,增強自救能力。按照“統一調度、多點值守、第一時間救援”的原則,推行格線化救援模式。
實施嚴格監管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1、提高危化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工作水平。建立全市統一的覆蓋危化品各環節的綜合管理信息平台,將涉及危化品的相關數據全部納入平台,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全流程監管。加強數據的深度整合、高度共享和實戰化運用,提高對公共安全風險的檢測、預警和處置能力。
2、建立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負有危化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危化品安全管理專家庫,建立專家參與技術服務、監督檢查和決策諮詢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升監管水平,督促危化品從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強化部門聯管聯動。建立並聯審批、聯合執法、信息通報、共同決策、糾紛解決、應急調度等聯動工作制度,及時發現、解決、協調危化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和難題,有效整合監管資源,形成監管合力。
4、開展危化品企業負責人安全談心對話活動。做到“四必談”(新建項目的必談、發生危化事故的必談、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必談、受到行政處罰的必談),提高對從事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認識。
5、加強事故調查處理。認真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提級調查處理和掛牌督辦制度。市政府安委會對縣區政府調查處理的一般危化品安全事故進行掛牌督辦,對其中的典型事故按程式報市政府提級調查處理。對發生人員死亡一般危化品安全事故的,市安監局應當及時派員赴現場督導,並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對發生安全事故的危化品從業單位依法嚴格追究責任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同時可以依法提請發證機關採取暫扣安全生產(經營、使用)許可證等措施,事故企業恢復生產前,由市安監局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