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2月26日印發。 意見要求:完善和推動落實化工產業轉型升級的政策措施。嚴格落實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時修訂公布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各地區結合實際制定修訂並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結合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條件的產能,有效防控風險。意見全文見參考資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0年2月26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意見全文,意見解讀,

意見全文

為深刻吸取一些地區發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有力防範化解系統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有效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以防控系統性安全風險為重點,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加強源頭治理、綜合治理、精準治理,著力解決基礎性、源頭性、瓶頸性問題,加快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提升安全發展水平,推動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安全穩定環境。
二、強化安全風險管控
(一)深入開展安全風險排查。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和《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等相關制度規範,全面開展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嚴格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結合實際細化排查標準,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以下簡稱化工園區),組織實施精準化安全風險排查評估,分類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資料庫和信息管理系統,區分“紅、橙、黃、藍”四級安全風險,突出一、二級重大危險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業,按照“一企一策”、“一園一策”原則,實施最嚴格的治理整頓。制定實施方案,深入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動。
(二)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完善和推動落實化工產業轉型升級的政策措施。嚴格落實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時修訂公布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各地區結合實際制定修訂並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結合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條件的產能,有效防控風險。堅持全國“一盤棋”,嚴禁已淘汰落後產能異地落戶、辦廠進園,對違規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三)嚴格標準規範。制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學製藥等安全生產標準,解決標準不一致問題,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體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工程設計、施工和驗收標準。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設計、製造和維護標準。加快制定化工過程安全管理導則和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標準等技術規範。鼓勵先進化工企業對標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三、強化全鏈條安全管理
(四)嚴格安全準入。各地區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確定化工產業發展定位,建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和應急管理等部門參與的化工產業發展規劃編制協調溝通機制。新建化工園區由省級政府組織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論證並完善和落實管控措施。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相關部門聯合建立安全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內有化工園區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獨立設定化工園區,有關部門應依據上下游產業鏈完備性、人才基礎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實安全防控措施。完善並嚴格落實化學品鑑定評估與登記有關規定,科學準確鑑定評估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毒性,嚴禁未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就投入生產。
(五)加強重點環節安全管控。對現有化工園區全面開展評估和達標認定。對新開發化工工藝進行安全性審查。2020年年底前實現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或儲運設施自動化控制系統裝備率、重大危險源線上監測監控率均達到100%。加強全國油氣管道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交通運輸等其他專項規劃銜接。督促企業大力推進油氣輸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氣輸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統,強化油氣輸送管道高后果區管控。嚴格落實油氣管道法定檢驗制度,提升油氣管道法定檢驗覆蓋率。加強涉及危險化學品的停車場安全管理,納入信息化監管平台。強化託運、承運、裝卸、車輛運行等危險貨物運輸全鏈條安全監管。提高危險化學品儲罐等貯存設備設計標準。研究建立常壓危險貨物儲罐強制監測制度。嚴格特大型公路橋樑、特長公路隧道、飲用水源地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通行管控。加強港口、機場、鐵路站場等危險貨物配套存儲場所安全管理。加強相關企業及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
(六)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監管。全面開展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以下簡稱危險廢物)排查,對屬性不明的固體廢物進行鑑別鑑定,重點整治化工園區、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單位等可能存在的違規堆存、隨意傾倒、私自填埋危險廢物等問題,確保危險廢物貯存、運輸、處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險廢物貯存安全技術標準。建立完善危險廢物由產生到處置各環節聯單制度。建立部門聯動、區域協作、重大案件會商督辦制度,形成覆蓋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的監管體系,加大打擊故意隱瞞、偷放偷排或違法違規處置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力度。加快危險廢物綜合處置技術裝備研發,合理規劃布點處置企業,加快處置設施建設,消除處置能力瓶頸。督促企業對重點環保設施和項目組織安全風險評估論證和隱患排查治理。
四、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七)強化法治措施。積極研究修改刑法相關條款,嚴格責任追究。推進制定危險化學品安全和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法律,修改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強化法治力度。嚴格執行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細化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強化精準嚴格執法。落實職工及家屬和社會公眾對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制度,依法嚴格查處舉報案件。
(八)加大失信約束力度。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認真履責,並作出安全承諾;因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受刑事處罰或撤職處分的,依法對其實施職業禁入;企業管理和技術團隊必須具備相應的履職能力,做到責任到人、工作到位,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風險防控措施不落實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存在以隱蔽、欺騙或阻礙等方式逃避、對抗安全生產監管和環境保護監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產生重大安全隱患,違規更改工藝流程,破壞監測監控設施,夾帶、謊報、瞞報、匿報危險物品等嚴重危害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主觀故意行為的單位及主要責任人,依法依規將其納入信用記錄,加強失信懲戒,從嚴監管。
(九)強化激勵措施。全面推進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一、二級標準化企業擴產擴能、進區入園等,在同等條件下分別給予優先考慮並減少檢查頻次。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危險化學品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先進危險品檢測檢驗設備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免徵進口關稅。落實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提高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建立安全生產內審機制和承諾制度,完善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機制,並納入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評審條件。
五、強化基礎支撐保障
(十)提高科技與信息化水平。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研究支撐,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相關國家級科技創新平台建設,開展基礎性、前瞻性研究。研究建立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監管系統,綜合利用電子標籤、大數據、人工智慧等高新技術,對生產、貯存、運輸、使用、經營、廢棄處置等各環節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和監控,實現危險化學品來源可循、去向可溯、狀態可控,做到企業、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及應急救援部門之間互聯互通。將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統一納入監管執法信息化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取代層層備案。加強化工危險工藝本質安全、大型儲罐安全保障、化工園區安全環保一體化風險防控等技術及裝備研發。推進化工園區安全生產信息化智慧型化平台建設,實現對園區內企業、重點場所、重大危險源、基礎設施實時風險監控預警。加快建成應急管理部門與轄區內化工園區和危險化學品企業聯網的遠程監控系統。
(十一)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實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畫,將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作為高危行業領域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的重點群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具有化工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一定實踐經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至少要具備中級及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化工安全類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新招一線崗位從業人員必須具有化工職業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學歷並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企業通過內部培養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專業技術團隊。化工重點地區扶持建設一批化工相關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依託重點化工企業、化工園區或第三方專業機構建立實習實訓基地。把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知識納入相關高校化工與製藥類專業核心課程體系。
(十二)規範技術服務協作機制。加快培育一批專業能力強、社會信譽好的技術服務龍頭企業,引入市場機制,為涉及危險化學品企業提供管理和技術服務。建立專家技術服務規範,分級分類開展精準指導幫扶。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覆蓋所有危險化學品企業。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中介機構和環境評價檔案編制單位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的,依法依規吊銷其相關資質或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加強危險化學品救援隊伍建設。統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險化學品專業救援力量,合理規劃布局建設立足化工園區、輻射周邊、覆蓋主要貯存區域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基地。強化長江幹線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加強應急救援裝備配備,健全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實訓演練,提高區域協同救援能力。推進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南,指導企業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六、強化安全監管能力
(十四)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將涉恐涉爆涉毒危險化學品重大風險納入國家安全管控範圍,健全監管制度,加強重點監督。進一步調整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嚴格落實相關部門危險化學品各環節安全監管責任,實施全主體、全品種、全鏈條安全監管。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綜合工作;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鐵路、民航、生態環境等部門分別承擔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使用、經營、運輸、處置等環節相關安全監管責任;在相關安全監管職責未明確部門的情況下,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兜底責任。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實現信息及時、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各項工作。完善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突出問題,加強對相關單位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通報。
(十五)健全執法體系。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執法體系。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原則上不設執法隊伍,由內設機構承擔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責任,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一般實行“局隊合一”體制。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市、區、旗)、危險化學品貯存量大的港區,以及各類開發區特別是內設化工園區的開發區,應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管職責,落實落細監管執法責任,配齊配強專業執法力量。具體由地方黨委和政府研究確定,按程式審批。
(十六)提升監管效能。嚴把危險化學品監管執法人員進人關,進一步明確資格標準,嚴格考試考核,突出專業素質,擇優錄用;可通過公務員聘任制方式選聘專業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學歷和實踐經驗的執法人員數量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完善監管執法人員培訓制度,入職培訓不少於3個月,每年參加為期不少於2周的復訓。實行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市、區、旗)監管執法人員到國有大型化工企業進行崗位實訓。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在對涉及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全覆蓋監管基礎上,實施分級分類動態嚴格監管,運用“兩隨機一公開”進行重點抽查、突擊檢查。嚴厲打擊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省、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對同一企業確定一個執法主體,避免多層多頭重複執法。加強執法監督,既嚴格執法,又避免簡單化、“一刀切”。大力推行“網際網路+監管”、“執法+專家”模式,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及早預警防範。各地區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招聘執法輔助人員並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安全生產責任制,整合一切條件、盡最大努力,加快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措施落地見效,重要情況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意見解讀

2020年2月2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完善和推動落實化工產業轉型升級的政策措施。嚴格落實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時修訂公布淘汰落後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各地區結合實際制定修訂並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結合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產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條件的產能,有效防控風險。意見全文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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