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甬政發〔2009〕51號
【發布日期】2009-06-19
【生效日期】2009-06-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關於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
(甬政發〔2009〕5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辦〔2008〕26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意見的通知》(浙政發〔2009〕27號),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嚴格安全許可條件
1.合理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按照“產業集聚”、“集約使用”與“循環經濟”的原則,在2009年12月底前制定寧波市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規劃期至2015年。市中心城區(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鄞州區、鎮海區、北侖區、大榭開發區、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開發區、寧波保稅區)規劃的編制工作由市有關部門負責,其主要內容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含危險化學品貨櫃專用堆場)專門區域,重點區域應急物資儲備及救援設施(含職業病醫院),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停車、檢測檢驗、清洗場地,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超載、安全隱患處置和事故車輛卸載基地,與生活相配套的油漆市場(含倉儲場所)以及全市加油站布局(點)。其他縣(市)規劃的編制工作由各縣(市)負責,其主要內容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及救援設施(含救治醫院),與生活相配套的油漆市場(含倉儲場所)布局(點);根據實際需要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停車場地、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超載、安全隱患處置和事故車輛卸載基地布局(點)。
從2010年起,新建化工生產、儲存等項目必須在依法規劃的專門區域設立,逐步推動現有化工生產、儲存企業進區入園。(有關地方政府及相關審批部門負責)
2.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審批。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依法分別經省安全監管部門和市安全監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予以批准的,由省或市安全監管部門頒發批准書。(有關地方政府及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3.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充裝許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對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且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申請換證的國家級或省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可直接為其辦理換證手續,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經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安監、質監部門負責)
4.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對實行審批制、核准制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時,要同時徵求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對實行備案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備案後,要告知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要從嚴審批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合成氨和涉及硝化、過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應等危險工藝(統稱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光氣的建設項目。要依法實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要嚴格審查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險工藝的新建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緊急停車系統;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前,要認真了解試生產裝置生產準備和應急措施等情況,必要時企業要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審查;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與自動化安全控制系統安裝投入使用情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許可,不得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發改、經委、安監、交通、公安、海事等部門負責)
5.規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人員從業資格條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規範從業人員條件,將從業人員資格逐步納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行政許可條件。(安監負責,經委、發改等部門參與)
6.逐步淘汰、搬遷不符合本地產業發展規劃布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對不符合本地產業發展規劃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採取必要的措施逐步加以淘汰、搬遷。(有關地方政府及安監、經委等部門負責)
二、加強企業安全基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加強建設項目特別是改擴建項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建設項目工藝可靠、安全設施齊全有效、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要嚴格遵守設計規範、標準和有關規定,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設計、施工、監理;在建設項目試生產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嚴格按照有關規範、標準編制試生產方案並組織試生產。操作人員經上崗考核合格,方可參加試生產操作。(安監、交通、發改、經委、質監等部門負責督促)
8.全面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規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與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相結合,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畫和目標考核,通過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要力爭於2010年底前全部達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的要求。(安監負責督促)
9.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定期隱患排查制度,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作為企業日常安全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形成全面覆蓋、全員參與、自主申報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使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和常態化。要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變化,組織開展綜合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專業性檢查、節假日檢查以及操作工和生產班組的日常檢查,鼓勵區域內企業或同類型企業開展互幫互查;學習借鑑國際通行做法,積極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活動。對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整改,對不能及時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畫,採取防範措施,限期完成。對涉及劇毒化學品流失等重大公共安全隱患的,要採取果斷措施,防範事故。(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督促)
10.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做好危險化學品普查工作,並依法向省安全監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安監負責督促)
11.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涉及危險工藝的企業(以下稱重點企業)於每年第一季度向縣級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有關在甬中央企業和省屬企業要分別向縣、市兩級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現場核查。危險化學品企業一旦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理。(安監負責,交通、公安、質監、環保等部門參與)
12.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培訓。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培訓計畫,健全並落實安全培訓制度,建立安全培訓檔案,實行全員培訓,嚴格依法持證上崗;要採取多種有效措施,分類別、分層次開展安全知識、法律法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應急管理、職業危害與防護、遵章守紀、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培訓活動;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員安全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員工培訓檔案。(安監、
交通、
公安、質監、
環保等部門負責)
三、保障安全投入,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13.建立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投入保障機制。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並實行專戶核算,按照規定範圍安排使用,年度結餘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夠使用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各級財政、安全監管部門對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財政負責,安監、經委、發改等部門參與)
14.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省、市有關規定,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和危險程度預先存入足額資金,專項用於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適時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危險化學品企業投保全全生產責任險的可以不再繳納風險抵押金。(安監、財政、勞動保障局等部門負責)
15.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企業工傷保險制度。要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工傷保險法規,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及時為從業人員交納足額保險費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狀況與工傷保險費掛鈎制度,促使企業自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僱主責任險。(勞動保障負責督促,安監、工會等參與)
16.提高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控制水平。重點企業要積極採用新技術,改造提升現有裝置的安全控制水平,尤其是工藝技術自動控制水平低的重點企業要制定技術改造計畫,加大投入,於2010年底前完成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安裝集散控制和緊急停車系統,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新建的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選用安全可靠的儀表、聯鎖控制系統,配備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提高裝置安全可靠性。從2011年起,要把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是否安裝自動控制和緊急停車系統,依照國家規定納入換(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安監負責,發改、經委、科技等部門參與)
17.推進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制訂和完善有利於加快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的激勵政策,加快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建設,引導和推動危險化學品企業調整結構、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以危險化學品領域共性、關鍵性安全技術為重點,加大對安全生產科技活動的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及有關企業研發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安全技術和化工安全生產技術。科技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安全生產科研項目,要予以優先立項,優先支持。積極推廣套用先進安全技術。在危險化學品槽罐車充裝環節,推廣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萬向充裝管道系統。指導有關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提高事故風險控制管理水平;組織有條件的企業套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技術(HAZOP),提高化工生產裝置潛在風險辨識能力。
總結推廣常壓危險化學品槽罐車技術改造成功經驗,提高全市危險化學品常壓槽罐車本質安全水平。(財政、交通、科技、質監等部門負責,安監、經委、公安、發改等部門參與)
18.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國家、省、市相關管理辦法定期開展危險源識別、檢查、評估等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易燃易爆劇毒氣體生產企業涉及的壓力、溫度、液位、泄漏報警等要有遠傳和連續記錄,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等重點儲罐要設定緊急切斷裝置。要建立並嚴格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責任制,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壓力容器及附屬檔案、應急預案修訂及演練、應急器材準備等情況。按照省有關部門工作部署,完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管理體系建設,健全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管理網路。(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督促)
19.推進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專業化。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發展規劃,遵循現代物流理念,結合本地實際,推進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建設,實現零售危險化學品集中儲存,統一管理,專業配送。(貿易、安監、工商等部門負責,建設、國土資源、環保、發改等部門參與)
20.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市級各部門要藉助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聯席會議機制,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聯合監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針對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多式聯運和跨行政區域的特點,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公安、交通、海事、環保、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形成合力,提高監督檢查效果。要建立地區間有關部門的協查機制,嚴肅查處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運輸活動和運輸事故。[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要進一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嚴格對運輸單位、駕駛人、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管理,嚴肅查處無證人員、無資質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行為。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水上運輸安全監管,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的動態監控,督促港口企業加大相關安全保障設施和監控設備的投入,擴大可監控水域範圍。(交通、公安、海事等部門負責)
要完善我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信息管理系統,充分發揮對安全監管和源頭管理的支撐作用;及時做好與省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平台的對接,擴大信息共享與聯動的範圍。(交通、公安、安監等部門負責)
要在危險化學品主要運輸道路沿線建立重點危險化學品超載、安全隱患處置、事故車輛卸載基地。(有關地方政府及交通、公安、安監、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負責)
21.規範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廢棄物處置。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應許可,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定期進行安全評價,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劇毒化學品流向監管,督促從業單位落實購買、儲存和使用環節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的意外流失。農藥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滅鼠藥生產企業的監管,杜絕使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的行為。各地要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處置工作,督促企業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環境保護部門要及時明確廢棄物處置單位,加強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各相關部門負責)
22.提高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能力。要針對本地區存在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和危險特性,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機構和隊伍,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落實應急救援費用,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化工園區(集中片區)要建立專門的應急救援隊伍,開展專業應急救援培訓,加強應急管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推動中小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與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救援機構、大型石油化工企業建立聯繫機制,簽訂應急服務協定,確保應急處置及時、有效。要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並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認真貫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做好預案編制、評審及備案工作,提高預案編制質量。
要著力提高危險化學品槽罐車事故和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力爭在2011年底前完成對全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主幹線安全風險評估,提高主幹線周邊人員密集區域、飲用水源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組織開展水上危險品運輸風險評估。(各級政府及安監、公安、消防、交通、海事、環保、衛生等部門負責)
四、深化專項整治,強化執法監管
23.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整治工作,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採取鼓勵轉產、關閉、搬遷、部門託管或企業兼併等多種措施,進一步淘汰不符合產業規劃、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產沒有保障的化工企業。進一步加大對城鎮人口密集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搬遷或關閉力度,制訂工作計畫,明確時限要求,落實政策措施。(有關地方政府及安監、經委、財政、發改、公安等部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
24.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實際,制定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畫,明確檢查頻次、程式、內容、標準和要求,重點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並監督執行的情況、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費用提取與有效使用、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等情況。要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非法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處置以及侵占、偷盜危險化學品等活動。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方式方法,嚴格依法開展執法檢查,規範執法檢查行為,提高執法檢查能力。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要合理調配本地區安全監管和執法力量,加強對鄉鎮(街道)監督檢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導,研究制定更加簡明實用的檢查方法,明確檢查內容。(安監、經委、工商、交通、質監、公安等部門負責)
25.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統計分析工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統計工作,按時逐級上報統計數據;定期分析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和規律,更好地指導安全監管工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行業主管等部門對典型危險化學品事故,要及時向相關企業和部門發出事故通報,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止發生同類事故。(安監、交通、公安、質監、環保等部門負責)
26.嚴格執行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加強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認真做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訂防範措施,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開展警示教育。要加強對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的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工作的監督,突出檢查防範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等的落實情況。受委託組織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的單位,要及時向縣級政府及其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要於每年3月底以前,向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報送本地區上年度發生的造成人員死亡的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報告及批覆檔案。(縣級以上政府及安監、海事、質監、監察、公安、總工會負責)
五、加強組織領導,著力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27.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要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民眾安全健康的高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定期研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構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
28.建立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在建立市級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基礎上,2009年底前, 化工產業重點地區(鎮海、北侖、大榭)要建立並逐步完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單位參加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其他地區根據本地實際建立相關聯動機制,進一步加強對本轄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分析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協調各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形成工作合力。[縣(市)區政府負責,安監牽頭,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參與]
29.完善並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進一步強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體責任,督促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內部監督機制。
充分依靠並調動危險化學品企業廣大幹部職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樹立安全生產工作示範典型。總結推廣安全生產中日合作項目試點經驗,進一步加強企業基層班組安全建設,鼓勵企業成立安全生產協作組織,推進企業間互助交流活動。(各地政府及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
30.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制建設。要認真總結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經驗和教訓,加快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建設,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準入條件,健全安全管理體制機制。堅持依法辦事,進一步規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流程,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法制、安監等部門負責)
3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標準。要加強宣傳培訓,指導督促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地方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標準,提高企業的本質安全水平。(質監、安監、經委、發改、交通等部門負責督促)
32.加大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財政支持力度。加大支持力度,鼓勵危險化學品企業加快安全技術改造。各級財政部門要重點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隱患的整治、公眾上交危險化學品及收繳劇毒化學品處置、安全監管技術支撐、危險化學品登記和應急救援及宣傳培訓、重大危險源監管、先進安全技術推廣套用等工作所需經費。(財政、科技部門負責)
33.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大力宣傳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普及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注重宣傳正面典型,及時曝光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行為。各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積極開展民眾性的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大中專院校和中國小校要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專題教育,增強廣大青少年自我保護意識,提高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識別和預防能力。動員廣大市民積極參與涉及危險化學品相關安全隱患的舉報投訴。(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及教育等部門負責)
34.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安全監管部門要明確相關機構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化工園區(集中片區)要有機構和人員負責安全監管工作。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數量和分布情況,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及相關職能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裝備。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各級政府和機構編制、人事、勞動保障、安監、財政及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
35.進一步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要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家庫,實行重大問題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實施前的專家諮詢制度;組織參與執法檢查和安全監管,提高執法監管的有效性;組織專業協會、中介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諮詢服務,幫助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加強安全基礎管理。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為中小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提供諮詢服務。鼓勵中小化工企業聘請專家(註冊安全工程師),指導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安監部門負責)
36.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及廢棄物處置等的各項規定,要嚴格落實到位。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的行政許可,要從嚴把關,從源頭上防止產生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綜合監管職能,協調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形成合力。上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指導、協調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充分發揮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管職能作用,構建管理有力、監督有效的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管網路。(安監、發改、經委、工商、質監、公安、交通、環保等部門負責)
37.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級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研究制訂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具體措施。要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要加強調查研究,注意發現和研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創新安全監管手段和方式,切實提高安全監管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努力推動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