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 發布日期 2008年09月14日
安委辦[2008]26號
具體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有關中央企業:
按照“合理規劃、嚴格準入,改造提升、固本強基,完善法規、加大投入,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的要求,構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明顯好轉,現就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嚴格安全許可條件
1.合理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的原則,確定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明確產業定位,完善水電氣風、污水處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確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門區域。從2010年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必須在依法規劃的專門區域內建設,負責
固定資產投資管理部門和
安全監管部門不再受理沒有劃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專門區域的地區提出的立項申請和安全審查申請。要通過財政、稅收、差別水電價等經濟手段,引導和推動企業
結構調整、
產業升級和
技術進步。新的化工建設項目必須進入產業集中區或化工園區,逐步推動現有化工企業進區入園。
2.嚴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經營條件。對首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申請經營許可證且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許可證發證機關要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頒發許可證。申請延期換髮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一級或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的企業,許可證發證機關可直接為其辦理延期換證手續,並提出該企業下次換證時的安全生產條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應等
危險工藝(以下統稱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實現自動控制,納入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工作計畫,指導和督促企業開展涉及危險工藝的生產裝置自動化改造工作,在2010年底前必須完成,否則一律不予換(發)
安全生產許可證。
要規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人員從業條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管部門要會同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人員從業條件,提高從業人員的準入門檻。從2009年起,安全監管部門要把從業人員是否達到從業條件納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行政許可條件。
3.嚴格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投資管理部門要把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納入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程式,建立由投資管理部門牽頭、安全監管等部門參加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會審制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監管部門安全審查通過的,投資管理部門不予批准。
要從嚴審批
劇毒化學品、
易燃易爆化學品、
合成氨和涉及危險工藝的建設項目,嚴格限制涉及光氣的建設項目。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要嚴格審查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險工藝的新建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集散控制系統,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裝置是否設計裝備緊急停車系統;進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時,要認真了解試生產裝置生產準備和應急措施等情況,必要時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方案進行審查;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投入使用情況與裝置自動控制系統安裝投入使用情況。
4.繼續關閉工藝落後、設備設施簡陋、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管部門檢查發現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整改的,應依法吊銷許可證並提請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對使用淘汰工藝和設備、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提請同級或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有關人民政府要組織限期予以關閉。
二、加強企業安全基礎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完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內部監督機制,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6.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三同時”制度。企業要加強建設項目特別是改擴建項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確保採用安全、可靠的工藝技術和裝備,確保建設項目工藝可靠、安全設施齊全有效、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要嚴格遵守設計規範、標準和有關規定,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設計、施工、監理。建設項目試生產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三查四定”(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整改措施),制定試車方案,嚴格按試車方案和有關規範、標準組織試生產。操作人員經上崗考核合格,方可參加試生產操作。工程項目驗收時,要同時驗收安全設施。
7.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範》,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規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要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與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相結合,納入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計畫和目標考核,通過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強化企業安全生產“
雙基”工作,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生產企業和涉及危險工藝的企業(以下稱重點企業)要在2010年底前,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全面達標。
8.建立規範化的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隱患排查制度,把隱患排查治理納入企業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蓋、全員參與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態化。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變化,組織開展綜合性檢查、季節性檢查、專業性檢查、節假日檢查以及操作工和生產班組的日常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及時整改;對不能及時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畫,採取防範措施,限期解決。
9.認真落實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做好危險化學品普查工作,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提交登記材料,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書,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用戶提供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
10.提高事故應急能力。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範,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建立應急救援隊伍。要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演練,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適時修訂完善應急預案。中小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與當地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急救援機構、大型石油化工企業建立聯繫機制,通過簽訂應急服務協定,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11.建立安全生產情況報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點企業要向當地縣級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有關中央企業要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情況,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現場核查。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時,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受縣級人民政府委託組織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的企業,調查工作結束後要向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
12.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要按照《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20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的要求,健全並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行全員培訓,嚴格持證上崗。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訓計畫,採取多種有效措施,分類別、分層次開展安全意識、法律法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應急管理、職業危害與防護、遵章守紀、杜絕“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教育培訓活動。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安全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員工教育培訓檔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13.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要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保證用於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和有效實施,通過技術改造,不斷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14.改造提升現有企業,逐步提高安全技術水平。重點企業要積極採用新技術改造提升現有裝置以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工藝技術自動控制水平低的重點企業要制定技術改造計畫,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動化控制技術改造,通過裝備集散控制和緊急停車系統,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
新建的涉及危險工藝的化工裝置必須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選用安全可靠的儀表、聯鎖控制系統,配備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和火災報警系統,提高裝置安全可靠性。
15.加強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定期開展危險源識別、檢查、評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按照有關規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險源備案工作。重大危險源涉及的壓力、溫度、液位、泄漏報警等要有遠傳和連續記錄,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等重點儲罐要設定緊急切斷裝置。要建立並嚴格執行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責任制,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壓力容器及附屬檔案、應急預案修訂及演練、應急器材準備等情況。
16.積極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工作。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有關企業開發化工安全生產技術和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安全技術。在危險化學品槽車充裝環節,推廣使用萬向充裝管道系統代替充裝軟管,禁止使用軟管充裝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液化危險化學品。指導有關中央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提高事故風險控制管理水平;組織有條件的中央企業套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技術(HAZOP),提高化工生產裝置潛在風險辨識能力。
四、深化專項整治,完善法規標準
17.深化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各地區要繼續開展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整治工作,通過相關部門聯合執法,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採取鼓勵轉產、關閉、搬遷、部門託管或企業兼併等多種措施,進一步淘汰不符合產業規劃、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產沒有保障的化工企業。化工企業搬遷任務重的地區要研究制定化工企業搬遷政策,對周邊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區的化工企業搬遷給予政策扶持。
18.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和協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管理部門要統籌規劃並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平台建設工作,保證監控覆蓋範圍,減少監管盲點,共享監控資源,實時動態監控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運行安全狀況。在2009年底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車輛都要安裝符合標準規範要求的車載監控終端。
推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聯合執法和協查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區公安、交通、環保、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聯合執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監督檢查效果。要針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活動跨行政區的特點,建立地區間有關部門的協查機制,認真查處危險化學品違法違規運輸活動和道路運輸事故。要在危險化學品主要運輸道路沿線建立重點危險化學品超載車輛卸載基地。
19.推進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專業化。貿易管理、安全監管部門要積極推廣建立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的成功經驗,推進集倉儲、配送、物流、銷售和商品展示為一體的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建設,指導企業完善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統一管理、指定儲存、專業配送、信息服務。
20.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法規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總結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和教訓,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修訂)》即將發布施行為契機,積極通過地方立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提高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準入條件,完善安全管理體制、機制,保障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有法可依。
21.加快制修訂安全技術標準。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要組織研究、規劃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標準體系,優先制定和修訂當前亟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標準。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工作計畫,組織修訂現行的化工行業與石油、石化行業建設標準,提高新建化工裝置安全設防水平。
五、落實監管責任,提高執法能力
22.加強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規範執法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實際,制定年度執法檢查工作計畫,明確檢查頻次、程式、內容、標準、要求。要重點檢查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並監督執行的情況,企業員工安全教育培訓、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安全費用提取與有效使用、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等情況。
安全生產執法機構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範,開展執法檢查工作。要提高執法檢查的能力,保證執法檢查的客觀性,嚴格規範執法檢查工作,提高執法的權威性。要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的作用,提高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和應急管理水平,參與安全監管、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執法檢查工作。要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處罰的力度,推動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3.嚴格執行事故調查處理“
四不放過”原則,加強對事故調查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範措施,嚴格責任追究,開展警示教育。安全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受縣級人民政府委託組織的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防範措施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情況。
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上一級安全監管部門報送本地區上年度危險化學品死亡事故的調查報告、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覆檔案(複印件);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將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危險化學品事故調查報告、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覆檔案(複印件)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4.加強事故統計分析,及時通報典型事故。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統計工作,按時逐級上報統計數據;同時收集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其他行業、領域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和規律,更好地指導安全監管工作。安全監管、行業主管等部門對典型危險化學品事故,要及時向相關企業和部門發出事故通報,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止發生同類事故。
25.加強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安全監管機構和監管隊伍建設,重點地區要在安全監管部門設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專門負責本行政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要結合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數量和分布情況,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機構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裝備;要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執法水平。
26.進一步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指導專業協會、中介組織積極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諮詢服務,幫助指導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基礎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條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為中小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提供諮詢服務。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專家資料庫,為專家參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創造條件;建立重大問題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實施前的專家諮詢制度;鼓勵和督促中小化工企業聘請專家(註冊
安全工程師)指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六、加強組織領導,著力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27.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從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民眾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黨委的領導下,發揮政府監督管理作用,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把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定期研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構建黨委領導、政府監管、企業負責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28.建立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涉及部門多、環節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並逐步完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的單位參加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加強對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協調,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深層次問題;督促各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密切協作,提高執法檢查效果。
29.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綜合監管職能,協調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各個部門,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強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處置廢棄各個環節的安全監管。上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指導、協調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充分發揮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管職能的作用,構建管理有力、監督有效的危險化學品綜合監管網路。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要迅速把本指導意見轉發給本轄區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實施意見,認真組織貫徹落實;加強綜合協調,開展現狀調研,注意樹立典型,推廣先進經驗,把指導意見提出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取得實效,推動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