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2016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6〕2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強化監督,全面落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綜合治理,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各環節安全生產3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發〔2016〕2號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12日
發文時間,意見全文,

發文時間

2016年1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意見全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
川辦發〔2016〕2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深刻汲取各類危險化學品事故教訓,特別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教訓,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堅決杜絕安全監管“盲區”和“真空”,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經省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的通知》(川辦發〔2011〕20號)要求,建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責任體系,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一)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加強領導,制定和組織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發展規劃,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年度目標。
2.落實安全生產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總責。
3.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情況納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未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問責。
4.完善各級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以及相關的環境保護各個環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5.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準入、確保全全”的原則,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以下簡稱“化工園區(集中區)”〕。化工園區(集中區)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6.加強化工園區(集中區)安全生產規範化建設,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給予政策、資金、物資等保障。
7.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宣傳教育,協助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二)各級有關職能部門依照規定認真履行職責。
1.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質監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交通運輸部門、鐵路監管部門、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工商部門、郵政管理部門等10個部門要認真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加強部門間的安全管理信息共享。
2.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落實列入國家淘汰落後產能計畫的危險化學品行業工藝、設備目錄的企業關閉工作,落實處於人口稠密區化工企業的搬遷工作;加強家具廠、製鞋廠、製革廠等各類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督促危險化學品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並足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工傷保險政策的情況。農業部門負責加強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指導,開展培訓,組織推廣安全、高效農藥。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安全管理,以及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教育。其他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各類凍庫、自來水廠、游泳池、各級衛生醫療機構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
3.落實特定區域(港口、碼頭、航空港、鐵路貨場、保稅區等區域,下同)監管部門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責任。海關要加強報關單位和進出口環節的監管,進一步規範危險化學品申報管理,嚴把危險化學品的資質驗證關口,依據進出口許可證件辦理危險化學品驗放手續,提高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查驗率,嚴厲打擊偽瞞報行為。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特定區域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消防條件審查及日常安全檢查,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港口、碼頭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督促危險化學品港口企業嚴格按照標準規範建設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管理,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手續,確保特定區域危險化學品儲存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範要求。民航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航空港區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在航空運輸流程中各個運行環節進行監督管理,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手續,確保特定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各環節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範要求。鐵路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鐵路貨場區域危險化學品監督檢查,督促鐵路運輸企業和單位加強鐵路貨場區域安全管理,確保鐵路貨場區域危險化學品儲存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範要求。
二、強化監督,全面落實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單位,下同)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建立安全生產自查制度,重點對下列事項進行自查。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情況;
2.落實安全投入保障情況;
3.落實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與管理能力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情況;
4.危險工藝運行和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品種安全管理情況;
5.落實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風險辨識防控及現場監控措施情況;
6.特殊作業環節、變更、承包商安全管理執行情況;
7.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8.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
9.編制應急預案、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演練並進行評估情況;
10.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檢測及日常維護管理情況;
11.安全設施、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定期檢驗、檢測情況。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每個季度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自查並形成自查書面材料存檔,同時抄送縣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
(三)建設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為及時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提供預警信息、應急預案、救援方案等,完善重大危險源監控、監控視頻接入、監測預警、遠程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和總結評估等事故應急救援保障功能,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制。
(四)對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要崗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通過儀表控制系統進行24小時線上監控,並安排專人值守,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建立安全生產設備設施檢修報廢制度,確保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嚴禁擅自停用報警系統、聯鎖裝置。
(六)危險化學品應當按規定儲存在具備儲存條件的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實行分類、分區、分庫儲存,嚴禁超範圍、超量儲存,嚴禁禁忌物混存。
(七)建立產品流向登記管理制度,嚴格產品流向管理,杜絕流入非法渠道。
(八)建立產品運輸查驗制度,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車輛、人員以及規定荷載量一一進行查驗登記,對運輸劇毒化學品的,還應查驗準購證和運輸通行證。
(九)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出租設備設施、作業場所的,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應當統一協調管理。
三、綜合治理,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各環節安全生產
(一)嚴格化工園區(集中區)安全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時,要統籌考慮化工園區(集中區)的本質安全,不符合規劃要求的項目決不能入區進園。安全監管部門要作為成員進入各級人民政府規劃委員會;要加強對化工園區(集中區)的安全管理,化工園區(集中區)設立前應當進行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已經建成的園區應當每5年進行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核定安全容量,實施總量控制,降低區域風險。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應由具備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化工園區(集中區)應當根據風險大小、企業數量、生產工藝要求等建立健全與之配套的安全監管、隱患排查、風險評估、應急救援等機制,構建一體化的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平台。
(二)建立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準入和退出機制。
1.嚴格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嚴格把好項目準入關口。要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高建設項目本質安全水平。所有新建的危險化學品項目應當進化工園區;凡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品種、重大危險源)的裝置,應當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凡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和首次工業化設計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基礎設計時開展危險與可操作分析(HAZOP)。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的要求。
鼓勵各市(州)推廣成都市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的做法,推進集倉儲、配送、物流、銷售於一體的危險化學品交易市場建設。
2.嚴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準入條件。要綜合運用城鄉規劃、安全許可、環境治理、產業政策等,對以下5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一律依法依規堅決取締、關閉、轉產、搬遷:
(1)未經規劃許可,或者超越規劃許可範圍生產、經營(含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
(2)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含儲存)、使用許可證等相關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3)危險化學品企業在役生產、儲存裝置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個人可接受風險標準和社會可接受風險標準(試行)》的;
(4)經停產停業整頓後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5)列入國家淘汰落後產能計畫的危險化學品行業工藝、設備目錄的。
(三)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管理。
1.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嚴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企業,必須配備至少1名危險化學品專業技術人員,杜絕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要求的運輸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
具有資質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嚴格使用專門的運輸車輛,不得超過規定荷載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混運,不得將危險化學品性質或與消防處置方法相牴觸的貨物混裝混運。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塗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誌。
運輸劇毒化學品應當嚴格按照公安機關開具的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載明事項進行運輸。
2.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從業人員崗前和上崗再培訓,使從業人員熟悉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特性,熟練掌握道路運輸裝卸和運行基本要求、運輸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置方式,有效降低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發生,確保運輸中突發事件發生時能安全、高效、快速處置。開展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培訓,促進企業提高制度建設、運輸組織和運行監控的規範化水平。
(四)加強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
1.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生產、儲存設施和廠房布局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國家相關標準、規範進行設計;未經正規設計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診斷,並出具診斷報告。
2.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使用單位,要對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0號)的要求,落實溫度、壓力、液位、流量、可燃有毒氣體泄漏等重要參數自動監測監控、自動報警、連鎖和連續記錄。
(五)加強特定區域安全管理。加強特定區域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督促倉儲企業嚴格按照標準規範建設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管理,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手續,確保特定區域危險化學品儲存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規範要求。
(六)運用信息化手段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各環節安全管理。
建立全省統一的覆蓋危爆物品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使用各環節的綜合管理信息平台。將涉及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數據全部納入平台,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全流程監管。加強數據的深度整合、高度共享和實戰運用,提高對公共安全風險的監測、預警和處置能力。
當發生可能影響環境的生產安全事故時,相關監管部門在獲悉信息後,應第一時間將事件相關情況通報環境保護部門,以便環境保護部門及時採取應急應對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危及生態環境安全。
(七)實施嚴格監管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1.認真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提級調查處理和掛牌督辦制度。省政府安委會要對市(州)人民政府調查處理的較大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進行掛牌督辦,對其中的典型事故要按程式報省政府提級調查處理;市(州)人民政府安委會要對縣(市、區)人民政府調查處理的一般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進行掛牌督辦,對其中的典型事故按程式報市(州)人民政府提級調查處理。發生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性安全事故,省安全監管局應當及時派員赴現場督導(港口、碼頭、航空港、鐵路貨場、保稅區等特定區域發生較大及以上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派員赴現場督導),並針對典型事故召開現場分析會。可以依法採取暫扣事故企業的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等措施。事故企業恢復生產前,由市(州)或者省安全監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複查。對發生人員死亡一般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市(州)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派員赴現場督導,並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對發生安全事故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依法嚴格追究責任並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
2.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負責人安全談心對話活動,做到“四必談”(新建項目的必談、發生危化事故的必談、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必談、受到行政處罰的必談),提高對從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認識。
(八)建立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機制。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專家庫,建立專家參與技術服務、監督檢查和決策諮詢機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提升監管水平,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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