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推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2011年12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1〕90號印發《關於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加強機動車污染監督管理、加強機動車排氣檢測、加強機動車燃料管理4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
- 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 工作目標:科學化、制度化、法制化
- 發布文號:川辦發〔201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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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
川辦發〔2011〕90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推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35號),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檔案內容
第一部分
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空氣環境質量為目的,以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為手段,統一規劃,防治結合,部門聯動,公眾參與,完善我省機動車污染防治規範化、科學化管理機制。
(二)工作目標。建立健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環保合格標誌管理、機動車檢測維修和淘汰報廢制度,推進油氣回收綜合治理,搭建機動車監管信息網路平台,實現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科學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二部分
加強機動車污染監督管理
(一)編制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劃。環境保護廳要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劃。各市(州)人民政府應根據規劃組織制定本轄區實施方案,報環境保護廳審核批准實施。環境保護廳負責對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二)實施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建立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制度。已經開展地方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的城市,應在發放的地方標誌有效期滿後換髮全國統一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全國統一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由環境保護部監製,環境保護廳統一樣式、統一編號、統一印製,各市(州)環保部門負責組織核發,並逐步實行電子化管理。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分為綠色標誌和黃色標誌。檢測合格的機動車,核發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各級公安部門應將機動車排氣檢測情況納入在用機動車定期檢驗合格標誌核發時的審核內容。機動車排氣檢測周期應當與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環保部門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公安部門不得核發牌證、通過年審。
(三)開展機動車污染專項整治。各地要加強對營運和高頻率使用機動車的排氣監管,對顆粒物和氮氧化物超標排放的機動車進行專項治理,加速“黃標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淘汰進程。應根據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對“黃標車”採取限制行駛區域、時間或車型等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四)加強新車污染控制。新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應符合國家公布的環保達標車型和階段性車輛排放標準。新車註冊登記與全國同步執行階段性排放標準,公安部門要嚴格按照階段性排放標準進行註冊登記。新增、更新公務用車,公交、出租、環衛、營運車輛應選購節能和新能源機動車。鼓勵購買低能耗、低排放、環保型機動車。
第三部分
加強機動車排氣檢測
(一)規範環保檢驗機構管理。環境保護廳負責全省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委託和監督性抽查。申請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委託資質的檢驗機構,應取得相關資質,並符合在用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檢測機構技術規範的要求,具備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認證證書。無環保檢驗委託資質的檢驗機構不得進行環保檢測工作。
(二)明確檢測方法。根據總量減排需要,各地要逐步實行機動車簡易工況法環保檢測方法。應儘量利用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檢測資源,建設簡易工況法檢測場站,經環境保護廳委託後開展檢測工作。環保檢驗機構應公開檢測程式和檢測收費標準,出具規範的檢驗報告。對檢驗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選擇有資質的環保檢驗機構復檢。
(三)制定地方排放標準限值。環境保護廳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定我省機動車地方排放標準,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已開展機動車環保檢驗社會化試點的城市,對機動車實行簡易工況法和載入減速工況法進行檢測的,可暫執行《確定壓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載入減速法排氣煙度排放限值的原則和方法》(HJ/T241—2005)和《確定點燃式發動機在用汽車簡易工況法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則和方法》(HJ/T240—2005)參考限值的最低排放限值。
(四)建立社會化運營機制。鼓勵機動車環保檢驗社會化。具備開展機動車環保檢驗條件的單位和法人均可成立環保檢測機構,在取得環境保護廳審核頒發的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委託資質後開展尾氣檢測,環保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環境保護廳按照環境保護部提出的“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民眾、數量控制和社會化運作”的原則編制環保檢驗機構發展規劃,並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報省政府批准實施。各市(州)要結合本轄區實際積極開展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社會化運營工作。已經開展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社會化運營試點工作的城市,要儘快開展簡易工況法環保定期檢驗。機動車環保檢測收費屬於服務性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發展改革委制定。
(五)建立檢測維修制度。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環境保護部門落實在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與強制維護制度(I/M制度)。環保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應進行維修。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機動車維修機構的監督管理。機動車維修機構應按照維修技術規範和方法對機動車進行維修和保養,確保維修後的機動車穩定達到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並復檢,復檢合格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方可上路行駛。對維修後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按相關規定處理。
(六)實施機動車污染物監督抽測。環境保護部門根據需要對車輛集中停放地的機動車進行監督檢查,對環保限行道路的高排放及排放明顯可見污染物的車輛依法進行抽檢。對定期檢測、抽測結果不合格的機動車,由各地環保部門責令限期維修,並通報公安、交通運輸、質監等相關部門,經重新檢測合格後方可上路行駛。
第四部分
加強機動車燃料管理
(一)加強油品質量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燃油質量標準,保證我省車用燃料標準和相應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步實施。加強對成品油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的監督管理和省外流入我省油品的監督檢查,確保我省油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推廣使用清潔能源。
(二)開展油氣回收綜合治理。開展油氣回收綜合治理試點示範工作,推進油氣回收綜合治理。按照國家規定,按期完成全省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任務。環保重點城市、國家級和省級環保模範城市、臭氧濃度監測超標城市以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應率先開展油氣回收治理工作。
第五部分
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機動車污染防治聯動機制。省政府成立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協調全省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省政府領導任組長,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公安廳、財政廳、交通運輸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安全監管局、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四川銷售分公司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環境保護廳。
(二)明確部門職責。環境保護廳負責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編制機動車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機動車污染防治地方排放標準;負責對環保檢驗機構資質的委託考核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發放和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組織開展油氣回收綜合治理,組織開展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監督抽測;按照政府要求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黃標車”限行工作;加強對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管人員和環保檢驗機構人員的技術業務培訓。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協助做好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負責車用燃油、燃氣價格調整有關事項的協調工作;制定清潔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推動我省CNG(壓縮天然氣)汽車健康有序發展,穩步推進LNG(液化天然氣)、電動、混合動力等清潔能源汽車產業工作;負責對機動車環保檢測收費標準進行核定和審批。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配合環境保護廳制定加油站、儲油庫、油罐車油氣回收治理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配合省質監局對車用燃油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廳負責環保達標車型的新車登記、機動車過戶、機動車年審的監督管理;負責對符合環保達標要求的新車註冊登記和在用機動車轉入登記;配合環境保護廳開展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監督抽測;落實“黃標車”的限行工作。公安消防部門配合環境保護部門完成油氣回收治理任務。
交通運輸廳負責對機動車輛維修企業的監督管理,監督機動車檢測維修(I/M)制度的落實和方案制定,督促機動車輛維修企業建立維修規章制度,提高維修質量。
省質監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屬於強制性檢定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管理;配合環境保護廳對機動車環保檢測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協助相關部門對企業生產車輛的排放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加強對車用燃油、燃氣質量監督管理。
(三)建立環檢信息化管理系統。開展機動車尾氣檢測的信息化系統建設。環境保護廳要建立機動車污染防治監控中心信息系統,市縣兩級要建立與省和國家聯網的管理信息系統。依據國家要求,及時發布機動車信息年報和機動車污染防治公告。
(四)加強宣傳教育。各地、各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機動車污染的危害性,增強公眾的機動車污染防治意識,鼓勵公眾參與和監督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