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2014年10月13日,交通運輸部以交安監發〔2014〕211號印發《關於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嚴格危險品運輸市場準入、強化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推進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監管隊伍建設、嚴肅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建立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長效機制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 發布文號:交安監發〔2014〕211號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13日
簡介,檔案內容,

簡介

近年來,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山西“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浙江杭州桐廬縣境內化學品泄漏事故以及湖南“7·1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運輸事故,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和社會廣泛關注。為堅決遏制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就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提出的管理意見,包括:嚴格危險品運輸市場準入、強化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推進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監管隊伍建設、嚴肅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建立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檔案內容

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
交安監發〔2014〕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中遠、中海、招商局、中交建設、中外運長航集團,部屬各單位:
近年來,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山西“3·1”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浙江杭州桐廬縣境內化學品泄漏事故以及湖南“7·19”特別重大道路交通運輸事故,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和社會廣泛關注。為堅決遏制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現就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危險品運輸市場準入
(一)嚴格企業準入管理。嚴格危險品運輸資質許可,認真審核申請企業的安全生產和經營條件。一是2015年底前,暫停審批道路危險品運輸企業。做好“掛而不管、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安全責任不落實車輛的清理,實現道路危險品運輸企業全部車輛公司化經營。二是2017年底前,暫停審批內河水路油品、化學品運輸單船公司。三是嚴格新建、改建、擴建的港口危險品罐區(儲罐)、庫(堆)場、危險品碼頭和輸送管線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驗收,凡未通過安全生產條件審查的,一律不得開工;未通過項目驗收、取得危險品碼頭作業附證的,一律不得運營生產。落實工程質量安全終身責任制。四是危險品運輸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的,限期予以整改,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仍未達標的企業不得新增運力和擴大經營範圍;水路危險品運輸企業未按規定取得DOC證書的,不得從事運輸經營。
(二)嚴格運輸工具準入管理。一是嚴格道路危險品運輸車輛準入前材料審核和年度審驗,禁止不合格車輛準入。二是自2015年1月1日起,無緊急切斷裝置且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液體危險品罐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通過年審,並註銷其道路運輸證。三是加強危險品運輸船舶準入,嚴格船舶檢驗,未取得船舶檢驗證書的,不得從事運輸經營。四是逐步淘汰“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的內河單殼散裝液體危險品運輸船舶,自2016年1月1日起,長江幹線全面禁止單殼化學品船、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進入,危險品運輸船舶船型標準化率達到70%。
(三)嚴格從業人員準入管理。一是嚴把道路水路危險品運輸從業人員考試與證件發放關,嚴禁考試和發證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二是從事道路危險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員,從事水路危險品運輸的船員、裝卸管理人員、申報人員、貨櫃裝箱檢查員必須持相應的資格證上崗。三是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落實道路運輸(危險品)經理人從業資格制度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四是嚴格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及時掌握駕駛員的違章、事故記錄及誠信考核、繼續教育等情況,對於記分周期內扣滿12分的駕駛員,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三年內不予重新核發。
二、強化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
(四)加強危險品運輸作業過程監督管理。一是嚴格危險貨物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的接入管理,凡應接入而尚未接入的車輛、已裝監控系統但不能正常使用的車輛以及故意損毀、禁止系統的,責令其整頓,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按照《安全生產法》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從嚴處罰。二是港口危險品罐區(儲罐)、庫(堆)場、危險品碼頭應按相關規定配備消防、防雷電、防靜電、防污染等相關設施設備,並做到監測監控全覆蓋,安排專人實時監控。三是加強船舶載運危險品進出港口申報管理,加強對進入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控制水域的載運危險品船舶的跟蹤監管。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品;除上述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品。四是從事危險品運輸的企業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按照運輸車船的核定載質量(重量)裝載危險品,不得超載、謊報和瞞報。
(五)加強危險品運輸督查檢查。一是定期深入企業、深入基層、深入現場開展督查檢查,重點檢查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基層一線安全生產措施落實等情況。二是嚴格查處危險貨物託運人未依法將危險貨物委託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車船)承運危險貨物的行為。三是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約談、重點監管名單、掛牌督辦等相關規定,嚴厲查處違法違規從事危險品運輸的企業、車船和從業人員,對未按約談、掛牌督辦要求整改的或納入重點監管名單仍然違法違規運輸的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從嚴追究責任。
(六)深化危險品運輸安全專項整治行動。針對道路水路危險品運輸、港口危險品罐區和油氣輸送管線等重點領域,開展危險品專項整治行動,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對重大隱患實行掛牌督辦,凡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停產停業整頓。嚴厲打擊危險品運輸非法違規行為,重點打擊無證經營、越範圍經營、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非法改裝和非法夾帶危險品運輸等行為。
三、推進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風險管控
(七)開展危險品運輸風險防控。一是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理制度,開展風險源辨識、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制定具體控制措施。二是細化落實重大風險源安全管控責任制,建立風險源資料庫,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重大風險源報備工作,實時掌握重大風險源變化情況,採取有針對性的管控措施,實現全過程控制。
(八)加強危險品運輸事故應急處置。一是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完善道路水路危險品運輸事故應急預案,納入地方政府事故應急處置體系,建立應急聯動機制,並按規定開展應急演練。二是危險品運輸企業要編制具體的危險品運輸事故應急預案和操作手冊,並發放到相關車船和一線從業人員。三是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配備應急裝備設施和物資,加強專兼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有條件的應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四、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監管隊伍建設
(九)強化從業人員教育培訓。一是督促企業健全並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切實抓好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和繼續教育。二是重點要強化危險品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等人員的教育培訓。三是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考培分離制度,嚴把考試發證質量關,凡符合考試條件要求的可不通過培訓直接考試。
(十)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管隊伍建設。一是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特別是負有港口危險品罐區監管職責的管理部門,要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管隊伍建設,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監管人員。二是部、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建立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專家庫,讓專家參與技術諮詢、督促檢查和參謀決策等工作。
五、嚴肅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
(十一)加大事故查處力度。一是切實做好水上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依法嚴格追究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責任。加強對事故調查處置情況的監督,確保事故調查處理從嚴、據實、及時結案。二是積極主動參與和協助公安、安監等部門做好危險品道路運輸、港口儲運和裝卸作業等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十二)加強事故的警示教育。一是按時上報危險品運輸事故信息,及時發布事故警示通報。二是加強事故統計、分析,深度剖析典型事故案例,總結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制定有效措施,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六、建立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十三)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法規建設。一是認真梳理並進一步完善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及時廢止不必要的法規。二是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加強與地方人大、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加快危險品運輸相關法規的制修訂工作。
(十四)加強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技術和信息化套用。一是充分發揮全國道路危險品運輸聯網聯控信息系統的管控作用,提高聯網聯控系統在過程管理、監管執法、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套用水平。二是加快推進長江危險品運輸、港口危險品碼頭和港口危險品罐區監測監控等信息系統建設和完善。三是加強物聯網、車聯網、船聯網等關鍵技術在危險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套用,加大危險品運輸防泄漏、應急處置等關鍵技術研發和套用力度,積極引導使用安全技術性能高的運輸工具和設施裝備。四是建設全國重點監管企業、車船、人員信息資料庫;積極推進道路水路危險品運輸重要信息與路網、通航信息以及相關重要監督管理信息跨區域、跨部門的共享。
(十五)加強區域和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加強與公安、安監、環保、海關、質檢等相關部門和周邊地區的溝通協作、密切配合,進一步建立健全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和應急反應機制,特別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對港口危險品罐區、庫(堆)場和油氣輸送管線,道路危化品和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劇毒和放射性物質運輸等領域的聯合執法,切實解決危險品運輸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深層次問題。
交通運輸部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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