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全國道路客運,危貨運輸安全生產整治實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全國道路客運,危貨運輸安全生產整治實施工作的通知》是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全國道路客運,危貨運輸安全生產整治實施工作的通知
  • 文號:交辦運〔2014〕179號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 類型:法規檔案
交辦運〔2014〕179號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全國道路客運、危貨運輸安全生產整治實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切實解決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堅決遏制群死群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發頻發的勢頭,儘快扭轉當前道路運輸安全生產工作的被動局面,推進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平安交通”建設集中整治安全生產若干問題的意見》(交安監發〔2014〕166號)精神,現就具體實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點任務
(一)深入整治道路客運安全問題
1.開展長途客運車輛調查摸底工作。全面梳理登記轄區內800公里以上的長途客運班車夜間運行情況、休息點或接駁點地址、休息或接駁檢查責任人,並填報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運行信息表(見附屬檔案)。
2.嚴格落實凌晨2-5時停車休息制度。支持、指導和督促客運企業合理調整長途客運班車發班時間,儘量避免凌晨2-5時運行;確實難以避免的,必須嚴格執行凌晨2-5時停車休息或實行接駁運輸。對於不能實行接駁運輸的長途客運車輛,要逐車制定途中休息方案,確定停車休息點,明確停車休息檢查責任人,確保客運車輛嚴格執行停車休息制度。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嚴格查處凌晨2-5時運行的非接駁運輸客運車輛,對於公安交警部門抄告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現的不執行停車休息規定的長途客運車輛,一律停運整改,待整改符合要求後,再恢復運營。
3.全面啟動長途客運接駁運輸工作。各地要制定本省長途客運接駁運輸發展規劃,支持長途客運企業通過兼併、收購、重組、聯合經營、建立接駁運輸聯盟等方式實施長途客運線路資源和接駁點資源整合,集中實施接駁運輸,擴大接駁運輸的範圍和規模。經部批准在多個省份設立分支機構開展接駁運輸的道路客運企業,應把接駁運輸實施方案通過總公司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運輸司備案。暫不在接駁運輸試點範圍的省份,可按照《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緊開展長途客運接駁運輸試點準備工作。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聯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各接駁點設定情況、運轉情況和接駁運輸台帳的監督檢查,對沒有嚴格執行接駁運輸車輛、駕駛員和接駁點管理制度的,以及未按規定實施接駁的,一經發現一律停運整改;情節嚴重的,按照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吊銷其道路運輸證。
4.嚴格包車客運管理。加強對包車客運標誌牌的信息化備案審核,認真審查包車契約的真實性、有效性,並對包車實際運營情況與備案信息的一致性開展抽檢核查。要進一步加強包車客運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增派執法力量,加大對旅遊集散中心、旅遊景點、學校等旅遊包車集中地點的監督、巡查力度,嚴格依法查處超範圍經營、持有虛假包車客運標誌牌、不按包車客運標誌牌註明事項運行、搭載包車契約以外乘客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定期匯總旅遊包車的違規運營情況,並抄送同級公安交管部門和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一年內違規行為3次以上的旅遊包車客運企業,要暫停對其的包車客運標誌牌審核發放工作,待整改結束後,再恢復發放;對於3個月內違反有關規定3次以上的車輛以及長期在異地違規運營的省際包車,一律停止發放包車客運標誌牌,停運整改,直至吊銷經營範圍。要主動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加大對旅遊包車超速、超載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5.嚴格長途客運班線管理。不再審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長途客運線路,不再審批新的臥鋪客車,加快淘汰已進入市場的臥鋪客車。要按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要求,對800公里以上的長途客運線路逐線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符合安全運營要求的準許繼續運營;不符合的線路立即進行停運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後方可恢復運營,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評估工作。對於800公里以上的省際客運線路,不能避免凌晨2-5時運行的,要儘快實施接駁運輸;不能實施接駁運輸的,在經營期限結束後,不再許可延續經營。對於僅在省域內運行的且無法避開凌晨2-5時的客運線路以及在凌晨2-5時發車的客運線路,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公安交警、安全監管部門後,確定具體管理辦法。
6.嚴格農村客運安全管理。要聯合公安、安監部門對農村客運車輛安全通行狀況進行評估,對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一律停運整改,整改後仍不能滿足條件的,要堅決取締。要加強對農村客運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在當地政府的統一組織下,會同公安、安監等部門嚴厲打擊非法從事農村客運的車輛,並提高農村客運服務質量和覆蓋面,引導農民民眾乘坐具備資質的農村客運車輛。
(二)深入整治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問題
1.加大對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監管。要對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數量、已安裝緊急切斷裝置的罐車數量等情況進行摸底排查。要督促、指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質檢總局 關於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4〕74號)要求,確保今年12月31日前為在用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加裝緊急切斷裝置。對於已加裝緊急切斷裝置且具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要做好登記工作。要加強與當地安監、工信、質檢、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解決加裝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自2015年1月1日起,仍沒有按照要求加裝緊急切斷裝置且無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液體危險貨物罐車,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收回道路運輸證或公告註銷道路運輸證。
2.嚴格查處危險貨物違法託運行為。要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協調本轄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充裝企業(單位)的目錄。要對相關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梳理出本地區高風險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及本次整治工作檢查企業(單位)名單。要根據抽查名單,深入企業(單位)開展檢查工作。檢查中,要對企業(單位)1年內與危險貨物託運有關的台賬等資料進行核查。對發現託運人委託的承運人不具有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資質、承運車輛所裝載的危險貨物與道路運輸證所標註的經營範圍不符等非法行為,要立即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87條對託運人進行處罰,並將處罰情況抄告同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裝載危險化學品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等違法情況,應及時向公安部門通報。
(三)嚴格整治重點營運車輛動態監控存在的問題
1.嚴格落實重點營運車輛接入聯網聯控系統的清查工作。要督促運輸企業對所屬的“兩客一危”車輛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接入系統平台的情況進行自檢自查,對於設備運行情況不良,無法確保行駛過程中車輛實時信息的有效上傳的,不得安排發車任務。運輸企業要將自查情況以書面材料報所屬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結合運輸企業上報的自查情況對所屬地的“兩客一危”車輛安裝和接入情況進行梳理清查,凡應裝未裝、應接入而未接入的車輛,或者已裝監控系統但不能正常使用的車輛,一律停運整改。2014年8月31日前仍未按要求並接入系統的車輛,停業整頓一個月;一個月後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車輛的營運資格。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督促運輸企業對行駛過程中的車載設備運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對於突發設備故障情況,運輸企業及時與車輛安全員取得聯繫,確保車載設備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的正常運行。對於故意損毀、禁止系統的,一經發現要立即對相關車輛進行停業整頓,對相關人員開展培訓教育。發生兩次及以上上述行為的,取消相應營運資質和從業資格。
2.加快推進聯網聯控數據完整性建設。各省按照《道路運政系統基礎數據》格式要求,在2014年底前完成省內“兩客一危”車輛經營業戶信息、營運車輛信息、從業人員信息、班車線路牌信息等基礎數據清理和上報工作。
二、工作安排
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整治方案制定階段(9月)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平安交通”建設集中整治安全生產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區道路運輸安全專項整治方案,並於9月25日前報部運輸司。
(二)深入排查整治階段(10月至11月)
各地要對本轄區道路客運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運營情況進行全面摸底,組織相關單位和企業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通過明查暗訪等方式,對運輸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整改落實到位,推動專項整治活動深入開展。各地要於每月5日前將前一階段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表格(見附屬檔案)報部運輸司。
(三)總結評估階段(12月)
各地要在本次專項整治工作完成後,對整治工作情況和經驗進行全面總結評估,鞏固整頓成果,形成改進和加強道路客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長效機制,並將相關總結評估材料於12月25日前報部運輸司。
要求各地根據實施工作的總體要求,迅速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細則,解決好不想管、不敢管、不會管的問題,加強組織檢查和考核,嚴肅處理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推動整治工作紮實深入開展,將本次專項整治工作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在工作時要加強部門協作,開展聯合執法。要加強與公安交警、安監、質檢、工商等部門合作,加大對非法營運和各種違法違章行為的打擊、查處力度。要與公安交警部門建立常態化聯合執法和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加強與安監部門合作,嚴格查處危化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將危險貨物託運給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車輛,從源頭上消除危險品運輸事故隱患。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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