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是為加強和規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實客運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規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於2012年1月19日印發。

2018年4月30日,經《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的通知》修訂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11日,經《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的通知》修訂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
  • 外文名:Specification for road passenger transportation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Trial)
  •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
  • 頒布時間:2012年1月19日
  • 修訂時間:2023年11月11日
  • 修訂實施:2023年11月11日
發布信息,規範全文,修訂信息,修訂一,修訂二,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交運發〔2012〕33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現將《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組織實施好《規範》,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會關於深入開展企業 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指導意見》(安委〔2011〕4號)的具體體現,是深化道路客運隱患整治行動、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客觀要求,對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各地交通運輸、公安、 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對道路 旅客運輸企業的綜合治理,認真抓好《規範》的學習宣傳、檢查督導和貫徹落實工作。要強化宣傳工作。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公安、安監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宣貫工作方案;針對 企業規模、經營特點,實施分類指導、分批宣貫;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和行業信息平台,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貫活動,使廣大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深入了解《規範》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要求,增強貫徹執行的自覺性和 主動性。要強化督促指導。圍繞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督促企業對照《規範》的內容和要求,逐條逐款進行落實和整改。對於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決;對於《規範》實施過程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要及時總結和推廣。要強化聯合檢查。組成聯合檢查組,深入轄區內的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通過明察暗訪等形式,加強督導檢查。對貫徹落實《規範》不到位的企業,要現場督辦企業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確保《規範》貫徹執行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規範全文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實客運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客運企業)。
第三條 客運企業是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道路交通安全和運輸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加強客運車輛技術管理和客運駕駛員等從業人員管理,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
第四條 客運企業應當接受交通運輸、公安和應急管理等部門對其安全生產工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客運企業應當依法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章  安全生產基礎保障
第六條 客運企業及分支機構應當依法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運輸經營、安全管理、車輛技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動態監控等業務負責人及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 擁有20輛(含)以上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擁有20輛以下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數量原則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對於300輛(含)以下客運車輛的,按照每50輛車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於1人;對於300輛以上客運車輛的,按照每增加100輛增加1人的標準配備。
客運企業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契約。
第八條 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道路旅客運輸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按規定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道路運輸安全)執業資格,在道路運輸領域有效註冊後向屬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並做好相關信息上傳工作。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從事道路旅客運輸安全生產相關工作6個月內完成安全考核工作。
第九條 客運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客運企業使用實習學生的,應當將實習學生納入本企業從業人員統一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以客運企業自主培訓為主,也可委託、聘請具備對外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業務的機構或其他客運企業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少於12學時,每個學時不得少於45分鐘。
第十條 客運企業應當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例會。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1次,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階段性安全生產工作。安全例會至少每月召開1次,通報和布置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擁有20輛以下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可與安全例會一併召開。
客運企業發生造成人員死亡、3人(含)以上重傷、惡劣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或安全例會進行分析和通報。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和安全例會應當有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建檔保存,保存期不少於36個月。
第十一條 客運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依據有關規定,按照上一年度營業收入1.5%的比例確定企業本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應計提金額,並逐月平均提取,專項核算。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於:
(一)完善、改造、維護安全運營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運輸設施設備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運輸設施設備附屬安全設備等支出;
(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升級改造,以及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的購置、安裝和使用等支出;
(三)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四)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慧型化建設、運維和網路安全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八)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套用支出;
(九)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檢定校準支出;
(十)承運人責任險及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一)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客運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工傷保險等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十三條 鼓勵客運企業採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第三章  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四條 客運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將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分解到各部門、各崗位,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目標和考核標準。
安全生產責任制內容應當包括:
(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標準;
(二)分管安全生產和運輸經營的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標準;
(三)管理科室、分支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標準;
(四)車隊和車隊隊長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標準;
(五)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標準。
第十五條 客運企業應當與各分支機構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制定明確的考核指標,定期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及獎懲情況。
第十六條 客運企業應當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客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安全生產的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及監督的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企業黨組織、工會、各職能部門、各崗位人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七條 客運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標準,組織落實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客運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以及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四)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畫;
(五)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六)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八)定期組織分析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重大安全生產問題;
(九)按相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道路客運生產安全事故,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
(十)實行安全生產績效管理,定期公布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和積極採納工會、職工關於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
第十八條 客運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範和標準,參與企業安全生產決策,提出改進和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二)組織或者參與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客運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動態監控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督促貫徹執行;
(三)組織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加強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四)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管理措施,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五)組織或參與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管理績效目標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計畫,組織實施考核工作;
(六)組織或參與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經費投入計畫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組織實施或監督相關部門實施;
(七)組織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其他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處理;情況嚴重的,應當依法停止生產活動。對相關管理部門抄告、通報的車輛和客運駕駛員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進行及時處理。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八)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和分析工作;
(九)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客運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四章  安全生產制度
第一節 客運駕駛員管理
第二十條 客運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客運駕駛員聘用制度,可依法探索駕駛員第三方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統一錄用程式和客運駕駛員錄用條件,嚴格審核客運駕駛員從業資格條件、安全行車經歷及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實際駕駛技能進行測試。
駕駛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客運企業不得聘用其駕駛客運車輛:
(一)無有效的、適用的機動車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件,以及被列入黑名單的;
(二)36個月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
(三)最近3個完整記分周期內有1個記分周期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
(四)36個月內有酒後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12個月內有3次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記錄超速違法行為的;
(五)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記錄,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以及發現其他職業禁忌的;
(六)已經取得駕駛證,但身體條件變化,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第二十一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崗前培訓制度,培訓合格方可上崗。
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行車知識和應急駕駛操作技能、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職業道德、安全告知知識、交通事故法律責任規定、防禦性駕駛技術、傷員急救常識等安全與應急處置知識、企業有關安全運營管理的規定等。
客運駕駛員崗前培訓不少於24學時,並應在此基礎上實際跟車實習,提前熟悉客運車輛性能和客運線路情況。客運駕駛員更換新的客運車輛、客運線路的,也應當進行跟車實習,熟悉客運車輛性能和客運線路情況後方可獨立駕駛。
第二十二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及考核制度。
客運企業對客運駕駛員進行定期全覆蓋培訓,每人安全教育培訓應當每月不少於2學時,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法律法規、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技能訓練、安全駕駛經驗交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訓練等。
客運企業應當組織和督促本企業誠信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客運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客運駕駛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客運企業可依託網際網路技術積極創新、改進安全培訓教育手段,豐富培訓方式,及時全面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教育。
客運企業應在客運駕駛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後,對客運駕駛員教育培訓的效果進行統一考核。客運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考核的有關資料應納入客運駕駛員教育培訓檔案。客運駕駛員教育培訓檔案的內容應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地點、授課人、參加培訓人員簽名、考核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簽名、培訓考核情況等。檔案保存期限不少於36個月。
客運企業應當每月分析客運駕駛員的道路交通違法信息和事故信息,及時進行針對性的教育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從業行為定期考核制度。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客運駕駛員違法違規情況、交通事故情況、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和視頻監控系統發現的違規駕駛情況、服務質量、安全運營情況、安全操作規程執行情況以及參加教育培訓情況等。考核周期應不大於3個月。
客運駕駛員從業行為定期考核結果應與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掛鈎。
第二十四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信息檔案管理制度。客運駕駛員信息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及時更新。客運駕駛員信息檔案應當包括:客運駕駛員基本信息、體檢表、安全駕駛信息、交通事故信息、交通違法信息、內部獎懲、誠信考核信息等。
第二十五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調離和辭退制度。客運企業發現客運駕駛員具有本規範第二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調離駕駛崗位,並對存在(一)至(五)規定情形之一的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予以辭退。
第二十六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安全告誡制度。客運企業應指定專人、委託客運站或者採用信息化、智慧型化手段對客運駕駛員出車前進行問詢、告知,預防客運駕駛員酒後、帶病、疲勞、帶不良情緒上崗、不具備駕駛資格駕駛車輛或者上崗前服用影響安全駕駛的藥物,督促客運駕駛員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和檢查。
第二十七條 客運企業應當關心客運駕駛員的身心健康,每年組織客運駕駛員進行體檢,加強對客運駕駛員的心理疏導、精神慰藉,對發現客運駕駛員身體條件不適宜繼續從事駕駛工作的,應及時調離駕駛崗位。
客運企業應當督促客運駕駛員及時處理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按規定辦理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審驗、換證。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防止客運駕駛員疲勞駕駛制度,為客運駕駛員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合理安排運輸任務,保障客運駕駛員落地休息,防止客運駕駛員疲勞駕駛。
第二節 客運車輛管理
第二十八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選用管理制度。
客運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購置符合道路旅客運輸技術要求的車輛從事運營。鼓勵客運企業選用安全、節能、環保型客車。
客運企業不得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第二十九條 擁有20輛(含)以上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設定車輛技術管理機構,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擁有20輛以下客運車輛的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專業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原則上按照每50輛車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於1人。
第三十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建立客運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實現車輛從購置到退出運輸市場的全過程管理。客運車輛轉移所有權或者車籍地時,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
客運車輛技術檔案內容應當準確、詳實,包括:車輛基本信息,機動車檢驗檢測報告(含車輛技術等級),道路運輸達標車輛核查記錄表,客車類型等級審驗、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
客運企業應當逐步建立客運車輛技術信息化管理系統,完善客運車輛的技術管理。
第三十一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維護制度。
客運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科學合理制定客運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維護正常。
客運車輛日常維護由客運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客運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並做好記錄。
第三十二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技術狀況檢查制度。
客運企業應當配合客運站做好車輛安全例檢,未按規定進行安全例檢或安全例檢不合格的車輛不得安排運輸任務。
對於不在客運站進行安全例檢的客運車輛,客運企業應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在每日出車前或收車後按照安全例檢規定對客運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也可委託客運站經營者或者具備條件的維修企業等開展車輛安全例檢,明確委託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開展安全例檢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熟悉車輛結構、例檢方法和相關要求。對於1個趟次超過1日的運輸任務,途中的車輛技術狀況檢查由客運駕駛員具體實施。
客運企業應主動排查並及時消除車輛安全隱患,每月檢查車內安全帶、應急錘、滅火器、三角警告牌,發動機增壓器隔熱罩、排氣管隔熱棉、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以及應急門、應急窗、安全頂窗的開啟裝置等是否齊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是否暢通,確保客運車輛應急裝置和安全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客運企業配備新能源車輛的,應該根據新能源車輛種類、特點等,建立專門的檢查制度,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客運企業不得要求客運駕駛員駕駛技術狀況不良的客運車輛從事運輸作業。發現客運駕駛員駕駛技術狀況不良的客運車輛時,應及時採取措施糾正。
第三十三條 客運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車輛檢驗檢測和年度審驗制度。嚴格執行道路運輸車輛檢驗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製度,確保車輛符合安全技術條件。逾期未年審、年檢或年審、年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第三十四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報廢管理制度。
客運車輛報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要求的客運車輛,不得繼續從事客運經營。客運企業應當按規定將報廢車輛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並及時辦理車輛註銷登記,交回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 客運企業應當加強對停放客運車輛的安全管理,明確安全管理責任人。客運企業原則上自備或租用相應停車場所,對停放客運車輛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節 運輸組織
第三十六條 客運企業在申請班車客運線路經營時應當進行實際線路考察,按照許可的要求投放客運車輛。
客運企業應當組織對每條班車客運線路的交通狀況、限速情況、氣候條件、沿線安全隱患路段情況等建立信息台賬,定期更新並及時提供給客運駕駛員。
第三十七條 客運企業在制定運輸計畫時應當嚴格遵守通行道路的限速要求,以及客運車輛(9座以上)夜間(22時至次日6時,下同)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80%的要求,不得制定可能導致客運駕駛員為按計畫完成運輸任務而違反通行道路限速要求的運輸計畫。
客運企業不得要求客運駕駛員超速駕駛客運車輛。企業應主動查處客運駕駛員超速駕駛行為,發現超速駕駛時,應及時採取措施糾正。
第三十八條 客運企業在制定運輸計畫時應當嚴格遵守客運駕駛員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
(一)日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應不少於20分鐘;
(二)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三)任意連續7日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期間有效落地休息;
(四)禁止在夜間駕駛客運車輛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公路;
(五)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從事線路固定的機場高鐵快線、通勤包車、定製客運以及短途駁載且單程運營里程在200公里以內的客運車輛,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時至5時通行限制。
客運企業不得要求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駕駛客運車輛。企業應主動查處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的行為,發現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等規定駕駛客運車輛時,應及時採取措施糾正。
第三十九條 客運企業應當嚴格遵守長途客運駕駛員配備要求:
(一)單程運行里程超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超過600公里)的客運車輛應當配備2名及以上客運駕駛員;
(二)實行接駁運輸的,且接駁距離小於400公里(高速公路直達客運小於600公里)的,客運車輛運行過程中可只配備1名駕駛員,接駁點待換駕駛員視同出站隨車駕駛員。
第四十條 客運企業應當規範運輸經營行為。
客運班車應當嚴格按照許可的起訖地、日發班次下限和備案的途經線路運行,在起訖地客運站點和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統稱配客站點)上下旅客,不得在規定的配客站點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途經路線。客運班車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訖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區、縣城城區沿途下客。重大活動期間,客運班車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定的配客站點上下旅客。對於成立線路公司的道路客運班線,可自主確定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並告知原許可機關,提前向社會公布,方便乘客上下車。
客運車輛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要隔離,不得在行李堆放區內載客,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應當執行《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範》(JT/T 1135)。
客運包車應當憑包車客運標誌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持包車契約運行,不得承運包車契約約定之外的旅客,不得使用設定乘客站立區的客車;除執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設區的市,單個運次不超過15日。客運駕駛員應當提前了解和熟悉客運包車路線和路況,謹慎駕駛。
第四十一條 實行接駁運輸的客運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製定接駁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按規定為接駁運輸車輛安裝視頻監控裝置後,方可實行接駁運輸。
客運企業制定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應當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並對接駁點進行實地查驗,保證接駁點滿足停車、駕駛員住宿、視頻監控及信息傳輸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
客運企業直接管理接駁點的或者進駐接駁運輸聯盟和其他接駁運輸企業運營的接駁點,應當在指定接駁點和接駁時段進行接駁,履行接駁手續,建立健全接駁運輸台賬。接駁運輸台賬、行車單、車輛動態監控信息、接駁過程相關圖像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凌晨2時至5時運行的接駁運輸車輛,應當在前續22時至凌晨2時之間完成接駁。在此時間段內未完成接駁的車輛,凌晨2時至5時應當在具備安全停車條件的地點停車休息。
客運企業應當通過動態監控、視頻監控、接駁信息記錄檢查、現場抽查等方式,加強接駁運輸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嚴格執行接駁運輸流程和旅客引導等服務;發現違規操作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二條 從事包車客運的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包車客運標誌牌統一管理制度。客運企業應當按規定將從事省際包車業務的客運車輛、客運駕駛員、起訖地、主要途經地等信息和包車契約通過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包車客運信息管理功能模組)向車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車籍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起訖地、主要途經地等是否與包車契約銜接一致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客運企業方可列印包車客運標誌牌並加蓋公章,開展相關包車客運業務。客運企業應當指定專人簽發包車客運標誌牌,領用人應當簽字登記,結束運輸任務後及時交回客運標誌牌。客運企業不得發放空白包車客運標誌牌。從事省內包車客運的應當落實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省內包車客運管理的有關規定。
定線通勤包車可根據契約進行定期審核,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車客運標誌牌,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三條 從事省際、市際班線客運和包車客運的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駕駛員行車日誌制度,督促客運駕駛員如實填寫行車日誌,行車日誌式樣見附屬檔案。行車日誌信息應當包含:駕駛員姓名、車輛牌照號、起訖地點及中途站點,車輛技術狀況檢查情況(車輛故障等),客運駕駛員停車休息情況,以及行車安全事故等。行車日誌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鼓勵客運企業採取信息化手段,有效落實客運駕駛員行車日誌制度。
客運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客運駕駛員每趟次填寫的行車日誌進行審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四條 客運企業開通農村客運班線,應當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規定的條件,並通過相關部門聯合開展的農村客運班線通行條件審核,確保農村客運班線途經公路的技術條件、安全設施,車輛技術要求、運行限速等相匹配。農村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到期後重新提出申請的,如通行條件無變化,不再重複開展通行條件審核。農村客運班線使用設定乘客站立區客車的,應當報地市級人民政府同意;直轄市轄區範圍內的,應當報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
農村客運班車中途停靠地客運站點可以由其經營者自行決定,並告知原許可機關。鼓勵客運企業在保障乘客乘車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優先選購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適配車型。
第四十五條 對於城市(區)間公交化運營客運線路,客運車輛應當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運營。
第四十六條 班車客運經營者開展定製客運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客運駕駛員應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車輛應當使用核定載客人數7座及以上的營運客車。
定製客運企業應當隨車配備或者在中途停靠地配備攜帶型安檢設備,由駕駛員或者中途停靠地工作人員對乘客攜帶的行李物品進行安檢,一類、二類道路客運班線還應當按規定實行實名制售票並對乘客開展人、票、證一致性查驗。
定製客運車輛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在道路客運班線起訖地、中途停靠地的城市市區、縣城城區按乘客需求停靠。
第四十七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並有效實施安全告知制度,由駕乘人員在發車前按照相關要求向旅客告知,或者在發車前向旅客播放安全告知、安全帶宣傳等音像資料。駕乘人員應當在發車前提醒乘客全程系好安全帶。鼓勵客運企業依託車載視頻監控裝置,對旅客使用安全帶情況進行抽查、提醒。
第四十八條 所屬車輛從汽車客運站發車的客運企業應當與汽車客運站經營者簽訂進站協定,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嚴格遵守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規定。
第四節 動態監控
第四十九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
客運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為其客運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並有效接入符合標準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及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
客運企業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定期檢查並及時排除衛星定位裝置存在的故障,保持車輛運行實時線上。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線上的車輛,客運企業不得安排其承擔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任務。
客運企業應當依法對惡意人為干擾、禁止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破壞衛星定位裝置、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的人員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調離相應崗位。
第五十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
客運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在監控平台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客運車輛和駕駛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客運企業應當確保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正常使用,定期檢查並及時排除監控平台存在的故障,保持車輛運行時線上。客運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限速、行駛時間等實際情況,在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台中設定監控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的預警值和報警限值,以及核定運營線路、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
第五十一條 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專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人員,建立並嚴格落實動態監控人員管理制度。
專職動態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台每接入100輛車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於2人。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動態監控系統的使用和動態監控數據的統計分析,經企業或者委託具備培訓能力的機構培訓、考試合格後上崗。
客運企業應當依法對不按照動態監控制度要求嚴格監控車輛行駛狀況的動態監控人員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應當調離相應工作崗位。
第五十二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動態信息處理制度。
客運企業應當在客運車輛運行期間對客運車輛和駕駛人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動態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客運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並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台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客運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報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在事後解聘客運駕駛員。
第五十三條 客運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客運企業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後立即封存客運車輛動態監控數據,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車輛動態監控數據。車輛安裝視頻監控裝置的,還應當提供視頻資料。
第五十四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客運車輛動態信息統計分析制度。
客運企業應當定期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數據質量問題、駕駛員違法違規駕駛行為進行匯總分析,及時採取措施處理。
對存在交通違法、違規信息的客運駕駛員,客運企業應當在事後及時給予處理,對多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駕駛員應當作為重點監控和安全培訓教育的重點對象。客運車輛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6個月。
鼓勵客運企業利用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對客運駕駛員安全行駛里程進行統計分析,開展安全行車競賽活動。
第五十五條 客運企業應當運用動態監控手段做好客運車輛的組織調度,並及時傳送涉及客運車輛的典型道路交通事故通報、安全提示、預警信息等。
第五十六條 鼓勵客運企業在一類、二類班線客車和旅遊包車上安裝、使用智慧型視頻監控裝置對客運駕駛員違規操作、疲勞駕駛、違規使用手機等行為進行監控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客運企業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企業所屬客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但不因委託而改變企業的動態監控主體責任。客運企業與第三方機構通過契約約定的形式,明確由第三方機構實時、準確地提供客運車輛和客運駕駛員違法違規行為的動態監控信息。
客運企業應當及時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並建立企業內部動態監控管理台賬。
客運企業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所屬客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的,第三方專職動態監控人員視同企業專職動態監控人員配置。
第五節 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五十八條 客運企業應當根據崗位特點,分類制定安全生產操作規程,推行安全生產標準化作業。
第五十九條 客運企業應當制定客運駕駛員行車操作規程。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包括: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的車輛技術狀況檢查,開車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車注意事項,惡劣天氣下的行車注意事項,夜間行車注意事項,應急駕駛操作程式,進出客運站注意事項等。
第六十條 客運企業應當制定客運車輛日常檢查和日常維護操作規程。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包括:輪胎、制動、轉向、懸架、燈光與信號裝置、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安全帶、應急設施及裝置等安全部件檢查要求和檢查程式,不合格車輛返修及復檢程式等。
第六十一條 客運企業應當制定車輛動態監控操作規程。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包括:衛星定位裝置、視頻監控裝置、動態監控平台設備的檢修和維護要求,動態監控信息採集、分析、處理規範和流程,違法違規信息統計、報送及處理要求及程式,動態監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式等。
第六十二條 客運企業配備乘務員的應當建立乘務員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規程的內容應當包括:乘務員值乘工作規範,值乘途中安全檢查要求,車輛行駛中相關信息報送等。
開展定製客運的企業還應當制定定製客運服務操作規程。操作規程內容應當包括:定製客運服務流程、安檢等。
第六十三條 客運企業應當根據安全運營實際需求,制定其他相關安全運營操作規程。
第六節 其他安全生產制度
第六十四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基礎檔案制度,明確安全生產管理資料的歸檔、查閱。
第六十五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客運企業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對於在旅客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客運駕駛員和乘務員應當及時向事發地的公安部門及所屬客運企業報告,並迅速按本企業應急處置程式規定進行現場處置。客運企業應當按規定的時間、程式、內容向事故發生地和企業所屬地縣級以上的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並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客運企業應當定期統計和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總結事故特點和原因,提出針對性的事故預防措施。
第六十六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客運企業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客運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相關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事故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十七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制度。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制定完善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人員、應急物資及裝備,開展應急救援演練。
第六十八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識,強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操作技能,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能力。
客運企業應當配備和完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的設施和設備,定期更新宣傳、教育的內容。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應當予以記錄並建檔保存,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36個月。
第六十九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社會監督機制。
客運企業應當在車內明顯位置清晰地標示客運車輛車牌號碼、核定載客人數和投訴舉報電話,從事班車客運的客車還應當在車內明顯位置標示客運車輛行駛區間和線路、經批准或經備案的停靠站點,方便旅客監督。
客運企業應當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完善舉報制度,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鼓勵客運企業通過微信、微博、二維碼、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等多種方式暢通投訴舉報途徑。對接到的舉報和投訴,客運企業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第七十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章  安全風險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
第七十一條 客運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每年開展1次全面辨識評估,並根據需要開展專項辨識評估,按安全風險等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客運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重大風險管控措施,健全人防、物防、技防手段;應當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做好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安全風險評估。
第七十二條 客運企業應當每日關注運營客運線路的天氣狀況和道路通行情況,遇霧、冰凍、雨雪、自然災害等,應當及時提醒駕駛員謹慎駕駛,達不到車輛安全通行條件的,應當按相關規定暫停或者調整客運線路。
第七十三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企業管理規定,對客運車輛、客運駕駛員、運輸線路、運營過程等安全生產各要素和環節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十四條 客運企業應當根據安全生產需要和特點,採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每月至少開展1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安全隱患的閉環管理和動態管理。
第七十五條 客運企業應當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登記和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責任人和完成時限,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對於能夠立即整改的安全隱患,客運企業立即組織整改;對於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隱患,客運企業應當組織制定安全隱患治理方案,依據方案及時進行整改,並在治理過程中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無法保障安全的應當按規定及時採取車輛停運等措施;對於自身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客運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整改。
第七十六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檔案應當包括:隱患排查治理日期,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場所,發現安全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安全隱患治理意見,參加隱患排查治理的人員及其簽字,安全隱患治理情況、複查情況、複查時間、複查人員及其簽字等。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保存期限應不少於36個月。
第七十七條 客運企業應當每月對本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隱患形成的原因、特點及規律,對多發、普發的安全隱患要深入分析,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第七十八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隱患報告制度,鼓勵企業建立有獎舉報機制,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
第七十九條 客運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安全隱患監督檢查,不得拒絕和阻撓。對相關部門通報抄送的事故及、違法及安全隱患等問題應當及時落實整改。
客運企業應當定期查詢並簽收公安部門傳送的高風險企業交通安全風險報告,並採取針對性措施,及時整改報告列出的問題隱患。
第六章  安全生產績效管理
第八十條 客運企業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部門要求和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績效目標。安全生產績效目標應當包括:道路交通責任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百萬車公里事故起數、百萬車公里傷亡人數、安全行車公里數等。
第八十一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年度考核與獎懲制度。針對年度目標,對各部門、各崗位人員進行安全績效考核,通報考核結果。
客運企業根據安全生產年終考核結果,對安全生產相關部門、崗位工作人員給予一定的獎懲。對全年無事故、無交通違法記錄、無旅客投訴的安全文明駕駛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八十二條 客運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內部評價機制,每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生產內部評價。評價內容應當包括: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管理、客運車輛管理、生產安全監督檢查、應急回響與救援、事故處理與統計報告等安全生產制度的適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等。
客運企業可聘請第三方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和完善安全生產制度,持續改進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的通知》(交運發〔2018〕55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修訂一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檔案要求,深刻汲取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教訓,進一步規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堅持問題導向,立足發展實際,共同修訂了《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
2018年4月30日

修訂二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關於印發《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應急管理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進一步規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修訂了《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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