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四川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3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四川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等7部規章的決定》經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予以廢止,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2月2日
  • 實施時間:2019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解讀一,解讀二,檔案廢止,

發布信息

2019年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3號公布《四川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高速鐵路安全相關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高速鐵路安全保護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路地協作、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鐵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鐵路監管機構)依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負責高速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解決高速鐵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鐵路護路聯防專項資金。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落實轄區內封閉區域外鐵路安全保障工作所需經費。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高速鐵路封閉區域外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聯席會議工作機制,積極推行“雙段長”制,對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問題落實具體責任部門;構建高速鐵路綜合治理體系,健全治安防控運行機制,落實高速鐵路護路聯防責任制。
高速鐵路沿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高速鐵路的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在村(社)和學校開展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活動。
第六條 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設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執行保障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標準化作業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鐵路監管機構應當會同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
第八條 禁止擾亂高速鐵路建設、運營、管理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高速鐵路標誌和高速鐵路用地。
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高速鐵路標誌、高速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行為的,應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機構、公安機關、鐵路護路聯防組織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報告、舉報的單位、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對維護高速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高速鐵路實行全封閉管理。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按照規定在高速鐵路用地範圍內設定封閉設施和警示標誌。
第十條 依法應在高速鐵路用地範圍內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監管機構組織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劃定並公告。
依法應在高速鐵路用地範圍外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提出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鐵路監管機構、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按以下期限劃定並公告:
(一)新建、改建高速鐵路的,應當自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30日內劃定並公告;
(二)既有高速鐵路尚未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應當自收到方案之日起30日內劃定並公告。
劃定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應當遵循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節約用地的原則,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高速鐵路線路和行駛車輛拋擲物品;
(二)移動、攀爬、損毀高速鐵路線路設施設備;
(三)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各200米範圍內抽取地下水;
(四)建造、設立生產、加工、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
(五)在安全保護區內種植可能影響高速鐵路線路安全和行車瞭望的樹竹等植物;
(六)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50米範圍內焚燒物品;
(七)在高速鐵路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500米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放飛鳥類、飛行器、風箏、孔明燈、無人飛機、小型航空器、動力傘等低空飛行物或者飄浮物體;
(八)在高速鐵路橋樑下、涵洞內、排水設施內堆放乾柴、秸稈等可燃品或垃圾、廢棄物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既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存在危及高速鐵路運輸安全隱患的,鐵路建設單位或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並指導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所產生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拒絕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鐵路建設單位或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建築物、構築物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協調處理。
第十三條 在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新建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竹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確保設施或者樹竹倒伏後不會侵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
高速鐵路線路兩側既有的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樹竹,倒伏後可能侵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採取避免倒伏的安全防護措施。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拒不採取安全措施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設施或者樹竹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協調處理。
對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50米範圍內既有的彩鋼瓦房、活動板房、塑膠大棚、廣告標牌等易刮落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拒不採取安全措施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協調處理。
第十四條 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新建、改建的道路、橋樑,由道路建設業主單位設定安全防護設施、隔離設施和警示標誌,並由道路維護單位負責日常管理維護。鐵路運輸企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有關單位及時排除;拒絕排除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協調處理。設定鐵路與道路立體交叉設施及其附屬安全設施所需費用按照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 因高速鐵路建設新建、改建、還建的道路、橋樑、涵洞、人行天橋、渡槽等上跨建構築物及其附屬安全設施,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相關行業技術標準規範建設,經依法驗收合格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簽訂的協定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接收單位不得無故拒絕接收。有關單位拒絕接收或者沒有接收單位的,鐵路運輸企業或者鐵路建設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協調處理。
第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對高速鐵路沿線的電磁環境進行重點保護,健全高速鐵路沿線的無線電監測網路,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高速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鐵路運輸企業發現無線電台(站)干擾高速鐵路運營指揮調度無線電頻率的,應當立即採取排查措施並報告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機構;無線電管理機構、鐵路監管機構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第十七條 新建或改建公路、市政道路、水利、電力、通信、石油、燃氣等設施與高速鐵路交叉的,應當事先徵得鐵路運輸企業同意並優先選擇下穿高速鐵路方案,簽訂安全協定和管理維護協定;新建或改建高速鐵路與前述設施交叉的,應當事先徵得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同意並優先選擇上跨方案。
第十八條 在高速鐵路線路下列範圍內實施以下行為,應當與鐵路運輸企業協商一致並簽訂安全協定,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一)鋪設或架設各類跨越、穿越高速鐵路線路的管線、纜線、渡槽、塔吊、水塔等設施;
(二)在安全保護區內取土、挖砂、挖溝、采空作業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在高速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50米範圍內建造或者設定彩鋼瓦房、活動板房、塑膠大棚、廣告標牌等易刮落物;
(四)在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000米範圍內以及高速鐵路用地範圍外兩側的山坡地新建、改建、擴建可能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工程;
(五)線上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或者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50米範圍內以及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50米範圍內鑽探;
(六)在高速鐵路橋樑外側的地面沉降區域或者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實施取土、堆放棄土、填埋濕地、改變河道等可能影響高速鐵路安全運行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等有關行政機關在高速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30米範圍內審批建造可能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徵求鐵路運輸企業的意見。鐵路運輸企業應在收到徵求意見之日起30日內回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對高速鐵路用地範圍外劃定的安全保護區兩側的山坡地實施水土保持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二十一條 高速鐵路車站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建立嚴密的安全保衛措施。旅客進站、乘車應當遵守鐵路管理制度,服從鐵路運輸企業管理,對同行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履行看護責任,共同維護運營安全秩序。
第二十二條 旅客及其隨身攜帶、託運的行李物品應當接受鐵路運輸企業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違禁物品進站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第二十三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高速鐵路線路、車站及列車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攀爬、鑽越車站防護設施;
(二)破壞、損毀車站、列車、線路、涵洞、通信信號、電線電纜、接觸網等設施和標識;
(三)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四)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作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五)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六)阻擾、妨礙站車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
(七)干擾高速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
(八)傳播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不實信息;
(九)在高速鐵路動車組列車內吸食或者使用能夠產生煙霧的物品;
(十)擅自跨越車站內鐵路線路以及進入鐵路其他禁止通行區域、場所;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高速鐵路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鐵路安全防範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
鐵路公安機關和地方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治安秩序維護,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高速鐵路治安防範和偵查聯動處置機制。
第二十五條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恐怖工作指揮協調機制,公安機關、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
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高速鐵路沿線視頻監控納入當地公共安全視頻聯網套用,加強高速鐵路防範恐怖攻擊的技防、物防建設。
第二十六條 在高速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地質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應急防範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高速鐵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啟動應急協調機制,及時向鐵路監管機構和鐵路運輸企業通報地質災害、惡劣氣象的相關信息,組織有關單位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確保高速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
第二十七條 在高速鐵路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造成鐵路建設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在處理可能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附著物時,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採取補救措施或依法補償。但違法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違法添附的附著物除外。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由鐵路監管機構或公安機關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情節較輕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並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線路,是指鐵路鋼軌道床和路基,包括線路、橋樑、隧道、接觸網、邊坡、側溝及其他排水設備、防護設備以及其他附屬設施設備等。
第三十一條 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的鐵路和250公里以下運行動車組列車的鐵路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管理辦法》明確禁止一系列危害高鐵鐵路線路、車站及列車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攀爬、鑽越車站防護設施;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作列車緊急制動設備;傳播影響高速鐵路安全的不實信息;在高速鐵路動車組列車內吸食或者使用能夠產生煙霧的物品;等。
根據《管理辦法》,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由鐵路監管機構或公安機關按照以下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需要說明的是,本規定所稱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並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設計開行時速120公里以上的鐵路和250公里以下運行動車組列車的鐵路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規定》指出,禁止擾亂高速鐵路建設、運營、管理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高速鐵路標誌和高速鐵路用地。
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高速鐵路標誌、高速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行為的,應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機構、公安機關、鐵路護路聯防組織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對維護高速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規定》提出,旅客進站、乘車應當遵守鐵路管理制度,服從鐵路運輸企業管理,對同行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履行看護責任,共同維護運營安全秩序。
旅客及其隨身攜帶、託運的行李物品應當接受鐵路運輸企業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違禁物品進站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規定》強調,禁止實施危害高速鐵路線路、車站及列車安全的行為,如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擅自跨越車站內鐵路線路以及進入鐵路其他禁止通行區域、場所等。

解讀二

四川出台《四川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禁止擾亂高速鐵路建設、運營、管理秩序。禁止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高速鐵路標誌和高速鐵路用地。
發現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鐵路設施設備、高速鐵路標誌、高速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高速鐵路安全行為的,應報告鐵路運輸企業,或者向鐵路監管機構、公安機關、鐵路護路聯防組織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對維護高速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規定》提出,旅客進站、乘車應當遵守鐵路管理制度,服從鐵路運輸企業管理,對同行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履行看護責任,共同維護運營安全秩序。
旅客及其隨身攜帶、託運的行李物品應當接受鐵路運輸企業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違禁物品進站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
《規定》強調,禁止實施危害高速鐵路線路、車站及列車安全的行為,如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擅自跨越車站內鐵路線路以及進入鐵路其他禁止通行區域、場所等。

檔案廢止

2023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四川省鹽業管理實施辦法〉等7部規章的決定》經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四川省高速鐵路安全管理規定》予以廢止,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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