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客運班線公交化運營服務及管理規範

《吉林省道路客運班線公交化改造運營服務及管理規範》是為深入貫徹《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吉林省道路客運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吉林省交通運輸服務提質工程實施方案》精神,制定的規範。

2023年4月18日,吉林省交通運輸廳印發通知,公布《吉林省道路客運班線公交化運營服務及管理規範》(試行),並要求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道路客運班線公交化運營服務及管理規範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18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交通運輸廳
  • 發文字號:吉交規〔2023〕4號
發文通知,全文,

發文通知

吉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吉林省道路客運班線公交化運營服務及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吉交規〔2023〕4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交通運輸局:
現將《吉林省道路客運班線公交化運營服務及管理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吉林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4月18日

全文

吉林省道路客運班線公交化改造運營服務及管理規範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吉林省道路客運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吉政辦發〔2021〕23號)和《吉林省交通運輸服務提質工程實施方案》(吉交運〔2022〕132號)精神,全面提升公交化改造運營服務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動道路客運服務提質增效,滿足人民民眾出行新需求新期待,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客運班線公交化改造。
第三條 本規範所稱公交化改造是指原道路客運班線參照城市公交模式進行改造和運營的運輸服務方式。
第四條 鼓勵各地按照“市場運作、政府主導、部門推動、機制保障”的原則,大力推進道路客運班線公交化改造,支持條件成熟的縣(市、區)率先建設全域公交城市,持續提升道路客運服務水平。
第五條 客運班線公交化改造後具有公益屬性,鼓勵各地在用地、財政補貼、稅費減免等方面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對於同一線路多個經營者未全部具備公交化改造條件的,始發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優先支持具備條件的客運經營者採取合理的發車方式先行先試開展。
第七條 公交化改造後的票制參考道路客運政府指導價的形成機制,鼓勵適當擴大下浮範圍,具體票價由起訖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物價部門合理確定,原則上起訖地間上下行票價應一致。一方已經先行先試開展公交化改造的,其票價以先行改造的一方確定的票價為準。
第八條 道路客運班線公交化改造後應採取公司化運營方式,提升公司化經營水平。
第九條 公交化改造的同一線路原則上應統一站點、統一票價、統一服務、統一管理、統一車型。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十條 投入運營車輛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 802-2014)等相關規定,使用未設定乘客站立區的客車,車內座椅應全部縱向布置(與車輛前進方向相同),並配有安全帶。
第十一條 投入運營車輛應當符合所在地營運車輛排放標準和環保要求,鼓勵投入新能源(含氫能源)車輛運營。
第十二條 投入運營車輛應當安裝使用語音報站和信息提示系統。
第十三條 投入運營車輛應當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智慧型視頻監控設備,並按照要求接入相關監控平台或監控端。
第十四條 投入運營車輛應當在前擋風和後擋風玻璃中間頂部位置統一張貼(或電子顯示)公交化改造線路編碼。
線路名稱(編號)由起訖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原則上由率先提出公交化改造的一方確定。
城際公交採取“T+三位數字”命名。
城鄉公交採取“X+三位數字”命名。
第十五條 投入運營車輛外觀應按照要求張貼或噴塗相關車輛標識和標誌。
第十六條 投入運營車輛車廂內顯著位置應當張貼本車輛車牌號、線路運行圖、首末班時間、發車間隔、票價收費標準、服務承諾、服務監督電話以及包含企業、線路、車輛等信息的二維碼。
第十七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的經營企業可根據實際,自主選擇是否進入客運站發車,不在客運站發車的,應選擇具備安全發車條件的公交樞紐站或首末站發車。
第十八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應加強與城市軌道交通、主幹公交線網的有機銜接,並可合理利用現有城市公交站點資源,為公交化運營車輛停靠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 鼓勵在學校、企事業單位、村鎮、旅遊景區、農村集貿市場等客源密集區設立停靠站點,方便民眾乘車出行。具備條件的可探索在旅遊景區內設定乘降點,促進交通與旅遊融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二十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應當在首末站和停靠站(亭)設定公交化改造線路站牌信息標識,方便民眾候車。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二十一條 實施許可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簽訂線路經營服務協定,協定內容包括:線路走向、停靠站點、配置車輛數、投放車型、首末班次時間、發車間隔、票價和經營期限等;違約責任;安全保障措施和責任;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線路經營變更、延續、暫停、終止的條件、方式和退出機制等;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簽訂的線路經營服務協定提供連續正常服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終止服務。
對農村客運班線實施公交化改造的,應確保建制村100%通客車。
第二十三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過程中,經營企業確需變更起訖場站、途經站點、首末班時間等運營信息或者暫停、終止線路經營的,應當報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向社會公告,及時更新或撤銷有關標誌信息。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變更途經路線和站點的,應當報請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合理確定臨時變更路線和站點,並提前在站點和車輛張貼公告,必要時,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可根據市場需求和實時客流變化,合理調配運力。
第二十五條 車輛運營中發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正常行駛時,駕駛員應當及時安排乘客免費換乘同線路同方向的車輛或企業臨時調配的應急車輛。
第二十六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準確記錄線路運營信息,並按照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線路配置車輛、客運量等運營信息。
第二十七條 鼓勵利用移動網際網路等信息化技術為乘客提供高效便捷的出行信息服務,方便乘客預留座位、候車等,有條件的城市應當將公交化改造線路運營信息納入城市出行服務信息查詢系統,並確保信息實時更新。
第二十八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票價信息,鼓勵使用公交一卡通、移動支付等方式,方便乘客購票,並隨車提供合法有效車票憑證。引導經營企業以自主選擇的方式為車輛安裝移動支付設備。
第二十九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從業人員應具有相應的職業資格、崗位培訓合格,並定期接受繼續教育,工作時按規定著裝,佩戴或放置服務證、卡,衣著整潔、儀表端莊、舉止大方、文明禮貌,用國語服務、用語文明,尊重乘客、態度和藹,耐心解答乘客的詢問,在服務過程中不做其他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不擅離工作崗位。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客運車輛、從業人員各項安全管理規定,並加強車輛和從業人員運營安全管理,切實履行運營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應當在首末站和營運車輛顯著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營運車輛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配置滅火器、安全錘、車門緊急開啟裝置等安全應急設施、設備,並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保持其技術性能良好。投入運營車輛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相應的安保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安全防範工作。
第三十二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運營車輛及附屬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保證其處於良好狀態。不得使用已達到報廢標準、檢測不合格、非法拼(改)裝等不符合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第三十三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應當在公交化改造線路起訖場站和營運車輛等區域顯著位置公布禁止、限制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
第三十四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應隨車配備相應的安保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防止違禁物品上車。
第三十五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應當監督從業人員嚴格按照機動車行駛證核定載客人數運行,不得超載、超速運行。
第三十六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交化改造線路運營安全預防處置預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升企業從業人員應急防範和處置能力。
第三十七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應當按規定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三十八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依據有關規定,按照不低於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1.5%的比例提取、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建立獨立的台賬,專款專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實行聯合監管,企業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立跨區域聯合監管和信息通報機制,加強執法系統銜接和數據共享,維護客運市場運營秩序,保障運營服務質量。
第四十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和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交化改造線路服務投訴受理制度和處理機制,及時核查處理和反饋投訴信息。鼓勵利用信息化技術為乘客提供實時服務質量評價和投訴處理信息查詢服務。
第四十一條 公交化改造線路經營企業違反線路經營服務協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簽訂協定內容,追究違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範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省內從事跨省客運班線公交化改造的,按本規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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